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层共青团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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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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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拟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能够正确行使职责,接受学院管理和广大学生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在思想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向党组织靠扰,自觉遵守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干部素质。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第四条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经笔试、面试、推荐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

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产生。

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2、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3、勤奋学习,有较强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良好,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4、工作踏实,富有工作热情,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各项工作;5、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6、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7、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能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学院和同学服务的集体;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再担任学生干部,应自动辞职: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2、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3、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或者搞不团结,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4、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者;5、其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高校学生干部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各团支部、班委会委员;学院个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贯彻、落实、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事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楷模。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一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团委设办公室秘书部、团委组织部、团委宣传部。

学生会设管理部、宣传部、学习部、体育部、社团部、社会实践部、艺术团、礼仪部、广播站。

(注:设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名)第七条各总支、学生分会设宣传部、组织部、管理部、学习部、体育部。

(注:设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各1名;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1名;各部部长、副部长各1名、干事若干名)。

第八条各团总支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各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各1名;心理健康联络员2名(男、女各1名)。

第二章聘任制度第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

再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名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条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生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6.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7.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8.有创新精神,能与时具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中青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1〕7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已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2021年11月26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21年11月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1月26日共青团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团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团内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干部教育培训是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广大团干部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治标准。

聚焦政治忠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学理论、强信念,讲政治、严自律,促改革、抓落实,改作风、守规矩”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突出政治锻造、加强政治历练、严肃政治纪律,始终坚持“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

某某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督促。

第三条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团委学生会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条团委学生会是联系学校管理和学生的一个桥梁,是培养学生骨干,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阵地。

第五条我院团委学生会以“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为宗旨,以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为目标,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三章团委学生会干部行为准则第六条思想进步,有崇高理想信念,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积极学习党的知识,了解最新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有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第七条努力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现象,开拓创新,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

第八条生活作风良好,无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作风,不进入异性学生宿舍,团干应佩戴好团徽,在公共场合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不穿拖鞋,谈吐举止文明。

第九条严于律己,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确评判是非,敢于揭露、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有良好群众基础,团结同学,开朗大度,有集体荣誉感。

第十二条学会自我批评,自我总结,敢于承认错误,并勇于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遵守道德,不做有损个人和集体形象的事情。

第四章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原则第十四条乐于奉献,工作热情,不迟到,不缺勤。

第十五条有责任心,处事认真,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第十六条积极反应学生意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对组织有意见及时提出,自觉维护组织利益。

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组织包括团总支学生会、系部管辖的社团等。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是学生组织中的各类学生干部。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院系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二)向院系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和意见,并获得答复;(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第二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与系部的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学院、系部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院、系部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09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2021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高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团学干部管理条例

团学干部管理条例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学干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团学干部的管理,提高团学干部的自我管理及教育能力,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增强我院团学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我院团学干部的良好形象,我院部特制定以下评估制度:
1.在本学期内,每位院干平均有分100分,此制度也是为了更加规范院干管理制度,加强院干队伍而制定的,最后年终作评比,看谁的等级分最高,以方便每学期评“优秀部长”与“优秀成员”。

2.各团学干部凡升旗,早操表现好的加5分,缺勤每次扣5分。

3.一学期中无故旷课记录的加10分,旷课每次扣5分,迟到每次扣2分,晚归每次扣3分,不假外宿每次扣10分,考试舞弊每次扣10—20分。

4.团学干部必须保证各科成绩合格,成绩在班上前三名者加3、2、1分,如有一门或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或重修的每次扣20分。

5.团学干部必须带头搞好寝室文化建设和卫生建设。

凡院部检查中,获优的加3分,获差的寝室负责干部每人次扣3分,违纪的每人次扣2分;凡院自律会检查中,获优的加5分,获差的寝室负责干部每人次扣5分,违纪每人次扣3分。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分会
2016年10月26日。

团干部管理制度范文

团干部管理制度范文

团干部管理制度范文团干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团干部队伍的管理,激励团干部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团干部履职能力,进一步推动团员发展和团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团全部团干部,并适用于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各级团干部。

