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XX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XX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XX国XX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

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轮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避免横越大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米、逆流时在3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轮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协调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XX弯道水域(日晖港至XX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条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米X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

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米;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米;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米。

第二十六条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米;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XX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米;

(三)船舶航经XX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米;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米。

第二十七条拖轮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拖轮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米,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米;航经其它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32米。

(二)小型拖轮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米。

除应急救助外,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XX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拖轮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

(五)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六)日晖港至B83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七)轮渡临浦线至121号灯浮之间水域;

(八)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九)奉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内水域。

第三十条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一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章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二条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不准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

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船舶靠泊作业期间,其吊杆及其他装卸机具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并靠宽度靠泊码头、系船浮筒(见附件4),严禁超宽靠泊。

系泊在系船浮筒的大型船舶,系带在系船浮筒上的前后缆绳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第三十五条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设计能力进行靠泊。

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事先组织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制订相应安全措施,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当事先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安全作业区,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在任何情况下,锚泊船应当确保不超出锚地X围(见附件5)。

船舶应当选择适当的锚位,在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与其他锚泊船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任何船舶不应在不适宜锚泊的水域锚泊。

第三十九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设有水线标志的上下游各100米X围内水域抛锚,并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十条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船舶报告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游上海黄浦江作文600字

游上海黄浦江作文600字 去年的暑假爸爸妈妈带我到上海游玩。夜幕降临时我们来到了秦皇岛路码头乘坐游轮,这是我第一次乘坐大型游轮,我十分雀跃,内心充满了期待。 “翡翠公主”号是一艘绚丽壮观的游轮,一共有三层,真是亮眼啊!我们登上船,站在船头。风飒飒地吹着,江上不时泛起波纹,空气中弥漫着丝丝清凉,迎着风的我心情都变得格外舒畅。突然小雨滴滴滴答答地翩然而至,他们有的摇动着自己隐形的身姿,跳起轻盈的舞蹈。有的调皮地敲打在船体上,奏着欢快的鼓乐。船驶过的江面溅起一片片浪花,浪花激起的白色沫沫,在霓虹灯的照耀下璀璨如珍珠,如宝石,如星星。渐渐地浪花越来越浅,越来越浅……最后跟浅黄的江水融为一体。 随着游轮的行驶,夜色越来越暗,黄浦江两岸的高楼大厦都亮起了灿烂的灯光,犹如披着五彩缤纷的外套。跳动的霓虹灯闪烁变幻,就像是五颜六色的烟火溅落人间,太好看了!最耀眼还要数东方明珠电视塔了。灯光似星星忽闪忽闪,五光十色。在一片如墨的天幕的映衬下显得分外夺目。你瞧,一会儿像缤纷的喷泉涌出,一会儿又像一朵朵玫瑰花竞相开放……这时的黄浦江,就像一条镶满了星星的银河,让上海显得更加美丽耀目。我低下头,城市的点点灯火洒落在我身上,就像一只只调皮的萤火虫在我裙边跳动着、欢悦着,我的心也随之飞扬起来。 我静静地欣赏远处的美景,慢慢地游轮到了岸边,我依依不舍地走下了游轮,忍不住回头望,真想把这美景永远留在眼里。 【作文评语】每个人眼中的夜景都是不同的,有静谧的、繁华的……小作者夜游黄浦江从江水、灯光进行细致描写,运用生动的修辞手法,将上海的热闹繁华的画面跃然纸上,细腻的观察和想象力是本文的亮点,这样的美景我们也不禁想要有机会去欣赏一番呢。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

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识别企业在乳胶基质和现场混装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确认风险等级,以便于确定防治对策,作为制定安全标准化目标的基础与依据,并进行有效控制。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评价组织及职责 (1)本企业成立风险评价小组 组长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安全生产部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 (2)职责 组长:直接负责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审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风险评价工作。负责风险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评价定期评审; 成员:对各单位上报的《LEC评价法》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确定企业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风险并编制《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和重大隐患项目治理方案;负责相关方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2风险管理

