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5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____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____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1. 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规划,明确设施的数量、区域布局和服务范围。
2. 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3. 制定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
二、设施建设1. 根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考虑到地形地势以及环境保护因素。
2. 设施建设要符合安全、稳定、可靠的原则,使用经过认证的设备和材料。
3. 加强施工监管,确保建设过程中遵守施工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设施维护与更新1. 定期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2. 设立设施维修与更新基金,用于维护和更新设备。
3. 提供维修服务,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用户反馈的问题。
四、环境保护1.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禁止乱倒废弃物和随意占地建设。
2.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护和防护地面接收设施周边环境。
3.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设施对周围环境没有污染。
五、安全管理1. 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安装安全设施,如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保障设施的安全。
3. 加强设施的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测和消防演练。
六、用户服务1. 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户服务渠道,解答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2. 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3. 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及时掌握用户的需求和意见。
七、政策支持1.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投资者参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
2. 提供相关的经济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工作。
总结起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管理、设施建设、设施维护与更新、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用户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推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卫星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运营和使用地面卫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1. 地面卫星设施:指用于接收、发射、控制和处理卫星信号及数据的设施及相关设备。
2. 建设单位:指地面卫星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单位。
3. 运营单位:指负责地面卫星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的单位。
4. 使用单位:指使用地面卫星设施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建设与维护第四条建设要求1. 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
2.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建设工作。
3. 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
第五条设施配置1. 地面卫星设施应具备适用于所要求的卫星接收、发射和控制的设备和系统。
2. 设施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置,并设有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
3. 设施应满足通信、供电、供水、放射卫生、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六条维护管理1.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地面卫星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和流程。
2.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3. 设施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七条安全防控1. 地面卫星设施应具备防护设备和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设施。
2. 运营单位应加强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范,确保设施不受破坏和恶意攻击。
3.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信息安全1. 地面卫星设施应加强对卫星信号和数据的安全保护,防止非法获取和篡改。
2. 运营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
3. 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安全防护措施。
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境内广播电视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工作;对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工作和安装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进行专营服务体系和网点的建设;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及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结合本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建设情况,依法维护用户的基本公共收视权益和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及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审批。
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卫星通信技术在我国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
卫星信号接收作为一种重要的通信手段,广泛应用于电视、广播、通信等领域。
然而,由于卫星信号的特殊性,对其进行接收和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该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对卫星信号接收的频率范围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各类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频率范围和使用条件。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法规,对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管理办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规定内容1.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生产和销售(1)生产: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2)销售:卫星信号接收设备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销售许可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信号接收设备。
2.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1)安装: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稳定、可靠。
(2)使用: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用途和频率范围。
3.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进口和出口(1)进口: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进口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进口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整治方案(三篇)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整治方案一、引言随着卫星技术的不断进步,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已成为现代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
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技术更新的原因,部分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存在老化、故障等问题,对正常接收和传输信号产生了影响。
为了保证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对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进行整治,以提升设备性能、延长使用寿命,并保持设备的稳定运行。
二、整治目标1. 提升设备性能:通过检修和更换部分关键组件,提升设备的接收和传输能力,提高信号的质量和稳定性。
2. 延长使用寿命:对老化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设备故障和维修频率。
3. 优化设备结构:对设备的结构进行优化,并增加防水、防尘等防护措施,保护设备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4. 提升设备管理水平: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降低设备故障率。
三、整治内容1. 设备检查与评估针对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包括设备的外观、硬件组件、软件系统等方面。
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和测试,明确设备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2. 设备维修与更换根据设备的评估结果,对设备进行相应的维修和更换。
对于故障或老化的硬件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于软件系统的问题,进行系统更新和优化。
同时,对于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
3. 设备结构优化根据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对设备结构进行优化。
例如,在设备外壳上增加防水、防尘等防护措施,提高设备的防护能力;优化设备的散热结构,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
4. 设备管理与维护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
设备巡检应包括设备的外观、硬件组件的运行状态、软件系统的运行情况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5. 技术培训与知识管理对使用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备的操作技能和维护能力。
同时,建立设备知识库,对设备使用和维护的相关知识进行整理和管理,方便操作人员查询和学习。
最新优秀范文: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整治方案 方案 总结 计划 措施 报告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坚决遏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击和思想渗透,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全国、全省“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我镇“四边三化”专项整治行动,经研究决定,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依法查处辖区内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防止境外媒体非法落地传播,确保我镇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思想统一,上下联动,务实求效。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基层基础。
根据省、市、区平安创建的工作要求,配合我镇“四边三化”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创建“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乡镇”活动,组织辖区所属综治、工商、公安、城管、宣传、文化等力量,对沿街商铺开展全面清查,收缴一批流通领域的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调查摸底及收缴情况报镇宣传文化中心汇总。
发动村(社区)干部和小区物业人员,对已安装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区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教育督促拆除,相应情况报镇宣传文化中心汇总,重点对道路两侧和村、社区房屋屋顶的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劝阻拆除,全面清查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租赁房等关键地区,对顶风安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联合公安、文化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二)严密封查源头。
严格落实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认真查处电子、电器销售门店及小杂货铺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其他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行为,加大对非法运输、储存行为的打击力度。
禁止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在市场流通,特别是要清查、捣毁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传销网络及流动安装组织,抓典型案例,解决源头问题。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09.16【实施日期】1995.09.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修正案(1998)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
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必须遵循扩大电视广播覆盖率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原则,实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进口管理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市(地)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初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报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审批;经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
申请定点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国内贸易、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定点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只许向持有市(地)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购买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经指定的其他定点销售单位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二)所销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是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经国家批准进口的;(三)不得销售未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没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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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管理制度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卫星通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作为卫星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卫星通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核心内容,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准确传递。
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以下重要性:
1.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通过规范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可
以有效预防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保障卫星通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优化设备的配置和
使用,降低信息传递的延迟和误码率,提高卫星通信的效率。
3.保障信息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设备不会被非法使
用或恶意攻击,保障卫星通信的信息安全。
4.促进卫星通信行业的发展: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为卫星通信
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三、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为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准确传递,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1. 设备采购与验收
采购设备时应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设备到货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设备的外观、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等,确保设备符合采购要求。
2. 设备使用管理
使用设备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
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或更改设备参数。
使用完毕后,应关闭设备电源,整理设备周边环境,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整洁。
3. 设备维护保养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包括清洁设备、检查设备性能、更换易损件等。
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4. 设备检修与报废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检查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对于无法修复的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5. 人员培训与考核
对使用和管理设备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确保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6. 监督与检查
定期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监督和检查可以由内部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和指导。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探讨了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核心内容,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准确传递,保障卫星通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推动卫星通信行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