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第一章总则

煤矿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豁免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日常事务而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天然气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财务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第七条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生命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管理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监督机制、职业危害预防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追踪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

产检查程序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操作

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技术措施专

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项目经理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试运转操作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它从业人员按照供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

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

措施,并按期为从业或符合国家标准人员配备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或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需要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空难技术维护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堆场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

和检查、评估调查结果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

坠井采矿各种事故以及等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严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严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工作人

员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意向书社团组

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认清本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实施办法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企业第

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

备上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的严禁烟

火安全标志,取用防爆电气设备,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

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地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有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约束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

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

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配阻火器、电子零件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连接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

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

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

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所爆炸物品储存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衣物管理条例》规定;

(九)油田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或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保护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采取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裂解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程序,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可以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巡弋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着火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优良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钻井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相关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技术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石油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成功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国际标准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保证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穿鞘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要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着火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市场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主要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矿区山应当采剥并举、除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先行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饭厅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石灰石,应当自

上而下多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之时分

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核爆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适用于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

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

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简报须在检验民泽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得

宜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第一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阶

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新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

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公共设施、设备、工

艺还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实际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有著情况的

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历史档案)、矿山总平面布

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

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技术水准(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交通安全出口并五个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大幅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人行道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栏

杆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浪高应当符合有

关规定提议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

非条件者,应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开采要求;

(四)矿坑提升运输系统卷有防过卷、防跑车、鲁让县等安全保

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分析报告须在检验

有效期时限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

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迎合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

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博尔希夫卡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

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填充、购买、运输、使用和捷尔恩河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泄漏物品管理条例》

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不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

在岩层或者发火自然不易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它有效

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会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

采或者毁损。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第二十五条实施办

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第五条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企业

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

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大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

威盛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

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

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有权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

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

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

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天然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

障油气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无烟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

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补救措施,井巷应当有

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

道排水沟测量有测量融资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

和电力设施的做法办法。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其厂房、工作台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

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坠向,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

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

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

于设计前一天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工商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

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其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设计者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

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

公司)和海洋安全可靠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

监督管理国务院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其它的其它非煤矿以及矿山企业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

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山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补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复印件);

(四)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可靠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控制能力

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推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增设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空难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矿井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和知识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递交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运营管理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化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须要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应当即时作出应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机关有关机关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禁止或者其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愤而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前不久申请材料伊始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可能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成功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生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可靠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自即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谢鲁瓦相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下表按所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但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所产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内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能力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跨国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大批量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燃气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押后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姚学甲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办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氟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颁赠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与非生产矿山企业在安全煤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此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生产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向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就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教学设施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更变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人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人员数据安全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大批量生产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化肥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

部门许可证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能力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

等安全可靠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第八条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

行保障机制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约束条件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

大批量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

或者使用伪造冒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机关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管理生产许

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财务管理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是非煤矿矿

山企业接受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自身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颁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直属单位发现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裁撤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备案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新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颁予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人身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供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模具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工业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随即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临热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格证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

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

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矿将非应当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煤矿情况通报非管理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执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部门应当于每

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和情况报国务院安全产人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政府机构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

理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绒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妨碍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有关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许可证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罢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生产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发现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工业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举报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问责约谈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本息或者违法本息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二处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政府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协庄不具备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第九条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

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冶炼厂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生命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过户许

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取得安全化肥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

其它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挂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可靠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

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

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仍

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

止生产,限期办理重置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

期广缘寺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中止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

期申请材料,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规

章行政处罚。

准生证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数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前后进行生

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许可证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各项规定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

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

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吊装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

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本实施办法所称尾矿库含暂行规定石灰库、灰渣库。

第五十条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执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许可权机关决定。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精编)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精编)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全生产责任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详见机构表) 4、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

(完整版)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九、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十、安全例会制度 十一、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十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十三、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十四、劳动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5、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于每年1月和7月进行。内容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6、季节性检查由安全主任组织各部门安全委员进行,其中: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暖、防滑为重点。 7、节假日检查:成立节假日值班人员为班底的安全检查小組,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64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按照“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每次检查要有记录。 2、矿领导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即每月的上、中、下旬分别对全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处理意见和整改办法,并落实防范措施。 3、安全员每天对全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向矿领导汇报,并落实处理意见,对于影响较大隐患应向矿领导请示。 4、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每班必须对本班工作面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对于重

