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1〕226号)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四、实施要求(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纳入通用项目的品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通用项目中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按照协议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可对经常性采购项目实施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A1301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城乡维护服务 农业、林业和水 利公共服务
交通运输公共 服务
三级目录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公共设施维修维护服务 政府委托的其他城乡维护服务
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 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 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 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 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 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 林区管理服务 水利设施养护服务 乡村振兴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 询服务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服务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辅助 性服务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服务 政府组织的农业、林业和水利灾害救助辅助 性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动植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 警与防控辅助性服务 政府委托的其他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
A0506
一级目录
A0507 A0508
—2—
二级目录 社会保障服务 卫生健康公共
服务
三级目录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创业指导服务 人才服务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辅助 性服务 公共就业信息服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服务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服务 政府委托的其他就业公共服务
儿童福利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 社会救助服务 扶贫济困服务 优抚安置服务 残疾人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 婚姻管理服务 殡葬管理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社会保险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 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辅助性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招投标代理服务 工程规划服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辅助性服务 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服务 工程评价服务 政府委托的其他工程服务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研究——以成都市为例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研究——以成都市为例作者:张爽刘梦伊虹静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8期张爽,刘梦,伊虹静(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00)摘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模式,对于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王浦劬认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始于19世纪的美国,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探索和发展,逐渐形成新公共管理浪潮中新的趋势。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早在20世纪初的上海就已推行,当时主要是集中于养老服务方面,2000年以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近年来各个省市也开始探索这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这种新的共治模式对于政府缩减规模、节约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意识等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关键词:成都市;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社会组织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75-02一、成都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基本情况成都市是四川省省会,是国家西南区域的中心城市,也是四川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
成都市共有九个区、四个市、六个县,城市面积约为12400平方公里,全市户籍人口1112.3万人,常住人口1404.76万人,是个多民族融合的城市。
成都市社会结构不断变迁,社会问题复杂多样,自然灾害频发,灾后建设任务艰巨,市政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
成都市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转变思路,创新管理。
近几年,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文件,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如《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建设的意见》的1号文件,锦江区制定了《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流程的意见》、青羊区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高新区颁布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等。
关于学校相关岗位购买服务的请示报告

关于学校相关工作岗位购买社会服务的申请报告县教体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立足基层学校发展实际,着眼枣强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破解学校发展难题,拟将学校相关工作岗位申请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解决,现就相关情况请示汇报如下:一、申请提出的政策依据1、教育部2014年8月研究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就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提出了92条要求,其中第12条明确指出:寄宿制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服务人员。
2、2014年1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文件强调:须加强区域内艺术教育统筹力度,多渠道解决艺术师资短缺问题,鼓励聘用社会文化艺术团体专业人士、民间艺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3、2017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强调:大力改进管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
4、2014年11月13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文中提出: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
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要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上述文件,是中小学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生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艺术学科教师的相关政策依据。
二、申请提出的师资背景我县基层中小学校教师结构不合理,老龄化严重,缺编严重,难以保障基础教育的师资基本需求,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且管理成本及管理风险不断加大,每年开学季,各学校教职工人员安排捉襟见肘,举步维艰。
在现有师资编制紧张情况下,学校也必然安排了相关教师担任了生活教师、工勤人员、实验员图书管理员等教辅人员及非专业人员为保障开全课程的艺术学科岗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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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成都市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源,提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本细则从住房分配、住房价格、住房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使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一、住房分配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1)成都市户籍;2.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3)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3.住房申请人应通过在线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申请后需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
二、住房价格1.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市场平均房价的90%执行,具体价格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2.住房购买者需提前缴纳一定的购房定金,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购房者需签订购房合同,并按时缴纳住房款项。
三、住房维护1.住房维护包括住房的修缮、装修、保养、保险等各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2.住房维护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确定。
3.住房维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住房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四、住房使用权转让1.住房购买者在购房后一年内不得转让住房的使用权,过期后需按相关规定申请转让。
2.住房的使用权转让需经过住房管理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3.住房使用权转让后需及时进行过户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五、住房分配监督1.市政府将建立住房分配监督机制,对住房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政府将定期公布住房分配的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3.市政府将对违反住房分配规定和管理细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成都市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价格、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不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住房资源,提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使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成都购车规定

