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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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在中国的烟草行业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约束和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烟草企业和个人。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烟草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类型及适用根据《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烟草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通常会受到以下几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以确保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够及时整改。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烟草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给公众的健康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烟草行业能够按照法规规范经营。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

首先,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会立案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以及了解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

其次,如果调查发现烟草行业存在违法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会组织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过程是一个公正、公平的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能够全面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

最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01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201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201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导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而制定的。

以下是由CN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烟法[1995]第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烟法[1995]第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烟法[1995]第7号1995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现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5月20日我局印发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第四章行政复议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归档第七章办案纪律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被授权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程序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结案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程序。

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由于其性质并不十分严重,因此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依照简化流程进行处罚,而不需要采取繁琐的程序。

1. 对于烟草专卖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轻微,情节较轻的情况。

2. 对于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审理和调查的情形。

3. 对于需要迅速、及时处理的一些简单案件,可以采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主动承认错误,诚信悔过对于烟草专卖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表示诚信悔过,并且立即整改并支付相应的罚款,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酌情对其进行处罚,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处理。

2. 简化处罚流程对于一些性质较轻,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采取简化的流程进行处罚处理,简化调查和审理程序,提高处罚效率。

3. 加快处理时限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对烟草专卖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加快处理时限,做到及时、迅速地进行处罚处理。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效果1. 有利于减轻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2. 有利于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3. 有利于推动烟草专卖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烟草专卖市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具体适用方式、实施效果以及完善建议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一种简洁、高效的处罚方式,有利于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8-2019-烟草法实施条例-精选word文档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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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法实施条例
烟草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和烟草专卖法修改的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X年
2月6日《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
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
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
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2019-新烟草专卖法-易修改word版 (4页)

2019-新烟草专卖法-易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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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烟草专卖法
新烟草专卖法,下面是新修订《烟草专卖法》说明,欢迎阅读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说明
前言:
201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5部法律作出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三次修正: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

学习解读2023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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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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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修订内容
(三)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 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补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及取证程序要求。明确未 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期限、具体情形等。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完善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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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全文学习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烟草专卖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烟草专卖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 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详解宣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ppt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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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
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
移送。 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案件。
在此输入文字八 烟草专卖局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管辖。
(四)调整听证程序规定。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明确应当结合听证笔 录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增加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时限要求。补充当事 人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规定,同时对听证中的细节性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完善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明确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开展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 问责情形。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内容,明确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在此输入文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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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篇一: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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