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发[2010]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1.0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号二0一0年一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以下简称医师资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联网工作,实现了对医师资格信息的实时和网络化管理。为保证医师资格信息的完整准确,规范医师资格信息的修改工作,加强医师资格信息的维护和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

二、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ca6875563.html,/rmle/content/download/shenhebiao.d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进行汇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下载网址: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ca6875563.html,/rmle/content/download/huizongbiao.doc)。因错误录(导)入需要修改资格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

需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审核表》和《汇总表》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修改其他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四、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中的身份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五、医师资格信息联网前曾经由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完成修改的医师资格信息,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医师本人按照本文规定重新办理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手续;对于通知医师本人提交申请有困难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审核表》和《汇总表》按照西医和中医分类,分别报卫生部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同时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六、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到《审核表》和《汇总表》后应当及时完成相应信息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移交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

七、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后,不予换发《医师资格证书》。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原《医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相应修改,并加盖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将一份审核后的《审核表》交申请人备查。

八、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具体条件和程序并实施,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

2009-08-12 13:3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 设备名称医疗器械批号企业名称新型中药煎药设备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医药膏剂提取包装机组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腿浴治疗器京药监械(准)字2009第2260341号北京天人信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腰椎间盘复位机吉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243号吉林省福民椎间盘脱出复位技术研究所 足疗仪吉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070号通化海恩达高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艾灸仪黑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043号齐齐哈尔市祥和中医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智能型中药 熏蒸汽自控治疗仪浙药管械(准)字2004第2260129(换证中)上海三洲巨星节能电气有限公司 数码经络导平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473号上海西贝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电脑远红外按摩理疗床沪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384号上海松奇康保健器械有限公司电脑三维多功能牵引装置苏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089号上海紫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射频肿瘤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325455号江苏天马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骨质疏松治疗康复系统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328号江苏天马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络导平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260342号南京久益电脑控制仪器有限公司 光电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50112号南京小松医疗仪器研究所多频率微波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4第3250030号(换证中)南京小松医疗仪器研究所针刺手法针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177号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特定电磁波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105号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肛肠综合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5086号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超声雾化熏洗仪浙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540001号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熏蒸床浙食药监(准)字2008第2260155号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维多功能牵引床浙食药监(准)字2005第2260425号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多能吸注套扎器鲁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060057号济南戎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振动式药物超微粉碎机济南松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智能通络治疗仪 (原名:辨证治疗仪)豫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058号郑州爱博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电脑骨伤愈合仪湘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126号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智能肛周熏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540557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结肠透析机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540305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智能汽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014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电脑骨伤治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294号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磁振热治疗仪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的明显位置公示。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7 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明确医院发展战略,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落实。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队伍建设 一、医院人员配备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

培训。 第三章专科建设 一、专科建设成效显著,亚专科设置合理,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专科医师应熟练掌握本专科常用中医诊疗技术。 四、专科中医特色突出,优势病种以中医治疗为主,充分利用中医技术方法,优势病种服务量逐年增加。 五、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六、专科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独立开展专科常见临床技术,具有专科急危重症及疑难疾病的救治能力,现代诊疗技术应与中医诊疗技术相结合。 七、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八、有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并能将成果转化应用于临床。 第四章临床科室建设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1)

