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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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适用法律条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1.2适用法规和依据1.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及规章、以及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1.2.2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材料、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材料。

1.3 合同语言

1.3.1 本工程合同文件材料的合同语言除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均使用中文。

1.4 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图纸提供

1.4.1 技术文件材料、图纸的提供: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向乙方提供土建施工图纸套。乙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同样乙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资料。

1.5 补充图纸和指令

1.5.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6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6.1进驻现场:甲方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乙方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乙方进驻现场,并要求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1.6.2许可及道路通行权:甲方应给予现场内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1.6.3负责协调整体工程项目和地方的关系。

1.6.4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协调各承包人间的关系。

1.7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7.1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根据本标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完成本标合同工程和保修。

1.7.2报表和报告: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向甲方提供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机械和劳动力等情况的报表。乙方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甲方。

1.7.3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乙方必须对整个现场的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1.7.4错误的通知:乙方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甲方。

1.8 工程转包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对本工程进行转包。若进行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并扣除履约保函。

1.8.2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8.3如有计划分包项目,必须写清项目及对应分包商的资质、业绩等情况。乙方如在甲方的同意下分包部分工程,应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工程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1.8.4 经过甲方同意分包的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否则视为违约。

1.8.5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所承担的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

1.8.6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进行分包,甲方有权扣减分包价款的10%。

1.9 履约保函有效期

1.9.1履约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为: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生产后第31日。

1.10 现场踏勘

1.10.1在乙方提交投标书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现场踏勘条件,乙方应对这些资料和踏勘情况自行解释负责。

1.10.2乙方参与所有本合同工程的活动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乙方对现场的基础上的。

1.11 进度计划

1.11.1提交进度计划: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二级及三级施工网络进度计划。乙方有义务和责任,根据甲方的需要或工程情况对二级及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1.12 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12.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12.2 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施工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

1.12.2.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在甲方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1.12.2.2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12.2.3本合同工程施工区及施工生活区的警卫由承担本标的乙方负责。

1.12.2.4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乙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12.2.5现场的清洁按施工区范围,划分责任区,定期检查,对违反清洁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

1.12.2.6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乙方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乙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1.12.2.7自工程竣工后30日内,乙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乙方的设备、乙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60日内,乙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建清除。

1.12.2.8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12.2.9负责协调处理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

1.12.2.10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11乙方如在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则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时通知甲方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停止施工。

1.12.2.12乙方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乙方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乙方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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