15.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x x x出卖人:x x x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一、买卖标的物: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
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
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
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
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
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
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

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甲方:________(卖方)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买方)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保留所有权条款1.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保留商品的所有权,直至乙方支付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为止。
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收回商品或停止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 在乙方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之前,乙方不得将商品转让、出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乙方不得将服务内容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置。
4. 一旦乙方支付了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甲方将不再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
3. 在乙方未支付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之前,甲方有权保留商品的所有权,并有权收回商品或停止提供服务。
4. 甲方应保障商品的质量、性能和服务的效果,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商品或服务。
5. 若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
2. 乙方应在接收商品或服务后尽快检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效果,如有瑕疵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3. 乙方在支付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之前不得将商品转让、出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乙方不得将服务内容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置。
4.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或服务费用,甲方有权收回商品或停止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协议是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遇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3篇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3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就下列商品(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见附件清单)达成买卖意向,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兹信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
在此合同中明确所有权在支付完毕约定款项前的保留事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本合同所使用的所有权保留的定义指的是在整个交易完成之前,甲方保留对所售商品的所有权。
第二条商品描述与规格(在此详细列出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具体要求)。
第三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双方同意商品的总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或其他货币)。
支付方式、时间、比例等详见本合同第四条至第七条的相关约定。
第四条预付款项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项,预付款项的比例为总价的____%。
预付款项支付后,甲方开始履行交货义务。
具体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为________。
第五条交货与验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第六条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付款之前,甲方保留对所售商品的所有权。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返还商品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篇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x x x出卖人:x x x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一、买卖标的物: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
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
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
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
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
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
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目录论文大纲……………………………………论文题目……………………………………论文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其次,从债的担保角度来看,则有以下各种说法:一是“特殊质押关系说”;二是“担保物权说”;三是“担保性财产托管说”;四为“担保权益说”。
纵观以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学说,我见解如下:第一,从所有权移转的角度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因《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这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立法下,应认为是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在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下,则可解释为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从而使所有权移转效力受到限制。
第二、从债权担保的方面分析,所有权保留是借助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和所有权弹力性原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而发生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
在该制度中,出卖人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并以之作为出卖物价款的担保,而该担保效力的发挥是借助所有权的作用机制实现的就其性质上来讲,该种担保是一种不同于担保物权的权利担保,即以所有权为标的担保,但它与一般担保标的物均由债务人提供又有不同。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约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由此可见所有转移与物之交付可以分离,这就使得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可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是指作为买卖标的哪些财产可以为所有权保留。
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条款多针对动产而规定,其范围,有的国家不作限制,如德国民法、意大利民法,只要能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就可保留所有权;而英美法则径直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界定为货物,而货物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动产。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性质研究

在行使程序方面,大多数学者认为,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应该通过诉讼方式 进行,而有些学者则认为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此外,对于出卖人取回权的 法律后果,有些学者认为可能会导致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 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解除。
在实践中,出卖人取回权的应用并不多见。但是,在一些案例中,出卖人取 回权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个涉及所有权保留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中,由于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行使了出卖人取回权,最终通过诉讼 方式将标的物收回,并追究了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 权性质研究
目录
01 一、相关法律规定
02
二、出卖人取回权的 性质
03 三、影响因素
04 四、案例分析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买方在 支付价款后,卖方仍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或满足一定 条件。这种交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卖方的利益,但同时也可能引发一些 法律问题。本次演示将重点探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性质的相关问题, 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保留中的出卖人取回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保 护出卖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对买受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然而,对于出卖人 取回权的构成要件、行使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此 外,在实践中,出卖人取回权的运用并不多见,这可能与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 在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有关。