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 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一)切口浅部组织感染。手术后30天以内发生的仅累及切口皮肤或者皮下组织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切口浅部组织有化脓性液体。 2. 从切口浅部组织的液体或者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3.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红、肿胀、发热、疼痛和触痛,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浅层组织。 下列情形不属于切口浅部组织感染: 1.针眼处脓点(仅限于缝线通过处的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 2.外阴切开术或包皮环切术部位或肛门周围手术部位感染。 3.感染的烧伤创面,及溶痂的Ⅱ、Ⅲ度烧伤创面。 (二)切口深部组织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深部软组织(如筋膜和肌层)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切口深部引流或穿刺出脓液,但脓液不是来自器官/腔隙部分。 2.切口深部组织自行裂开或者由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同时,患者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热,肿胀及疼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范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222.54.177.* 1楼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蒋健: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能够参加今天由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共同举办的有关医政工作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议题主要系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师资格准入管理方面、中医诊疗设备调查工作。主要是围绕这三个议题来进行发布。 蒋健:为此,今天我们请来了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我们请他们两位给大家介绍和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各位记者的问题。我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蒋健。 现在,发布会正式开始。首先,我们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介绍今天三个议题的有关内容。 许志仁: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先介绍一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情况。 许志仁: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许志仁: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一是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二是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许志仁:试点工作重点解决下面三个重要问题:一是通过试点对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进行探索。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数量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必须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饮片数量不得少于400种;必须设有独立隔开的诊室,诊室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每个诊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聘请中医从业人员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 许志仁:二是中医坐堂医诊所所提供的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只能开中药饮片,不许开成药、西药、保健品。三是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发现有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的,一经查实,将情节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情节恶劣或经警告仍未改正的,吊销其中医坐堂医诊所许可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精编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 范的通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饮片处方举例 中成药处方举例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2018.03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党组成员于文明(副局长)马建中王志勇闫树江人事动态·闫树江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不再担任·王志勇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图/简历)曾任领导吴刚李大宁局领导介绍编辑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吴刚、于文明、李大宁、马建中、王志勇。王国强,男,汉族,籍贯安徽,1955年3月出生于上海。1978年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2000年获吉林大学人口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作,1983年调到国家计生委,历任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曾在日本厚生省国立公共卫生学院留学做客座研究员,到河南省焦作市挂职担任市委副书记。2000年12月任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3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9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校校长,2002年6月起兼任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2007年1月任卫生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刚,男,汉族,1953年6月生,山西灵石人,中共党员。1976年12月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工作。1985年7月,调任到卫生部中医司,后到国家中

医管理局工作。1989年5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干部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9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动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1998年2月任司长。2002年7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于文明,男,汉族,1963年6月生,山东单县人,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1985年7月,毕业于山东中医学院中医系,随后入天津中医学院研究生部中医基础理论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88年6月,任中国中医药报社记者、编辑、部门主任。1997年12月,任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中医药科研工作。李大宁,男,汉族,1953年1月生,吉林永吉人,中共党员。1982年12月毕业于黑龙江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黑龙江省祖国医药研究所工作。1986年,任黑龙江中医研究院副院长。1987年7月,调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历任科技司交流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计划财务司副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司长等。2000年10月起,任局党组成员。2001年11月到2003年10月,被选派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挂职,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5年3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国际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 https://www.360docs.net/doc/ca6875563.html, 2010-08-02 08:39:39 卫办医政发…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减轻临床护士书写护理文书的负担,使护士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密切护患关系,提高护理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决定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表格式护理文书类别 根据两个《通知》要求,护士需要填写、书写的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手术清点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护理文书均可以采用表格式。 二、护理文书内容及要求 护理文书是病历资料的组成部分,书写内容应当与其他病历资料有机结合,相互统一,避免重复和矛盾。书写护理文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一)体温单。体温单主要用于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有关情况,内 容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科别、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住院天数、手术后天数、脉搏、体温、呼吸、血压、出

