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2006-01-04发

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处理要求

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 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 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

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 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

表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

表3 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

4.1.4.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

4.1.5 取样与监测

4.1.

5.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 91执行。

4.1.

5.2 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

5.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4.2 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4.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

4.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4.2.3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的容器、转运器械进行包装、转运,包装、转运期间应注意防护措施。

4.2.4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具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库房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暂存库房的设计要求;具有100张床

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门诊、部、所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并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暂存场所的要求。

4.2.5 医疗废物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用表5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表5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4.2.6 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技术要求

4.2.6.1 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要求

按GB19218执行。

4.2.6.2 高温蒸汽灭菌

按GB15982执行

4.2.6.3 其他处理技术

采用微波处理法、化学消毒法、电热去活技术(EDT)等其它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2.7 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的排放标准

4.2.7.1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炉排放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应高于GB18484规定的限值。检测方法按GB18484执行。

4.2.7.2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残留物中的含菌量应为零。

4.2.7.3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除尘设备收集到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固化填埋处理;焚烧产生的炉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 508

5.3进行鉴别,并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无法进行鉴别实验的,按危险废物处置。

4.2.7.4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将其粉碎后按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4.2.7.5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生物指示剂应选择耐热的嗜热性脂肪杆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检测方法按GB 15981执行。

4.2.7.6 每批医疗废物进行高温蒸汽灭菌处置需用化学检测方法对灭菌效果进行检测,可采用化学指示管(卡)检测方法或化学指示胶带检测法,检测需将化学指示管(卡)放入灭菌室内灭菌效果最难保证的空间位置,或将化学指示胶带粘贴于每一待灭菌物品包外,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察所放置的指示管(卡)或胶带的性状或颜色,如果均变至规定的条件,判为灭菌合格;若未达到规定的条件,则灭菌过程不合格。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医疗污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A.1 仪器和设备

A.1.1 高压蒸汽灭菌器

A.1.2 干燥灭菌箱

A.1.3 培养箱:37℃

A.1.4 恒温水浴箱

A.1.5 电炉

A.1.6 天平

A.1.7 灭菌平皿

A.1.8 灭菌刻度吸管

A.1.9 酒精灯

A.2 培养基和试剂

A.2.1 乳糖胆盐培养液

A.2.1.1 成分

蛋白胨 2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 5g

乳糖 5g

0.4%溴甲酚紫水溶液 2.5mL

蒸馏水 1000mL

A.2.1.2 制法

将蛋白胨、猪胆盐及乳糖溶解于1000mL 蒸馏水中,调整pH 到7.4,加入指示剂,充分混匀,分装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115℃下灭菌20min。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A.2.2 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

A.2.2.1 成分

蛋白胨 6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 15g

乳糖 15g

0.4%溴甲酚紫水溶液 7.5mL

蒸馏水 1000mL

A.2.2.2 制法

制法同附录A.2.1.2。

A.2.3 伊红美兰培养基(EMB 培养基)

A.2.3.1 成分

蛋白胨 10g

乳糖 10g

磷酸氢二钾 2g

琼脂 20g

2%伊红水溶液 20mL

0.5%美蓝水溶液 13mL

蒸馏水 1000mL

A.2.3.2 制法

将琼脂加到900mL 蒸馏水中,加热溶解,然后加入磷酸氢二钾和蛋白胨,混匀使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补足至1000mL,调整pH 至7.2~7.4。趁热用脱脂棉和砂布过滤,再加入乳糖,混匀,定量分装于烧瓶内,115℃灭菌20min。作为储备培养基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临用时,加热融化储备培养基,待冷至60℃左右,根据烧瓶内培养基的容量,加入一定量的已灭菌的2%伊红水溶液和0.5%美蓝水溶液,充分摇匀(防止产生气泡)。倾注平皿备用。

A.2.4 乳糖蛋白胨培养液

A.2.4.1 成分

蛋白胨 10g

牛肉膏 3g

乳糖 5g

氯化钠 5g

1.6%溴甲酚紫乙醇溶液 1mL

蒸馏水 1000mL

A.2.4.2 制法

将蛋白胨、牛肉膏、乳糖及氯化钠加热溶解于1000mL 蒸馏水中,调整pH 到7.2~7.4,加入1.6%溴甲酚紫乙醇溶液1mL,充分混匀,分装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115℃下灭菌20min。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A.2.5 革兰氏染色液

