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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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程中最低价中标法

招投标工程中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招投标工程中的最低价中标法【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优缺点、应用及建议。

重点分析了几种常见的不规范最低价中标带来的隐患,为最低价投标双方提供借鉴。

关键词: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对策及建议前言: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

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

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以下就我国在招投标中最低价投标法应用的情况加以简要说明。

2001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国内招标投标中,习惯将接近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称为合理低价。

投标人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

招标人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

最低投标价,成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最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下面就此方法的优缺点做进一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1.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施工工艺。

通过长期积累经验、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定额。

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2是强化市场竞争,优化市场结构,真正实现建筑市场的优胜劣汰。

3.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

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所脱节;4.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5.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二、最低价中标法的缺点1、最低价中标容易演变为低于成本的竞标,具有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

谈谈工程招标如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谈谈工程招标如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谈谈工程招标如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摘要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工程招标市场经济投标制度改革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通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方法,过去我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使用。

2000年我国政府颁布并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而为该方法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

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由此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对它抱着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一、最低价中标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最低价中标法运用中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要成功运用好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把握好下面四个关键环节,即把好四个“关”:首先,要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

勘察设计,是工程的前提,也是招标的前提。

勘察设计的深度、精度如何,对工程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招标前期工作的质量要求很高,作为第一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

浅论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

   浅论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

浅论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能进一部体现招投标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这就促使企业要不断的改制、不断的进取,在施工中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以在同行业中永远保持领先地位。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正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开创了工程预算工作的新格局,提高了我国建筑企业自身竞争能力、节约建设成本,并逐步融入国际建筑市场大环境。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能进一部体现招投标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有利于遏制腐败的产生。

这就促使企业要不断的改制、不断的进取,在施工中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这一报价计价模式必将彻底改变以前那种以定额为依据的繁琐计价模式,新的计价模式将在统一计价规则、有效控制消耗量、正确引导企业报价、市场竞争形成造价等方面更清晰,它将极大地刺激企业通过自身的管理来提高竞争力,同时相关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将使建筑承包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的阶段。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的过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是指包括在招标文件中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招标人或委托咨询部门计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表及其汇总表。

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按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及机械装备力量、管理水平、以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并考虑工程施工风险因素等进行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浅析工程项目投标中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浅析工程项目投标中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浅析工程项目投标中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摘要:介绍了”最低评标价法”的含义、作用及其评标的一般程序,并就消除”最低评标价法”的负面影响和搞好投标工作提出了对策。

关键字:建筑工程招标评标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招投标的形式已经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并且也渗透到各行各业。

工程项目是我们建筑企业生存的根本,投标是我们获得工程项目的必由之路,因此投标工作是我们在建筑工作之外的重中之重。

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报价是主导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

投标最终报价是投标单位以标书编制的预算价(标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预算标价进一步修订的报价。

本文将针对现今最常用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阐述一些笔者的感受与分析。

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

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

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应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

我们可以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

我们认为定量综合评议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有些世界组织和国家认为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简单的或标准化的采购,笔者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多数的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

本文将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讨、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实施的系统工程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浅谈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

浅谈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

浅谈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摘要: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合理低价中标既能维护业主的利益,又可消除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寻租行为,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评标;合理低价中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设计、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假设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表达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

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上下,以取低标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外。

从法律层面上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

一、业主合理低价评标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趋势选择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标单位都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在可能的情况下招标单位都希望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办好事,而我们现阶段的价格体制仍然是方案经济的产物,由定额取费标准定价的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形成价格体制相矛盾,不能真正反映建筑产品的价值,造成同一个单位工程,由于投标单位的资质不同,报价也不相同的现象;另外从当前的材料价格体制看,已经过渡到了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而建筑产品的价格管理体制却滞后于时代的开展,即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又难以显现出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动态不相适应的,也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形成,应当成认业主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是其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开展的必然。

二、合理低价中标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作用。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

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

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

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

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所设定的最低价,且其他评审标准符合要求,就能中标。

接下来,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优劣势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原理是以价格为主要标准来选取承建方,即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设定的最低价,就能中标。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设定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承建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势最低价中标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控制工程承建方的价格,能够降低工程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广泛。

不论是对于政府工程还是企业工程,都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和评审,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首先,过分追求价格低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得大量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合同,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为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和劣势,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双重保障。