入量、大便次数、体重、身高、页码等。 (二)长期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开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护士签名、页码。其中,由医师填写开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护士每天执行长期医嘱的给药单、输液单、治疗单等,由执行护士签名,不归入病历。 (三)临时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和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护士签名、执行时间、页码。其中,由医师填写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由执行临时医嘱的护士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名。 (四)手术清点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输血情况、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辅料数量的清点核对、手术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签名等。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由手术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签名。 (五)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病重(病危)患者的护理记录适用于所有病重、病危患者,以及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监护的患者。护理记录以护理记录单的形式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科别、姓名、年龄、性别、床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入院日期、诊断、记录日期和时间,根据专科特点需要观察、监测的项目以及采取的治疗和护理措施、护士签名、页码等。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设计并书写,以简化、实用为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2010-12-30 14:1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布日期:2010-12-30 执行日期:2010-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养目标 以全科医学理论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科医生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培养学员热爱、忠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精神,建立连续性医疗保健意识,掌握全科医疗的工作方式,全面提高城乡基层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达到全科医生岗位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正在从事医疗工作、尚未达到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要求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培训时间:不少于 12个月。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160学时),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全部培训内容在1-2年内完成。 培训方式:采取按需分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采用集中、分段或远程式理论培训、科室轮转、基层实践等形式。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理论培训 理论培训分为全科医学及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理论、医患关系与人际沟通、社区康复、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体质辨识标准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出台 2009年4月9日,《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指导和规范中医体质研究及应用的文件,旨在为体质辨识及与中医体质相关疾病的防治、养生保健、健康管理提供依据,使体质分类科学化、规范化. 《中医体质分类及判定》标准制订工作2006年6月正式启动,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中华中医药学会体质分会编制完成。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中医体质9种基本分类和特征、中医体质分类的判定、附录(中医体质分类和判定表)5个部分。中医体质学者根据人体形态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特点及反应状态,对人体体质进行了分类,制订出中医体质量表及《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该标准应用了中医体质学、遗传学、流行病学、心理测量学、数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经中医体质专家、临床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多次讨论论证而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21948例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可行性. 该标准将体质分为平和质、气虚质、阳虚质、阴虚质、痰湿质、湿热质、血瘀质、气郁质、特禀质九个类型,应用了流行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遗传学、数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经中医临床专家、流行病学专家、体质专家多次论证而建立的体质辨识的标准化工具,并在国家973计划“基于因人制宜思想的中医体质理论基础研究”课题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通过21948例流行病学调查,该标准具有指导性、普遍性及可参照性,适用于从事中医体质研究的中医临床医生、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并可作为临床实践、判定规范及质量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标准曾在多家“治未病”中心及中医药科研单位以及26个省、市、自治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试用。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 平和质 (A型) 总体特征:阴阳气血调和,以体态适中、面色红润、精力充沛等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体形匀称健壮。 常见表现:面色、肤色润泽,头发稠密有光泽,目光有神,鼻色明润,嗅觉通利,唇色红润,不易疲劳,精力充沛,耐受寒热,睡眠良好,胃纳佳,二便正常,舌色淡红,苔薄白,脉和缓有力。 心理特征:性格随和开朗。 发病倾向:平素患病较少。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较强。 气虚质 (B型) 总体特征:元气不足,以疲乏、气短、自汗等气虚表现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肌肉松软不实。 常见表现:平素语音低弱,气短懒言,容易疲乏,精神不振,易出汗,舌淡红,舌边有齿痕,脉弱。 心理特征:性格内向,不喜冒险。 发病倾向:易患感冒、内脏下垂等病;病后康复缓慢。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不耐受风、寒、暑、湿邪。 阳虚质 (C型) 总体特征:阳气不足,以畏寒怕冷、手足不温等虚寒表现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肌肉松软不实。 常见表现:平素畏冷,手足不温,喜热饮食,精神不振,舌淡胖嫩,脉沉迟。 心理特征:性格多沉静、内向。 发病倾向:易患痰饮、肿胀、泄泻等病;感邪易从寒化。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耐夏不耐冬;易感风、寒、湿邪。 阴虚质 (D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 通知(2010修订)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0.12.06 【实施日期】2010.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臵,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臵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臵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臵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60321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实施日期】201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

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并在年末遴选一批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积极开展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组织人员研究制订《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于近期印发,请各地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指南》的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应对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 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

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精神,现就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

求。 二、主要内容 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机构的设置规划与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宜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国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