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规》修订稿(定稿200706)
“伤后又伤”的鉴定与赔偿(全文)

“伤后又伤”的鉴定与赔偿(全文)作业工人遭受二次职业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首次受伤和再次受伤,伤情之间,有的有联系,有的无联系。
受伤工人首次受伤后,有的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有的在没有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再次受伤。
遭受多次伤害的伤残等级、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伤情之间无联系按普通工伤处理案例王某是一个石灰厂的工人,因为工厂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他工作1年后被查出患上矽肺病,后被认定为工伤。
医疗终结后,王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用人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了相应的工伤补偿等待遇。
王某在家呆了一年,康复后又到另一个石灰厂上班。
在同样没有防护措施的厂里劳动了几个月,王某又被检出患了矽肺病,遂被认定为工伤,开始休息治疗。
这次,王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这个石灰厂的老板在王某定残前的治疗期间,就要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定残后干脆禁闭大门不准王某入厂,并以王某以前因矽肺病与用人单位解除过劳动合同,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不同意再给予王某相应的工伤待遇。
伤情之间有交叉按新认定的等级确定案例纪某是一家化工厂的职工,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
一天清晨因雨后路滑,纪某上班途中滑倒,被后面行驶的货车撞伤,经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其后,医疗终结,纪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相关单位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了本人1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纪某经济状况不好,身体尚未完全康复,单位根据他本人的一再要求,给他安排了在收发室接电话,收发报刊、信笺的工作。
上班后,他买了一部残疾人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
在一次雨天上班途中,纪某又被一辆机动车撞伤。
经申请他被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老伤上又添新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三级。
新旧伤残并存,他要求相关单位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支付相当于2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的80%,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相关部门以纪某三级伤残为新旧伤残并存之结果,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要求把上次认定为五级伤残时已支付的数额扣除。
判断伤损规定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1-1:(来自《铁运【2006】146号部令》)1 / 6注:1、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2、垂直磨耗在钢发顶面宽1/ 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3、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mm处测量。
2 / 6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1-3:钢轨折断标准:1、钢轨全截面至少断成两部分;2、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头截面;3、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底截面;4、允许速度大于120km/h区段钢轨顶面有长大于50mm,深大于10mm,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有长大于30mm,深大于5mm的掉块。
钢轨重伤标准(文字补充部分)1、钢轨内部有裂纹:包括核发伤(含黑核发、白核发)、钢轨纵向裂纹等;2、钢轨表面有裂纹: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裂纹(透绣)、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是鱼鳞裂纹);3、轨头下颚透锈长度超过30mm;4、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经确认内部有暗裂;5、钢轨探伤人员和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影响安全的其他缺陷。
3 / 6道岔伤损标准:一、高锰钢整铸辙岔轻伤标准(含可动心轨辙岔中高锰钢整铸翼轨、岔跟座);1、辙岔心宽40mm断面处,辙岔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部分,在正线上超过4mm,在到发线上超过6mm,其他站线上超过8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超过120kg/m正线上超过4mm,其他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宽20 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麻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4mm。
2、辙岔顶面和侧面的任何部位有裂纹;3、辙岔心、辙岔翼轨面剥落掉块,在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上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1.5mm;在其他线路上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3mm。
4、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岔。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范文(三篇)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范文施工现场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场所,由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等各类施工项目。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开展日常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开展施工作业。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充足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程序第九条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和急救设备,确保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的急救工作及时有效。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安全撤离。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工作,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伤亡事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赣法(技)发[1990]8号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三条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
第四条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或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
第五条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损害,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害;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
第六条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对人身健康危害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
第七条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
第八条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损伤。
第九条轻微伤同丙级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损伤显著轻微,仅需一般治疗即可痊愈或不需治疗的损伤。
第十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伤情鉴定标准

易顺煤业
工伤管理办法及责任追究
一、伤情鉴定标准
1、微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天小于30天的事故
2、轻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30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3、重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二、工伤事故责任追究
(一)月度内未发生生产性责任工伤的单位,工资总额上浮10%
(二)井下微伤、轻伤责任追究
1、发生一起生产性责任微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处理,分别给予互联保责任人、有责任的班(对)长罚款500元处理
2、发生一起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伤者工伤工资按照工伤人员工资支付标准执行;因个人违章或不规范操作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0元处理;给予互联保责任人1000元处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所在班(队)长罚款2000元处理;取消事故责任所在班(队)当月各类安全奖励及季度内一次性奖励;给予有责任的副区(队)长罚款2000元处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通报全矿批评,罚款2000元处理
四、井下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井下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因个人违章或不规范操作造成
本人生产性责任重伤的,给予伤者本人离岗培训一年及以上处理(伤愈后执行)。
因个人违章或不规范操作造成他人生产性责任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一年及以上处理;给予现场安监原罚款3000元处理;给予互联保责任人罚款5000元处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下浮5%,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各类安全奖励及季度内一次性奖励,取消事故责任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当月效益奖。
年度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下浮10%;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各类安全奖励及季度内一次性奖励;取消事故责任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当月效益奖;给予安监处工资总额下浮5%。
易顺煤业安监部
2017.2.18。
2024届江苏省南京市南京一中高三适应性调研考试语文试题含解析