首先,要从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设置合适的评审标准。

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更要从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其次,应该通过创新招标投标模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平台。

比如可以引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和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针对其劣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
优点:
1. 采购招标是最适合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共同资金的采购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目的,满足采购需求。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 竞争突出表明,招标可以节省资金,据统计,平均节省10%左右。

4. 评标科学、细致;每个投标人可以被告知失败的原因。

缺点:
1. 推进(标底)准备工作要求很高,特别是需要标记的关键和技术及商业指标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可以作出判断。

而未对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则为不合格,且不具备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 评标时,对评标人员的要求更高;为了取得结果,需要对它们进行认真的评估和计算。

比较耗时。

3. 在大多数情况下,避免了出价最高者中标的问题。

然而,很难准确界定技术指标与价格转换之间的关系,因为有些国际招标有政府资助但具有竞争性的要求。

例如,目前的国际招标方法在技术方面有积极的偏向(技术性、加价性因素较高,有时不能反映实际水平差距;即使有合理的资金,也很难引进稍微高一点的设备)。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1. 引言1.1 招标投标的背景招标投标的背景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就有类似的招标制度。

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逐渐成为各行各业采购的主要方式。

招标投标不仅可以节约资源、降低成本,还可以提高工程质量、促进企业发展。

招标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2 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是招标投标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项目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合理低价中标是指企业在提出投标报价时,在保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尽可能以最低的价格获得中标资格。

这既能够满足招标方对项目的需求,又能够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合理低价中标需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价格,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挑战。

企业需要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服务,确保能够以最优的价格竞争。

企业需要在招标投标前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市场价格和竞争对手的情况,确定合理的报价策略。

企业还需要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合理低价中标的目标。

合理低价中标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吸引更多客户和项目合作。

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应该认真研究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和策略,努力提升自身竞争力,赢得更多项目和客户的认可。

2. 正文2.1 招标投标流程招标投标流程是一个涉及多方合作、程序繁琐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会发布招标公告,明确要求和条件,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时间、资金等信息,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和方式。

2. 投标准备:参与投标的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文件、投标保证金等,确保能够满足招标单位的要求。

3. 投标提交: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准备好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4. 评标过程:招标单位会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过程一般严格遵循评标标准和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

网络教育学院专科生毕业大作业题目: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学习中心:层次:专业:年级:学号:学生:指导教师:完成日期:摘要本文介绍了最低价中标法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结合多年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及对策。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是为培育发展我国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振兴和发展的重大举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直接搬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如何做好“四个阶段”的管理,克服造价管理中的各种弊端,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建立一套完整的制约体制,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保障机制目录摘要 (I)引言 (1)1 最低价中标法推行及其含义 (2)1。

1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 (2)1.2 最低价中标含义及特点 (2)2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用问题分析 (3)2。

1 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应用的经验分析 (3)2。

2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情况 (4)2。

3 最低价中标法 (5)3 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 (6)3.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6)3。

2 建立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 (6)3.3 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7)4 总结 (7)参考文献 (8)引言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在工程量水平趋同的条件下,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低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由此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对它抱着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最低价中标可不可行,关键在于是否正确运用.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就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1 最低价中标法推行及其含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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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作用。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

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

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

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

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

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

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

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

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

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

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0年通过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

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

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

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

从理论上来讲,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

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以价低者中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性;2)个人理性约束。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条件性。

上述假定2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的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效果很好。

为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化和进度。

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有关。

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

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

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刘晓君提出的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理论的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以前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还是条件不满足。

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假定2的条件。

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道理负面效果。

理论分析结果对中国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的政府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四、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

最优基准确性招标模型和刘晓君(1999)提出的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模型,两者都从理论上证明了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

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

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满足假定2的条件。

3.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根据美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中国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

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

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

投标保函额度统一规定为投标价的5%,履约保函的额度为合同价的10%~30%,建设单位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30%。

5.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6.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法。

这项业务国内早已开展、但仍不普及。

因此对一些基本的险种要用立法手段强制执行,如工人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7.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用定量化定额系列替代现在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8.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

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

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

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4的条件:投标者是对称的。

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9.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

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失误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

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与此相对等,必须同时增加设计取费和提高设计人员待遇。

10.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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