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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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章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五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珠海 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

珠海 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

珠海市垃圾投放点的设置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70米,每150-200户或每单元设置一处分类投放点,具体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以“便于居民投放、易于管理、协商确定”为原则,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调整。

2. 设施配置:投放点应配置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可回收物桶根据居民意见适时配置,有害垃圾桶宜在小区其他固定位置设置。

设施要完善,要配备遮雨棚、硬底化、宣传指引、灯光照明、语音提示、监控视频、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

3. 投放时间:定时投放点应方便居民就近分类投放,定时定点投放+误时投放及时分类驳运。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4. 误时投放点:可较远设置,小区规模小的可结合小区收集房设置,小区较大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位置也可与定时投放点合并设置。

5. 应急措施:若地面无法设置,也可以设置在负一层车库,但不利于宣传、引导、志愿督导垃圾分类投放,物业管理维护难度加大。

暴雨或台风天气不方便地面分类投放的,物业公司应采取应急措施,在负一楼临时提供分类投放点。

此外,珠海市还规定,单位若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若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的官方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建城函〔2021〕22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抓实“关键小事”。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垃圾分类工作放到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中来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全力以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对表《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实施路径和工作措施,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发挥示范片区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转化推广先行先试经验成果,促进全区域垃圾分类有效提升。

三、聚焦关键环节,建立全程分类体系。

各地要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全周期减量机制,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全过程分类管理系统,并强化各环节的有序衔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实施日期】2022.07.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2022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一)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

《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

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2021年7月目录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 (4)二、面临形势与需求分析 (6)(一)面临形势 (6)(二)需求分析 (6)三、总体要求 (7)(一)指导思想 (7)(二)基本原则 (7)(三)规划范围 (8)(四)规划年限 (9)(五)规划目标 (9)四、主要任务 (11)(一)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1)(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12)(三)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15)(四)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17)(五)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18)(六)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 (19)(七)打造设施共建共享格局 (20)(八)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体系 (21)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4)(一)投资估算 (24)(二)资金筹措 (24)六、保障措施 (26)(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26)(二)加大政策支持,强化技术支撑 (27)(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成效评估 (27)(四)提高公众意识,发动全民参与 (28)前言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保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保障人民安全健康意义重大。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的有力实施,推进了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我省处理能力显著提升,结构明显优化,运营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存量治理进展明显,垃圾分类工作初见成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垃圾处理的工作要求,指导全省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促进实现社会更加文明进步、生态环境更加美丽、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治理效能更加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编制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1)第二章名词释义 (2)第三章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 (4)一、居民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4)二、办公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6)三、公共场所分类投放点设置 (8)四、文教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11)五、医疗机构分类投放点设置 (13)六、餐饮行业分类投放点设置 (15)七、集贸市场分类投放点设置 (16)八、其他产生源分类投放点设置 (17)第四章分类收集站设置指引 (18)一、基本规定 (18)二、规划选址与设置 (19)三、规模与类型 (20)四、收集容器与建构筑物 (22)五、运行与维护 (25)附录 (26)附录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27)附录2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参考图例 (28)附录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牌参考图例 (29)附录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参考图例 (31)附录5 生活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38)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等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指引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工作。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第二章名词释义2.1 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

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问题日益突出,垃圾分类成为了我国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发达城市之一,一直以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的先进理念为指导,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其中,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是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规范垃圾分类投放行为、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标准展开探讨。

一、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的地理位置分布1.1 垃圾分类投放点应根据居民分布密集区域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居民生活、工作区域都可以方便地找到垃圾分类投放点。

特别是在住宅区、商务区、学校等区域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分类投放点,以满足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需求。

1.2 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应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覆盖情况,以方便乘坐公共交通的居民和游客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1.3 在特定重要场所和公共空间,如公园、广场、体育馆等,也需要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以保证这些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

二、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的功能和设施要求2.1 垃圾分类投放点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垃圾设置相应的垃圾分类桶或容器。

比如设置有机垃圾桶、可回收垃圾桶、有害垃圾桶等,以满足不同垃圾种类的分类投放需求。

2.2 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应考虑到不同居民裙体的实际需求,可以设置儿童专用的垃圾分类投放点,方便儿童进行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

2.3 垃圾分类投放点还应配置相应的标识标牌、垃圾分类指南等宣传和教育设施,以便引导居民和游客正确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2.4 在垃圾分类投放点周边,需要保证通风良好、干净整洁、防止异味扩散等设施条件,以提高垃圾分类投放环境的舒适度。

三、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的管理和维护3.1 垃圾分类投放点的管理和维护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确保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正常使用和环境卫生。

3.2 对于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损坏、污染等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和清理,以保证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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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征求意见稿)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编制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1)第二章名词释义 (2)第三章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 (4)一、居民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4)二、办公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6)三、公共场所分类投放点设置 (8)四、文教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11)五、医疗机构分类投放点设置 (13)六、餐饮行业分类投放点设置 (15)七、集贸市场分类投放点设置 (16)八、其他产生源分类投放点设置 (17)第四章分类收集站设置指引 (18)一、基本规定 (18)二、规划选址与设置 (19)三、规模与类型 (20)四、收集容器与建构筑物 (22)五、运行与维护 (25)附录 (26)附录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27)附录2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参考图例 (28)附录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牌参考图例 (29)附录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参考图例 (31)附录5 生活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38)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等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指引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工作。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第二章名词释义2.1 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2.3 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2.4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2.5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6 分类投放点同垃圾分类收集点,是指满足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供人们直接投放并短时间暂存垃圾的收集设施。

