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估发【2014】80号-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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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试行)

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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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敏感点,并对距离、方位、人口数量、水功能区划等情况有清 晰表述。
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1)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处置场所和三防 措施。 (2)生产过程、工艺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情况。 (3)现场是否存在异味;泄露、污染和腐蚀的痕迹;地块 地面硬化情况。 (4)排水管、污水池、积水坑及其他地表水体;固体废物 和危险废物堆放处;污染治理设施等。 (5)观察和记录地块周边企业情况。 (6)地块内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 院、地表水体、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 (7)地块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第四系地层特 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特征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8)地块构筑物现状及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扰动情况。 3.人员访谈 访谈对象应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包括地块管理机构、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地块过去和现 在各阶段的使用者或熟知情况的员工,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 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必要时扩大
(二)初步调查采样布点 1.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原则上按照地块为单位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大型地块考虑到 开发时序等因素,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或拟收 储范围分区域调查,区域边界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 或拟收储范围保持一致;相邻的小型地块也可合并调查,调查范 围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或拟收储范围保持一致,并 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或拟收储范围支撑材料。 2.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地块具体情况还可能包 括周边井泉、地表水、底泥、地块残余废弃物和环境空气等。 对存在明显异味或以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汞等 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块,及地块周边存在有可能会对调查地块产生

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环保管家)服务规范-2023最新

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环保管家)服务规范-2023最新

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环保管家)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环保管家)服务单位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服务质量管控、服务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环保管家)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环保管家)服务技术服务单位本着客观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服务对象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性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3.2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

4 技术服务单位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4.1.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服务必要的资源支撑条件。

4.1.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评价,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违法或失信企业名单。

4.1.4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公正公开、诚信自律、客观独立,对所出具的数据、结果、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4.1.5遵守保密约定,保护客户信息,恪守商业机密。

4.2 能力要求4.2.1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软、硬件配套设施。

4.2.2具备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并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办公人员。

4.2.3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扎实的专业基础。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参加培训,保持获取新知识的能力,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4.2.4服务内容中有特定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

4.2.5技术服务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应服务内容的能力,超出能力范围外的服务内容,应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联合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共同开展,或将相关服务内容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合作单位,并对整个服务过程进行管控。

5、工作程序宜按图1服务流程实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精要

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精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 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 的区域,主要包括: 具体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文件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何场、越冬场 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 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004年12月,《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规定:
说明: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区别 答: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由企业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家和省发改委制定有具体的核准项目名录)和备案制,具体区别为:
审批制项目流程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与审批时限
实行审批 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 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006年2月24日原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对公众参与的要求、组织形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公开环境信息作出了如下要求:

HJ 130-201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130-201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II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130-2014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应根据本标准制(修)定。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 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 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它类型的规划、县 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参照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 composition of the technical guideline system of pl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由本标准、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技术规范构成。综合性规划和专 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应根据本标准,并参照各环境要素导则制(修)定;综合性规划和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应根据技术导则制(修)定。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624
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627
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导则
HJ/T 1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HJ/T 8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环发[2002]117 号)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重点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重点

《环境影响评价》课程重点第一章绪论一、概念1、环境的概念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和,包括:自然因素的总体:自然环境社会因素的总体:社会环境2、环境影响的概念环境影响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包括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两个层次。

环境影响的分类影响:直接、间接、累积影响效果:有利、不利影响程度:可恢复、不可恢复影响方式:污染影响和非污染影响3、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①按照评价对象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②按照评价时间分类: 回顾性评价现状评价预测评价③按环境要素分类大气环境评价水环境评价声学环境评价1土壤环境评价生态环境评价经济学环境评价…………………………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对象规划、开发建设项目3、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问题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三、管理程序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评文件的介入时序及审批要求介入时序: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4年6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4年6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4年6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4.07.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4年6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链接
/ptl/index.html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109号(710077)。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三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4年第三批)公告如下:一、批准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等17家机构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

