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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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
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民法的公平原则

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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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安徽省天长市教育局;2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一项独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由两个层次而组成的,分别是公平的运作和公平的观念。

这两个层次贯穿于公平原则的始终,所以说,公平原则才能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顺利实现。

但是在实现的过程中,公平原则又有着它自己特殊的定义,研究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帮助公民理解公平原则的基础、司法指南和漏洞补救的功效。

一、公平原则的定义人们将利益分配的合理认定为公平,可以理解为人们所应得到的某种服务或者是财产应与其具有或支付的某种服务相适应,这种关系是地位与作用、行为与偿报、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公平是人们看待事务的一种价值形式和一种思想认识,它可以是人们的一种感受,也可以是一种学说、主张或者制度等。

法是衡量公平的一个重要标准,然而法的产生又必须由公平来支撑,法是公平观的直接体现,而公平也需要通过法律来实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则。

因为民法是私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设计主要由相关主体的意思自治来处理,因此,公平原则大多是针对主题个人而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应该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一定行为的民事活动,从而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利益。

即主体间在确立某种法律或民事关系时,一定要建立在公平观念的基础上,本着权利和义务相对称的原则去实施某种行为。

当这种关系遭到破坏时,法官就应该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命令由于违反合同、实施不正当行为的一方向遭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赔付行为。

二、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由于立足点不同,学者们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概括也不同。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民事立法确立了下面几个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

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得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

①.是法律适用得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②.是司法原则:法官得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得互惠刑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得自由。

市场经济得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得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得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得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得工具,对该原则得应用必须雨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得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得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得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合道德调节得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得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合当事人与社会间得利益关系得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得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得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得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得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合社会得利益,必须在权利得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得方式行使自己得权利。

分析公平原则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作用

分析公平原则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作用

分析公平原则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作用作者:左乾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4期摘要民法的基本准则始终是被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的效力所贯穿的,这种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一定的宣誓意义的。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并且占有民法基本原则的“主心骨”的地位和作用,公平的理念和公平的运作构成了公平原则的根本,保证了整个民法中处处都体现了公平的理念和运作方式。

分析近些年来的民法原则,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民法所具有的的价值方向主要是呈现出安定性和稳妥性的普遍特性,其中公平原则就是最基本的价值方向。

关键词公平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本位作者简介:左乾顺,平坝县县委办公室,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2-02我国的民法规定基本秉持着民法公平性的原则,例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的第四条规定就明确指出了:“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

”并且在后来颁布的《担保法》和《合同法》等中,都对这项条文规定都做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而且在很多的法规中都普遍运用了公平原则。

所以,本文就重点分析了公平原则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作用,以及它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公平原则中包含的公平理念和公平运作两个方面为着重点,重点分析了两个层面的意义和内容,并且分析了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多方面的体现。

一、公平原则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两个方面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公平理念,公平理念是民法理念中的一种,这种公平理念在民法的制定和运作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第二个方面是公平运作,在民事活动运作中,公平运作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运作方式,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运作也具备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公平理念我们所提到的公平理念,主要是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价值,并且逐步的形成了一种可以评判民事利益关系准确性的方式和准则。

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如何适用

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如何适用

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如何适用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应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的规定中。

首先,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体现在合同法中。

合同法作为民法典核心部分之一,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自愿、平等、公正,各方具有平等的议价权和协商权利,避免利用不平等地位压制对方。

合同法还对合同的解释、效力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任何协议都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其次,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体现在物权法中。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等权益的保护和转让的规则。

公平原则要求对财产进行合理、合法、公正的分配和保护,保障各方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对不正当取得财产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如确权原则、善意购买原则等,以保护财产权益的公平。

此外,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还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公平原则要求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确定公正合理,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和惩罚,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平原则还体现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

在涉及外国公民、机构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平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公平原则,对外国公民、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保护,尊重其享有的权利,保障其平等地在中国法院获得司法救助和追求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公平原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各个领域的规定和规则中。

在民法典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部分中,主要是通过规定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公平原则、保护财产权益的公平原则、确认侵权责任和赔偿的公平原则等方式,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平等。

公平原则的适用,为各方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法律依据,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

论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

论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摘要】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基石,更是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公平原则不仅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还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通过研究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作用,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为未来的研究提供展望。

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平原则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法治建设迈向更加公正和健康的方向。