(1)危害识别 1)在进行危害识别时,应充分考虑: ①火灾和爆炸;一切可能造成时间或事故的活动或行为 ②冲击与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 ③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电磁辐射); ④暴露于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环境; ⑤人机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环境条件或位置的舒适度、重复性工作、照明不足等); ⑥设备的腐蚀、焊接缺陷等; ⑦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⑧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包括水、气、声、渣、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或处置以及能源、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 2)同时还应考虑: ①人员、原材料、机械设备与作业环境; ②直接与间接危险; ③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及紧急状态; ④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及将来。 (2)人的不安全行为: 违反安全规则或安全常识,使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类别: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上海市黄浦江附近港口分析要点

论文 题目:上海市黄浦江附近港口分析 姓名: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学号: 指导教师: 日期:

摘要:航运对推动上海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随着上海工业的搬迁和世博会的建设,黄浦江上的港口也进行了部分的搬迁,来适应上海快速的社会发展。 关键词:黄浦江港口工业生态 引言:上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航运对上海城市的形成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没有航运就没有上海。和上海航运血脉相关的黄浦江是上海的母亲河,对推动上海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黄浦江船舶、码头等企业欣欣向荣,其快速发展对上海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起飞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适应“九五”计划了,上海的工业发展也随之做了一定的搬迁,形成中心城区与郊区有机联系的五个圈层。而且随着世博会的胜利开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一部分码头也向着长江口迁移,为黄浦江江水减少污染,还上海一个干净的母亲河。 一、全国沿海港口布局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特 点、区域内港口现状及港口间运输关系 和主要货类运输的经济合理性,将全国 沿海港口划分为环渤海、长江三角洲、 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 港口群体,强化群体内综合性、大型港 口的主体作用,形成煤炭、石油、铁矿 石、集装箱、粮食、商品汽车、陆岛滚 装和旅客运输等8个运输系统的布局。 1.1 环渤海地区港口群体 环渤海地区港口群体由辽宁、津冀 和山东沿海港口群组成,服务于我国北 方沿海和内陆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1.2 东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体 东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以厦门、福州 港为主,包括泉州、莆田、漳州等港口 组成,服务于福建省和江西等内陆省份 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台“三通”的需要。 1.3 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体 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由粤东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组成。该地区港口群依托香港经济、贸易、金融、信息和国际航运中心的优势,在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同时,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港为主,相应发展汕尾、惠州、虎门、茂名、阳江等港口,服务于华南、西南部分地区,加强广东省和内陆地区与港澳地区的交流。 1.4 西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体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 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九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检丈合格;

