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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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更好地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决定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以确保资源合理分配,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二、认定标准1. 综合收入水平:家庭综合收入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确认。

2. 家庭成员人数:认定学生的家庭成员人数要经过实地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特殊情况: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家庭,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低保户家庭等,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认定。

三、认定程序1. 学生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应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并附上所需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社保证明、户口簿等。

2. 家访调查:学校将安排相关人员对申请学生家庭进行家访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并与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了解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需求。

3. 综合评价: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人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学校将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认定结果。

4. 公示和申诉:学校将公示认定结果,并留出一定的申诉期,供学生及其家长申诉和提出异议。

5. 评估周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将定期进行,通常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帮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认定效果1. 资助政策: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将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种资助政策,如减免学费、资助课本、补贴生活费等。

2. 优先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享受到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其他学校资源的优先分配权。

3. 照顾关怀:学校将加强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系与沟通,关注他们的学业进展和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

五、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认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补充说明1. 以上认定实施细则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细节将视学校实际情况而定,可进行适当调整。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其综合素质,许多学校已经建立了相关的认定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状况:(1)低保家庭、五保家庭、农村特困户家庭的学生。

(2)在农村至少有一亩以下田地,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半的学生。

(3)在城镇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成员及其状况:(1)父母、监护人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的学生。

(2)父母、监护人因意外事件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致残、死亡或失踪的学生。

(3)父母、监护人无固定或承受不了工作,如残废、失业、下岗等,无法维持家庭正常生活需求的学生。

3.其他关键因素:(1)临时突发事件(如灾害、疫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或家庭不和睦,家庭状况不稳定的学生。

(3)其他特殊情况。

二、认定流程1.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包括学生本人与家长的证明文件、贫困证书等)。

2.学校核实申请者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调查。

3.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学校认定小组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4.学校通知认定结果并结束认定流程。

三、注意事项1.按学年认定: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一般按学年计算,每学期需重新提交相关资料更新认定信息。

2.信息保密: 对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问题,学校严格保密,保护申请者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3.消隐原则: 在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时,应根据情况先进行充分调查,避免出现随便“加灰”。

4.温情关怀: 学校充分发挥自身特有的优势,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和关爱,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学习困难和遭受压力等问题,为实现全面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我们学校将积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充分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其顺利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收集家庭财务资料:学校将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如父母的收入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家访调查:学校将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家访,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

通过与家长面对面的交流,对家庭困难进行评估。

3. 学校推荐: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有一定的了解,可以主动推荐申请认定,以便及时给予帮助。

学校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

4.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委员会:学校将成立一个由校内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

委员会将根据收集到的家庭财务资料和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学生的经济情况。

5. 再认定机制:学校将建立定期再认定机制,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资助的精确性和公平性。

6. 信息保密:学校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相关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只在需要的人员范围内进行。

7. 公示公告:学校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我申请,主动联系学校,以便及时得到帮助。

通过以上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可以准确地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资助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同时,这也能够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滥用和浪费资助资源。

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是学校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一环。

下面将继续探讨与之相关的内容。

8. 多方协作:学校将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与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努力,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

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扩大资源覆盖范围,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例如,学校可以与慈善机构合作,寻求资助或提供物品捐赠,为学生提供校园补助金和学费减免。

9. 定期评估和调整:学校将定期评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认定管理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认定管理办法为确保⼤学⽣资助⼯作的公开透明,让国家的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学⽣⾝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件精神,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认定⼯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认定管理办法。

⼀、贫困学⽣认定原则1、学院在籍在校的全体学⽣。

2、按学年度进⾏评审、认定。

3、认定⽐例控制在学⽣总⼈数的25%以内。

⼆、家庭贫困学⽣认定标准1、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申请者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城乡低保家庭学⽣;(2)城镇家庭中⽗母有下岗(失业),家庭成员⼈均收⼊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线者;(3)家庭成员罹患重⼤疾病,家庭“因病致贫”者;(4)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较⼤经济损失和收⼊来源断绝者;(5)因⽗母离异致学⽣个⼈⽣活出现困难者;(6)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