A.2.5.1 结晶紫染色液

结晶紫 1g

95%乙醇溶液 20mL

1%草酸铵水溶液 1000mL

将结晶紫溶于乙醇中,然后与草酸铵水溶液混合。

A.2.5.2 革兰氏碘液

碘 1g

碘化钾 2g

蒸馏水 300mL

将碘与碘化钾混合,加入蒸馏水少许,充分摇匀,待完全溶解,再加入蒸馏水至300mL。

A.2.5.3 脱色液

95%乙醇

A.2.5.4 沙黄复染液

沙黄 1g

95%乙醇 2g

蒸馏水 90mL

将沙黄溶于95%乙醇中,然后用蒸馏水稀释。

A.2.6 染色法

染色的基本步骤为:

a) 涂片:在载玻片上滴加一滴生理盐水,用灭菌的接种环取菌落少许,与生理盐水混匀,涂布成薄膜;

b)干燥:在室温中使自然干燥;

c)固定:将涂片迅速通过火焰2~3 次,以载玻片反面接触皮肤,热而不烫为度;

d)染色:滴加结晶紫染色液,染色1min,水洗;

e)媒染:滴加革兰氏碘液,作用1min,水洗;

f)脱色:滴加95%乙醇脱色,约30s,水洗;

g)复染:滴加复染液,复染1min,水洗。革兰氏阳性菌染色后呈紫色,革兰氏阴性菌染色后呈红色。亦可用1:10 稀释的石炭酸复红染色液作复染剂,复染时间为10s。

A.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见图A.1。

A.4 操作步骤

A.4.1 样品准备

污水样品应至少取200mL,使用前应充分混匀。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水,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

根据预计的污水样品中粪大肠菌群数确定污水样品接种量。粪大肠菌群数量相对较少的接种量一般为10mL、1mL、0.1mL。粪大肠菌群数较多时接种量为1mL、0.1mL、0.01mL 或0.1mL、0.01mL、0.001mL 等。

接种量少于1mL 时,水样应制成稀释样品后供发酵试验使用。接种量为0.1mL、0.01mL时,取稀释比分别为1:10、1:100。其它接种量的稀释比依此类推。

1:10 稀释样品的制作方法为:吸取1mL 水样,注入到盛有9mL 灭菌水的试管中,混匀,制成1:10 稀释样品。因此,取1mL1:10 稀释样品,等于取0.1mL 污水样品。其它稀释比的稀释样品同法制作。

A.4.2 发酵试验

将样品接种于装有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有小倒管)中,44℃培养24h。样品接种体积以及管内乳糖胆盐培养液的浓度与体积根据以下条件确定:取三个接种量、每个接种量的样品分别接种于5 个试管内,共需15 个试管。试管内乳糖胆盐培养液的浓度与体积应根据接种量确定。若接种量为10mL,吸取10mL样品接种于装有5mL 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若接种量为1mL 时,吸取1mL 样品接种于装有10mL 普通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若接种量少于1mL 时,吸取1mL 稀释样品接种于装有10mL 普通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的试管内。

A.4.3 平板分离

大肠杆菌分解乳糖产酸时培养液变色、产气时小倒管内出现气泡。经24h 培养后,将产酸的试管内培养液分别划线接种于EMB 培养基上。置于37℃培养箱中,培养18h~24h。

A.4.4 鉴定

挑选可疑粪大肠菌群菌落,进行革兰氏染色和镜检。可疑菌落有:

a)深紫黑色,具有金属光泽的菌落;

b)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屑光泽的菌落;

c)淡紫红色,中心色较深的菌落。

上述涂片镜检的菌落如为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则挑取上述典型菌落1~3个接种于盛有5mL 乳糖蛋白胨培养液倒管和倒管的试管内,置于44℃培养箱中培养24h。产酸产气试管为粪大肠菌群阳性管。

A.5 计数

根据证实有粪大肠菌群存在的阳性管数,查表A.1可得100mL 污水中粪大肠菌群MPN 值。

由于表A.1是按一定的三个10 倍浓度差接种量设计的(接种量为10mL、1mL和0.1mL),当采用其他三个10 倍浓度差接种量时,需要修正表内MPN 值,具体方法如下:

