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完善量刑建议说理机制
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

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推进,实践中对初始认定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的要求愈来愈高,加之检察机关原先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由监察机关“继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否的认定工作转移至监察机关。
现阶段全国各地监察机关陆续开始办理职务犯罪,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对该条款的适用需要考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主动认罪认罚”与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二是如何理解“积极退赃”和“减少损失”之间的关系。
一、如何理解"主动认罪认罚”与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形之间的关系该问题的实质在于,主动认罪认罚是四种情形的概括和统称,四种情况是主动认罪认罚的具化说明,即只要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主动认罪认罚,还是被调查人只有在具备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的基础上,并符合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认罪认罚。
我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理由在于:一方面,认罪认罚中所认的罪罚本质决定了后一种观点的合理性。
所谓认罪认罚,是指被调查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有权机关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背负相应惩罚的行为。
换言之,认罪认罚概念形成的基础在于,认罪和认罚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必须是向有权机关承认以及承认的是自己所犯的罪行。
回归第31条,就所列的情况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部分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3篇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3篇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2015年1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高检院、省市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最高检、省、市检察院的活动方案,结合我分管的实际工作,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这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重点围绕我分管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突出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对案件存在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压制和妨害诉讼参与人正当权利行使。
3.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4.对告状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5、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不到位,图简单,怕麻烦;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6、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处理案件。
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丢失卷宗材料和证据。
7、出席法庭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法庭用语不规范,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派不具有检察员或者代理检察员身份的人员出庭,没有受检察长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门不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或不经检察长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滥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不规范、不严谨,一些通过口头或其他书面方式即可纠正的错误,不适当使用检察建议,一份检察建议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超期办案。
以案促改的心得体会汇总(四篇)

以案促改的心得体会汇总一、案例介绍案例名称:公司内部贪腐案件调查处理案例背景:某公司内部发生了一起贪腐案件,涉及多名高级管理人员,涉案金额巨大。
公司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查清案情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案例目标:通过此案例,推动公司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案例分析1. 调查过程中的问题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1)证据的收集不全面:由于时间紧迫,调查组没有对所有涉案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导致一些重要证据被遗漏。
(2)团队沟通不顺畅:由于调查组成员之间的沟通不够畅通,导致一些信息没有及时传递,影响了工作进度。
(3)处理措施不公正:在最后的处理阶段,由于一些人员的人脉关系较强,导致处理措施不够公正,一些重要贪腐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
2. 可能的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措施,包括:(1)调查过程中的完善:应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对全体涉案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团队建设和沟通:加强团队内部的沟通和合作,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
(3)处理措施的公正性:建立公正的处理机制,制定明确的惩处标准,确保每个涉案人员都能按照法律法规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案例启示与体会1.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这起贪腐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包括制度缺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案例对于公司来说是一次机遇,通过透彻调查和处理,可以借鉴和吸取教训,建立更加健全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以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2. 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贪腐案件的发生往往与个人道德品质和风险意识的缺乏有关。
