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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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福兴、陈耀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冼福兴、陈耀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冼福兴、陈耀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冼福兴;陈耀祥;谭丽珊【当事人】冼福兴陈耀祥谭丽珊【当事人-个人】冼福兴陈耀祥谭丽珊【代理律师/律所】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正平【代理律所】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冼福兴【被告】陈耀祥;谭丽珊【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虽然冼福兴在本案中提交了《借据》等债权凭证,但冼福兴未能提交其财产变动情况、取款凭证等证据佐证现金借款的交付,冼福兴甚至不能明确其每次交付现金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

首先,冼福兴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据》等债权凭证中均没有谭丽珊的签字,不能证实谭丽珊有向冼福兴借款的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追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一审庭审时,冼福兴称,其向陈耀祥支付现金的时候,应该是有其他的见证人在场;本案的借款本金是168万元,该168万元是之前借款本金及利息重新核算后的结果,以前的利息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

二审庭询时,冼福兴称,对本案的借款交付,是冼福兴在2009年7月17日转账10万元给陈耀成,2009年7月31日转账9万元给陈耀成,后面的款项交付方式是现金交付,由冼福兴交付给陈耀祥,其中有一点是通过冼福兴交付现金给陈耀祥的老表何东,交付现金的具体时间以及每一次交付多少钱,冼福兴都不记得了;冼福兴每次交付借款都是陈耀祥选择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时候交付;陈耀祥向冼福兴借款后没有还过款;168万元《借据》中的168万元全部是本金,没有收取利息,对于利息还有另外一张借据,冼福兴还没有起诉;冼福兴出借款项给陈耀祥没有告知过谭丽珊,因为冼福兴不认识谭丽珊。

郑慧兰、何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慧兰、何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慧兰、何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湘09民终1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蓉陆康彪蒋远军【审理法官】夏蓉陆康彪蒋远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慧兰;何湘军;邓松青;黄白荣;邓某【当事人】郑慧兰何湘军邓松青黄白荣邓某【当事人-个人】郑慧兰何湘军邓松青黄白荣邓某【代理律师/律所】吴珍妹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珍妹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珍妹【代理律所】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慧兰【被告】何湘军;邓松青;黄白荣【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明诉讼请求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邓海与郑慧兰于2018年10月20日对之前的转账结算后确认200000元借款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诉争的500000元借款是否真实及实际履行;二、诉争的500000元借款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三、邓海于2019年5月5日向何湘军支付的200000元属于归还借款还是退还入伙股金。

一、关于诉争的500000元借款的问题。

本案中,邓海向何湘军出具借条“今借何湘军人民币五十万元整(500000.00)用于资金周转”,借条未注明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6月11日,何湘军分14次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给邓海、郑慧兰共计683000元,除200000元系履行合伙协议的合伙款,余483000元为支付的借款,郑慧兰及原审被告对500000元借款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郑慧兰提供的与何湘军微信聊天记录中看到何湘军发来的该借条,回复“还了多少给你”,视为认可该借款,故一审认定诉争的500000元借款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刘艳华、冯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艳华、冯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艳华、冯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1【案件字号】(2021)冀10民终40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章水张欣代述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艳华;冯庆荣;王小卫【当事人】刘艳华冯庆荣王小卫【当事人-个人】刘艳华冯庆荣王小卫【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思河北依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思河北依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思【代理律所】河北依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艳华【被告】冯庆荣;王小卫【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辨内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是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存在利息问题,二是关于涉案借款上诉人刘艳华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7 03:13:41刘艳华、冯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10民终40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思,河北依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庆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小卫。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艳华与被上诉人冯庆荣,原审被告王小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82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艳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思,被上诉人冯庆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艳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王春燕、许毅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燕、许毅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燕、许毅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34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春景王丹妮李兴旺【审理法官】康春景王丹妮李兴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春燕;许毅文;李玉芬;许丛岚【当事人】王春燕许毅文李玉芬许丛岚【当事人-个人】王春燕许毅文李玉芬许丛岚【代理律师/律所】黄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杨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杨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锐方雷杨超【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春燕【被告】许毅文;李玉芬;许丛岚【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春燕、许丛岚是否应共同返还许毅文、李玉芬借款120万元。