表内所列污水最大接种量增加10 倍时表内MPN 值相应降低10 倍;污水最大接种量减少10 倍时表内MPN 值相应增加10 倍。如污水接种量改为1mL、0.1mL 和0.01mL时,表A内MPN 值相应增加10 倍。其它的三个10 倍浓度差接种量的MPN 值相应类推。

由于表A.1内MPN 值的单位为每100mL 污水样品中MPN 值,而污水以1L 为报告单位,因此需将查表A.1得到的MPN 值乘上10,换算成1L 污水样品中的MPN 值。

表A.1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最可能数(MPN)检索表

(污水样品接种量为5份10ml水样,5份1ml水样和0.1ml水样)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医疗污水中沙门氏菌的检验

B.1 仪器和设备

B.1.1 高压蒸汽灭菌器

B.1.2 干燥灭菌箱

B.1.3 培养箱

B.1.4 恒温水浴箱

B.1.5 电炉

B.1.6 天平

B.1.7 灭菌平皿

B.1.8 灭菌刻度吸管

B.1.9 酒精灯

B.2 培养基和试剂

B.2.1 亚硒酸盐增菌液(SF 增菌液)

B.2.1.1 成分

胰蛋白胨(或多价胨) 10g

磷酸氢二钠(Na2HPO3) 16g

磷酸二氢钠(NaH2PO3) 2.5g

乳糖 4g

亚硒酸氢钠 4g

蒸馏水 1000mL

B.2.1.2 制法

除亚硒酸氢钠外,将以上各成分放入蒸馏水中,加热溶化。再加入亚硒酸氢钠,待完全溶解后,调整pH 到7.0~

7.1,分装于三角烧杯内。121℃下灭菌15min 备用。

B.2.2 二倍浓度亚硒酸盐增菌液(二倍浓度SF 增菌液)

B.2.2.1 成分

除蒸馏水改为500mL 外,其它成分同附录B.2.1.1。

B.2.2.2 制法

制法同附录B.2.1.2。

B.2.3 SS 培养基

B.2.3.1 基础培养基

B.2.3.1.1 成分

牛肉膏 5g

示胨 5g

三号胆盐 3.5g

琼脂 17g

蒸馏水 1000mL

B.2.3.1.2 制法

将牛肉膏、示胨和胆盐溶解于400mL 蒸馏水中。将琼脂加到600mL 蒸馏水中,煮沸使其溶解。再将二者混合,121℃下灭菌15min,保存备用。

B.2.3.2 完成培养基

B.2.3.2.1 成分

基础培养基 1000mL

乳糖 10g

柠檬酸钠 8.5g

硫代硫酸钠 8.5g

10%柠檬酸铁溶液 10mL

1%中性红溶液 2.5mL

0.1%煌绿溶液 0.33mL

B.2.3.2.2 制法

加热溶化基础培养基,按比例加入除中性红和煌绿溶液以外的各成分,充分混合均匀,调整pH 到7.0,加入中性红和煌绿溶液,倾注平板。

制好的培养基宜当日使用,或保存于冰箱内于18h 内使用。煌绿溶液配好后应在10天以内使用。

B.2.4 亚硫酸铋琼脂培养基(BS 培养基)

B.2.4.1 基础培养基

B.2.4.1.1 成分

蛋白胨 10g

牛肉膏 5g

氯化钠 5g

琼脂 20g

蒸馏水 1000mL

B.2.4.1.2 制法

加热溶解各成分,按每份100mL 的量分装于250mL 三角瓶中,121℃下灭菌20min 备用。

B.2.4.2 亚硫酸铋贮备液

B.2.4.2.1 成分

柠檬酸铋铵 2g

亚硫酸钠 20g

磷酸氯二钠 10g

葡萄糖 10g

蒸馏水 200mL

B.2.4.2.2 制法

将柠檬酸铋铵溶解于50mL 沸水中,同时将压硫酸钠溶解于100mL 沸水中,混合两液并煮沸3min,趁热加入磷酸氯二钠搅拌至溶解。冷却后,加入剩余的50mL 葡萄糖水溶液,贮存于冰箱中。

