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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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州市建设项⽬报建指南⼴州市建设项⽬报建指南根据⼴州市⼈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城市新建项⽬须取得《国有⼟地使⽤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程施⼯许可证》、《安全⽣产许可证》等证件。

⼀、建设项⽬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2、《⼴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3、《⼴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规定》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

办理程序:1、申请⼈前往规划局窗⼝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请表单;2、规划局窗⼝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或:规划在线⽹站返回⽹上受理编号,并进⾏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前往窗⼝递交图纸资料,窗⼝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式⽴案办理;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4、规划局窗⼝发案。

报送资料:⽴案提交资料⽬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1.基本资料(1).申请⼈的IC卡号,⾸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应当先申请IC卡。

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建设要求、地块(2).⽴案申请表。

(3).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委托代理⼈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5).申请⼈⾝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是⾃然⼈的,应当提交本⼈有效⾝份证明;申请⼈是法⼈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件,企业法⼈还应当提交《企业法⼈经营执照》②法⼈法定代表⼈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份证明。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7)2 立案标准 (9)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9)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6)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1)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5)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7)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7)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5)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1)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全文)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本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颁布⽇期:1984-09-18执⾏⽇期:1984-09-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东省⼈民政府:国务院原则同意你省《关于上报⼴州市总体规划的报告》和⼴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望认真组织实施。

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州市是⼴东省的政治、经济、⽂化中⼼,是我国的历史⽂化名城之⼀,⼜是我国重要的对外经济、⽂化交往中⼼之⼀。

⼴州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要与对外开放政策相适应,要继承优秀历史⽂化传统,为⼈民创造良好的⽣产条件和⽣活环境。

⼆、要认真控制城市⼈⼝规模。

严格控制城市⼈⼝的机械增长。

控制市区⼈⼝规模要与城市布局的调整、发展与开辟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结合,使市区⼈⼝和⼀部分企事业单位有计划地向郊区、近郊⼯业点和即将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散。

到本世纪末,市区⼈⼝要控制在⼆百万⼈左右。

要积极发展番禺、花县等⼩城镇。

三、⼴州市的经济发展要充分利⽤对外交往中⼼和开放城市的优势。

严格控制耗能多的⼯业项⽬的建设,通过利⽤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改造现有⼯业,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业和其它轻⼯业。

在办好为对外交往服务的设施的同时,要进⼀步完善为居民⽇常⽣活服务的各项服务设施,提⾼服务质量。

要搞好⼩城镇、东郊区和近郊⼯业点的⽣活服务⽹点的建设,使这些地区的⽣活服务设施逐步接近市区的⽔平。

⼴州市的经济发展,还应当同珠江三⾓洲其它城镇的经济发展规划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州中⼼城市的作⽤。

⼴东省要抓好珠江三⾓洲的经济开发和城镇布局规划。

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建设,改善居住条件。

⼴州市是我国的南⼤门,城市环境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貌。

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整治市内排污河涌,抓紧⼯业“三废”治理,防⽌污染转移。

要整顿市区沿江的建筑和有关设施,在保证交通运输要求的前提下,搞好绿化、美化⼯作,进⼀步发扬⼴州优秀的建筑风格。

各项建筑要精⼼设计、不断创新,创造清洁、优美和丰富多彩的城市环境和城市⾯貌。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城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进行,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拆迁土地和房产资源。

第四条拆迁活动涉及国有土地和房产、集体土地和房产以及民用土地和房产。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一)立项审批:相关拆迁单位依法办理拆迁立项审批手续,制定拆迁计划。

(二)公示公告:拆迁单位应在预定拆迁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官方媒体上公示拆迁计划、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等信息。

(三)征收补偿:依法对拆迁户进行房屋评估,合理补偿,并提供适当安置。

(四)签订协议:拆迁单位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执行拆迁:拆迁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房屋进行拆除。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六条拆迁补偿应根据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其他补偿和适当安置。

第七条货币补偿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市场价格和拆迁户自愿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市场价值,包括房屋购置价格、安置补助金等。

第八条其他补偿包括临时居住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九条适当安置是指拆迁单位根据拆迁户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宜的居住条件。

第四章监察和处罚第十条建立健全拆迁监察制度,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拆迁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居民的强制拆迁,拆迁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
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 度的建设工程除外。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 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1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
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 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条(停车配建)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7)2 立案标准 (9)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9)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6)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1)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5)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7)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7)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5)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1)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第六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 / 2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09.28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9.28 【实施日期】2001.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修订)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 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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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一、引言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广州市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品质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确立城市规划的原则、程序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空间和资源,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二、背景
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规模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

为了应对城市化带来的挑战和问题,广州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城市规划条例,以规范城市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三、城市规划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城市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平衡。

2.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3.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个方面的需求和利益,实现城市规划与各项政策的协调一致。

4.科学规划原则:依据科学的数据和分析,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确保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公众参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预和监督,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城市规划程序
1.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规划编制的目标、范围和内容,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制定城市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编制阶段的结果,制定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规划方案,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方案评审阶段:对制定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查,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方案批准阶段:经过方案评审后,将最终通过的城市规划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进行公告和公示。

5.规划实施阶段: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具体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五、城市规划管理机制
1.政府主导:政府是城市规划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和法规,组织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2.专业机构参预: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专业机构,负责规划的编制、设计和评估,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公众参预: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预和监督,组织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多部门协同:加强城市规划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形成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等政策的一体化。

5.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法律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六、城市规划内容
1.总体规划:制定广州市的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为城市的长期发展提供指导。

2.分区规划:根据总体规划,制定不同区域的分区规划,明确各个区域的功能
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3.详细规划:对具体的区域和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造物的高度、用途、
外观等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质量和风貌。

4.生态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规划,保护城市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
城市的生态可持续性。

5.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保护和传承广州市的历史文化
遗产,提升城市的文化品质和吸引力。

七、城市规划效果评估
制定城市规划后,需要进行效果评估,以检验规划的实施效果和改进方向。


估内容包括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环境品质改善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城市规划的参考和改进依据。

八、结语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广州市的城市化进程提供规范和保障,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通过科学规划、公众参预和多部门协同合作,广州市将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和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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