(二)持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 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四)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五)无夜航设施夜航; (六)酒后驾驶;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第十一条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站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管道路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如电力、道路等)。 (四)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第六条承担安全预评价的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并获得XX油田市场准入资质。 第七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第八条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依照规定或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确认是否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对于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出具书面委托,并就完成期限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接到书面委托后,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预评价单位,下达书面委托,将评价的技术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规定清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油田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应配合评价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编制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步评审,并按规定申报。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 (二)负责自用船舶的登记及总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负责标识船名船号和载重线。 (三)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签注及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行业健康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形成了《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xx年7月9日前反馈意见。下面是xxx范文小编提供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欢迎阅读。 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行业健康进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加强络信息爱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信息服务治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互联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过互联新开展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或者经过互联运用新技术试办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名目》的新型电信业务。 本方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互联新业务可能引发的络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应当遵循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治理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统称电信治理机构。 第六条【鼓舞创新】国家鼓舞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技术和业务创新,依法开展互联新业务,提升互联行业进展水平。 第七条【行业自律】国家鼓舞互联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自律性治理制度,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安全评估,提高安全评估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评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制定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治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从用户个人信息爱护、络安全防护、络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相关治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 第十条【评估启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开展的互联新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一)拟将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的(含合作推广、试点、商用试验); (二)电信治理机构书面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估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在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前完成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能够采取自行评估的方式,也能够托付专业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风险操纵】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发觉存在重大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后45日内,向准予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的电信治理机构告知评估事情。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自用船、运输船、渔船等,适用本办法。 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我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运输船是指用于客货运输等经营性运输船舶;渔船是指用于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其他未作说明的船舶参照行业标准界定。 第三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作为XX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设机构,与镇安监站一并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各村、村民小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三)调控辖区内船舶的发展规模; (四)建立健全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年审; (六)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七)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取缔、销毁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 (九)制定并完善附合XX实际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镇船舶安全管理站销毁、取缔“三无”船舶。 第六条村民(社区)委员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社区居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1997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北岸的下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 吴家巷——何家塘——陆家浜——三庄(王家塘)——褚家楼——何家塘——(华阳)——东门(蔡家村)——松江县城中山一路——周家村——姚家浜——召庄——打铁浜——王金(王家浜)——王新——倪马(倪家浜)—小港——丁家浜——横港——北荡泾。 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线;南岸的下边界为千步泾;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 唐西房——金家埭——车亭——肖家埭——马桥——山房——杨字圩——温河——黄泥浜——胜利(东摇潭)——杨河浜——茹塘(戚家埭)——南界泾——杨家佃——四合——蒸东(西小镇)——南横港——西叶厍——港都——夹港。 大泖港、园泄泾、太浦河上溯10公里的水域范围是: (一)横潦泾、竖潦泾、大泖港交会处至掘石港的杜家浜; (二)横潦泾、竖潦泾、大泖港交会处至小泖港的前进; (三)斜塘、横潦泾、园泄泾交会处至园泄泾的永利; (四)太浦河、西泖河的交会处至上海边界。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北岸和西岸的上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和西岸的下边界为龙华港——漕宝路;北岸和西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线: 船浜——华二(曹家塘)——陇西(张家新宅)——行西——(慕家堰)——光辉——向阳——光明(周家宅)——项栅里——北桥镇——吴家港。 南岸和东岸的上边界为千步泾;南岸和东岸的下边界为川杨河;南岸和东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线为: 朱家宅——汤家宅——张家浜——南阜(东汤家宅)——天花庵——知新(徐家里)——题桥镇——孙家宅——假山宅——东秦宅——汇北(叶家宅)——汇红——光继——继光——叶家厍——朱家塘——褚家塘——丁家——陈家湾——吴家宅——侯家宅——程河浜——马路——王家里——唐西房。 第四条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沿江、湖两岸纵深5公里陆域(±200米)内,有道路、公路、河流的,以道路、公路、河流远离黄浦江、淀山湖一侧为界。 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确定。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的上游来水系指流入水源保护区的急水港、太浦河、大泖港、园泄泾及其他支流。 为确保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准水源保护区的各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渡口安全职责制度汇编

参考式样 县、乡、村和及渡口安全管理职责、制度 汇编 常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制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 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乡镇船舶。 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 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庙会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 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 三、督促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抓好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参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每月听取一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动态,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分析季度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黄浦江上的轮渡记忆

黄浦江上的轮渡记忆 对于上海市民来说,在黄浦江上坐船摆渡,往来于浦东浦西,那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但即使老上海也很少有人知道,黄浦江上的第一班渡轮是何时起航的。 这要从一个多世纪前说起,上海第一班轮渡是从当年的浦西铜人码头开往浦东的东沟。第一班渡轮 最初黄浦江上还未有轮渡的开行,只有小舢板往来于两岸。据上海的史志记载,早在明清时期,黄浦江边就有渡口,江面上就漂着舢板、划子。 上世纪初的黄浦江,上海的先民摇划子往来于两岸 大约20世纪前后,上海的近代化、城市化的进程提速了。1901年,一个叫李恩时的匈牙利人把两辆小汽车开进了上海;1908年3月5日,上海的第一辆有轨电车正式通行了,从静安寺驶向外滩;而上海轮渡起航的日子曾经有个小小的历史误会——据载,1910年的12月5日,是上海黄浦江上第一班轮渡开航的日子。然而最近有关专家经过考证后发现,历史记载有误。 在辛亥革命以前,中国人按照阴历纪年法,上海黄浦江上第一班轮渡的开航是在满清王朝宣统二年的12月5日,而辛 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是按照阳历的纪年法,所以从阴历换算成阳历的话,上海轮渡第一船开行的日子应该是1911年