B.2.4.3 柠檬酸铁煌绿贮备液

B.2.4.3.1 成分

柠檬酸铁 2g

煌绿(1%水溶液) 25mL

蒸馏水 200mL

B.2.4.3.2 制法

将上述成分溶解于水中,盛于已灭菌的玻璃瓶内,贮存于冰箱。

B.2.4.4 完成培养基

B.2.4.4.1 成分

基础培养基 100mL

亚硫酸铋贮备液 20mL

柠檬酸铁煌绿贮备液 4.5mL

B.2.4.4.2 制法

加热融化基础培养基并冷却至50℃,同时分别加热亚硫酸铋贮备液和柠檬酸铁煌绿贮备液至50℃。在无菌操作下将后者加入到前者去,充分混合,无菌倾入已灭菌的培养皿中。

B.2.5 三糖铁琼脂培养基(TSI 培养基)

B.2.5.1 成分

蛋白胨 20g

牛肉膏 5g

乳糖 10g

蔗糖 10g

葡萄糖 1g

氯化钠 5g

硫酸亚铁铵 0.2g

硫代硫酸钠 0.2g

琼脂 12g

酚红 0.025g

蒸馏水 1000mL

B.2.5.2 制法

将除琼脂和酚红以外的各成分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 到7.4。加入琼脂,加热煮沸,再加入0.2%酚红水溶液

12.5mL,摇匀。分装试管,装量宜多些,以便得到较高的底层。121℃下灭菌15min。放置高层斜面备用。

B.2.6 沙门氏菌诊断血清

B.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见图B.1。

B.4 操作步骤

B.4.1 样品处理和增菌

取200mL 污水,用灭菌滤膜进行抽滤。用100mL 二倍浓度SF 增菌液把滤膜上截留的杂质洗脱到灭菌三角烧瓶内,充公摇匀,置于37℃恒温培养箱,增菌培养12~24h。

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水,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

B.4.2 平板分离

取上述增菌培养液,分别接种于SS 培养基平板和BS 培养基平板,置于37℃培养箱中,培养24 h~48h。观察各平板上生长的菌落形态。

挑取在SS 培养基平板上呈无色透明或中间有黑心,直径1~2mm 的菌落;挑取在BS 培养基平板上呈黑色的菌落或灰绿色的可疑肠道病原菌菌落。每个平板最少挑取5 个菌落,接种于TSI 培养基中,置于37℃培养箱中,培养18h~24h。

B.4.3 鉴定

B.4.3.1 血清学试验

在TSI 培养基中,如不发酵乳糖,发酵葡萄糖产酸产气或只产酸不产气,一般产生硫化氢,有动力者,先与沙门氏A-F 群O多价血清作玻璃片凝集,凡与多价O血清凝集者,再与O因子血清凝集,以确定所属群别,然后用H 因子血清,确定血清型。双向菌株应证实两相的H 抗原,有Vi 抗原的菌型(伤寒和丙型副伤寒沙门氏菌)应用Vi 因子血清检验。

B.4.3.2 生化试验

应进行葡萄糖、甘露醇、麦芽糖、乳糖、蔗糖、靛基质、硫化氢、动力、尿素试验。沙门氏菌属中除伤寒沙门氏菌和鸡沙门氏菌不产气外,通过发酵葡萄糖、产气、均发酵甘露醇和麦芽糖(但猪沙门氏菌、雏沙门氏菌不发酵麦芽糖),不分解乳糖、蔗糖,尿素酶和靛基质为阴性,通常产生硫化氢。除鸡、雏沙门氏菌和伤寒沙门氏菌的O 型菌株无动力外,通常均有动力。

如遇多价O血清不凝集而一般生化反应符合上述情况时,可加做侧金盏花醇、水杨素和氰化钾试验,沙门氏菌均为阴性。

B.5 检验结果报告

根据检验结果,报告一定体积的样品中存在或不存在沙门氏菌。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医疗污水中志贺氏菌的检验方法

C.1 仪器和设备

C.1.1 高压蒸汽灭菌器

C.1.2 干燥灭菌箱

C.1.3 培养箱

C.1.4 恒温水浴箱

C.1.5 电炉

C.1.6 天平

C.1.7 灭菌平皿

C.1.8 灭菌刻度吸管

C.1.9 酒精灯

C.2 培养基和培养液

C.2.1 革兰氏阴性增菌液(GN 增菌液)

C.2.1.1 成分

胰蛋白胨(或多价胨) 20g

葡萄糖 1g

甘露醇 2g

枸橼酸钠 5g

去氧胆酸钠 0.5g

磷酸氢二钾 16g

磷酸二氢钾 2.5g

氯化钠 5g

蒸馏水 1000mL

C.2.1.2 制法

将以上各成分加入蒸馏水中溶化,调整pH 至7.0,煮沸过滤,115℃下灭菌20min。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C.2.2 二倍浓度革兰氏阴性增菌液(二倍浓度GN 增菌液)