二、批准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6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上述批准事项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请相关机构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地点换领资质证书,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换领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岗位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变更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联系人:田蕴联系电话:(010)66556045个人证书相关手续办理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理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鸿炜亿家大酒店一层西侧)联系人:周申燕联系电话:(010)84912680附件:批准情况环境保护部2014年2月26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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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适用范围本技术审核要点规定了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的重点和基本要求,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召集审查的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技术审核。

本技术审核要点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各类产业集聚区等。

其他部门和单位委托的同类型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核或咨询,可参照执行。

二、总体要求(一)技术审核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产业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目标,以有效缓解工业园区发展对资源环境的承载压力,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技术审核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导则、标准的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和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审核结论的科学性。

(三)技术审核应根据区域环境特征及工业园区产业特点,重点审核报告书的评价内容、评价深度与规划内容、规划环境影响性质、范围和程度,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的一致性。

审核报告书是否综合考虑了规划近、远期方案内容详细程度的差异,既深入评价了规划近期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结构、规模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途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又分析了规划远期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趋势。

(四)技术审核应从报告书所用资料、数据的有效性,图件的规范性,规划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的全面性,规划协调性分析的完整性,评价方法选择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分析的合理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总量控制分析的可信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的合理性和环境目标的可达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可信性等方面给出明确的审核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和完善报告书内容的技术审核意见。

(五)规划方案本身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技术审核应明确提出放弃或调整规划方案的建议:1.规划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与上层位相关规划(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园区涉及行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不符。

2.工业园区选址、规划布局与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存在空间冲突或与其保护要求相抵触。

3.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

4.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潜在环境风险可能对区域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损害,或规划规模、结构、布局可能超出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或者减缓措施的。

5.未征求受直接影响公众意见或多数公众参与意见不支持规划实施的。

(六)当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技术审核应明确提出报告书修改后再提交审查会审议的建议:1.评价内容有重大缺陷或遗漏,不符合相关导则要求。

2.规划协调性分析不全面,结论不明确。

3.现状调查和评价采用的资料、数据时效性差、失实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矛盾。

4.规划环境影响识别不全面,未能筛选规划的主要环境影响因子和区域重大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重要环境敏感目标有遗漏。

5.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方法选择不当,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结果明显不合理,需要进一步论证6.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结论不可信。

7.工业园区选址、规划布局、结构及规模环境合理性论证不充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

8.预防或者减轻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缺乏针对性、有效性或存在严重缺陷。

9.未附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

三、审核内容和要求应重点审核以下报告书需要阐明或分析的内容,如果存在缺项、漏项、资料不足、分析不充分、对策措施不可行、结论不明确或错误等问题时,须在审核意见中明确指出,并给出修改建议。

(一)规划概述1.审核报告书对于规划方案内容的说明是否资料真实、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给出的信息对判断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是否直观、易懂。

2.规划编制背景:包括规划任务由来,编制依据、编制过程及进展情况,与上层位规划的对应关系和调整变化情况。

开展新一轮规划的,还应包括上一轮规划方案的实施进展、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规划发展目标:包括工业园区的规划范围(规划四至边界范围)、发展定位、规划时段、发展目标(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产业发展目标、生态发展目标)及指标。

4.规划内容:产业发展规划包括产业结构(三产结构、工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近期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包括近期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规模、建设时间)等。

用地布局规划包括工业园区空间结构规划、用地结构规划,说明工业用地(包括一、二、三类工业用地)、居住用地等的布局及面积。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包括工业园区交通体系空间结构、道路交通网络(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主要支路等)及停车场等交通设施规划。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包括供水水源、供水系统等给水工程规划,污水管网布局及集中污水处理厂选址、规模、处理工艺等排水工程规划,电源、变电站、高压走廊等供电工程规划,气源、天然气输气系统等燃气工程规划,集中供热厂(或热源)布局、规模、热力网布局等供热工程规划,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等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工程规划等。