二、出卖人取回权的性质
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角度来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具有以下性质:
1、权利来源:出卖人取回权来源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 款。当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卖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取回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买卖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合法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乙方有意购买该房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房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房产信息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产价格及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同意,房产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给甲方。
3.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应于房产过户手续完成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房产交付1.甲方应于收到全部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乙方。
2.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的水、电、煤气等设施完好,并将房产证原件及相关资料一并交给乙方。
第四条过户手续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过户手续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约,未能按期交付房产或房产存在权利瑕疵,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房产总价____%的违约金。
保留所有权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权利及保护
保留所有权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权利及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例:出卖人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买受人,价款30万,约定买受人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所附条件),出卖人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上述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买受人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买受人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即将来有取得所有权可能性的权利,只要买受人不违约,该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回赎权例子:出卖人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买受人,价款30万,约定买受人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假设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申请从买受人处取回该汽车。
1、回赎的内容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买受人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
回赎的内容是:买受人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即可取回汽车,消除违约行为后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若买受人对汽车实施处分的,买受人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即达成所附条件)。
买受人行使回赎权后,出卖人的取回权消灭,出卖人应将汽车返还给买受人。
2、回赎期买受人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回赎期的长度由出卖人买受人约定,未约定或不能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3、出卖人方取回权的限制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出卖人主张取回汽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回汽车后如何处置以及对买受人的保护当买受人无力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从买受人处取回该汽车,且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出卖人可再卖出。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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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建有一辆东风5吨大货车(营运车辆)挂靠于某装卸运输站,2001年9月18日,王
建与张宏订立购销合同,约定,张宏向王建购买东风大货车,价款76000元,分期给付:9
月18日55000元,下余21000元分别于10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各给付7000
元。合同同时约定:张宏必须按约给付货款,如有延误,王建有权扣留、处置车辆。合同签
订后,张宏按约交付55000元,王建将车辆交给张宏。此后,约定于10月10日、11月10
日给付的两笔7000元未能给付,王建索要未果,于12月8日以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
款为由取走该车的行驶证及牌照,致该车停运。后,王建于2002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
张宏给付欠款21000元,张宏对给付货款无异议,但提出反诉,要求王建返还车辆行驶证及
牌照,并要求王建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养路费、保险费、年检费及营运损失等。
争议点
本案涉及到合同中约定的“如有延误,王建有权扣留、处置车辆”能否视为所有权保留
条款,该约定是否有效,王建擅自取走车辆行驶证及牌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理分析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出卖人移转财产的占
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
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此同时等领域,
尤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我国《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作出规
定,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
有权属于出卖人。”但在具体内容上,如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和公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
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等,合同法并无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一)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受人有特定的违约行为,损害出卖人合法权益时,出卖人依法享
有的自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
虽然占有标的物,但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在满足了其与
出卖人约定的特定条件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前述案例中,王建的东风5吨大货车是营运车辆,挂靠于某装卸运输站,即王建虽然
是实际的所有权人,但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确认的所有权人却为装卸运输站。对这种营运车辆
的转让,只要征得被挂靠单位的同意,可以在挂靠人之间进行,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但王建作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法
律约束力,但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张宏向王建购买大货车,总价款76000元,已给
付55000元,即已经给付70%以上的货款。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义务的行为,只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很少损害,即影响权利人利益轻微,权利人借此主张
自己的权利,给义务人造成损失甚大,不符合违约行为与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大致符合比例
的原则,此时确认权利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本案中,张宏已经给付了大
部分货款,只剩一小部分货款未给付,其延迟履行债务的行为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足以导
致解除合同;而王建扣留、处置的车辆是营运车辆,停运一天,会给张宏造成无法估算且无
法弥补的损失,张宏承担的责任远远超过了其违约行为给王建带来的损失。因此,王建擅自
取走该车行驶证及牌照的行为违反了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基于张宏违约在先,对造成车辆停
运的结果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判决王建与张宏按比例分担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
关于本案,我个人觉得是存在些问题的。
首先,应当认定的是“„„„„如有延误,王建有权扣留、处置车辆。”条款是所有权
保留条款,因为尤其是“处置”一词,否则擅自处置他人财产则构成侵权!
其次,需要着重探讨的是,停运期间的损失,对于王建来说,他应不应该分担?对于
张宏的迟延履行违约行为无可争议,而对于王建的扣留行驶证、牌照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力滥
用?一般认为构成权力滥用之要件须有故意损害他人利益,本案中没有!其实可以从侧面去
探讨王建之行为有无可争议的地方,我认为几乎没有,作为债权人王建来说,他的主要目的
是要回剩余车款,且对他来说能采取的措施方便快捷有效的就只能是扣留行驶证及牌照,逼
迫违约人张宏给钱。有人也许会说,王建可以起诉,但可想中国之现实,诉讼时一个耗时耗
力耗金钱的行为,不得已才为之。另,从社会效果来说,张宏的行为已经违约了,造成损失
也是其自身原因怪不得别人,实属咎由自取!这样也可以保护债权人,同时营造一个诚实信
用的社会体系。
最后,根据最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规定,只有在买受人支付75%以上价款的情况
下,法院采不支持取回权。既然75%以下可以行使取回权,那么从解释学的角度讲,举重
名轻,75%以下,权利人当然可以扣留相关证件了!这样看来,也不应该让王建分担损失。
综上,对于营业损失我认为还是由张宏一人承担,更有利于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