C.2.2.1 成分

除蒸馏水改为500mL 外,其它成分同附录C2.1.1。

C.2.2.2 制法

制法同附录C.2.1.2。

C.2.3 SS 培养基

同附录B.2.3。

C.2.4 伊红美蓝琼脂培养基(EMB 培养基)

同附录A.2.3。

C.2.5 三糖铁琼脂(TSI 培养基)

同附录B.2.5。

C.2.6 志贺氏菌诊断血清

C.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见图C.1。

C.4 操作步骤

C.4.1 样品处理和增菌培养

取200mL 污水,用灭菌滤膜进行抽滤。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水,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用100mL 二倍浓度GN 增菌液把滤膜上截留的杂质洗脱到已灭菌的三角烧瓶内,摇匀,置于37℃恒温培养箱,增菌培养6~8h。

C.4.2 分离

取上述增菌培养液,分别接种SS 培养基平板和EMB 培养基平板,置于37℃培养箱中培养24h。

挑取在SS 培养基平板和EMB 培养基平板上呈无色透明,直径1~1.5mL 的可疑肠道病原菌菌落。每个平板最少挑取5 个菌落,接种于TSI 培养基,置于37℃培养箱中培养18~24h。挑取在TSI 中,葡萄糖产酸不产气,无动力,不产生硫化氢,上层斜面乳糖不分解的菌株,可做血清学和生化试验。

C.4.3 鉴定

C.4.3.1 血清学试验

志贺氏菌属分为四个群,先与多价血清作玻璃片凝集试验,如为阳性,再分别与A、B、C、D 群血清凝集,并进一步与分型血清做玻璃片凝集,最后确定其血清型。

C.4.3.2 生化试验

应进行葡萄糖、甘露醇、麦芽糖、乳糖、蔗糖、靛基质、硫化氢、动力、尿素试验。志贺氏菌属能分解葡萄糖,但不产气(福氏志贺氏菌6 型有时产生少量气体),一般不能分解乳糖和蔗糖,宋内氏志贺氏菌对乳糖和蔗糖迟缓发酵产酸。志贺氏菌属均不产生硫化氢,不分解尿素,无动力。对甘露醇、麦芽糖的发酵及靛基质的产生,则因菌株不同而异。

如遇多价血清玻璃片凝集试验为阴性,而生化反应符合上述情况时,可加做肌醇、水杨酸、V-P、橼酸盐、氰化钾等试验。志贺氏菌属均为阴性反应。

C.5 检验结果报告

根据检验结果,报告一定体积的样品中存在或不存在志贺氏菌。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医疗污水中结核杆菌的检验方法

D.1 仪器和设备

D.1.1 电炉

D.1.2 恒温水浴箱

D.1.3 高压蒸汽灭菌器

D.1.4 滤菌器

D.1.5 离心机

D.1.6 恒温培养箱

D.1.7 乙酸纤维膜:孔径为0.3~0.7μm

D.1.8 玻璃漏斗G2:孔径为10~15μm

D.1.9 玻璃漏斗G4:孔径为3~4μm

D.1.10 酒精灯

D.2 培养基和试剂

D.2.1 改良罗氏培养基

D.2.1.1 成分

磷酸二氢钾 2.4g

硫酸镁 0.24g

枸橼酸镁 0.6g

谷氨酸钠 1.2g

甘油 12mL

淀粉 30g

蒸馏水 600mL

鸡蛋液(包括蛋清和蛋黄) 1000mL

20%孔雀绿 20mL

D.2.1.2 制法

将磷酸二氢钾、硫酸镁、枸橼酸钠、谷氨酸钠、甘油及蒸馏水混合于烧杯内,放在沸水浴中加热溶解。加入淀粉继续加热1h,摇动使其溶解,待冷却至50℃加鸡蛋液及孔雀绿,溶解,混匀。制成斜面,保持温度90℃,灭菌1h。

D.2.2 小川氏培养基

D.2.2.1 成分

甲液:无水磷酸二氢钾 1g

味精 1g

蒸馏水 100mL

乙液:全蛋液 200mL

甘油 6mL

2%孔雀绿 6mL

D.2.2.2 制法

甲、乙两液混合分装试管内。制成斜面,保持温度90℃灭菌1h

D.2.3 pH 为7.0 的磷酸盐缓冲液(M/15)

