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格式条款合同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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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
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 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 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 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 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 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

合同法原理——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法原理——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合同
1. 格式条款合同的争议处理原则
思考一
制定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无需与对方事先协商,那 么,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怎么保障呢?
答案
格式条款合同争议处理时,对格式条款合同进行解释 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 通常理解解释原则 (2)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 (3) 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合同
1. 格式条款合同的争议处理原则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 应按照非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解释。因为当 事人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无需与对方事先协商, 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 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排除 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合同
1. 格式条款合同的争议处理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照通 常情形下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合同
1. 格式条款合同的争议处理原则
基于格式条款合同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预先拟定,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时,应当保障对方权益,从而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 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
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 1
定的格式条款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 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
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合同
2. 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总那么篇【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重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以下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以下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上图中讲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能够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维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摘要:
一、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与内容要求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四、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
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管理与监督
正文:
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中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它们广泛应用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对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存在,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此外,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格式条款的解释方面,我国采取客观解释原则。

当格式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同时,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不明确,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予以澄清。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对合同的性质、主要目的或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等。

一旦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将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
性质、履行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

为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管理与监督,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将格式条款的副本、解释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同时,如果相关部门发现格式条款存在问题,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予以修改。

总之,合同法格式条款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有效。

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解析

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解析

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解析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平等、公平和可靠的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在合同的具体表达过程中,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解析。

二、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在一些大量、重复、固定性的合同当中,为了方便制作、操作和流通,事先约定好的、不容许修改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三、格式条款的要素1. 明确的表述:格式条款应当采用明确、具体的表述,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2. 公平合理:格式条款应当注重公平和合理,不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明示提示:格式条款需要在合同文本中进行明示和提示,确保双方均能知悉和理解。

4. 不得排除法律责任:格式条款不能排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格式条款的示例1. 免责条款:在一些合同中,为了规避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可以使用免责条款。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在不可抗力因素下,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2. 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通常也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

例如,在购买商品的合同中,卖家可以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买方未按时付款将承担罚金的责任。

3.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合同中,特别是涉及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常常会包括格式条款用于保护知识产权方的权益。

五、格式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在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

六、格式条款的审慎使用1.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审慎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确保格式条款不损害对方的利益。

2.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实际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达。

七、格式条款的变更和解除1. 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有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应当通过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第九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摘要:一、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与作用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与限制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与责任五、应对格式条款争议的建议正文: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它们广泛应用于金融、保险、电信、电子商务等领域。

格式条款的订立旨在简化合同订立过程,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具有单方优势,容易引发争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与限制:1.订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限制:格式条款不得免除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此外,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合同,不得约定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在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按照通常理解原则: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应当依据一般人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而不是依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不利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与责任,如果格式条款满足上述要求与限制,则在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格式条款存在问题,如未履行说明义务、免除一方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则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甚至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为应对格式条款争议,提出以下建议: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性。

2.采用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遵循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引,关注示范文本的更新与变更。

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对格式条款进行详细解释与讨论,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风险。

总之,合同法格式条款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关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关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是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该条源于《合同法》条41条。

格式条款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时,应当依据何种事实、原则对该条款作出合理的说明。

在实践中,格式条款是提供方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经过多方面斟酌制定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格式条款的含义是明确、具体、清楚的,一般不会产生异议。

但也不排除某些格式条款用语不明确、不准确,固有的格式条款与后来的协商条款内容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发生纠纷。

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必须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设定的,在于对方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在合同实践中,设定格式条款一方,经常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对此,《民法典》新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后《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上均体现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简答我国《民法典》上的格式条款制度

简答我国《民法典》上的格式条款制度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基础性民事法律,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领域的立法工作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民法典》中,格式条款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一种事先拟定好的契约条款,常见于各类合同中。

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应用,涵盖了各个领域,如消费合同、借款合同等。

本文将主要以我国《民法典》为基础,对格式条款制度进行简要阐述。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点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或通用条款,是指由一方事先拟定并在一类或多类合同中反复使用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是相对固定的内容,适用于大多数同类型的合同。