第三条团干部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政策,发挥党的青年团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履行团干部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团干部管理制度应努力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科学合理、公正公平地评价团干部的工作成绩和能力表现。

第二章责任和权限第五条团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团委。

团委应当对团干部的选拔、使用、培养、考核和奖惩工作负有责任。

第六条团委对团干部行使以下管理权限:(一)组织、指导、督促团干部履行职责。

(二)对团干部进行考核评价,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三)制定团干部职务任免、晋升、调整和免职的标准和程序。

(四)处理团干部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团干部对团员行使以下管理权限:(一)组织、指导、督促团员的工作。

(二)协助团委进行团员的考核。

(三)发现和引导团员的潜力。

(四)处理团员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选拔、培养和奖惩第八条团委应当根据团干部职务的需要,制定团委团干部的选拔、考核、培养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团委具有团干部的职务任免权。

团干部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兼顾能力和政治素质。

第十条团委应当对团干部进行正式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组织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培养等。

第十一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团干部,应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方式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团委规定,工作表现较差的团干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降职、免职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工作执行和考核第十三条团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团委决定和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团干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团干部报告工作情况,并协助上级团干部实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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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层共青团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职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共青团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团章》和《高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对团干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基层共青团干部是指由校团委任命的团委各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以及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专职秘书长。

第三条团干部管理要坚持按团内民主程序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并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不断为学校培养、储备和输送后备管理干部。

第二章基层共青团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第四条基层共青团干部是基层团的建设的组织者、领导者,团干部的选拔应结合各团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

第五条基层团干部一般应从从事学生工作的优秀辅导员中选拔,也可从曾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中选拔。

第六条担任基层共青团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热爱共青团事业,热爱教育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有崇高的理想与信念;
(三)有胜任基层共青团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了解高校共青团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
(四)作风扎实,朝气蓬勃而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又勇于创新,能干事,肯干事,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五)服从组织,甘于奉献,公道正派,团结同志,热情诚恳,谦虚谨慎,能自觉接受团员青年的监督。

第七条基层共青团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
(三)参加团委组织的团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基层团委书记的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并有一年以上团的工作经历。

第八条基层专职团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
(二)因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一年以上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要求辞职经批准的;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九条基层共青团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基层团组织根据本单位共青团工作的需要,向校团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任免干部的建议;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研究确定具体人选,并向校团委提出书面意见;
(三)由校团委组织考察,并提交团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发文任免;
(四)校团委各部门干部由校团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任免意见,并与机关党委协商后,正式发文任免;
(五)基层团干部任免情况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层共青团干部职务级别的晋升
第十条推荐申报正科级或副科级团干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本《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本人所在团组织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三)申报副科级团干需要参加工作满两年,并从事共青团工作满一年;正科级团干需要参加工作满四年,并从事共青团工作满两年。

第十一条团干部的职级晋升,一般应逐级晋升,德才表现特别突出,工作成绩尤其显著的,可提前申报晋升。

第十二条在共青团之外的岗位上已经晋升副科的,可依据第十条之规定申报正科。

第十三条基层共青团干部职务晋升应严格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校团委提出团干部职务晋升的建议意见;
(二)校团委对拟晋升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填写《共青团高校委员会干部考察定级呈报表》;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依照《高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校党委组织部进行申报;
(四)党委组织部批复后,由校团委发文正式任用;
(五)校团委各部门的干部职务晋升由团委提出并会同机关党委考核申报。

第四章基层团组织干部配备和任期
第十五条各基层团组织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配备专职共青团干部。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
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团的工作实际,学生总人数(全日制,含研究生,下同)在700人以下的学院,一般为1人;学生总人数在700人至1500人的,一般为2人;学生总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一般为2至3人;机关团总支等教工团组织为1至2人。

第十六条专职共青团干部的任期为3至5年。

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连任。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基层团干部的选拔任用或晋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团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团干部任免;
(二)不得超职数配备团干部或违反规定申报晋级;
(三)不得在团干部的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或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四)不得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团干部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过程中各用人单位和校团委应自觉接受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校团委对专职共青团干部的考核与共青团工作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干部任免、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高校团委。

第二十一条团委此前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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