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新)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南丰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1、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抚州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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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范围
对发生在本院内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我院出现新生儿死亡的,由经治医生及时、准确的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必须在一周内讨论死亡病例,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写在危重病人讨论记录本中。
三、院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对死亡病例进行死因明确评审,
对不能确实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防止死亡、不可防止死亡的结论。
四、干预措施
针对病因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新生儿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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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

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一、引言围产儿死亡是指在孕产期或产后30天内,胎儿或新生儿因各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
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是对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系统性分析和总结,以探讨死亡原因、识别风险因素、改进医疗质量,促进围产儿安全的重要工具。
二、评审目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的目的是为了深入研究死亡案例,明确死亡原因,识别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减少围产儿死亡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三、评审内容和方法评审内容包括死亡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医疗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因素等。
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查阅病历资料、召开评审会议、进行专家讨论等。
四、评审记录1. 案例1:围产儿死亡原因分析基本情况:男性,出生时体重2.5kg,孕周37周,母亲妊娠期糖尿病。
死亡原因:窒息性死亡,可能与胎儿宫内窘迫、母亲糖尿病控制不佳有关。
医疗问题:未及时进行胎儿监护和宫内窘迫处理,未有效控制母亲的血糖水平。
改进方案:提高医务人员对高危孕妇的警惕性,加强胎儿监护和宫内窘迫处理的培训。
2. 案例2:围产儿死亡原因分析基本情况:女性,出生时体重3.2kg,孕周39周,母亲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死亡原因:早产引起的呼吸窘迫综合征,可能与孕周不足、母亲高血压病情严重有关。
医疗问题:未提前进行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预防和治疗,未有效控制母亲的血压水平。
改进方案:加强孕期高血压疾病的管理,提前预防和治疗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3. 案例3:围产儿死亡原因分析基本情况:男性,出生时体重1.8kg,孕周34周,母亲有严重贫血。
死亡原因:早产引起的呼吸窘迫综合征,可能与孕周不足、母亲贫血导致胎儿发育不良有关。
医疗问题:未提前进行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预防和治疗,未有效控制母亲的贫血情况。
改进方案:加强孕期贫血的管理,提前预防和治疗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五、评审结论及改进措施通过对多例围产儿死亡案例的评审,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改进措施:1. 提高医务人员对高危孕妇的警惕性,加强胎儿监护和宫内窘迫处理的培训。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XX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含5个样式和附表)

XX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健委妇社司下发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范围和对象全省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新生儿。
年度新生儿死亡信息收集对象:在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死亡在县级医疗机构(有新生儿科或儿科病房的医院)的新生儿。
三、组织管理成立省、市(县、区)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见附件1),制定并下发本辖区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职责1.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 负责成立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3. 负责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 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向下级卫健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对本市(县、区)新生儿死亡的评审。
(2)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2)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3)。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4),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5)。
(4)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一)报告对象凡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1、发生在村(居)委会级的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所。
2、发生在乡镇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死亡和出生缺陷儿,由各机构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上报至辖区县妇幼保健所。
3、县妇幼保健所对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审核并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死亡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执行。
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方案(试行)》执行。
市、县两级每半年选取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死亡病例8~10份,组织专家进行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县级评审结果经整理总结后报市妇幼保健所一份,同时抄报县卫生局一份,县保健所留存一份。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2017-04-22 12:24 | #2楼一、妇产科和妇幼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妇产科和孕产妇管理科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凡出生婴儿,在我院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更好的开展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组建立和人员资格审查;同时负责评审结果的反馈;协调解决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成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如果专家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保证评审工作如期进行;对评审工作进监督指导。
三、全市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四、市、县两级要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一次。
每次召开评审会时参会的专家要在7人以上,其中新生儿科/儿科专家和妇科专家各不少于2人。
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件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相应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为专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定期提交到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进行死亡评审。
八、各级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九、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除完成金川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外,还应选派专家参加县级评审工作。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XX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市孕产妇死亡情况,为政府提供制定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西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XX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XX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
主要是收集、统计、审核、分析和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
并组织对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供病例资料和协助调查。
四、建立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3日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7天内报XX市妇幼保健院,15天内由XX市妇幼保健院上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二)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死亡后15天内上交至贵港市级妇幼保健院。
(三)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孕产妇,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市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XX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五、XX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
XX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保存。
XX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按自然年分行政村建立儿童花名册。
二、监测单位填写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活产数及5岁儿童死亡数至XX市妇幼保健院。
三、XX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经审核、汇总后填报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一)及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的2日前报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死亡评审程序,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评审制度。
(二)原则上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口省级、市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14个工作日内在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三)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孕产妇死亡评审相关要求,规范开展。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的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多部门包括: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交通、公安、财政、妇女儿童主管部门和民政等部门;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和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过程要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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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死亡评审时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为规范我县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县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1、评审对象: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2、评审程序
(1)一级评审:(死亡发生医院组织的评审)
1)凡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
2)评审由医务科组织,妇产科、儿科和相关科室(如病理科、医技科室、护理部等)人员参加。
3)评审应根据围产儿病因及处理经过,明确死亡原因,找出死亡影响因素,从管理、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等各方面提出教训和改进意见,明确评审结论及其理由。
4)各医院要设立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本,如实记录评审过程和讨论意见。
评审后1周内填写《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将评审表及病理摘要电子板、纸质送县妇幼保健院。
(2)二级评审:(县级评审)
1)评审时间:每半年一次。
2)评审对象:县各医疗机构已完成一级评审、且确定没有医疗纠纷或医疗纠纷已处理完毕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3)参加人员: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员、各医疗机构妇产科、妇保科、儿科或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
4)评审资料准备:各医院于二级评审前15天内将原始
病历送县妇幼保健院。
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由分娩所在单位提供分娩时资料。
县妇幼保健院对围产儿死亡一级评审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复印,于评审前5天送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审阅。
5)评审资料整理:二级评审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填入《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总结分析围产儿主要病因及处理经过(病例摘要),加盖妇幼保健院公章后,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3、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
4、组织管理
(1)市卫生局负责死亡评审工作的监测检查。
(2)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死亡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质控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市卫生局和监测办汇报和向死亡发生单位反馈评审及质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