格式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标准化:格式条款是事先制定好的条款,具有统一、固定的模板,适用于大多数同类型的合同。

2. 重复使用:格式条款通常在一类或多类合同中被重复使用,以提高效率。

3. 约定一致:格式条款通常由合同的起草方制定,并以一种公正、公平的方式呈现给合同的另一方。

4. 自动适用:一旦当事人同意使用格式条款,条款中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具体的合同。

二、《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我国的《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此外,《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效力等问题也进行了界定。

2.1 格式条款的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在订立或修改合同时,应当尊重对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的力量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格式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如过分侵害合同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对抗公序良俗等。

2.2 格式条款的修改与解释当事人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确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接受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 方面具有确定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 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解除双方 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 展的产物,其出现的缘由主要有:
(1)一些行业搞垄断和专营,如公用事业, 则由处于垄断地位的单位单方制定格式合 同与格式条款。
(2)基于便捷、快速的须要,如服务行业 的某些单位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适用于全 单方拟定的, 因此,往往制定方偏于爱护自己的利益,减轻和 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允、不合理的后 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在签订合同时, 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提请对方留意格式条 款,使对方了解格式条款内容,对方与制定方对 格式条款协商一样,格式条款才有效。假如格式 条款有不公允、不合理的规定,减轻、免除制定 方的责任,则该条款应当无效。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①规定了格式 A.公允的义务
条款供应方的
义务
B.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②规定了无效 A.具有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 的格式条款 的
B.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
③规定了格式 条款的说明规 则
A.按通常说明 B.按不利于条款供应方说明 C.按非格式条款说明
案例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干净干洗店干洗外 套。其外套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 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 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 取衣服时,发觉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 店重洗后,外套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 店赔偿其外套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 失造成外套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 “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 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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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格式条款合同相关知识点
格式条款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
力基础。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仅
仅规定免责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这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只有免责
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订就能够直
接纳入合同之中。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
草出来,便自然理应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
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关于第39条的规范性质,有学者认
为这是一个缺乏法律效果的不完整的法律规范,“该条第1款只规定
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将格式条款订人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提请注意和
说明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当提供格式条款—方违反这些义务时,法
律应如何对其实行制裁。这是否意味着即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没有履
行其义务,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并认为该条“没有规定格式条
款订人合同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我对此观点不敢苟同。依
体系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从该条在合同法所处之位置(“合同
的订立”一章)即可得知,第39条第1款为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规则,
违反该款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格式条款订人合同必须
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
条款文本。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人的格式条款而
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
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即使相对人对格式条款
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
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
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人合同的程序,
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能够直接订人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
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不符合其作为合同的根本
性质。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条
款制作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
人注意,且提请注意理应达到合理的水准。

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
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
方注意的方式。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水准时,理应依据以下五个方
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理应使相对人产
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能够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
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理应尽可能采用个别提
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水准,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
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
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水准,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
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
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充足的了解。换句话说,
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
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

总之,我认为,合同法第39条的本来含义理应是指任何格式条款
都必须要由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请注意,只不过是对格式化的免
责条款,条款的制作人理应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例如,原则
上理应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提请注意的水准也理应更高。相对人同
意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人合同,原则上理应以明示同意为原则,
明示同意是以书面或言词声明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通常是在合同文
本上签名。在英美法上有所谓“签名视为已经同意”之法律原则。依
照英国法院见解,签字即发生对契约合意之效力;除非有诈欺、错
误……等情事,不得以“未注意到该签名之文件载有(格式条款)”
为由主张抗辩。我们对此采取肯定态度,无论相对人是否阅读过格式
条款,一经在文件签名便认定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似乎对相
对人过于苛刻,但相对人签字时应该尽到注意义务,了解格式条款的
内容他未做到这个点便有过失,不值得特别加以保护。当然,如果根
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交易惯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能够
以默示方式做出。值得注意的是,默示同意是一种推定,相对人若有
异议,须负反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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