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公告[2012]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2〕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冠名发票数据上传规则(图略)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3.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4.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5.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6.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8.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9.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10.发票缴销申请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冠名发票根据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不同分为冠名定额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根据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分为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
冠名定额发票,是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冠名发票。
如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固定金额的纸质、IC 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审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审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长国税联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审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长国税联字〔2010〕3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对纳税人户籍管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审验范围凡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按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列入本次审验范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不在本次审验范围内。
二、统一审验程序(一)在审验证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分别到主管税务机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到国税局,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到地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各一式三份,国、地税局各一份,纳税人一份),并按照填表要求如实填写。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验证手续时,应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上述表证经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由验证部门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合格”字样并加盖国、地税验证部门印章。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注明“验证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件。
(四)审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同时持有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时,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验证人员负责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持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国税税务登记专用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深国税告[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深国税告[199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换证的范围及地点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登记机关更换其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只登记不发证。
特区内纳税人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宝安区、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市国家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换证时间安排特区内:6月份办理个体工商业户换证手续;7、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原税务登记证代码的最后一位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办理,双数的在8月份办理);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宝安、龙岗两区:6、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户换证手续;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所有纳税人的换证手续必须在9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业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自1997年1月1日起启用,原15位代码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1996年12月31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赋予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外,还将同时赋予一个原15位代码的税务登记号。
向税局申请自行申报的申请范文 要向税务局申请退税需要哪些资料

向税局申请自行申报的申请范文要向税务局申请退税需要哪些资料纳税申报是企业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行为,是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但不少企业因无业务无收入,应纳税额为零,没有达到缴纳税款的标准等,认为纳税申报实属没有必要的行为。
企盈提醒,不管企业是否有收益,纳税申报都要办理。
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零申报,并注明企业当期无应税事项。
虽然税务零申报很好的解决了企业纳税申报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税务零申报,一般仅适用于初创企业和淡旺季明显的季节性经营企业。
可不少企业认为,即便自己公司不属于这两个类型的企业,但也达到了税务零申报的情况,理应允许申请税务零申报。
对于企业享受税务零申报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如果企业强行进行税务零申报属于违规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无实际收入,但存在进项税额,企业申请税务零申报,那么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逾期将不能再进行抵扣;2、企业经营亏损虽说可在盈利后可进行弥补,但若企业申请税务零申报,那么将无法进行弥补,从而会给企业造成税务影响;3、企业当期有收入但无应纳税款而申请税务零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需承担罚款及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4、企业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但申请税务零申报,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追征税款,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5、企业违规税务零申报将会降低企业信用级别,被列入风险纳税人重点监控等。
因此,即便税务零申报操作简单,能为企业降低纳税压力,但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最后企盈提醒,企业税务零申报不可长期申报,企业长期进行税务零申报,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情节严重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若企业对于税务零申报还有不清楚,或是不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那就交由企盈为您进行代账办理,多位星级会计为您服务,保障企业财税安全。
网上自主申报注册公司申报成功后,申请网上企业登记应如何填写?网上核名是比较快的,如果要到大厅去核准的话那大概需要7个工作日才可以下来,所以不用取消名称预先核准是国家为了防止,在一定辖区或领域内造成公司重名而出现混乱而作出的一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明确迁移登记【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61号【发文日期】2005-04-20【实施时间】2005-04-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基层局: 为加强对跨区域变更地址纳税人的迁移登记管理,提高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迁移登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迁移登记的适用范围 迁移登记是指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下同)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跨行政区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且属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范围的纳税人。
二、关于迁移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的迁移税务登记申请。
受理的证件、资料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定纳税人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向迁出地和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
(三)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后,对纳税人的迁移情况进行核实,不清算税款。
通知纳税人暂停办理一切税款入库手续,同时对在途税款进行确认。
其中:纳税人当期申报未入库的税款,由纳税人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打印《税收缴款书》,税款入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库;纳税人当期申报已划缴国库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销号处理的税款,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结税款入库手续,避免出现“银行已入、税务机关未入”的现象,确保纳税人迁移数据的准确。
(四)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迁移登记情况核实后,如同意迁移,应缴验已使用的发票和缴销未使用的单本发票后向其下达《迁移通知书》,并向市局信息中心传递《迁移纳税人情况审核表》;如不同意迁移,填报《迁移纳税人争议裁决表》,向市局征管处说明其情况,由征管处进行裁决。
