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

2019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篇一: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

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

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

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

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

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九条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节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

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篇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办法

XX省烟草专卖局

XX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案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和《XX省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下

称案件档案)是指本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各级局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集中保管及对内使用管理。

法规部门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对外使用管理。

第五条【配备要求】各级局应设置案卷管理人员,配备专柜负责案件档案的制作和存放。

第六条【人员要求】案卷管理人员应熟悉档案管理工作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定期检查案件档案的保管情况,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培训要求】各级局应对案件档案制作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硬件要求】各级局应确保硬件设备数量适应案件档案保管需要,并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的要求,以确保案件档案的安全,延长案件档案的使用年限。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要求】各级局要适应案件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使案件档案信息化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章保管

第九条【保管原则】案件档案应当分类存放、集中移交、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上级有关档案、案件档案管理的规定,严防遗失和泄密。

第十条【制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

第十一条【保管期限】已结案的一般程序案件、处罚完毕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不得损毁。

第十二条【制档前保管】案件办理人员应在办案过程中随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工作,不得污损或丢失。

第十三条【制档规范】案件办理人员应当规范制作处罚案件文书,法律法规对案件档案内文书格式有要求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格式;如地方相关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可参照地方的案件档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制档及移交时限】案件办理人员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已办结的处罚案件进行立卷装订,并移交至案卷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应当由分管领导批准。

烟草制品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烟草制品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 定 烟草制品是许多人生活中的常见消费品,然而,由于该行业的特殊 性质,一些违规行为的出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也有相应 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烟草制品行业。 一、非法生产与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与销售烟草制品是烟草制品行业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政府对于此类违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巨额罚款,最高可达销售额五倍。同时,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政府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追 缴销售收入。此外,法律还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果触犯刑法,将 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烟草制品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政府对于虚假广告宣传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 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烟草制品广告应当真实、 合法、无误导性。一旦发现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将会采取警

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发布等措施。此外,政府还有权暂停广告发布资格,甚至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也严禁向未满18周岁的人群销售烟草制品。政府对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购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以核实购买者的年龄。一旦发现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将面临罚款、吊销烟草销售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违规行为之外,烟草制品行业还存在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走私、伪造产品等。对于这些行为,政府同样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于烟草制品的走私行为,政府有权进行查扣走私烟草产品、罚款、吊销相关企业的烟草销售许可证等处罚。对于伪造烟草制品的行为,政府同样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烟草制品行业违规行为是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政府通过行政处罚和法律规定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增强对于烟草制品行业的监督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违规行为,共同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关于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具体内容呢?下文是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权力; 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制定有关烟草专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3.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工作。 (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包括省辖市、县(市)、自治县和旗,下同)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在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为主),在本地区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力; 2.贯彻执行《专卖条例》和《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政策、规章制度,省级烟草专卖局可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报经上级批准,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总公司) 是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负责统一管理、全面经营烟草行业和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烟草总公司通过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领导和管理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烟草总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烟草科研、教育机构。 第四条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两大类。

(一)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品,其产供销、内外贸以及价格、储运等业务均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指以烟叶为原料制成供销售的烟丝、烟片; 4.烤烟:指经烘烤的烟叶,包括烟叶生产者的初烤烟和经过复烤的复烤烟; 5.名晾(晒)烟:指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和出口的著名优质晾(晒)烟(品种目录附后)。 (二)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管理品,由烟草总公司会同主管部门择优定点生产,烟草总公司负责分配。 1.卷烟盘纸:指用以生产机制卷烟和雪茄烟的盘纸; 2.过滤嘴:指用于装接卷烟的过滤嘴棒; 3.烟草专用机械:指专供加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切丝机、卷烟机、过滤嘴接装机、包装机、真空回潮机、打叶机、烘丝机。 第二章烟草的种植、收购、分配和调拨 第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生产。各级烟草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烟叶生产的具体指导。 (一)烟田布局:各地应当在做好农业区域化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种植烟草的地区,结合管理和技术水平,安排种植计划。 (二)烟草种子:烟草公司应当加强烟草种子的管理,建立良种繁育体系。设立全国和省级烟草种子审定委员会,负责良种的审定工作。烟草良种必须先经省级审定委员会评选,报全国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区推广,实现良种区域化。 (三)烟叶生产:烟草公司必须在烟叶育苗前,按照国家计划与烟叶生产者通过协商签订经济合同。 烟叶生产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种植面积、产量、质量等进行生产。 第六条烤烟和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收购。

2019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

2019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篇一: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 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条例

烟草专卖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3.09.23 •【文号】 •【施行日期】1983.11.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6月29日)废止 烟草专卖条例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 ㈠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 ㈡卷烟盘纸、过滤嘴; ㈢卷烟专用机械。 第三条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收购 第四条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 第六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七条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 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第三章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应当保证计划的实施;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营业执照,强行查封,取消银行帐户,没收制烟设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在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其执行细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对于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能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将重点探讨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细则的要点。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 1.《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于烟草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该法规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2.《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规定》是对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该规定的出台,使得行政处罚在实施过程中更加规范,确保了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执行细则的要点 1.处罚种类与标准 针对烟草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执行细则明确了处罚的种类和相应的标准。如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行为,可以

