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航空法的教学与研究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航空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学分:_____学时:_____适用专业:_____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航空法》是一门研究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航空相关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掌握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熟悉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航空法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处理航空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
3、素质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航空法概述1、航空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2、航空法的渊源和体系3、航空法的基本原则(二)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运输合同(1)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3)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旅客运输的凭证和票价(2)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运输(3)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拒载和超售3、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和运价(2)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交付和损失赔偿(3)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特种货物运输(三)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航空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器适航标准(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机构和程序3、民用航空器登记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条件和程序(2)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效力4、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人员的分类和资格要求(2)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的机构和程序5、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机场的分类和安全要求(2)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四)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航空环境保护的概念和意义2、航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航空噪声的标准和测量方法(2)航空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3、航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航空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标准(2)航空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五)国际航空法1、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和体系2、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运输协定(2)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3、国际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安全公约(2)国际航空安全的合作与协调4、国际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环境保护公约(2)国际航空环境保护的合作与协调(六)国内航空法1、我国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2、我国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我国航空运输管理体制(2)我国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3、我国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律制度(2)我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法律制度(3)我国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4)我国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4、我国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我国航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我国航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与手段(一)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传授航空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航空法(2)

专属经济区和防空识别区
• 专属经济区 (P82)、等等。 • 防空识别区(ADIZ, P78)
航空运输管理
• 航空运输管理是指一国对于航空运输市场 进行管理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 航线许可、运价制定等方面 • 我国:严格管理制度 • 美国:航空自由化(放松管制)
③空域是一种经济资源
• • • • 传统观念:安全、管制; 现代观点:经济、效率; 应更好地利用它为经济建设服务。 如空层的划分、低空的开放、航线资源利 用等。
(三).平时性
• 航空法是一种平时法:
• 航空法只适用于和平时期,不适用于战争 时期或紧急状态
四、 航空法的简史
• (一)、早期的航空立法活动 • 航空法是伴随航空活动而产生和发展。 • 古罗马格言: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 的上空。 • 第一部航空法令。1874年巴黎市警察令: 未经批准,不得升空;不得引起惊恐。 • 后来,陆续规定:不得投射物品;禁止携 带相机;等等
与空气空间(Airspace)之分。 关于两者的分界有三种观点:
关于分界的三种观点:
空气说; 实际控制说; 人造地球卫星轨道说。
空气说:
• • • • • • ——有空气存在的区域为空气空间,没有 空气的区域为外层空间。 ——大约370公里高度。 ——符合空气空间的科学属性,但实用性 不强。 ——采用的国家不多。
1.6亿公里
•外层空间
370公里
100公里
热成
80公里
空气空间
中间
40公里
平流
10公里 海平面
对流
实际控制说
• ——领空的高度应以各国实际能够控制的 高度为界。 • ——各国领空实际高度不一,强权政治。 • ——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 发达国家反对。
航空业的国际法心得体会

航空业的国际法心得体会航空业作为全球性行业,其运作涉及到众多国家之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国际法起到了重要的调节和保障作用,对于我个人从事航空业多年来的心得体会,就国际法在航空业中的应用进行总结。
一、公约的重要性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国际法主要体现在《芝加哥公约》及其附属文件上。
这是航空业的基础法律文件,通过设置统一的规则和标准,确保了航空业的顺利发展和运营安全。
公约规定了各国航权的分配、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认可、航空器的登记和安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国际航空法律框架,对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开放空域与公平竞争国际航空法律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开放空域和公平竞争的促进。
根据公约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开放其领空,以供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使用。