因此,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引导员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
3. 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建设积极向上、健康有序的企业文化,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申诉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公诉部门负责人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进行,审判长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环节要严格规范司法,强化诉讼监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法庭通过公正的程序接受法庭审判,事与愿违实现司法公正。
一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理念。
长期以来,缺少司法活动中存在对庭审活动重视不够的现象,重视查明犯罪、轻视向法庭证明犯罪,证据收集是否不合法在庭审中有时难以查明,证人出庭率低,证据展示出不够全面。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方法论,就是提请要根据法庭审判要求申诉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控管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始终如一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平正义、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要健全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
关注程序的合法性,从证据来源、取证主体、程序、方式等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证据审查。
进一步规范、完善命案等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捕捉到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提高发现、收集、浮动客观证据的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
大力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科研工作,规范审查起诉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发布新闻机制审查机制、排除决定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有效途径取证的源头预防。
三要通过规范的庭审暴力行为提升公诉司法公信力。
规范开展庭审前的审查起诉工作,加强庭前准备;增强庭审示证、质证能力,推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大力加强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在法庭上充分刻划和质证,有效保证审判结果罪刑相适应。
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积极作用,让公诉行为更加具有独立性。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确立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败首要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暴露了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十分关注。
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农村人大代表建议意见

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农村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农村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篇1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是最直接的,也是最容易接受的。
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家长的观念、行为、习惯的养成、家庭教育的效*都会随之而影响。
在这里就不一一道来了。
下面我们来学习《家长意见和建议简短20字》。
作为家长的我,在学校里也经常听家长说到学校里的一些问题:如果孩子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家长会批评我们,家长会打电话来询问孩子,我们也不会去找家长,甚至家长会也不能按时完成,有时候我们不能及时地给家长发短信,家长会的时候,我们也不能主动问孩子作业完成了没有,我们的孩子还小,还很调皮,家长们也很不理解。
所以,家长们要多和我们谈话。
了解孩子的一些情况,以便及时的了解孩子的动向,我们要多给孩子讲道理,多给孩子说一讲道理。
家长们也会认为我们这样做是理解错了,所以,我们要多鼓励孩子,给予孩子自信,让他勇敢地去面对学习,勇敢地面对学习,勇敢地去接受挑战,让孩子在学校学有所成。
我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协力,一定会有进步的。
家长的观念、行为、习惯是很重要的。
我们要让自己的孩子成为优秀的、有能力的人,这是我们的职责。
这学期,学校进行了一个家长会,让家长们谈一谈孩子学习的心得。
家长会上,我们一致决定,每位家长发一封信。
一封信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农村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篇2今天区政府在这里召开会议,集中交办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充分说明区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相信在区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今年人大代表的建议办理工作一定会取得好的成效。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今年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相关情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本次人代会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在年初召开的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各位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履职,围绕几个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审议,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会上,共收到代表对我区“一府两院”和区人大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51件,经过整理确定办理123件,合并21件,参阅7件。
