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计发[2014]1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农牧计发〔2014〕112号)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农牧业局,各农机、农管、渔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4月22日

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

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管理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项目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按照“谁检查、谁承担”的原则,不得在被检查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六条自治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对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管理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级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牧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农牧业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完善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实行项目监督检查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发展规划处负责农牧业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年度检查方案。相关行业处局具体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检查、整改等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完成行业建设项目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