成都购车规定成都是中国西部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成都的交通越来越方便快捷,购车成为了许多居民的热门选择。
然而,为了保护环境和缓解交通压力,成都市政府发布了一些购车规定。
首先,成都市实行了限行政策。
根据车辆的尾号,每天限制一定数量的车辆上路。
即使没有限行的工作日,晚上8点到次日7点仍然不能上路。
这个限制时间段既为了减少交通拥堵,也是为了保护市民的休息时间。
而对于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了免限行政策,鼓励市民购买环保车辆。
其次,成都市实施了摇号购车制度。
每个月只开放一定数量的车牌额度,市民需要提前在指定时间段内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来获得购车资格。
这样可以控制车辆的增量,减少车辆总量的增长速度。
利用摇号购车制度,成都市政府可以更好地管理车辆数量,降低交通压力。
此外,成都市对购车人员的购车资质也有一定要求。
只有持有成都市居住证或者工作证明的居民才有资格购买车辆。
这个要求可以限制外地人员的购车数量,也可以鼓励更多人选择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共享出行方式。
同时,还有规定购车人员必须拥有车位,以避免街头巷尾停车导致的交通混乱和城市秩序的破坏。
最后,成都市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来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
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停车费用、充电设施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减免或者优惠。
这些政策可以降低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成本,推动更多市民选择环保的交通方式。
总之,成都市的购车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缓解交通压力,提高交通效率。
限行政策、摇号购车制度、购车资质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都为成都市的交通管理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相信随着这些规定的执行,成都的交通状况将会逐渐好转,市民的出行体验也会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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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验收是否到位;
(五)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六)购买服务成效与目标的达成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效果;
(七)服务对象满意情况;
(八)其它内容。
第三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复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需求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规划,进一步细化需求,结合服务项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以及市场调研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需求。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具体服务要求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实现购买需求的明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职能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履行监管责任,对购买主体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严格问责。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购买主体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或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出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购买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供应商可以按规定就有关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渠道及本部门(单位)受理供应商诉求的责任机构。
第二十六条为切实保障公共服务质量,购买主体应当对具有延续性特点的公共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服务履约过程采用考核评价的方式进行履约验收。
考核评价可由购买主体采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随机抽查或相关职能部门督查等方式进行。考核也可以采取第三方监管考核的形式:可以根据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市民投诉反映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核实;也可以采用聘请专业人员或市民测评进行信息反馈;对服务性质特殊、专业要求高的服务项目,考核也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成效和服务费用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监理。
第十二条购买需求描述应当含义准确、表述规范、清楚明晰,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服务项目需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服务标的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服务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三)服务数量或范围、期限、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服务团队的专业化要求;
第六章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采用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购买主体申请兑现凭单。购买主体接到兑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兑现。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流程遵循现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的原则,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服务目标为导向,开展需求调研,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的规划。
第六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市场调研情况,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基础性工作。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购买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购买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在评分标准设置中,可以适当加大履约能力因素的比重。履约能力因素的评审内容可从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进度控制、应急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设置。
采用最低价为成交原则的,应当将购买服务的最低质量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在购买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政府采购服务程序不合规的,可以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等措施进行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开展财政再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共服务类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评价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内容是否符合购买主体的职责范围;
(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情况(选择的购买方式是否得当、购买过程是否规范等);
第四章购买管理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依法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对于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九条为发挥使用者选择的主动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按规定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所称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成财采〔2017〕143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
现将《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规程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一并布置。
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单位)编报的购买的服务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服务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公共环境服务、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和公共文化服务等。
(四)考核管理标准
1.考核评价标准:适用于具有延续性、合同履行具有周期性等特点的服务,如信息化系统维护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养老服务等;
2.履约验收标准:适用于交付使用型、合同履行不具有周期性等特点的服务,如软件开发服务、印刷服务等;
(五)项目履约的时间和地点、服务衔接期安排、不可预见事项的处理、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十五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官方媒体、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就拟定的服务需求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充分考虑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明确、完整的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类服务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其他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由购买主体提出。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文本及条款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与资金支付挂钩的验收标准或考核办法、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以与承接主体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合同,或在购买文件中设定不超过三年的服务期限,合同一年一签订。
(六)其他服务要求。
购买主体应对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职责界定。核心需求应当列明并细化或量化;考核管理结果应与资金支付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