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1我们全面勾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更是为我们今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新高度。
做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带头依法行政,争做懂法、畏法、守法的先行者,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国家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不懂法就不知畏法,不畏法就不会依法。
当前之所以会有很多乱为、扰法、违法事件发生,就是我们个别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目中无法。
有人信奉“权大于法”的信条,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有人持有“法有例外”的观念,认为自己是党员干部,身份特殊,在法律面前可以享有特权;有人心怀“法不责众”的侥幸,看着别人触摸法律的红线,也心安理得“随大流”。
殊不知,正是因为少数领导干部将党纪法律作为束之高阁的摆设,当作为了个人私利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透支了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作了最坏的示范。
作为基层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树立法治理念,一定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学法、知法、尊法、守法,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畏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畏法,对我们党员干部来说,就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另一种表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无授权不可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的行为及出台的规定,不少都是“法无授权”而为之,甚至没有对其“合法性”进行调研论证。
虽然政府初衷良好、目的正确,但出台的规定于法无据,即合理不合法,容易造成群众的不理解,或给个别别有用心之人制造混乱以借口,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法院领导班子工作总结6篇

法院领导班子工作总结6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我院领导班子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院领导班子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回顾(一)政治建设方面我院领导班子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班子成员中,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同时,积极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业务工作方面1. 审判执行工作:我院领导班子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中心,加强审判管理,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推行繁简分流、简易程序等措施,实现了案件的快审快结。
同时,加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和说服力。
2. 队伍建设工作:我院领导班子注重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同时,加强了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
3. 改革创新工作:我院领导班子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探索建立了符合本院实际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通过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律师调解制度等措施,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廉政建设方面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在班子成员中,注重加强廉政教育学习交流心得体会撰写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力度和频次;同时要求广大干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决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我院队伍整体形象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和巩固。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虽然我院领导班子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系统;二是审判执行工作仍需进一步优化流程和提高效率;三是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培训和锻炼;四是改革创新工作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实践;五是廉政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教育和监督。
工作心得: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工作心得: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一、社区矫正的定义(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是社会学基础概念,作为舶来品,该概念在F·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中初次使用,其中F·滕尼斯将其定义为:“社区是基于情感、心理倾向建立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的定义一般可以归结为以功用定义和以地域定义为主,以功用定义是将社区视为由拥有共同目标和利益关系的群体构成的社会团体。
以地域来定义,社区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内生活的有组织的群体。
矫正是西方行刑系统的基本用语,从词源上讲是犯人重新获得在监禁期间失去的技能、装备或能力。
其在汉语中广泛的运用到医学领域,作为司法术语出现是源于西方国家,在我国刑法中与矫正相近似的词语是改造。
社区矫正或称社区矫治,是同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处刑形式。
其主张将罪犯融入日常情境以及社会生活,使批量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不需要在“高墙”内接受改造,通过社区资源进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社会的大环境中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以及恶性的行为,帮助他们顺遂的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综合国内外情形,社区矫正有如下的特征:1.刑事制裁性在中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方式,然而刑事制裁性又是刑罚的首要特征。
