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45号令
加油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Xx加油站新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建设单位:xx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建设项目单位:xx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公章)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Xx加油站新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评价机构名称:xx资质证书编号:xx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价机构联系电话:(安全评价机构公章)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前言该项目建设单位为xx,该公司所属xxxx为一新建的车用燃油加油站,所经营的品种为汽油和柴油[闭杯闪点≤60℃],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该企业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委托xx,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经xx和xx双方共同协商,本次安全验收评价的范围为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中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储存场所以及经营储存过程中涉及安全的各个方面,但不包括运输环节和环境评价。
评价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数据由委托单位提供,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报告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该项目领导与员工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同时也得到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的精心指导与支持,在此深表谢意。
本报告存在的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
本报告采用胶装形式,未盖“xx”印章无效;本报告涂改、缺页无效;本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签字无效;复制本报告未重新加盖章印和签字无效。
xx2017年1月16日目录前言 (I)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IV)安全评价报告摘要 (VI)第1章编制说明 (1)1.1建设安全评价前期准备工作 (1)1.2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 (1)1.3安全评价范围 (1)1.4安全评价依据 (1)1.5安全评价工作经过和程序 (4)第2章建设项目概况 (5)2.1建设单位及项目概况 (5)2.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6)2.3建设项目经营、储存的主要品种情况 (8)2.4建设项目采用的的主要技术水平及工艺流程 (9)2.5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及主要建、构筑物 (11)2.6建设项目主要设备 (11)2.7建设项目配套及辅助工程 (12)2.8安全管理 (15)第3章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6)3.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和确定 (16)3.2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性的分析 (16)3.3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危险源 (20)3.4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4)3.5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存在部位 (34)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 (35)3.7易制毒化学品辨识 (37)3.8剧毒化学品辨识 (37)3.9易制爆化学品辨识 (37)3.10监控化学品辨识 (37)3.11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辨识 (37)第4章安全验收评价单元的划分 (40)4.1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40)4.2安全评价单元的划分结果 (40)第5章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 (41)5.1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 (41)5.2评价方法的介绍 (41)第6章定性、定量评价 (45)6.1固有危险程度的分析 (45)6.2风险程度分析 (47)6.3各评价单元分析评价 (48)第7章安全条件分析 (66)7.1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66)7.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分析结果 (67)第8章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69)8.1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情况 (69)8.2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情况 (69)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施工前后的检验、检测情况及有效性 (69)第9章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70)9.1建设项目采取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情况 (70)9.2未采取(用)设计的安全设施 (76)9.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分析 (76)9.4技术、工艺、装置、设备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情况分析 (77)9.5成品油的储存情况分析 (78)9.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78)9.7事故及应急管理 (79)第10章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80)10.1泄漏 (80)10.2火灾、爆炸 (80)10.3中毒、窒息 (81)10.4车辆伤害 (81)10.5触电事故 (82)第11章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及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83)11.1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83)11.2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83)11.3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83)第12章评价结论 (87)第13章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的情况结果 (89)附件目录 (90)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安全生产41号令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41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取消了吗你好,是没有取消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化工企业2016年8月最新)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序号法律法规标准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部门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08/31 2014/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7/06/29 2008/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10/28 2009/0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大常委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4/24 2005/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03/02 2011/12/01 国务院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2010/12/20 2011/01/01 国务院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2002/04/30 2002/05/12 国务院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01/07 2004/01/13 国务院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11/01 2004/12/01 国务院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2005/08/26 2005/11/01 国务院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07/04/09 2007/06/01 国务院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2006/05/10 2011/12/30 国务院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07/10 2010/07/10 国务院1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2011/11/26 2011/11/26 国务院1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012/02/14 2012/02/14 财政部安监总局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2015/05/29 2015/07/01 安监总局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01/17 2006/03/01 安监总局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2007/11/10 2007/11/10 安监总局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07/22 2011/12/1 安监总局21.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2006//01/24 2006/01/24 安监总局通知2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07/01 2012/08/01 安监总局23.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局公告[2015]第5号2015/02/27 2015/05/01 安监总局等2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安监管人字[2002]第123号2002/12/18 2002/12/18 安监总局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5.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第56号2004/04/27 2004/04/27 安监总局2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04]2号2004/01/09 2004/01/09 国务院27.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工部化劳字[1991]247号1991/04/14 1991/04/14 原化工部28.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化工部劳部发[1995]56号1995/01/22 1995/01/22 原化工部2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化工部劳部发[1996]423号1997/01/01 1997//01/01 原化工部30.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原化工部化督发[1994]597号1994/08/19 1994/08/19 原化工部31.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原机械部机生字[86]76号1986/10/07 1987/01/01 原机械部3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国家安监局[2004]36号2004/03/26 2004/03/26 国家安监局3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1/08/05 2011/12/01 安监总局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77号令2015/04/02 2015/05/01 安监总局3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43号令2012/01/17 2012/03/01 安监总局3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2012/01/19 2012/03/01 安监总局3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2012/01/30 2012/04/01 安监总局3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2012/04/27 2012/06/01 安监总局3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48号令2012/04/27 2012/06/01 安监总局4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2012/04/27 2012/06/01 安监总局4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总局64号令2013/09/18 2013/09/18 安监总局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63号令2013/8/29 2013/8/29 安监总局等11件规章的决定4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总局60号令2013/07/10. 2013/09/1 安监总局4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2013/5/20 2013/7/1 安监总局4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53号令2012/07/01 2012/08/1 安监总局4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51号令2012/4/27 2012/06/1 安监总局4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总局总办〔2014〕49号2014/06/3 2014/06/3 安监总局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8/31 2014/12/1 全国人常委会二、标准规范序号法律法规标准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部门备注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014/08/27 2015/05/01 建设部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2012/03/20 2012/08/01 建设部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2008/02/15 200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010/11/03 2011/10/01 建设部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005/07/15 2005/10/01 建设部6.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2012/05/11 2012/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1999/05/14 1999/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8.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2009 2010/05/01 国家技术监督局9.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995/07/26 1996/0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0.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2013/12/17 2014/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1.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2013/12/17 2014/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2.毒害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2013/12/17 2014/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3.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2006/06/22 2006/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984-2008 2008/12/11 200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5.安全色GB2893-2008 2008/12/11 200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003/10/01 2003/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2009//05/05 200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8.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2008/04/24 2008//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009/03/31 2009/12/0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010/02/22 2010/08/01 卫生部2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 2007/04/12 2007/11/01 卫生部2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2010/04/12 2010/11/01 卫生部23.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24.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 2003/03/13 2003/09/01 国家技术监督局2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2013/1/29 2014/06/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008//10/01 2008/10/01 环保部27.