这种开放空域的原则为航空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鼓励各国通过航线和频率的协商来促进国际航空业务。
同时,公约也规定了航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不合理的市场行为,维护了航空业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三、安全保障和危机管理国际航空法律体系还为航空业提供了安全保障和危机管理的指导。
各国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内航空运输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航空运输安全和风险管理的法规。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各国航空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合作和互助原则,以保障受影响乘客的权益,并加强航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预防。
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国际航空法律体系也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公约规定了航空企业应当采取的环境措施,包括减少航空器废气排放、控制噪音污染等,并鼓励航空企业采用更加环保的技术和设备。
此外,各国还通过国际组织和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航空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五、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国际航空法律体系还为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机制。
公约规定了争端引起方应该首先通过协商和磋商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相关方可以向国际民航组织或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提起诉讼或申诉。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简介航空法是研究航空运输、航空安全和航空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的学科,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航空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则、国家民用航空法律、国际公约以及与飞行员、机组人员和乘客相关的权益保护等。
航空法的起源与发展航空法作为一门学科相对较新,起源于20世纪初。
随着飞机的发明和民用航空业的兴起,各国开始制定与飞行相关的法律规定。
1919年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全球最早的民用航空组织之一,其成立标志着国际上对于民用航空领域进行协调和监管的开始。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体系包括了对于飞行安全、机场建设、飞行员资质要求、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各国之间也开始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以促进航空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航空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广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标准和规范。
ICAO通过制定《国际民航公约》和一系列技术性文件,对于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建设和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各个成员国根据这些规则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
国家民用航空法律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以保障本国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对于飞行员资质要求、机场建设与管理、飞行安全监管、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公约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国之间在航空领域的合作与发展,许多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包括《芝加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涵盖了航空运输、航空安全、机场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公约对于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合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作用。
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权益保护航空法也关注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权益保护。
飞行员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而他们也享有休息、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最新-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研究 精品

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研究[摘要]国际航空运输中不轨旅客侵权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直接影响着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而各国对于该类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无统一规定。
文章认为鉴于航空器注册登记国的确定性和唯一性,国际航空运输中不轨旅客侵权案件应以适用航空器注册登记国法为一般原则,优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并兼顾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关键词]不轨旅客;侵权;法律适用;航空器注册登记国一、国际航空运输中不轨旅客侵权概述一不轨旅客的含义及其侵权表现。
现如今,由于航空的运输便捷,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以航空器作为交通工具,但由于其封闭空间的狭小、环境的不熟悉以及高空飞行的不适应等往往会使人易产生焦虑等情绪,进而易在航班上产生纠纷。
国际法称这类旅客为不轨旅客或有破坏行为的旅客。
飞行器中的不轨旅客并非总是不受欢迎的人或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是指拒绝遵守运行中航空器中的良好纪律、命令或机组人员的指示,扰乱其秩序,并对己身以外的其他人员造成不法侵害的旅客,其中被侵害者不仅包括同乘旅客,还包括飞机上的工作人员。
①而其给同乘旅客非合同利益或法律赋予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即为不轨旅客侵权行为。
该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乘客间的打架、性骚扰、攻击和在飞机上非法使用药物,等等。
二不轨旅客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不轨旅客侵权由于国际客运的复杂性而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一方面,由于国际民航运输跨越多个国家管辖区域,不轨旅客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国际性;另一方面,国际航班的旅客来源国的多样性使得受害者不仅人数众多,且其国籍各不相同。
这些特殊性在客观上增加了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但是,国际社会针对不轨旅客侵权主要采取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而忽略民事赔偿救济,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选择性失明,这不利于维护航空器运行以及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
本文即从不轨旅客侵权的特殊性入手,就如何在民事救济中选择法律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对不轨旅客侵权案件的规定提供参考。