大问题必须立即向领导反映,并停止作业。 5 、其它外来检查安全工作,矿山管理人员应作好各项检查记录。要求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改正。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Personal / Brand Name / Location Can Be Entered Here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doc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 A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修订: 发布 Q/JTK-HA-(OW)-053 支持性文件A版第1 次修改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结合紫金山金铜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矿、厂(处、室)两级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矿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分类和归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根据公司安全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矿和各厂要建立安全学习、教育、会议记录的档案管理,建立部门自查和安全消防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档案,

矿、厂两级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事故登记档案、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安全文件档案、安全设施监测档案、员工健康档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档案,基建处要建立各项建筑物的安全资料档案,动力设备处要建立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资料档案,环保水保处要建立环保设施和各尾矿坝、防洪设施的安全资料档案,各厂还应建立安全设施运行档案。各种安全生产档案应分类保存。 4、档案名称及编号、分类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档案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加时,随时增补之用。 5、档案如系新档案,应就按“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案件所属类别及其案件性质,按时间顺序加以分类并在案件前注明编号。 6、安全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依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和部门的性质给予确定,一般性安全文件和资料,原则上应保存二至三年。 7、安全文件和资料的发放应按照体系管理中的文件控制程序和记录程序进行,必须注名领用部门、实施日期、发布时间,领用人必须签名。 8、回收和作废的安全文件,应统一包装并注明文件名称和作废字样或统一销毁。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 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 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 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 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职责 第一条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 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 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 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三、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 要责任人。 第一条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 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目录 1 编制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组织机构 (1) 3.1 成立组织机构 (1) 3.2 主要负责人职责 (1) 3.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2) 4 隐患分级 (2) 4.1 隐患分级 (2) 4.2 一般事故隐患 (2) 4.3 重大事故隐患 (3) 5 组织实施隐患排查 (4) 5.1 排查类型 (4) 5.2 治理建议 (5) 6 隐患治理 (5) 6.1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 (6) 6.2 一般隐患治理 (6) 6.3 重大隐患治理 (7) 6.4 隐患治理验收 (8) 6.5 告知 (8) 7 文件管理 (8) 8 隐患排查的效果 (9)

9 考核与奖惩 (9) 10 持续改进 (9) 10.1 评审 (9) 10.2 更新 (10) 10.3 沟通 (10)

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隐患排查整改与监控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地下生产系统、地表工业场地及辅助设施。 3 组织机构 3.1 成立组织机构 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为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成立了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司成立了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三 副组长:李四 成员:王五等 3.2 主要负责人职责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岗位职责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设备管理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1、应急管理制度 1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14、安全奖惩制度 1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6、各岗位操作规程 17、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18、安全管理台帐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本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队伍,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4、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及时检查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6、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有关人员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规定。 7、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有关工作。 8、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性,并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督促落实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

准。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 8、督促企业与车间(部门)、车间(部门)与班组、班组与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记录。 三、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并认真落实执行,协助上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职工做好交接班制度,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制止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安全技术知识,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操作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矿山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职工在各项生产活动中,行动有准则,干活有方向,操作有规,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站标准岗、干标准活、减少或避免危险因素、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岗位安全职责、交接班制度、安全确认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设备点检制度、地下矿山出入井挂牌制度等。 (一)岗位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脱岗、离岗、串岗。 (2)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发现(违章作业、冒险的)行为要制止;发现隐患要处理,危及安全要撤离。 (3)应熟知本岗位生产工艺、设备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会使用、维护设备,并能处理常见故障。 (4)机械设备实行专人专机,不得任意转借他人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工具和作业地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班组长汇报,在设备检查时要设置明显的检修标志牌。 (6)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写好各种记录,交接班必须在岗位上进行。 (8)团结互助,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抢救伤员。 (9)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10)不准带病作业。 (11)关爱新工人,指导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应提前半小时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应提前15分钟到达交班现场做好准备。接班人未按时到达,交班人不能离岗。交班人在交班前,应将生产现场和设备运行状况填写好,做好交接班记录;清点好材料、工具和备件;做好生产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1. 提升系统声光信号分别为:声信号:一长声停止、二短声上行、三短声下行。光信号:红灯亮罐停止、红灯灭罐运行。 2. 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其他无证人员不准进行信号作业。 3. 班前应先检查信号装置有无故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好后才能操作。 4. 班中信号出现故障不得自行修理或带故障操作。 5. 认真执行乘罐制度,严禁超员、超载现象发生。 6. 罐在停止时必须同时发出停罐提示信号。 7. 发出信号前,必须明确清楚任务内容,任务不明不能发出信号。 8. 明确任务后,按任务内容分别发出人、料、矿、空的提示信号。 9. 根据提升任务内容发出本次罐笼运行中段的指示信号。 10. 确认罐门、安全门闭合后,方可发出提升或下降的铃声信号。 11. 发出铃声信号之后,立即发出准行信号。 12. 准行信号发出15秒以上卷扬工没有开始提升操作,必须发出停罐信号终止本次作业,和卷扬工电话沟通后重新发出信号作业。 13. 大型或贵重设备、爆破器材等物料,必须先和卷扬工电话沟通后,方可进行信号作业。 14. 罐运行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发出停罐信号。 15. 罐运行期间发生危急情况,可以启动紧急停车装置。