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对于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 者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手段。 2.处罚程序与程序保障 行政处罚执行细则规定了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立案、听证、处罚 决定等环节,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例如,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和申请质证,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信息公开与形象曝光 行政处罚执行细则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和相关行为的形象 曝光。通过公开处罚结果,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让违法违规行为 的后果得以普及,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和遏制违法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4.协同执法与信息共享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执行细则鼓励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执法,通过信 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此举可以更好地 整合资源,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力度,达到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结语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其执行细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行业 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细则的要点,使得行政处罚更加规范和有效, 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期待烟草行业能够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 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案件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一)立案的期限: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二)立案案件移送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三)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采取措施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四)调查取证的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五)对鉴别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检。 (六)拟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期限:3日内。批准的,应在24小时之内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九)查获烟草专卖品公告处理的期限:30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十)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 (一)备案期限: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二)当场收缴罚款:自收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等不便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抵岸之日(或方便缴纳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行政 处程序规定

判断 1、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之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壹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经初步审查,掌握了壹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能够立案查处。√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10、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检查证件。× 1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7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证人的证言材料能够不经证人核对,但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13、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14、、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省级之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在场。√ 1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提取物证时应当开据物品清单,且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和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17、违法运营额在1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18、违法运营额在100万元之上(含100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1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听证的条件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之上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919060887.html,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第2号令 发布日期:1992-10-9 执行日期:1992-10-9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工作流程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工作流程规范 一、工作说明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二、工作流程图 (见附图) 三、流程说明 1、对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即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管理内勤根据案件来源填制《立案报告表》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立案报告表》,如不同意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则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报告表》,决定是否立案,如不同意立案,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立案,则转入案件管理内勤 4、案件管理内勤将《立案报告表》存档,转入调查取证流程。 四、工作文书 《立案报告表》(见附件23) 五、工作职责 此项具体工作职责为: 1、案件管理内勤:填写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并存入案卷,依照案卷制作和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案卷备查。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组织立案调查工作。

3、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批。 六、工作操作规范 1、对于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立案查处情形之一的,均应填写立案报告表,及时立案。 2、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填写立案报告表即可。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附上详细的案情报告。 3、在填制《立案报告表》时“案情摘要”栏需简要地叙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应写明该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部门意见”栏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意见。“领导意见”栏应由烟草专卖局领导提出是否同意立案及其它事项的意见。“承办人意见”、“部门意见”和“领导意见”栏应当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分别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字日期。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由工信部修订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此规定。方法是按章进行,梳理程序,提示要点。 一、新旧令的区别 1、发布时间不同 新:2019,旧:98。 98年前后,我国行政处罚法(96)、行政复议法(9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相继出台,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限、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3号令的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管辖权协商、听证标准、复议时限等,需要修改,以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2、发布主体不同 新:工业信息化部,旧:国家烟草专卖局。 《立法法》(2000年)发布后,行政规章的立法权设在国务院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无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原国家局的3个令经修改后,相继于02年(2号令准运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31号发布、07年(1号令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发布、10年(3号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信息化部12号令发布。 3、结构体例不同 新:旧: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立案 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立案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七章行政复议 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八章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4、内容的不同 新旧对照,新令体例按《处罚法》体例修改,按程序分类,一目了然。删除了行政复 议专章(因复议事项有《复议法》专门规定);增加了审查、执法监督专章,单设了法律 责任一章。由此增删可见,新令更加注重程序的区别(三类程序不可混淆,要严格区分三 类程序的适用标准、时限及办案程序),更加强调办案的审查(设立专门部门、专人), 更加强调执法监督(同级、层级),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旧令 一条规定,新令六条规定)。 二、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依据(第一条), 适用范围(第二条), 处罚原则(第三条), 救济途径(第5条):陈述、申辩,复议、诉讼。 (要点)内部监督制度(第5条):前所未有的严格条款 (处罚法、旧规定、其它执法机关的程序规定都无此类规定)。在执法监督专章讲述。 第二章管辖 共7条。管辖权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是办案的基础,至关重要。特别对于单位负责 人来说,越权管辖不仅导致撤案,还是承担错案责任。 一般规定:属地管辖。县级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第6、7、8条) 行为发生地:开始地、结束地。先立案先管辖。 特别规定: 1、管辖权争议:由上一级指定管辖。取消了旧令的协商管辖。(第8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述

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 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 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 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 为、或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者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创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份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 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匡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立案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七章行政复议 第八章处罚的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返回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 返回 第三章立案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与法规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共66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 A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B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C维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的经济效益 D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下列哪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A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B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C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甲省X县烟草专卖局与毗邻的乙省Y市烟草专卖局就某起案件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应报请哪个部门指定管辖?() A Y市烟草专卖局B甲省烟草专卖局 C乙省烟草专卖局D国家烟草专卖局 5下列哪种情形,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A发生管辖争议的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C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D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 A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C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 A不接受移送 B与移送部门协商后再移送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