国外国际空间法的教学与研究
国外国际空间法的教学与研究
赵海峰
【期刊名称】《中国航天》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国际空间法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国际法的一个年轻分支。
联合国在苏联于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后不久,就在各国的努力下,迅速构建了以《外空条约》第5个条约为核心、以联大5项决议(宣言)为补充的国际外空法框架。
【总页数】4页(P15-18)
【作者】赵海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2
【相关文献】
1.国外与空间碎片有关的国际空间法热点问题研究述评 [J], 李寿平
2.国外空间科学研究的新进展:28届国际空间科学会议综述 [J], 张履谦
3.大国外交背景下国际法教学研究 [J], 李贺杰
4.国际经济法对我国外贸市场的影响研究 [J], 张馨文;胡恺文
5.继往开来,推动我国外语教学研究的创新发展——第三届中国外语教学法国际研讨会述评 [J],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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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 7 国际航空法
莱特兄弟1903年制造飞机
二、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有限的空中自由论 领土区域论 国家警察权论 国际共管论 领空主权论——1919年《巴黎条约》规 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 他的主权。
三、内容体系
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 基本制度;
格鲁吉亚外交部13日晚间散发了一份正式声明, 称当日俄罗斯军用飞机两次侵犯该国领空。 声明中指出:“9时57分两架飞机穿越格鲁 吉亚-俄罗斯领空,侵入格鲁吉亚领空18公里。 10时零1分飞机经贾瓦区飞往俄罗斯。”
2、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 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 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 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 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 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订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 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 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二、双边定
1、芝加哥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种自由协 定——获得广泛接受
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2、芝加哥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种自由协 定
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 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 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和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 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
四、未经许可的航空器的入侵
第十一讲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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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九分。
一个午后,罗琳向空间站船长投诉,称自己受到46岁的空间 站成员T的性骚扰。船长表示:“T应该不会做出那样的行为。” 但也承诺就此与T进行沟通。接下来,罗琳发现她向船长的申诉并 无效果,T对她的骚扰依旧。终于,在T又一次欲行不轨时,罗琳 出手将其打伤。T的伤势很严重,无法再进行科研实验。5月11日, T和罗琳同乘“太空通勤者”飞船返回地球。而按照计划,T的原 定返回地面时间应该在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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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九分。
领空主权--其他方面的问题
某国在境外设立电台,对另一国家进行反政府的广播,该国是否构成对 他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有学者认为领空主权原则同样适用于无线电通信。国家对其领空内 无线电信号的传递与广播有完全的管辖权。
也有学者认为领空的界定对于国际间无线电通信而言没有法律上的 意义,因为无线电传播的介质主要是地球大气层中的电磁层。任何 国家都有权发射跨越国境的无线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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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九分。
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的概念 ---“空中劫持”
蒙特利尔公约除了“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外,又加上了“危及航空器安全” 的行为。除了“飞行中”外,又加上了“使用中”,从而扩大了范围,使“空 中劫持”不限于“空中”。而成为广义上的空中劫持。
该公约规定的构成劫持罪行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 2、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危及飞行安全。 3、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合作与互助原则
限制军事化原则
航空法导论第2课国际法三大体系
通称:芝加哥公约
Chicago Convention
2021/7/7
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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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会议(1944.11.1-12.7)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2021/7/7
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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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7, 1944 芝加哥公约签约现场
2021/7/7
废除其它抵触协定
以后所签不抵触协定并向理事会登 记
2021/7/7
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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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我国加入的国际航空法的三大体系 ? 芝加哥公约产生的背景? 领空的定义、范围? 两种航空自由的含义?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区别? 19个附件中常见附件的名称? 航行服务程序的法律地位的理解。
2021/7/7
航空法规
2.1.3.4a领空主权论与航空自由 论
领空主权论
–飞入飞经受限
航空自由论
–飞入飞经自由
–航空运输受限
–航空运输自由
–英为代表
–美、荷为代表
–巴黎公约最早承 认
–芝加哥公约不承 认
–芝加哥公约继承
–少数国家另签协 定
2021/7/7
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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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两种航空自由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不降停而飞越其领空 –非商业性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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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a主权与安全-事例
