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价格行为法律实务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反垄断法实务操作

反垄断法实务操作在当今市场经济体系中,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的合并与收购行为。
以下是关于如何进行反垄断法实务操作的一些基本指导原则和步骤。
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首先,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都需要对本国的反垄断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这通常涉及三个主要方面: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集中。
不同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
监测市场行为企业应持续监测其市场行为,确保所有商业实践均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这包括价格设定、产品搭售、排他性交易等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行为。
进行合规评估在推出新产品、服务或进行重大商业决策前,进行合规评估是必要的。
这涉及到分析该决策是否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或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建立内部合规机制企业应建立一套内部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在日常运营中遵守这些规定。
这可能包括定期培训、合规手册以及内部报告系统。
应对反垄断调查如果企业受到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应立即采取行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所需信息。
同时,企业可能需要聘请专业律师,以确保在整个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利用法律救济如果企业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竞争限制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当决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可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国际合作与合规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还需要关注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定,尤其是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营时。
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保全球业务的合规性,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反垄断法的实务操作要求企业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体系、持续的市场行为监测和专业的法律顾问支持,企业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合法合规,从而促进健康的市场环境。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浅谈操纵行情行为的法律规制及证券市场监管

浅谈操纵行情行为的法律规制及证券市场监管作者:张晓丹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09年第02期摘要:新的《证券法》修改以来,从几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大大改善了交易制度,主要体现在加强了尚不成熟的市场的监管范围和力度,明确了操纵证券行情行为的责任认定,结合我国的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从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行政监管之多角度对各种影响行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实务分析,以期在我国逐步发展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趋势下,立法先行,始终保障稳定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操纵行情行为;法律规制;证券市场监管1 操纵行情行为的内涵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操纵行情,同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并列为三大主要影响证券市场的行为,又称为操纵市场或者操纵行为(Manipulation),有多种不同的概念界定,较为通用的概念是把操纵行为定义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操纵行情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买卖、联合操纵、扎空和散布谣言扰乱行情等行为,通过反复买卖或者对冲性交易等行为来人为打压或者推高证券市场价格,严重破坏公平和诚信的证券市场交易制度。
1.1所谓的洗售,又称为虚买虚卖,是最古老的操纵行情方式,指人为地制造证券虚假繁荣的假象,进行不实质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证券“交易”行为;1.2相对委托,即Matched order,是指行为人与他人通谋,在相同的时间做出对于相同价格、相同数量的同一证券的相反买卖指示,按照双方事先的交易委托而达成买卖的行为;1.3连续交易中的“连续”买卖的时间间隔并无明文规定,现仍为法官根据实际危害结果进行自由裁量;1.4国外比较常见的操纵行情行为还有扎空,即Comers,是指某一集团将证券市场流通的股票集中吸纳,使卖空者无法补回股票,以达到该集团操纵股票价格的目的,这在今后我国逐步展开信用交易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许多以扎空或者卖空方式操纵行情的案例;1.5封盘炒作或者在幕后提供资金供他人炒作证券以间接操纵行情,在牟利的同时企图逃避责任的追究;1.6固定价格,常见于上市公开发行新股或者进行配股的时候发生,操纵行情者为了固定某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在证券交易所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进行连续地相关证券买卖,使该证券的价格稳定在自己期望的水平,从而达到操纵行情、欺骗一般投资者的恶劣影响;1.7还包括设置技术陷阱(包括计算机系统)等行为来改变证券成交数量、价格或者假借提供投资分析而误导中小股民等多种表现形式。
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试题(网友回忆版)三