关于许毅文、李玉芬向许丛岚所付12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的问题。

许丛岚系许毅文、李玉芬的儿子,许毅文、李玉芬于2017年3月向许丛岚转账120万元,其中1185800元已用于王春燕、许丛岚支付房屋首期款等费用,剩余14200元,各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王春燕、许丛岚共同生活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5•【文号】法释[2003]1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郭晓娟、李万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晓娟、李万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晓娟、李万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祖湖何琪莎唐亚飞【审理法官】李祖湖何琪莎唐亚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晓娟;李万春;张冬霞【当事人】郭晓娟李万春张冬霞【当事人-个人】郭晓娟李万春张冬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晓娟【被告】李万春;张冬霞【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郭晓娟向张冬霞所借款项是否属于郭晓娟、李万春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郭晓娟与李万春于2011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起,李万春因外出务工暂居住生活于上海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郭晓娟向张冬霞所借款项是否属于郭晓娟、李万春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郭晓娟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多次向张冬霞借款,共计借款567010.15元,其中49922.15元由张冬霞直接转账至李万春个人账户,2019年2月26日郭晓娟向张冬霞所借的400000元用于偿还郭晓娟与李万春共同向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龙支行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前述449922.15元,应认定为郭晓娟与李万春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郭晓娟、李万春向张冬霞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韩琨、董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琨、董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粤53民终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晓红陈阳尹蕾【审理法官】罗晓红陈阳尹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琨;董俊伟;李敏婷【当事人】韩琨董俊伟李敏婷【当事人-个人】韩琨董俊伟李敏婷【代理律师/律所】廖永坚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莫逗道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永坚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莫逗道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永坚莫逗道【代理律所】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琨【被告】董俊伟;李敏婷【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韩琨自201X年X月XX日起调入云浮市XX局工作,公务员身份,201X年X月工资收入7XXX.XX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韩琨、李敏婷的夫妻共同债务,韩琨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李敏婷为董俊伟出具的借条中,并没有韩琨本人的签字,韩琨对此亦未进行追认。

陈水滚等与洪桂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水滚等与洪桂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京民终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丰夏林林龚晓娓【审理法官】陈丰夏林林龚晓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丽月(WONG);洪桂新;陈水滚;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黄丽月(WONG)洪桂新陈水滚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洪桂新陈水滚【当事人-公司】黄丽月(WONG)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吴亚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冯建成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赵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赵洁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孟凡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黄寅超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亚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冯建成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赵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赵洁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孟凡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黄寅超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亚玲冯建成赵强赵洁孟凡臣黄寅超【代理律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丽月(WONG);陈水滚;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洪桂新【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为陈水滚及洪桂新的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涉外民事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为陈水滚及洪桂新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王 轶 包丁裕睿*目 次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二、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四、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五、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六、结语摘 要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

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

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

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事实判断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一)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问题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包丁裕睿,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

〔1〕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即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因此价值判断问题是现代民法的核心问题。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将特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何,是当前民法价值判断争议集中的领域之一。

廖嘉欣与区瑞坚、梁国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廖嘉欣与区瑞坚、梁国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1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喜跃苏振业陈卓杰【审理法官】任喜跃苏振业陈卓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嘉欣;区瑞坚;梁国力【当事人】廖嘉欣区瑞坚梁国力【当事人-个人】廖嘉欣区瑞坚梁国力【代理律师/律所】梁颖仪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梁剑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颖仪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梁剑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颖仪梁剑华【代理律所】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廖嘉欣【被告】区瑞坚;梁国力【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梁国力与廖嘉欣于2014年6月18日在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和陈述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债务是否为廖嘉欣与梁国力的共同债务。

根据查明,梁国力确实借取区瑞坚2万元,且至今并未清偿完毕,而区瑞坚自认于2019年8月10日、9月10日、10月11日收取梁国力偿还本金共计3000元,虽然廖嘉欣上诉认为本案为高息借款,但案涉借据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且区瑞坚自认上述还款并非利息,故对廖嘉欣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事实,扣减上述还款后,本案欠款本金为17000元,且本案的欠款计息应作相应调整,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共计32天,以19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为2%标准,利息为405元(19000×32×2%÷30=405);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共计31天,以18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为2%标准,利息为372元(18000×31×2%÷30=372);2019年10月12日起的利息应以17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为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当事人二审提交证据导致本院作出上述事实认定及处理并非一审法院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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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1.16
•【文号】法释〔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18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
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
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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