(1)烈⼠及优抚对象家庭⼦⼥、⽗母残疾家庭⼦⼥,本⼈为孤⼉或残疾者;(2)⽗母⼀⽅或双⽅重病,或单亲家庭且来⾃贫困、边远地区者;(3)家庭所在地遭遇重⼤⾃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本⼈及家庭属直接受害者的学⽣;(4)⽆任何其它经济来源以维持正常学习者。

3.凡有下列情况之⼀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1)购买⾼档娱乐电器、⾼档时装或⾼档化妆品等,进出⾼档娱乐场所,有⾼消费⾏为者;(2)在校外租房者,沉溺⽹吧和⽹络游戏者,有打牌赌博⾏为者;(3)节假⽇经常外出(出省)旅游者;(4)材料不真实,资料不齐,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者;(5)经确认家庭经济状况已明显好转者;(6)依照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家庭贫困学⽣认定程序(⼀)班级评议认定。

1、班级评议认定组织。

以班为单位,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和3名以上普通学⽣代表共同组成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评议认定⼩组。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精准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统筹分配资助资源,根据《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财发〔2019〕1 号)、《XX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教发〔2020〕15 号)及《XX省教育厅 XX省财政厅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X教财函〔2021〕5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带班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委成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机会应该平等地向每个孩子敞开,不论他们来自何种家庭。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获得公平与公正的教育机会,学校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2.家庭负债:家庭拥有大额债务或长期还贷等经济困境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人员:家庭独生子女或家庭成员中有高龄、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程序1.申请表: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家长需要填写和提交学校提供的申请表,将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详细地填写。

2.材料准备: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经济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负债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等。

3.审核调查: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家庭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过程中将保护个人隐私,并尽量避免对申请人造成不便。

4.初步筛选: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和调查情况,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进入下一步骤。

5.信息公示:学校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7天,接受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6.复核认定:学校将对提出异议和申诉的申请人重新进行综合审查,重新认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7.公布结果:学校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公布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认定效力及保密措施1.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将根据认定结果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学校会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经济情况,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3.学校将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人的材料和认定结果,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五、其他要求1.学校将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评估,及时调整认定名单。

2.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和家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和监督责任,确保经济援助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3.学校将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发展能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工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各教学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程序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以下三档:特别困难(A 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

(一)特别困难(A档)基本认定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国家认定的重灾区的学生;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主要成员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其它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二)困难(B档)基本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和受灾的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研究、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二、认定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成立后,将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其中:(一)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承担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单亲家庭或孤儿;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5)其他特殊情况。

2. 学习勤奋,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3. 学校复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4. 公示:学校将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异议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6. 认定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合理安排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资助比例与标准一、国家奖学金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的名额,按照各院系非大一年级本专科生总数成比例分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的名额,按照各院系非大一年级本专科生总数成比例分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的名额,按照各院系所有年级本专科生总数成比例分配。

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三章评选条件一、国家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原则性规定:(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具体要求:(一)学习年限要求(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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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宿舍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2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负担较重的; 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缺少经济来源或为户口所在地低保户的; 4.孤残学生、单亲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 5.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 6.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的; 7.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调查认为可以申请认定的。 第九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酗酒、吸烟、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4.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6.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 第十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自行放弃下一年度认定申请的; 2.自行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3.家庭经济情况有显著好转的; 4.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当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第十一条 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孤残学生,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认定工作组有相关材料证明的,可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3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1)。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预算,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比例,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在宣传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并负责收集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2),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低保证、父母失业证等)向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提交《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年课业总结进行申请,由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家庭经济困4

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名单,结合学院认定工作组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5

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突发显著变化,学院认定工作组应根据程序随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认定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推荐资格,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劳动,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还享有学校开展的其他各项资助活动推荐资格。 附件1.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1.2:《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6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 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 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 残 □是□否 单 亲 □是□否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此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7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学 号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元 学 院 班 级 本人 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不困难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认定决定

学院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工作组组长 签章: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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