【关键词】公平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法治建设、法律适用、司法实践、司法公正、重要性、研究展望、结语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法治建设中,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传统上,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宪法中的平等权利、平等保护等条款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中要贯彻平等公正的原则,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的贯彻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研究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通过分析公平原则在法制建设、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揭示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本研究,旨在强调公平原则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为未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通过对公平原则的研究,加深人们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希望通过本研究对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为完善法治体系和提高司法公正水平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试析民法公平原则

试析民法公平原则

试析民法公平原则一、引言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民法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行动和决策的标准和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涉及到权益平衡、交易公正、合同公平等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本文将试析民法公平原则,重点探讨其内涵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适用情况。

二、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民法公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权益平衡:民法公平原则要求在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合理的平衡。

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在处理矛盾冲突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追求公正和平衡,防止一方利益的过度损害。

2.交易公正:民法公平原则要求在交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和交易。

这就要求交易各方应当平等自由地进行交易,并且在交易的实施过程中,不能以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3.合同公平:民法公平原则要求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公平性。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平等地位下进行,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对弱势当事人进行不正当的压榨。

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片面中断或者变更。

三、民法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的适用情况1.消费领域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遭受商家的不正当行为。

民法公平原则的适用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保护,例如,在商品质量纠纷中,法律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追究商家的责任;在消费合同中,法律应当规定明确的标准,防止商家利用合同优势对消费者造成不利。

2.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往往存在较大的力量差距。

民法公平原则的适用可以使劳动者得到更多的保护,例如,在解雇和劳动报酬等问题中,法律应当确保雇员的权益得到平衡和维护;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法律应当规定平等、自由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地位往往不平等,特别是在财产分割和离婚财产的处理方面。

民法公平原则的适用可以使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加平等的保护,例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律应当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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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直备受争议,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无可争议的。

公平原则作为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的桥梁,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集中地反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授权进行能动性司法,克服法律局限的功能,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人类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诉求和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公平的实现水平成为衡量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

因此,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在民法上对公平进行准确定位。

一、公平及公平原则的含义和探究
(一)公平。

公平是指公正,不偏不倚。

一般是指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

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

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公平也是各项竞技活动开展的基础。

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主要成员)制定,参与者遵守。

公平不仅是法律的一般价值,而且也是其他学科如经济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的范畴,并与人们渴求公平的天性相契合。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和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当遵守公平的观念和要求。

(三)公平原则体现为:民事立法以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目标;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调整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探究。

公平的观念实际上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它提倡利益的均衡,谴责偏私行为。

公平也是民法的精神之一,没有公平,民法将不成其民法。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二、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和自愿原则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四项原则。

自愿(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地位,在学界并无分歧;而等价有偿非为民法基本原则也已基本在学界取得了共识。

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关系密切。

公平原则涵盖了等价有偿原则,而等价有偿是公平的当然体现。

公平原则强调以利益的均衡为准则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等价有偿原则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提供的劳务,应以向对方给付相应的对价为代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也是相辅相成的。

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必须首先根据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主观愿望而定。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国家认为交易是无效的,如上述《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有的则仍然兼顾自主自愿原则,将那些“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如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因缺乏经
验或出于紧迫情况,所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其根据在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同时没有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可见,公平原则能够切实、真正地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自愿。

三、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
公平原则主要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都应以公平原则为指导性原则。

现代民法设立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针对市场交易中的合同关系,要求当事人兼顾双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制度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判断基准。

四、公平在民法上的应然地位
学术界有从不同侧面对民法公平所做的理解,暂被我概括为中义的民法公平观。

一种是以《民法通则》为例,认为至少可从中归纳出下列公共观念: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有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合法的代理行为受法律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或违法义务或基本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民法公平观则认为民事行为的有效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无过错责任的成立、过错责任中赔偿数额的减轻等均是公平的体现。

此民法公平观认为我国民法中公平作为基本原则的理由在于:其一,从立法上看,立法者越来越清晰地肯定了公平原则的独立性。

如果说《民法通则》第4条还过于含糊的话,那么《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就足以表明整个的立法旨趣倾向于将公平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

而在2002年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中第5条也是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是鲜明地表达了立法者欲将公平原则作为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的意图。

其二,从公平原则和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看。

公平原则尽管与其他基本原则有诸多联系,但公平原则的个性色彩同样非常浓厚。

首先,公平原则的道德色彩浓厚,它的提出实际上是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能够补救其他原则遗留下来的空缺;其次,公平原则的
法律视角在于对民事法律关系合理性的判断,其基本功能在于提倡公正,谴责偏私,而其他基本原则并不具有这样的功能。

作者:周佳媛黄雅洁陈楚楚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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