空间管制规划包括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布局及管制要求。

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园区环境保护目标及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等。

对于规划修编的,还应说明规划修编的原因(如园区改造、升级,或园区规划定位、范围、布局、结构和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等),修编过程,规划的定位、目标、范围和规划内容等主要变化。

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程互动情况:包括在规划纲要编制、规划研究和编制、规划修改和完善各阶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与规划编制机关之间全程互动的过程;从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方案的拟定和优化调整所起的作用。

6.基本图件:工业园区地理位置图、规划范围图、功能分区图、规划用地布局图、重大建设项目分布图、交通系统规划示意图、给排水工程规划示意图、环保设施布局图、各轮规划范围、布局等主要变化情况示意图。

7.基本表格:工业园区规划用地平衡表、规划近期建设项目组成及产品方案表。

(二)规划分析1.审核报告书对规划目标、产业结构、布局及规模等规划要素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的全面性,分析结论的可信性。

若存在多个规划方案,应按同等深度逐一进行分析。

2.政策、法规符合性分析包括:园区选址、发展定位、目标、产业结构、布局及规模等规划要素,与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政策、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保护的法律法规等的符合性。

3.规划符合性分析包括:规划要素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层位规划要求的符合性;规划要素与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在资源保护与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等方面的符合性。

4.规划协调性分析包括:规划要素与园区生态工业园建设规划、园区循环经济规划等,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相关规划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5.规划方案内部协调性分析包括:产业布局、用地布局、交通布局、市政公用设施布局等与空间管制规划的协调性;园区给水工程规划与排水工程规划的协调性;园区产业、人口规模、产业结构与园区基础设施(如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建设规模、处理工艺的协调性;排水、供热、供气、固废处理规划等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性。

6.规划的不确定性分析包括:说明规划实施依托的水资源、土地资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资源、环境条件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对资源、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产业结构、产业规模、布局及时序等规划方案内容尚不明确的,分析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根据规划依托的资源环境条件、规划方案可能出现的变化,设置不同的预测情景。

7.基本图件:园区与相关空间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对位置关系图。

8.基本表格:工业园区政策、法规、规划协调性分析一览表。

(三)现状调查与评价1.审核报告书的现状调查范围、内容和方法与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引用资料的真实性、数据的有效性,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对区域资源赋存和利用状况,环境质量和生态现状及其变化趋势,及规划实施制约因素分析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区域地形、地貌情况,河流、湖泊(水库)、海湾的水文情况,气候与气象情况等。

对化工石化园区,或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园区,还应调查园区包气带岩性分布及防污性能,含水层、隔水层的空间分布、地下水流场特征等水文地质情况。

3.社会经济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区域人口结构、规模和增长状况,人群健康(包括地方病等)状况,经济规模与增长率,交通运输结构、空间布局及运量情况。

特别是区域产业结构、主导产业及其布局、环保基础设施(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固废集中处理处置等设施)布局及建设情况等。

4.资源和能源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主要用地类型、面积及其分布、利用状况;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及开发利用强度,其它水资源(如海水、雨水、污水及中水)利用状况等;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结构、利用效率等情况;围填海面积及其利用状况,岸线资源及其利用状况;分析区域资源、能源利用, 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5.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园区主要水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强度、园区排污口设置等;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

水环境现状调查可利用已有的历史(一般为一个规划周期,或更长时间段)监测数据和资料,并说明来源。

当缺乏历史监测数据和资料或不能满足时效要求时,应补充开展水质现状监测。

6.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园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园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

其中,大气环境质量调查因子至少应包括SO2、NO2、TSP、PM10等常规污染物,以及园区内工业行业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如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还应调查PM2.5、O3等因子。

7.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调查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的来源、产生量、单位GDP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理处置现状。

8.其他环境要素现状质量调查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各功能区达标情况;土壤类型及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河流底泥和海洋沉积物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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