被判刑的罪犯需被执行机关监督、管理以及教育改造等,公民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必然受到制约,这表现出了该制度制裁、刑罚的特点。
虽然社区矫正表面看似是通过教育、改造和治疗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且实质则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否则将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非监禁性将社区矫正与传统监禁刑区别的最根底最显著的特征为非监禁性。
将管制、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等刑罚地点设置在社区之中而不是监狱,虽然也会限制罪犯人身的自由,但他们在允许的范围内过着相对自由的生活,让他们可以在寻常的社会环境中有效的改过自新,极大的保障了他们行动的自由,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3.专业性和公众性首先,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特别是在心理上对其进行矫正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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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完善量刑建议说理机制基于对民主政治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的广泛认同,说理制度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要求国家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权利的公共决定时必须给出明确、充分、适当的理由。
在君主专制的年代,法律并不承认个人有其独立的权益,国家如何行使权力不必向个人展示理由。
而随着近代民主运动的不断高涨,“知情权”(right to know)成为广大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国家有义务就权力的行使给出理由。
在美国著名法学家戈尔丁提出的“程序公正”的九项标准中,“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赫然在列,而且被戈氏认为是程序公正最为重要的三项标准之一。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司法理念的更新,检务公开制度的健全,诉讼程序中的释明说理日益受到重视,不但理论研究成果初具规模,而且不捕说理、不诉说理等检察环节的说理实践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然而,一直以来,量刑建议的说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事实上,较之其他程序尚可通过法律文书了解个中因由而言,量刑建议如果不进行说理,就只是一个纯粹的数字,除了提出建议的检察官本人,无人可透析其中“奥妙”,同时量刑建议的制度价值也会随之丧失殆尽。
因此,有必要对量刑建议说理机制进行专门研究,以期对开展实践有所裨益。
一、量刑建议说理机制概述量刑建议说理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支持公诉的过程中,针对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通过语言、文字等表达形式,对量刑建议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论证的活动,也就是量刑建议证成并展示的过程。
量刑建议的理由和根据具有静态与动态两层次的含义。
静态意义上的理由和根据是指,案件事实、法律根据以及二者间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动态意义上的理由和根据是指,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而这种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是在包含一系列事实与法律的争点,并在一系列“为什么”的追问下,不断寻求更进一步的理由,直至做出选择和判断的过程。
在性质上,量刑建议说理是量刑建议的应有之义,其和“建议结论”共同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量刑建议,是量刑建议概念的基本构成要件。
同时,量刑建议说理也是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工作的必然组成部分,是说理的重要环节和标的之一。
二、量刑建议说理的制度价值在量刑建议制度价值得到普遍认知和肯定的情况下,作为量刑建议制度构成要件之一的“量刑建议说理”却往往受到忽视。
实质上,仅包含最终结论的量刑建议,在期望价值体现上的作用微乎其微,真正决定量刑建议价值功能的源头和内核在于“建议说理”,量刑建议的外在表现性皆发轫于说理所具有的内在品质。
(一)量刑建议只有说理才能促进量刑的公正与衡平量刑建议促进判决公正与衡平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官提供量刑参考,二是对比量刑建议对法官判决进行监督。
此两方面作用的发挥,均要求检察官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
就提供参考方面而言,由量刑建议“建议”性质所决定,其是否被采纳,采纳程度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接受程度,而法官只有在看到检察机关的根据和理由,相信其为正确的时候,才能发自内心地接受。
就监督方面而言,如果法官判决与量刑建议存在出入,法官应就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做出说明,检察机关应就这种理由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监督。
而法官说理的内容应当是针对检察官关于量刑的全部具体意见,而不是对量刑建议结论的简单否定。
譬如,如果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系基于认定被告人存在立功情节,那么法官就应当就为何不认定被告人立功予以说明。
由此可见,检察官对于量刑建议的说理,是法官进行说理的必然逻辑前提。
(二)量刑建议只有说理才能体现对被追诉人的心理引导功能在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价值评价时,一个突出的亮点在于其被追诉人的心理引导功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获得检察官的肯定并在量刑建议中体现出来,嫌疑人、被告人会基于这种来自国家的肯定和宽宥,对司法程序及司法机关产生信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重新认识,进而促进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这种心理引导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下:第一,被追诉人对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存在认同;第二,被追诉人知悉自己被检察官做出具体量刑判断的原因。
譬如说,检察官基于某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而对其建议较轻的刑罚,被告人对于这种刑罚程度表示认同,并知道是因为自己的悔罪表现“换取”了较轻的刑罚建议,那么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很显然能够期待其继续保持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这两个前提的实现,依赖于检察官就量刑建议向被追诉人进行充分说明,使其理解到量刑建议是对自己的公正评价,并充分考虑了自己存在的从宽情节。
(三)量刑建议只有说理才能促进量刑辩论实质化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是促使法官量刑透明、公正的有效手段。