D.2.4 10%吐温(Tween)80 水溶液加等量30%过氧化氢溶液

D.2.5 4%硫酸溶液

D.3 检验程序

结核杆菌检验程序见图D.1。

D.4 操作步骤

D.4.1 集菌

集菌可采用过滤离心法或直接离心法。

过滤离心法:用经煮沸消毒的乙酸纤维滤膜(孔径0.3~0.7μm)抽滤,安装严密后,取污水样500mL 抽滤,根据悬浮物的多少,一份水样需更换数张滤膜,将同—份水样滤膜集中于小烧杯内。根据滤膜的多少用100~200mL4%硫酸溶液反复冲洗,静置30min 后,收集洗液于离心管中,3000转/min,离心30min,弃去上清液,沉淀物中加1mL 灭菌生理盐水混合均匀后,供接种用。

直接离心法:水样500mL,分装于50mL 或200mL 灭菌离心管中,3000转/min,离心30min。同一份水样的沉淀物集中于试管内,加等量4%硫酸处理30min,供接种用。如体积过大,再次离心浓缩后接种。

若样品为经过氯消毒的污水,应在采样后立即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充分中和余氯。

D.4.2 接种

全部接种于改良罗氏培养基或小川氏培养基培养管内斜面上,每支培养管接种0.1mL。

D.4.3 培养

已接种的培养基置于37℃培养箱内培养。培养2 周后开始观察结果,每周观察2 次一般需要培养8 周。

分离菌株:在罗氏培养基上呈淡黄色或无色的粗糙型菌落,作抗酸染色,阳性者作分离传代。分离传代菌株如生长速度在两周以上,则需作菌型鉴定;应用耐热触酶试验和传代培养于28℃培养2~4 周,观察是否生长,用此方法即可进行初步鉴定。

D.4.4 致病力试验

耐热触酶反应阴性,28℃不生长之菌落为可疑结核杆菌。于小白鼠尾静脉接种lmg 菌量(5mg/mL 菌液,每只动物接种0.2mL),死亡时观察病变或8 周后解剖脏器发现典型结核病变者可确认为检出结核杆菌。其耐热触酶试验方法如下:

取菌落3~5 mg 分散于0.5mL 磷酸盐缓冲液中,置68℃水浴中20min 后取出.冷却后加吐温80h 和过氧化氢溶液混合液0.5mL。

发生气泡为阳性,30min 不产生气泡者为阴性。人型、牛型结核杆菌,胃分枝杆菌和海鱼分枝杆菌为阴性,其他非典型抗酸菌和非致病抗酸菌为阳性。人型、牛型结核杆菌在28℃培养不生长,胃分枝杆菌和海鱼分枝杆菌28℃培养能生长。

D.5 检验结果报告

根据检验结果,报告一定体积的样品中存在或不存在结核杆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教学内容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

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消防标准(山东地方标准)

DB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42-2008 代替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 检验评定规程 2008—01—XX发布2008—02—1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4.2 消防供水系统 (18) 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 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 4.6 气体灭火系统 (33) 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 4.8 机械排烟系统 (37) 4.9 挡烟垂壁 (38) 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 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 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 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 4.14 消防电梯 (48) 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 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 5 检验规则 (50)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 ——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 ——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 ——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GB14554-93 1993-07-19实施,代替GBJ 4-73 )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 2005) 加入时间:2005-3-23 11:16:5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 2005-02-26发布 2005-05-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苗群邓莉蕊孙琳毕学军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959 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磷酸盐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 准的公告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 山东省质监局 2018年6月1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7/T2663.3-2018 集约化穴盘育苗技术规程第3部分:大葱 2018-06-01 2018-07-01 2 DB37/T3249-2018 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3 DB37/T3250-2018

煤焦化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4 DB37/T3251-2018 甲醛生产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5 DB37/T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6 DB37/T3253-2018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7 DB37/T3254-2018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8

山东省地方标准(能耗限额)