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试题(网友回忆版)三[单选题]1.抵押物价格鉴证,是对抵押物的()所作出的估计、推测和判(江南博哥)断。
A.重置成本B.收益现值C.可变现价值D.拍卖底价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抵押物价格鉴证,是指鉴证人员对债务人用作债权担保的抵押物财产的可变现价值所做出的估计、推测和判断。
抵押物价格鉴证不同于清产核资的资产估价和股份制改造的资产估价,其鉴证的价值应是在抵押物变卖时市场上可以变现的价值。
如果抵押物鉴证的价值不能变现,那么银行的贷款就得不到足额偿还,也就失去了抵押物应有的担保作用。
[单选题]2.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等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财物进行价格鉴证,称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下列不属于涉案财物的是()。
A.扣押财物B.没收财物C.财产纠纷财物D.无主物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涉案财物主要指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财物、追缴财物、没收财物、罚没财物、索赔理赔财物、财产损失财物、财产纠纷财物等。
[单选题]3.关于价格评估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从事的是社会中介行为B.可以就价格高低为诉方进行举证辩护C.可以接受讼方委托,就价格高低为其进行举证辩护D.可以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诉讼双方出现的价格争议进行裁定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价格评估值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为。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类不同性质的价格鉴证活动:①当事人委托“涉诉讼财务”价格鉴证,属于价格评估行为。
评估机构可以接受诉方或者讼方的委托,就价格高低为单一方进行举证辩护。
②国家机关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属于价格鉴定。
[单选题]4.价格鉴证程序一般是指价格鉴证的()。
A.作业流程和次序B.作业方法C.测算过程D.勘验调查和测算过程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价格鉴证程序一般是指规范的价格鉴证作业流程和次序。
广义的价格鉴证程序包括价格鉴证的委托(提出)与受理,价格鉴证的实物勘验与调查,估算鉴证价格,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异议处理,实施文书档案管理等。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吴太轩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赵致远 /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摘要:在滥用优势地位理论影响下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以下不足:优势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标准主观性较强,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个案合理分析模式超出基层执法部门能力范围,加重执法负担;过度干预与执法漏洞并存,架空《反垄断法》。
根据附属限制理论,合法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明确同意,具有合法的主目标与效果,且“二选一”是实现该合法主目标与效果的合理必要方法。
《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具有制度价值的同一性与实现机制的互补性。
根据电商平台相对于商户具有天然优势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应摒弃优势地位要件,规定原则性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禁止条款,要求合法“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同意并以行政处罚保障实施,未单独提示、说明的“二选一”格式条款视为未征得商户同意。
借鉴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并增加概括性条款与要求合理必要方法的一般性条款,以明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豁免的实质要件,增强《电子商务法》“二选一”条款的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电商平台;“二选一”;滥用优势地位;电子商务法;垄断协议一、引言电商市场包括商户与消费者直接在电商平台内交易的外卖市场、综合性电商市场等多边市场。
电商平台内的商户(以下简称电商商户)是平台经营的必要资源。
电商平台上的商户越多,消费者就越可能使用该电商平台,因此电商平台都想尽可能获取商户在其平台经营。
但由于电商商户相较于传统市场中的商户而言,经营面向的地域范围更广,经营所需的门面费、服务费等也更低,加之在比价网站、较小的转移成本作用下,消费者通常选择最好的商基金项目:本文是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疑难问题研究》(20BFX147)与2020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杠杆优势的法律规制”(CYB20123)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9•【分类】会议纪要正文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今天(6月9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举办“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来自最高法院研究室、上海市检察院、上海检察一分院、上海社科院、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律协以及上海三级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庭长余剑主持,与会人员围绕四个议题、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充分讨论。
PART 01领导致辞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祥青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同仁参与研讨表示感谢。
黄祥青副院长指出,面对网络犯罪衍生的各类新类型问题,一是需要专家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
研讨既能凝聚共识,更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期待专家和与会人员就各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讨论,为各个疑难法律问题达成司法共识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专题研讨要聚焦解决司法工作中的真问题。
及时梳理理论和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在讨论中要清晰展示各类分歧意见及其理由,通过多方论证、深入探讨来消除分歧、形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高质量、有成效的解决方法。
三是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进行准确把握。
比如对虚拟财物的讨论,关键在于确定刑法中财物的基本特征,再检视虚拟财物是否符合这些特征,其价格认定要符合损失填平原则。
对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处理,要在找准受损法益主体的基础上,分析主要取财行为的性质。
对网络刷单炒信中物流端的处理,要考虑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
对网络开设赌场行为的规制,要切实把握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要素。
PART 02专题讨论目录01 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定性02 利用第三方支付获取他人银行卡内资金、借贷资金的行为定性03 网络刷单炒信链条中空包物流端的行为定性04 利用网络棋牌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定性议题一: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定性第一个议题围绕“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果构成侵财类犯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国际贸易的规则与实务

国际贸易的规则与实务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遵守相关的规则和实务非常重要,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还能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国际贸易的规则与实务展开探讨。
一、国际贸易的规则1.1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包括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等。
互惠原则是指各国在进行贸易时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实现互利共赢。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应当将对一国的优惠待遇扩大到所有其他成员国。
非歧视原则是指各国在贸易往来中不得对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歧视性待遇。
1.2 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自由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等。
WTO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组织,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
各国还可以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双边贸易协定来进一步促进贸易合作。
1.3 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可能会出现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贸易体系建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它通过专家组成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裁决,确保贸易纠纷得到公正解决。
二、国际贸易的实务2.1 贸易方式与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的实务涉及到多种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
常见的贸易方式包括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合作生产贸易等。
而在支付方式上,除了传统的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外,还有电汇、信汇、票据汇款等多种支付方式可供选择。
2.2 贸易合同与风险管理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合同是贸易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合同中应包括货物描述、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
同时,风险管理也是国际贸易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货物运输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2.3 贸易保险与物流运输为了降低贸易风险,各方可以购买贸易保险来保障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