一、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打眼前应先检查风钻是否注油,各部件联接是否紧固,气孔是否畅通,风、水管线有无破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应采用湿式打眼,不准打干眼。 四、开孔时,应先开半风和用短钻开孔,待钎头进入岩石200mm后再开满风。 五、凿岩时应双手均衡握住把手将钻机扶正,不可用身体压着风钻或用力过大;风钻中心线与钢钎应保持一致,钻机不得左右摇摆。 六、工作中应经常注意有无异常响声,气孔是否堵塞,如有异常现象,应停机检查处理,风钻每运转两小时应注油一次。 七、在大块上打眼,应先检查大块是否牢固,移动风钻、钢钎和风管时,应先选好路线,脚要蹬稳,不得跳行;打眼位置应选在大块的中部,深度要超过打眼方向大块厚度的三分之一。 八、在陡坡上或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禁止在旧爆孔处钻孔,必要时应在相隔20cm处补眼,瞎眼应通知爆破工进行处理。。 十、打完眼必须把凿岩机放到安全地点,同时把风水管线盘好,打扫现场,不遗留任何工具。 十一、听到爆破信号,应立即撒离危险区,到安全地点避炮。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大全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机构设置-----------------------------------3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第四章安全教育制度-----------------------------13 第五章安全活动制度-----------------------------16 第六章安全例会制度-----------------------------17 第七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7 第八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22 第九章爆破器材管理实施办法-------------------26 第十章文明生产检查评比标准-------------------32 第十一章环保制度-------------------------------34 第十二章剧毒物品管理制度---------------------36 第十三章安全管理奖惩制度---------------------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减少轻伤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交通、设备、污染事故,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制度,做到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究。 第三条公司下属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由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任副主任,安委会成员由其他副总经理、其它部门正职、安全员等组成。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 第七条各采场、车间(工段)大小班组长为兼职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职责 1、组织协调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环保工作,负责规划整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我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顺利达标,达到“四个为零”(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促进生产持续发展,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厂各级干部和员工以及来厂从事各种工作的外来单位或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级干部、技术人员以及每个员工都应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和公司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或不执行。 四、建立以生产厂长(部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行全员安全自主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负责的专业及分管的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厂长安全责任制 1、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我厂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设备安全,主持制定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2、每周召开会议,研究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必须对上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一小结,对下周的安全工作做出针对性的安排,并检查落实。 3、组织落实全厂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思想宣传教育。 4、负责组织本厂的安全检查,落实到人,责任到位。制止并处理“三违现象”注;对查出的隐患按“三定、四不推”注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重复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5、负责组织本厂设备检修时的安全方案的制定、实施,确保检修安全。 6、负责提出安全生产所需投入资金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一、当前情势: 1、问责严。发生一般死亡事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律追究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基础差。一是员工素质差;二是矿山先期投入严重不足,导致系统不不完善,设施设备存在缺陷;三是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四是安全生产管理粗放,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不切实际,没有落地生根;五是未形成安全监管、技术指挥、施工作业三方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机制,导致安全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地。 3、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导致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4、2017年,省局牵头开展市州交叉执法,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严格按照执法手则规范执法,当前全市矿山企业都将面临高额的处罚和打入“黑名单”的危险。 2017年我局将以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精准监管,强化执法,全力倒逼、激发企业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推动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提质升级,夯实矿山本质安全。实现一个总目标,即杜绝较大及较大以