山东省地方标准(能耗限额) 序号名称标准序号 1 纯碱产品能耗限额(氨碱法)DB37/734-2007 2 纯碱产品能耗限额(联碱法)DB37/735-2007 3 二氧化钛颜料产品能耗限额DB37/736-2007 4 燃煤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DB37/737-2007 5 热电联产供电标准煤耗限额DB37/738-2007 6 日用陶瓷产品能耗限额DB37/739-2007 7 电解铝综合能耗限额DB37/743-2007 8 吨炉钢冶炼电耗限额DB37/744-2007 9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DB37/745-2007 10 吨钢综合能耗限额DB37/746-2007 11 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限额DB37/747-2007 12 铜冶炼综合能耗限额DB37/748-2007 13 氧化铝综合能耗限额DB37/749-2007 14 吨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50-2007 15 乙烯产品能耗限额DB37/751-2007 16 橡胶用炭黑产品能耗限额DB37/752-2007 17 烧碱产品能耗限额DB37/753-2007 18 石油炼制业能耗限额DB37/754-2007 19 炼油行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额DB37/755-2007 20 轮胎产品能耗限额DB37/756-2007

21 合成氨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757-2007 22 供热综合能耗限额DB37/778--2007 23 黄金选矿耗电限额DB37/779-2007 24 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37/780-2007 25 特种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1-2007 26 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2-2007 27 生活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3-2007 28 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4-2007 29 冲天炉金属炉料耗焦限额DB37/785-2007 30 日用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6-2007 31 电网节电量计算方法DB37/787-2007 32 胶合板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DB37/788-2007 33 原油生产(百米吨液)综合用电限额DB37/789-2007 34 啤酒综合能耗限额DB37/820-2007 35 淀粉综合能耗限额DB37/828-2007 36 浓香型原酒能耗限额DB37/829--2007 37 吨原煤生产电耗限额DB37/831-2007 38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额DB37/832-2007 39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DB37/833-2007 40 选煤综合能耗限额DB37/834-2007 41 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835-2007 42 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37/836-2007 43 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DB37/838-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ICS 130.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 发布2013 - 09 - 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11

DB37/ XXXXX—2013目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 3 6 实施与监督 ........................................................ ................ 4I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25 总余氯 1 ) 2 )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 0.5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 余氯 6.5~ 10 mg/L 。 1.5h ,接触池出口总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 9 6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 mg/L )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60 7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8 悬浮物( SS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9 氨氮 /( mg/L ) 15 10 动植物油 /( mg/L ) 5 11 石油类 /( mg/L )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 mg/L ) 0.5 15 总氰化物 /( mg/L ) 0.5 1 6 总汞 /( mg/L ) 0.05 1 7 总镉 /( mg/L ) 0.1 1 8 总铬 /( mg/L ) 1.5 1 9 六价铬 /( mg/L ) 0.5 20 总砷 /( mg/L ) 0.5 21 总铅 /( mg/L ) 1.0 22 总银 /( mg/L ) 0.5 23 总α /( Bq/L ) 1 24 总β /( Bq/L ) 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 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 1、1~147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 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66- 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2005-07 - 27 发布 2006-01-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目录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 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 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 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07 月 27 日批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905-2017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ICS97.220.10 Y 5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T 2905—2017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Synthetic surface layer of sports ground—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2017-02-21发布2017-03-2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体育局和山东省教育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体育局和山东省教育厅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路通塑胶铺装有限公司、青岛海晶塑胶铺装有限公司、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烟台阳光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和谐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海化塑胶铺装有限公司、青岛永昌塑业有限公司、泰安安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森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浩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青岛神鹿塑胶铺装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茂旗(主编)、潘朝阳、卞志勇、孙清峰、徐冰、赵秀珍、曹子玉、徐学进、马玉萍、胡中军、赵立义、周洋、贾宏源、王永杰、汤振宇、赵凤华、姜浩、王仕建、李世荣。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施工过程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础层要求、一般规定、施工工艺、定位划线、文明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竞赛、大众健身等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的施工,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氨酯、聚脲、聚丙烯酸酯、弹性颗粒为主料的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注:除另有规定外,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0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JTG/T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DB37/T 2904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原材料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础层base layer 设在合成材料面层之下与合成材料面层接触的结构层,主要承受由面层传递的荷载,具有防水、防止面层变形等作用。 4 基础层要求 4.1 基础层有害物质不得对面层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中小学及幼儿园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禁止使用煤焦油沥青做基础。 4.2 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不得有积水。 4.3 应符合GB 50666、GB 51004、JTG/T F30、JTG F40、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规定等相关的要求。 5 一般规定 5.1 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应由具有设计经验和相应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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