2.7 分类收集站是指满足分类收运要求的,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运输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主要起到垃圾集中和暂存的功能。

2.8 高层楼宇群由十层及以上的住宅组成的建筑群,例如大型居住小区。

2.9 低层楼宇群由十层以下的住宅组成的建筑群,例如老旧居住小区、城中村、宿舍区、别墅区等。

第三章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一、居民区分类投放点设置(一)高层楼宇群(1)高层楼宇群居住区的垃圾分类投放点宜按照每150~200户为一个点设置,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在空间和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每栋楼设置一个垃圾分类投放点。

该垃圾分类投放点适用于定时定点投放模式或专袋收集投放模式,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取240升。

投放点应设置在靠近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地下车库行人通道等位置,充分考虑居民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的便利性,并在小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投放点和指路标识均应规范醒目。

(2)高层楼宇群居住区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方式的,可设置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投放垃圾的居民投放。

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取240升。

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数量宜为用于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分类投放点的1/5,且尽量设置在较为偏僻的地方。

(3)每个高层楼宇群居民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投放点。

大型小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有害垃圾投放点。

有害垃圾投放点宜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

(4)高层楼宇群居民区应按照每1000户设置一处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特殊垃圾投放点,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用于临时堆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

特殊垃圾投放点应设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5)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及清运频率进行区别配置。

(6)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

(二)低层楼宇群(1)低层楼宇群居住区的垃圾分类投放点宜按照每150~200户为一个点设置,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米。

该垃圾分类投放点适用于定时定点投放模式或专袋收集投放模式,投放点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取240升。

投放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居民区主干道两侧,充分考虑居民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的便利性,并在居住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投放点和指路标识均应规范醒目。

(2)低层楼宇群居住区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方式的,可设置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投放垃圾的居民投放。

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数量宜为用于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分类投放点的1/5,且尽量设置在较为偏僻的地方。

(3)低层楼宇群居住区有害垃圾投放点宜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设置于所在地街道办或居委会、村委会办公室内。

(4)低层楼宇群居民区应按照每1000户设置一处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特殊垃圾投放点,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用于临时堆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

特殊垃圾投放点应设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5)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及清运频率进行区别配置。

(6)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

(三)高层独栋住宅楼(1)高层独栋住宅楼的垃圾分类投放点宜按照每150~200户为一个点设置。

该垃圾分类投放点适用于定时定点投放模式或专袋收集投放模式,投放点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取240升。

投放点应设置在靠近出入口、主要通道、地下车库行人通道等位置,充分考虑居民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的便利性,并在电梯等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投放点和指路标识均应规范醒目。

(2)高层独栋住宅楼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方式的,可设置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投放垃圾的居民投放。

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取240升。

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数量宜为用于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分类投放点的1/5,且尽量设置在较为偏僻的地方。

(3)高层独栋住宅楼有害垃圾投放点宜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设置于所在地街道办或居委会办公室内。

(4)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及清运频率进行区别配置。

(5)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

二、办公区分类投放点设置(一)写字楼办公区(1)写字楼办公区应根据办公面积设置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宜平均每600平方米设置1处分类投放点,鼓励根据场地和人员情况增减设置。

(2)写字楼办公区内每个单位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能影响办公环境、人体健康及安全通道的畅通。

(3)各类分类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和清运频率进行区别配置。

(4)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求,可回收物另外设置细分类收集容器,如塑料瓶收集容器、报纸收集容器等。

(5)分类投放点应配套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

因场地限制无法设置指引牌的,应利用墙体、宣传栏等张贴清晰的指引内容。

(6)写字楼办公区应设置1处有害垃圾投放点,宜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专用办公区(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专用办公区每个单位或每栋楼宇宜平均每600平方米设置1处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鼓励根据场地和人员实际增减设置。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专用办公区分类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能影响办公环境、人体健康及安全通道的畅通。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100米配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各类分类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和清运频率进行区别配置。

(5)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求,可回收物另外设置细分类收集容器,如塑料瓶收集容器、报纸收集容器等。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的投放点设置参照餐饮行业分类投放点设置执行,收集容器的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7)分类投放点应配套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

因场地限制无法设置指引牌的,应利用墙体、宣传栏等张贴清晰的指引内容。

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

(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专用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处有害垃圾投放点,宜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

(三)其他办公区(1)各类分类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和清运频率进行区别配置。

(2)大件垃圾投放点不做统一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三、公共场所分类投放点设置(一)市政道路、人行过街通道(1)每条街道应在人行道旁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取40升或60升。

(2)主干道路基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100米~200米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取40升或60升.(3)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200米~400米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取40升。

(4)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米~100米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取4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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