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85-2009 2009/06/21 2010/05/01 国家技术监督局28.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 2008/12/11 2009/10/1 国家技术监督局2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009/09/19 2009/10/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2006/06/26 2006/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3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2007/01/04 2007/04/01 安监总局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2008/11/19 2009/01/01 安监总局33.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2008/11/19 2009/01/01 安监总局34.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2008/11/19 2009/01/01 安监总局3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2013/07/19 2013/10/01 安监总局3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008/11/19 2009/01/01 国家安监总局37.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1990/01/01 1990//04/01 原化工部3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2000/06/30 2000/10/01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3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2014/05/06 2014/10/01 原化工部40.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1997/08/20 1997/10/01 原化工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包含的13项制度应如何编制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责:总经理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董事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急用,谢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是部门规章.这是由立法法确定的。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废止了吗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只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卫法监发[2002]63号
2002—03-11
生产部
未变
5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2012-06-01
各部门
新修
5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2012—06—01
各部门
新修
5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各部门
新修
33.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
2012-02-14
财务部
新修
3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2012—09-01
各部门
新修
35.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部
化劳字第247号
1991-10—01
主席令第73号
2013.7.1
各部门
更新替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47号
2011-05—01
行政部
生产部
未变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9号
2015。1。1
生产部
更新替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2011-06-20
各部门
未变
63.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5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25号废止了吗没有废止,但是修订了:一、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二、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进行第二次修订:【(八)对《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修改为“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备案申请书”修改为“的书面报告”。
3.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
”5.删去第八十三条中的“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
”6.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海油安办考核合格。
”7.删去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
8.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废止了吗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只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废止了吗你好,是没有废止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更新2016.5)?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清单(20条)1、《安全生产法》(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3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安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9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1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11217、《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1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局通知第46号1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通知[1995]56号20、《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通知[1996]423号危险化学品规范标准目录清单(105条)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危险化学品目录解读》(2015版);3、《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2015版);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5、《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7、《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8、《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0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公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1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安部公告;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16、《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通知[2003]142号;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2号;18、《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关于颁发的通知;19、《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7号2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21、《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2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2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2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1999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0056-2014;27、《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热喷涂操作安全》GB 11375-1999;28、《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2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3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2006 ;3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2006 ;3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33、《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3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4-2006;3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3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3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2007;3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39、《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40、《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41、《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3;4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43、《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44、《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GB 21175-2007;4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GB30000.2-2013;4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GB30000.3-2013;4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GB30000.4-2013;GB30000.5-2013;4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6部分:加压气体》GB30000.6-2013;5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GB30000.7-2013;5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8部分:易燃固体》GB30000.8-2013;5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GB 30000.9-2013;5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0部分:自燃液体》GB 30000.10-2013;5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1部分:自燃固体》GB30000.11-2013;5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GB 30000.12-2013;5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GB30000.13-2013;GB30000.14-2013;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GB30000.15-2013;5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GB30000.16-20136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GB30000.17-2013;6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6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GB30000.19-20136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GB 30000.20-2013;6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GB30000.21-2013;6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GB30000.22-2013;6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3部分:致癌性》GB30000.23-2013;6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4部分:生殖毒性》GB30000.24-2013:6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GB30000.25-2013:6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GB30000.26-2013;7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7部分:吸入危害》GB30000.27-2013;7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GB30000.28-2013;7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GB30000.29-2013;7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GB30000.30-2013;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7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7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7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7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8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8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2011;82、《气体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83、《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84、《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8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86、《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3015-2008;8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8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8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9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9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AQ3027-2008;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93、《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94、《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13-2008;9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9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618-2004;98、《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99、《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100、《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101、《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98-2008102、《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10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10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 105、《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 3019-2008。
2015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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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公安部令第6号 冶生[1996]第204号 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2.19
2006.1.17 1990.4.10 1996.5.2 2013.4.1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TSG R0004-2009 GB50016-2014 AQ/T 9006—2010 AQ-T9004-2008 GB6442-86 GB6441-86 GB/T 29639—2013 AQ3013—2008 GB12268-2012
2015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41号【2011】 主席令第73号【2012】 主席令第13号【2014】 主席令第6号【2008】 主席令第52号【2011】 主席令第40号【2005】 主席令第9号【2014】 主席令第54号【2012】 主席令第77号【2002】 主席令第87号【2008】
2005.7.15 2005.10.1 2009.3.31 2009.12.1 2008.12.11 2009.10.1 2008.12.11 2009.10.1 1995.7.26 19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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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