2024届江苏省南京市南京一中高三适应性调研考试语文试题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它答案标号。
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人们在消费时经常遭遇一些“潜规则”,比如找搬家公司谈好价格却临时被告知要按楼层加价,买窗帘遭遇商家收打孔费等。
所谓“消费潜规则”大多是商家的“不成文规定”或所谓的“商业惯例”,消费者面对商家的这些“商业惯例”,即使很不情愿,但通常只能被动接受。
这些“消费潜规则”实际上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
调查显示,73.8%的受访者遇到过“消费潜规则”,18.2%的受访者没有遇到过,8.1%的受访者回答不清楚。
受访者认为,装修(46.3% )、家居产品(40.2%)和电子产品(35.2% )领域最容易出现“消费潜规则”,其他还有:电影院(22.0%)、网购(2.5%)、搬家(23.1%)、物流(16.4%)、餐饮(28.0%)、旅游(34. 8% )、影楼(18.2% )和物业(12.3% )等。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指出,“消费潜规则”就是不明显的、不公开的、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则。
“‘消费潜规则’屡禁不止,而且变得更加隐蔽。
日常消费领域往往是重灾区,比如金融保险、日用品维修和餐饮等。
”调查显示,遇到“消费潜规则”后,64.0%的受访者会与商家协商解决,41.1%的受访者会找维权部门投诉,36.0%的受访者会忍气呑声,26.7%的受访者在网上发帖指责,11.3%的受访者会向媒体求助。
面对“消费潜规则,23.6%的受访者觉得维权容易,59.6%的受访者觉得不容易,16.8%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
(摘编自王品芝《“消费潜规则”横行,你“被套路”过吗》,《中国青年报》2018年11月15日)材料二:促销套路”深、“优惠账”难算。
补充伤情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
在司法实践中,伤情鉴定作为认定当事人受伤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其公正性和准确性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完善伤情鉴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补充伤情鉴定的法律规定如下:一、伤情鉴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应当如实回答。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伤情鉴定的程序1. 鉴定申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选择。
3. 鉴定材料准备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如病历、影像学检查报告、相关证人证言等。
4. 鉴定实施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5. 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出具鉴定结论。
6. 鉴定结论的审核鉴定结论应当经过鉴定机构审核,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三、伤情鉴定的种类1. 临床鉴定临床鉴定是指对当事人受伤部位、程度、预后等进行鉴定的方法。
2. 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指对当事人受伤部位、程度、预后等进行鉴定的方法,由具有法医资格的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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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修改对照表 注:修改稿中省略的部分即为不作修改,维持原规定 原 文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铁路企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企业。其他合资铁路企业和地方铁路企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是调查处理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事故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并接受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六条 事故类别 ⒈物体打击;⒉提升、车辆伤害;⒊机械伤害;⒋起重伤害;⒌触电;⒍淹溺;⒎灼烫;⒏火灾;⒐高处坠落;⒑坍塌; ⒒冒顶片帮;⒓透水;⒔爆破;⒕火药爆炸;⒖瓦斯煤尘爆炸;⒗其他爆炸; ⒘煤与瓦斯突出;⒙中毒和窒息; ⒚其他伤害。 第七条 事故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其他。 第八条 伤害程度 ⒈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299个工作日。 ⒉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 ⒊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第九条 伤亡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铁路企业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
第六条 事故类别 ⒈物体打击;⒉提升、车辆伤害;⒊机械伤害;⒋起重伤害;⒌触电;⒍淹溺;⒎灼烫;⒏火灾;⒐高处坠落;⒑坍塌; ⒒冒顶片帮;⒓透水;⒔爆破;⒕火药爆炸;⒖瓦斯煤尘爆炸;⒗锅炉爆炸; ⒘容器爆炸;⒙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第九条 伤亡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造成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2
原 文 修改稿 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 1至 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 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的事故。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劳安监报3)所列项目,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方式:电话、传真或电报。有关重大死亡事故及特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至单位及同级工会;3日内报至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生产业务部门、工会等。 2.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铁路局(包括改制的集团公司,下同)、勘察设计院(指部属勘察设计院,下称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生产业务部门、工会等。 3.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全国铁路总工会。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所在地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发生人员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属地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5.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较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劳安监报3)所列项目,包括事故单位及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至单位及同级工会;3小时内报至铁路企业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生产业务部门、工会等。 2. 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铁路企业劳动安全监察部门,3小时内逐级报至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铁路总工会及属地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3.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发生从业人员伤亡一般及以上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通过属地的国家铁路企业,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4.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及委托修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 3
原 文 修改稿 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或通过属地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6.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 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部长办公室、主管副部长、部长书面报告,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凡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24小时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和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如站、段、分厂、工程队等,下同)的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办事处安全监察机构、铁路局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一般及以上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或通过属地的国家铁路企业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5.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部长办公室、主管副部长、部长书面报告,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由国家铁路企业与路外(包括外资)企业合资、合作,成立并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也必须按上述规定报告,并接受监管。 第十三条 凡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和有关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3.事故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系 4
原 文 修改稿 3.死亡事故,由铁路局生产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4.重大死亡事故,由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铁路总工会等派员参加。 5.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6.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TB/T 2320-92)。 7.由国铁控股或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该合资铁路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相关国家铁路企业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⒉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⒊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⒋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企业、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死亡,但死因不明或疑其因病致死的,应由法医或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尸表检验报告,确定死因;若尸表检验不能查明死因的,则由法医做尸体解剖鉴定,确定死因。 指站段或同级单位,下同)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铁路企业生产业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办事处安全监察部门、铁路企业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3.一般事故,由铁路企业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4.较大事故,由铁路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铁路总工会等派员参加。 5.重大事故,由铁道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以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6.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协助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参加。 8.由国铁控股或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该合资企业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该合资铁路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事故调查,相关国家铁路企业派员参加;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按本条第4、第5款执行。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