2024年大连企业社保税务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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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其主要特点是知照性、专业性、约束力。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仅供参考!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一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花垣县和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纳税人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公告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9月10日税务登记宣布失效审批(统计)表》花垣县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0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二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通告(2006)第十期以下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已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宣布以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二00六年十月一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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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大地税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37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下列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税务登记证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范围(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都应当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二)对符合临时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三)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条件的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四)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现有税务登记种类进行管理。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需纳税人提交审核的证件资料(1)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7)纳税人涉及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提供工商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8)《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9)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刊有遗失声明的报样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0)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办税人员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签署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优惠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4日期间新办(含期间变更户)税务登记纳税人所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另行收费。
六、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起,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启用,原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失效,税务机关将向社会通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名单。
自2006年10月25日起,对新设立税务登记(含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机构设置国、地税市局征管处联合组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换证事宜。
市国税、地税对应基层局应成立联合换证机构,具体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换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相关基层局根据工作量自行解决,但不得影响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窗口的设置及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八、换证文书管理及设备配置市地税局负责换证文书和证件的印制及发放;市国税局负责提供换证所需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不足部分由各国、地税对应的基层局协商解决。
九、换证工作方式及流程(一)市内四区(含园区)的单位类纳税人(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除外)1、表册发放阶段凡符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相关基层局办税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领取《税务登记册》(包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情况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或登录大连市国税、地税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各相关基层局及联合换证机构应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证事宜的辅导和催办工作,确保纳税人《税务登记册》填写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2、受理审核阶段地税相关基层局税收管理员或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国、地税“共管”户及“地有国无”户的受理和审核;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国有地无”户的受理和审核。
受理审核人员应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样式见附件3)。
对国地税“共管”户及“地有国无”户,由地税相关基层局税收管理员或指定专门机构人员对《税务登记册》附表信息进行修改、录入后,将《税务登记册》及其证件资料一并移交到各基层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换证机构,由换证机构的打证人员对基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修改录入。
对“国有地无”户,由联合换证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对基础登记信息及附表信息进行审核、修改录入。
3、信息录入阶段换证机构办理人员在计算机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调取出所记载的登记信息(包括:地税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和纳税人状态),与《税务登记册》上的基础登记内容进行比对并即时对有差异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改。
其中:(1)国、地税纳税人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工商执照等证件、资料内容为准;(2)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前只在国、地税一方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别情况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程》(大国税发[2004]158号)规定的“国有地无”或“地有国无”登记方式办理。
(3)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前在国、地税任何一方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的变更状态事宜。
只有纳税人在国、地税双方均为正常户的状态时,才能为其办理换证。
其中,地税局非正常户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状态修改,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征管业务专用章”。
4、收费发证阶段国、地税相关基层局或联合换证机构人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缴费领证事宜。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传递清单》办理缴款领证事宜。
联合换证机构人员向纳税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通知纳税人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指定银行应向纳税人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收据》(定额),换证机构办理人员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回执联为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待联合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基层局应统一集中做好旧证的缴销工作。
如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事宜,可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即时办理。
5、信息互换阶段换证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将采集的基础信息进行互换,以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由国、地联合登记机构指定人员集中办理本次换证事宜。
联合登记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对该类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并于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按所属地税局进行分类,分别转交地税相关基层局,进行附表信息的审核录入。
(三)市内四区(含园区)个体工商业户市内四区(含园区)个体工商业户的换证方式,由各行政区域内国、地税对应基层局参照单位类纳税人换证工作方式及流程协商解决。
(四)其他区市县纳税人其他区市县的纳税人,由各行政区域内国、地税对应基层局商议后,自行确定换证方式。
(五)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凡符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采取“先发表受理、后换发证件”的换证方式,具体发证时间另行通知。
十、其他问题(一)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区域问题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区域而涉及两个换证机构的纳税人,由其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换证机构负责办理换证事宜。
(二)交叉管户等问题此次换发税务登记期间所涉及的交叉管户、税收管辖权争议户,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作调整。
待换证工作结束后,再另行调整。
(三)市场内纳税人的换证问题由于各类市场内个体纳税人的流动性较大,税务机关的管理较为薄弱,在换证工作中,区域内对应的国、地税基层局可以联合委托市场主办单位代为发放和收取《税务登记册》及其证件、资料。
(四)地税局道路运输业委托代征纳税人的换证问题凡已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均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其中对个人营运车辆(含个体出租车和其他客运车辆)纳税人只填写《税务登记册》和《车船情况登记表》,其他附表不做统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