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消灭采石场事故、严控事故死亡人数在2 人以内。 二、企业安全法定主体责任 (一)机构建设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地下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露天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应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设立专门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职技术人员,履行法定技术规范职责。地下矿山必须设立专门的生产技术部门,配齐采矿、机电、地测等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三个中段及以上同时采掘作业的地下矿山其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下设采矿组、机电组和地测组且每个组人员不少于2人。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采矿量超过50万吨的露天矿山必须配备一名专职采矿技术人员。 3、设立矿山生产调度室。实现对矿山生产运行的实时、科学、有效调度和应急处置。露天矿山调度室应公示一图一表一说明;地下矿山调度室应公示季度更新的实测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厚矿体半年一次更新)。。 以上机构不能与矿山施工单位重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新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五、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制度 六、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九、安全会议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 十五、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救援预案编审和演练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组织发动职工,依靠广大职工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要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安全大检查。 2、安全检查为定期的、日常的、专业性的、季节性的检查,各种检查应实行“安全检查表”的表现方法。 3、在矿山生产期间,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每月25日进行一次全矿安全大检查。 4、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分管副矿长随时组织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采场负责人每天在开工前和收工前进行两次现场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写入交接班记录簿。 6、建立安全检查记录簿和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将检查出问题记录在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登记在案。 7、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本着“三定”(定问题、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定时间)的原则解决、能立即解决的应当就地解决。 8、矿长要对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对工作中存的问题,随时予以纠正,确保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制定本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 3、定期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4、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凡有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不满18岁的未成年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5、定期为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6、加强防尘宣传教育,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7、不断改进生产工艺,选择低噪音设备,降低发生体的辐射声功率。 8、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录用工人必须经过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企业安全教育由企业安检办负责,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模板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汇编模板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行日期: 实施日期: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2、副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3、安环科安全生产职责 4、采区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5、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7、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8、通风防尘室的安全生产职责 9、矿井通风工岗位责任制 10、测气测尘岗位责任制 11、矿井水泵工岗位责任制 12、主扇风机操作工岗位责任制 13、装载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4、专职防火员岗位责任制 15、防排水岗位责任制 16、矿山电工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0、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1、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2、排碴场安全管理制度 13、防火、灭火制度 14、防排水定期监测制度 15、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16、顶帮管理制度 三、岗位操作规程 1、通风工操作规程 2、测气、测尘工操作规程 3、矿井水泵工操作规程 4、主扇风机工操作规程 5、空压机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6、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7、凿岩工操作规程 8、三轮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9、装载机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10、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2、平撬工安全操作规程 13、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2、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 5、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进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制定并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组织抢救。 二、副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具体抓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不安全的问题。 4、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5、检查安环科和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安环科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 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 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 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对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工安全守则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2511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Mine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站标准岗、干标准活、减少或避免危险因素、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岗位安全职责、交接班制度、安全确认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设备点检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矿山出入井挂牌制度等。 (一)岗位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脱岗、离岗、串岗。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发现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隐患,自己能处理的自己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问题要立即报

告班组长或有关领导。若隐患危及自身安全时,可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到安全地点。 (3)爱岗敬业,应熟知本岗位生产工艺、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会使用、维护设备,并能处理常见故障。 (4)机械设备实行专人专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转借他人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工具和作业地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班组长汇报,在设备检查时要设置明显的检修标志牌。 (6)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写好各种记录,交接班必须在岗位上进行。 (8)团结互助,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抢救伤员。 (9)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10)不准带病作业。 (11)关心爱护新工人,指导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 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②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③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④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 ①回采工作面 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包括尾巷)风流、上隅角、下隅角、 ②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

③其它 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采区回风风流、硐室(仓库)、煤仓、钻场、高冒处、闭墙前、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 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钻场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矿井、一翼和采区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瓦检牌的内容及悬挂位置规定 ①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检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

理 制 度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岗位职责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设备管理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1、应急管理制度 1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14、安全奖惩制度 1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6、各岗位操作规程 17、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18、安全管理台帐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本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队伍,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4、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5、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6、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

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XX有限公司 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目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 (3)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14) 职业病防治管制制度 (16)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9)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3)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8) 应急救援制度 (31)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3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公司生产安全、环保、稳定、长周期运行,保证公司更好地履行安全、健康、环保的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 (一)组织机构: 公司管理层安排一人作为兼职安全管理员。 (二)机构职责 1、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现场机械设备及防护设施的验收,及大型机具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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