的1月5日。历史误会在100年以后才得到了更正。对广大乘客来说,黄浦江上哪一天开始有了渡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黄浦江上一天也不能没有轮渡。 其实黄浦江上第一班渡轮的开航在当年来说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甚至在当年的报刊上也没有登载这样的消息。当年一家从事河流、道路等市政建设的机构,浦东塘工善后局为了接送员工上下班,而租用了一条小轮渡,航线是从外滩铜人码头到浦东东沟。由于这个单位的员工人数不多,也就顺便让一些需要过江的人上船,收取一点渡费,后来过江的人多了,并且有利可图,就发展成了收费的轮渡。直到1911年的1月5日,轮渡正式营业,于是这一天就成为了上海轮渡的历史性开端,成为了一个划时代的日子。历史上的一件小事成就了未来的一件大事。 铜人码头说起当年轮渡的起始点铜人码头,现在早已不复存在,那么当年的铜人码头又在那里呢? 其实铜人码头的得名和英格兰人巴夏礼有关,巴夏礼是英国的外交官,1856年,他代理广州领事时,制造了亚罗号事件,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1885年巴夏礼死于北京。5年后,南京东路外滩树立起了一个6米多高、背向黄浦江的巴夏礼铜像。从此,铜像附近的码头就有了“铜人码头”的称谓。 旧时外滩巴夏礼铜像轮渡高速发展期 轮渡使渡江更加的安全和便捷、机械化的水上交通使黄浦江

船舶航行值班制度

船舶航行值班制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船舶航行值班制度 一、总则 1.船舶航行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 责任感,认真、谨慎、果断地操作,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闲谈、看阅书报和擅离岗位。 3.下达的舵令和车钟口令及各项操作时要准确、清晰,受令者应清楚回 令,立即执行,并汇报执行完成情况。 4.如船长、轮机长分别在驾驶台或机舱,但未声明亲自接替指挥时,值 班驾驶员、轮机员不应放弃其值班责任;在船长,轮机长接替指挥操纵后,值班驾驶员、轮机员仍应履行值班职责。 5.航行中未经船长同意: 1)值班驾驶员、轮机员除了因紧急应变必须短暂转向或变速外不得改变 规定航向和车速。 2)不得改变船长发布的有关安全航行措施;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执 行上有困难时,立即报告船长,由其决定。 3)不得灌入、排出、移注淡水及压舱水。 6.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在遇到认为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应即报告船 长或轮机长;船长或轮机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奔赴现场。 7.值班水手、机工等人员的轮值班时间,分别由大副、大管轮编制值班 时间表轮值。 8.值班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等应按要求认真、完整、详细记录航海 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等。 二、航行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避碰规则及当地港口的特殊规定。 2.不得中断了望,尤其在夜间、航区复杂视线不良时;如果驾驶员需要 查阅海图,要督促水手加强了望,同时要尽量缩短时间。 3.确认陆标、灯标、浮标的外型及颜色等,核对出现方位无误方能应 用;如发现异常,应记入航海日志,并通知二副及时改正和报告主管部门。 4.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对船长所采取的航线、风流压差及罗 经差均应及时核对,遇疑问即报告船长。 5.认真进行海图作业,按规定测定船位,能见度不良时应充分发挥助航仪 器的作用,勤测船位。 6.按规定测算助航仪器误差,并认真记录;注意罗经的稳定性,防止故 障。 7.通过渔船密集区域,应认真观察渔船动态,判断是否锚泊或联合作 业;并按章施放声号,谨慎避让。

船舶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酒后作业; (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经营事项。各科室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第三章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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