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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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技术改进
对于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进行技术改进,引进清洁生 产技术,提高环保水平。
监督与检查
01
环境监测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环境监测手段,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
监测,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02
企业监管
相关部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
物排放情况等,确保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03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也可以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如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反映环
境问题等,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违法处理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 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相关责任人可 能面临刑事责任,如判刑、罚款等。
对未来标准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和修订机制,确 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力度,提高标准的执 行效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
加强与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的交流和合作,积极 参与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推 动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THANKS
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保产业壮大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政策的推动,环保产业将会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
环保产业创新
环保产业将会积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创新模式,推动环保产业的技术创新 和商业模式创新。
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环保标准接轨
国家环保标准将会逐步与国际环保标准接轨,提高中国环保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 发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1 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T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504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兰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0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ambient air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标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标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标是指用于评估和控制室内空气质量的规范性文件。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舒适的需求日益增长,室内空气质量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标,包括其制定的背景、标准的内容和应用。

一、制定背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在2002年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室内空气质量受到关注由于人们在室内的时间越来越长,室内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种类繁多,如甲醛、苯、氨气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不同。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国际标准的借鉴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如美国、加拿大、欧盟等。

中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也借鉴了这些国际标准的经验和成果,结合了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我国的标准。

二、标准内容中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和限值室内空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细颗粒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苯、氨气、硫化氢等。

该标准对于这些污染物的限值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人体健康和舒适。

2.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方法该标准对于室内空气质量的评价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采样方法、分析方法、计算方法等,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标准和措施该标准对于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标准和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通风换气、室内装修材料和家具的使用、室内清洁和卫生等,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4.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方法和标准该标准对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检测仪器的选择和使用、检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等,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应用范围该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应用范围,包括住宅、办公室、商业场所等,以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三、应用意义中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标的实施,对于维护人体健康和改善室内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1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剖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合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论。

2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汲取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别红外法GB8971 空气质量苯并[ 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定义总悬浮颗粒物 (TSP) :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 100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 10μm的颗粒物。

氮氧化物 ( 以 NO2计 ) :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 (B[a]P ) :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 ( 以 F 计 ) :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二、引用标准【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蓝天”的新解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蓝格莹莹的天——山西环境空气质量治理之路 [J], 赵红梅
2.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影响 [J], 全利;余恒;王晓波
3.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探讨 [J], 吉祝美
4.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后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影响 [J], 方里
5.完善环境质量标准使结果与民众感受更接近——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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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编制组二O一八年七月项目名称: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项目统一编号:2018-80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组主要成员:武雪芳、王宗爽、郭敏、唐桂刚、王帅等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谭玉菲大气司项目管理负责人:段光明科技司项目管理负责人:李晓弢目 录一、 工作背景 (7)二、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有关情况 (9)三、 我国情况及与国外对比 (13)四、 标准修改单主要内容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背景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74个重点城市率先实施。

除属于上述74个城市的青岛、济南、太原外,山东、山西两省的25个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也从2013年开始实施该标准。

此后,其他地区陆续加快标准实施进程,到2015年1月1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全面实施该标准。

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2017年3月,考虑到首批99个城市已经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超过四年、全国实施该标准超过两年,且第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到期,为全面评估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充分发挥该标准对下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引领作用,原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技术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评估。

中国工程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了环境、能源、气象、管理等多领域的50多位院士、专家开展评估,于2017年底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原环境保护部反馈。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篇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包括小时、日、月、季度和年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2007-04)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修订中)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达标与超标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达标;污染物浓度大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超标;3.2 超标率超标率=超标日(小时)数/参与评价的有效日(小时)数3.3 超标倍数超标倍数=(污染物浓度-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4. 评价因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总悬浮颗粒物(TSP )、铅(Pb)、苯并【a】芘、氟化物共10项。

4.1自动监测因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

4.2手动监测监测因子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苯并【a】芘和氟化物。

5、监测点位所有国家认证的点位必须监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三项污染物,每个城市在现有国家认证点位中至少选择两个点位监测其它七项指标,臭氧点位选取原则另行规定。

臭氧点位选取原则:(1)上风向和背景监测点。

这种监测点用来确定上风向O3及前体物的传输对本地区的影响,监测本地区的背景浓度。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其划分方法如下;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7 、标准的实施n U& q' r7 A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0 I; b1 t4 J- l+ u+ Z: _ 6 l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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