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高新技术企业问答(四)

[】 家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 会 , 国家 科 学 技 术 部 . 伏 、风 力 及 互 2国 光
补发 电村落系统 【 . M]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丰 ,20 . 十 04
高新技术企 业问答 ( 四)
企业 的研 发和创 新 能力是 否 有具体 指标 来衡 量?
(E D、美 国 、韩 国 ) OC ,结 合 我 国实 际 ,确 定 了企业 研究 开发 活 动界 定标 准 及 费用 归集 标 准 。 同时 ,对科
44 太 阳能路灯 光 源选 型 .
色温高 、可在环境较差的条件下正常运行等优点 ;其
缺 点是 寿命 短 、启 动 时间 长 等 ;适合 安 装在 高 寒地 区 以及对 颜色 识别 较高 的道 路上 。 L D灯 :具 有光 效高 (0~10l W。 、寿命 长 E 7 0 m・ 。 ) ( 达 1 可 0万 h 、高 节能 等优 点 ,在现 代照 明体 系 中 日 )
益凸现优越性 ;其缺点是成本较高。
目前 市 场 上 用 于 太 阳能 照 明 系 统 采 用 的 光 源 较
5 结 束 语
对太阳能路灯设备进行选型和优化设计时不应只
考 虑 其 经 济 性 ,必 须 选 择 能 满 足 系 统 使 用 要 求 的设
备 ,这 样才 能满 足 光源 负 载 的需求 。做好 太 阳 能路灯 的设 计 、安装 、运行 及维 护 ,对太 阳能路 灯 系统 的正
环境 下达不 到 预期照 明效 果 。
高压钠 灯 :光 效 7 2~17l W~ 0 m・ ,具 有寿命 较 长 、透雾 能力 强 、光效 高 等优 点 ;其 缺 点是 启 动 时 间
长 、显色 指数 低 、色温 低 ;一 般 使用 在 城市 主 次 干路 和农 村乡镇 主 干路上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英文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a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a(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相关财务问题规范

2.5、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题:主体账套没有研发费用核算,完全依靠辅助账归 集研发费用;导致研发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或者所占比例 过高。
建议:尽可能在主体账套进行核算研发费用,由于特殊 原因,实在无法核算,要从企业管理角度给出比较合理 的解释,以备随时检查。
2.5、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 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 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 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 摊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 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 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 生的费用。
2.3、研发费用的归集—归集范围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 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 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 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 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研发投入时账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 -材料 -折旧等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人工 -材料 -折旧等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等
期末结转符合资本化的研发支 出:
借:开发支出-XX项目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
出
达到符合资本化条件费用: 借:无形资产--XXX
贷:开发支出-XXX项目
问题:归集的研发费用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如何证明我们归集进来的研发费用是真实的?
人工费用、折旧费用、直接投入、其他费用等等分别 需要不同的证据资料来支持。
2.5、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题:对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的界限把握不准确 建议:有时确实很难有比较明确的界限,只能是尽可能的 将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做区分,或者说做到形式上的区分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高新技
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的期限以及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有关制度。
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有创新能力,有一定竞争优势,可以获得技
术和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市场竞
争力以及经济效益为主要标准,同时还应考虑企业的企业文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应当由申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专家
评审、行政审批等步骤组成。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高新技术企
业的认定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落实
工作。
第六条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归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1-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xx-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xx〕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高企”政策的权威解读

务方 面的 转化 中 心吴 寿仁 主任 。还 有 技 术领 域 的专 家 中国 科学 院硅 酸 盐所 的 温廷 琏教 授 、知 识产 权 领域 的专 家
余 明伟先 生。
球 范 围 只 授 权 给 你
一
家 ,而
不 给 其 他 任 何 一 个
亿 元 ~ 0 0 元 的 占 [ 4 ,5 0 万 元 以下 50 万 z % 1 5 00
严 雄
}
l
篓
院 颁 布 的 第 1 号 文 件 , 在 这 个 文 件 的 附 2
的 占[ 6 z %,而 且 这 一 占比 是要 经 专 门的 符 5 1 合 条 件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后 才 能 算 数 的 。这 是从 源 头 上强 调 研 发 。 从 结 果 上 , 则 着 重 强 调 研 发 要 有 结
主 持 人 : 今 天 沙 龙 的 主 题 是 围 绕 新 的 《高新 技术 企 业认 定 管理 办法 》 ,
进行相 关 的政 策 沟通 ,以及 我们 企业 在 面 临着 “ 企 申报 出现 较大 变 化” 高
的 情 况 下 。有 哪 些 疑 惑 , 该 如 何 去 应
果 , 尤 其 要 产 生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也 就 是 说 ,你 的 企 业 所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大 陆 境 内得 到 中国 法 律 保 护 的 知 识 产 权 。换 句 话 说 , 不 管 你 拥 有 的 是 哪 个 国 家 的 专 利 ,如 果 要 来 申 报 高 新 技 术 企 业认 定 ,就 必 须 先 申请 中 国 的 专 利 保 护 ,得 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
,
,
,
,
一
、
、
、
,
。
、
、
、
。
第 二 章 组 织 与实施
第六 条 科 技 部 财政 部 税 务 总局 组成 全 国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下 称 领 导 小 ) 组 , 其主 要职 责为: ( ) 确 定 全 国 高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方 向 审 议 高新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 (二 ) 协 调 解 决 认 定 及 相 关 政 策 落 实 中 的 重 大 问题 ; (三 ) 裁 决 高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事 项 中的重 大 争 议 监 督 检查 各地 区 认 定工 作 ; ( 四 ) 对 高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出 现 重 大 问题 的 地 区 提 出 整 改意 见 第七 条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科 技 部 其主 要职 责为 : ( ) 提 交 高新 技 术企 业 认 定 管理 工 作报 告 ; ( 二 ) 组 织 实施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的 检查: ( 三 ) 负 责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的专 家 资格 的 备案管理 : ( 四) 建 立 并 管 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
、
第 八 条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本 级 财 政 税 务 部 门组 成 本 地 区 高 )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 以下 称 认 定 机 构 , 根 据 本办法 开展 下列工 作 : (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 二 ) 接 受 企 业 提 出 的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格 复 审 ; (三 ) 负责对 已 认 定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受 理 核 实 并 处 理 有 关举报 ; ( 四) 选 择 参 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的专 家 并 报 领 导小组 办公 室 备案 第 九 条 企 业 取 得 高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后 应 依 照 本 办法 第 四条 的规 定 到 主 管税 务机 关 办理 减 税 免 税手续 享 受 减税 免税 优 惠 的高新 技 术 企 业 减税 免 税 条件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发 生 变 化 之 日起 1 5 日 内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不 再 符 合 减 税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当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未 依 法 纳 税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予 以追 缴 同 时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在 执 行 税 收优 惠 政 策 过 程 中 发 现 企 业 不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格 的 应 提请 认 定机构复核 复核 期 间 可 暂停 企 业 享 受 减 免税 优 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部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技部火炬
中心、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认定办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
问。
1.修订《认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有关规定,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认定办法》,联合成立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认定工作。《认定办
法》实施8年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但随着形势发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
术领域范围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认定条件
已不适应发展新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认定程序有待优化,后续监管也需
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
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以促进
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持续增长动力,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修订完善了《认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
2.修订《认定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高新导向,突出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将
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同时限制落后技术。三是坚持扶持
“双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3.对《认定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
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
(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
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
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
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
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
“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
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
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
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
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
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
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