1954年7月23日,驻海口 空29师85团拉-11在三 亚外海为苏联油轮护航 时,把印度飞往香港的 英国民航班机当作国民 党飞机击落。事后查明 是国泰航空公司C- 54“空中霸王”.
7月26日,中央军委命令, 对侵入中国领空的外国 军用飞机,向其警告后 仍不离境并有敌对行为 时,中国军队在自卫原 则下,应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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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航空法的教学与研究
朱彤彤
摘 要 本文从国外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入手,对其教学层次、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加以介绍,以供国内开展航空法教学研
究借鉴。
关键词 航空法 教学现状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26-01
作者简介:朱彤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法学专业 2006 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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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的航空法教学研究机构。麻省理工学院也教授航空法和空间 政策课程,而且可以在其网站上下载有关的教材。
(三)国外其它地区的教学情况 1.南美 阿根廷在航空法教学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位于布宜诺斯艾利 斯的萨尔瓦多大学早在 1960 年就设立了一个航空法和外空法讲座教 授的职位,很多机构也进行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研究,其中最为重 要的是国家宇航和外空研究所,该所提供一个相当于航空与外空法硕 士学位的学位项目。 2.亚洲 亚洲一些国家,如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澳大利亚等 国均提供航空法教学课程。据我们了解,韩国在空间法教学方面可 以称为后起之秀,韩国航空大学专门设有外空法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 位,所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国际航空公法、国际航空私法、外空法、卫星 通讯与法律、航空和航天工业、航空和航天国际组织、国内航空、外空 法、航空和外空政策、航空私法、航空公法、航空器事故调查与法律、产 品责任、外国航空法、民航刑法等。 从总体上看,在国际航空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经济等方 面的原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普遍较低。在航空法教学的过程 中,除了阿根廷比较特殊以外,情况也大致如此。我们从上文的情况 分析中可以发现,在国际航空法的教学中,欧洲和美洲仍然具有主导 性的地位。但亚洲国家在此方面也在逐渐重视起来。另外,虽然有不 少国家的大学在教学中涉及航空法,但以航空法为主要教学研究方 向,尤其是设立航空法专门学位的教学研究机构仍然屈指可数。 二、国际航空法教学和培训的方法与模式 从教学和培训的内容的角度,又可以将外空法的教学培训的具体 的方法划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传统的方法,将航空法作为航空和外空法课程的一部分 来讲授。麦吉尔大学和科隆大学均采用此种方法。这种方法在外空 法发展的初期阶段也许是有道理的,但毕竟外空法与航空法有很大的 不同,尤其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可能由于航空法有更多的实用性以 及更易找到工作而投入更多的精力在航空法的内容上,从而忽视外空 法的学习。 第二种教学方法是,将航空法当作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进行 讲授,即作为与海商法、竞争法、电信法和媒体法以及国际私法有着互 动关系的国际法分支。此种方法隔断了航空法与外空法的关系,将注 意点集中于航空法与海商法、竞争法和一般部门法的相似点上。这种 方法意味着在航空法的教学中,涉及相当多的法律领域,包括通讯法、 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国内航空法、媒体法和竞争法等等。从这个角度 所从事的航空法教学可以传授给学生以实践的技能,而且更好地反映 了目前世界航空活动的现状。 第三种外空法的教学方法是将航空法作为“空间科学”多学科课 程的一部分来讲授。空间科学课程包括了众多的内容,如技术的、 工程的、生命科学的、空间政策的、空间应用的、经济和管理的、人文 和物理的以至于天文学等方面的众多学科和知识。我们上文中提 到的国际空间大学的夏季班和硕士课程长期以来就采取此种教学 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明显的,这些学科基本上覆盖了现今空间活 动的不同主体,因而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空间活动的现实情况。其 不利因素在于,由于该设计涉及众多的学科,而且各个学科均比较 复杂,学生在学习结束的时候也只能对各门课程有最基本的理解而 无法深入。
一、航空法在世界各地的教学现状 世界上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航空法课程,有的甚至设置了 航空法学位课。然而,从总体情况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航空法的教 育和培训的内容和规模在增加,但从全球范围看,总数并不很多,这与 具有强大的航空能力的国家较少有关。 (一)欧洲 1.荷兰莱顿大学 在西欧,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著名的荷兰莱顿大学国际航空和外层 空间法研究所,该所虽然建立于 1986 年,但却因其教学和研究的突出 成就,获得了很高的声誉。 该所提供的学位课包括:航空航天法包括外空法的研究生课程; “国际航空和外空法”的硕士学位课程;有关民用航空和外层空间的硕 士和管理学学位以及博士学位。学位课用英语进行,但其收费较高。 其中法学硕士项目提供三种教学模式:全日制教学、非全日制教学和 模块化教学。全日制教学的学制一年,其核心课程包括:航空公法、航 空私法、空间法、航空运输法律和政策、欧洲航空航天法以及选修课、 实习和毕业论文等。非全日制教学的课程与全日制课程基本相同,学 制最长是 2.5 年。模块化教学只针对于那些已对航空活动感兴趣或 参与其中的人员,而非学历教育,人们可以在全日制课程中任选一门 或多门课程学习。莱顿大学的教学方法包括传统的授课法、来自实践 部门人员的讲座、报告和论文、项目研究、模拟法庭和各种讨论班、研 讨会等。 2.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 德国的专门研究机构是建立于 1950 年的德国科隆大学航空和外 层空间法研究所,该所初建时只研究航空法,1959 年增入了外空法的 内容。该所还出版了与航空法有关的杂志。虽然该研究所并不提供 有关外空法的专门学位,但学生可以选择撰写有关外空法的博士论 文。法国艾克斯-马赛法律、经济和科学大学的大学教育和空间运输 研究所也举办可以获得大学高等研究文凭的“空间活动法”项目,但其 内容更侧重于航空法。法国的另一个中心是西布列塔尼大学的国际 空间法和电信研究所,该所培训硕士和博士生,其中硕士学制 2 年,博 士 3 - 4 年。 (二)北美 1.加拿大麦吉尔大学 北美的航空法重镇是设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麦吉尔大学航空法 与外层空间法研究所。该所建于 1951 年,最初称为国际航空法研究 所,后在 1958 年加入了外层空间法的内容。多年来,该所为来自世界 各地的学生提供为期至少 3 个学期的航空法的硕士项目。其中,航空 法课程主要分为常规课程和论文课程,常规课程包括国际航空私法、 国际航空公法、比较航空法、航空运输政府规章、航空商业与法律等; 学位课程包括学位申请、文献评述准备、学位研究报告和论文答辩等。 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教授航空法与外空法已历 50 余年,培养 了来自世界上 120 多个国家的 900 余名校友。其航空法项目是世界 上强度最大,也是水平最高的。同时,研究所出版拥有 30 多年历史的 《航空法与外空法年刊》,多年来刊登了很多重要的文章。还出版了 《国际航空承运人义务: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加拿大国际航 空政策的麦吉尔/肯考迪娅报告》、《关于商业化航空服务管理的麦吉 尔报告》等一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报告。 2.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 在美国,密西西比大学法学院在航空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历史较 长,法学院建立于 1999 年的国家遥感、航空和外空法研究中心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