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应当允许辩方针对此提出辩护意见。
然而,如果量刑建议没有说理,那么对辩护权的保护就成为一句空话。
原因在于,检察官没有把争点暴露于法庭和辩方面前,辩方根本没有驳斥的对象,更不用说对量刑建议不合理之处的指摘和防御。
由此便可以解释,缘何在检察官关于被告人量刑方面的意见已经进入刑种和刑期均明确的实质化阶段时,辩方还只停留在请求从轻、减轻或缓刑等概括性意见上。
另一方面,检察官在量刑建议后不说理对于自己在辩论环节取得效果也是不利的,因为一个显而易的结果是:无论检察官所发表的建议实际上有多么符合辩方的心意,甚至给辩方带来惊喜,只要没有说明其中的理由,辩方都仍然会一脸忧虑地提出“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的意见,除非十分充分的理由使他们无从发表这种意见。
(四)量刑建议说理是促进量刑建议理性化的必要措施美国最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巴拉克(A. Barak)法官曾经说过,任何有过写作经验的人都知道这一点:一个人头脑中的想法是一回事,而要把它写下来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许多想法都是要对它作出说明时才功亏一篑的,因为它所借助的仅仅是被证明无法找到基础的外部因素。
要求提出理由的义务正是那些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人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之一。
作为自然人,检察官在形成量刑建议的思维过程中,难免出现受经验、感觉等瞬间因素影响甚至因为漫不经心的而未经缜密思考就草率得出结论的情形。
而一旦量刑建议说理的要求被确定,这种情形就会大大减少。
因为,检察官必须保证在全面掌握案件各方面的基础上,能将自己头脑中的想法形成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清晰的法律语言,而往往在这个过程中,原先错误的、无法说通的想法就自觉被修正了。
因此,量刑建议说理是检察官自我控制、自我纠错的最佳手段,毕竟“做得好,才能说得出”。
(五)量刑建议说理可以使检察官裁量权受到来自公众监督的制约我国刑法法定刑幅度过宽的特点,决定了在刑罚幅度内自由裁量成为量刑过程的必须。
而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监督并非仅仅针对法官,对于具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官来说,同样适用。
公开是一切社会规范运作的普遍法则,也是世界各国司法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
量刑建议的合法性与科学性要具备可供检讨的容许性,也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接受复验。
只有通过公开说理,向公众传递量刑建议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信息,才能防止检察官裁量权的恣意和任性,避免量刑建议成为掩盖无知、草率、专断、枉法和腐败的载体。
(六)量刑建议说理能够促使化解矛盾、维护和谐与审前阶段不同,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矛盾化解的首要基础是对于裁判,尤其是判处刑罚的一致认同。
对被害人来说,如果被告人得不到“罪有应得”的处罚,即使充分地赔偿也无法满足其情感需要;而对被告人来说,不适当的刑罚只能让其对司法机关和被害人一并产生更强烈的怨恨。
在量刑上扮演“关键角色”的检察机关显然在化解矛盾方面也应承担起义务,方法就是通过说明量刑建议所依据的事理、法理、情理,展示出量刑建议符合社会普遍的正义情感,充分、平等地考虑了当事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以争取当事双方在被告人量刑方面消除分歧,取得共识,为矛盾的根本解决提供基础。
三、量刑建议说理的现状考察及分析总体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建议说理开展程度相当有限。
从内容上看,极少发现有充分(包括质与量上的充分)说理的实例,一般表现为“完全不说理”或“不完全说理”;从结构上看,说理论述结构的不尽合理,影响了量刑建议效果的实现。
(一)量刑建议说理内容缺陷1.仅有建议结论,完全不说明根据和理由。
完全的不说理包括“形式上的完全不说理”和“实质上的完全不说理”。
所谓“形式上的完全不说理”,是指仅提出量刑建议结论,对于理由和根据则只字不提;所谓“实质上的完全不说理”,即指一句话说理,无论案件的主客观交织多么复杂多样,一律套用一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以被告人“无视国法”、“民愤极大”等高度概括性、模糊性用词代替说理,实际上并没有交代具体量刑的理由和根据,无法起到任何说明作用,与形式上的完全不说理毫无二致。
2.仅提出认定的量刑情节,却不说明据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大量实证表明,量刑建议与法官判决或辩护意见存在出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量刑情节认定上存在分歧。
譬如检察官将某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并基于此提出了较基准刑期减轻的建议,而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不分主从。
这就要求检察官在认定量刑情节时,应当提供据以认定该情节的事实和证据。
譬如,对于从犯的认定,应当说明采信了那些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什么行为,体现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讳莫如深,只能使认定的量刑情节成为无本之木,暴露结论的武断性。
3.仅提出法定量刑情节,较少分析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酌定量刑情节。
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外,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大量酌定量刑情节在对被告人刑罚的权衡上也起到重要作用。
如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一般时间,还是在节庆期间;犯罪的地点,是在自己家中还是在灾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如诈骗案件中是利用了被害人贪图小利的心理还是欺骗了善良帮助人的同情心理。
实践中,检察官一般只罗列法定量刑情节,忽视发现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酌定情节,极少在说理中分析由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动机等情节反映出来的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社会危害性问题。
4.仅援引量刑情节法律条款,不结合个案具体分析适用问题。
对于认定的量刑情节,仅原文引用法律条款,没有把特定情节置于特定犯罪事实中评价其对刑罚是否产生影响及影响力程度,尤其是对于授权型规则和多功能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缺乏评价。
譬如认定自首情节,仅表述“被告人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至于具体到本案中,对被告人确实从宽处罚,还是“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是罪行重大,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如果从宽处罚,究竟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均没有结合案情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