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合集下载

运输保险知识

运输保险知识
据 1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 俗称 “大保单 ” 2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俗称“小保单” 3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 注:以上两种单据很少采用 4、预约保单(Open Covery),预约保险合同 5、批单 (Endorsement ) 批单是指投保人需补充或更改保险单内容时出具的 一种凭证。 三、保险索赔 1 、损失通知 2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3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 、备妥索赔单证 5 、代位追偿
第一节、保险原则、保险范围与保险除外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后来才陆续开办陆运、空运、邮运货物保险。不同运输方式的货 物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所保障的范围都是相似的。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大部分通过海洋运输,所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国 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ASSURED被保险人 SUBJECT-MATTERINSURED被保货物 PACKING包装情况 VOYAGE航 程 CONVEYANCE运输工具 LIMIT OF LIABILITY责任限额 INSURANCE TURNOVER全年可保利益 VALUATION 投保价值 COVERAGES承保条件 ADDITIONALCONDITIONS其它附加条款 EXCLUSIONS除外条款 WARRANTIES保证条款 EXCESS免赔额 RATE保险费率 CLAIMS理赔方式
主管联系人核对发票金额, 并在见票后60天内付款。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点) Delivered EX Ship Delivered EX Quay Delivered Duty Unpaid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又称为接近因果关系原则,是指被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距离保险责任发生时间最近的原因。

该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和赔付的判断。

本文将从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近因原则的作用以及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详细探究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应用。

一、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

保险人对事故发生之前的隐瞒、不正确陈述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应当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

”从这段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如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事实或不正确陈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最接近事故发生原因的标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作用1. 维护风险分散原则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的方式,需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此来决定保险费用和赔付金额。

近因原则的存在,使保险公司能够确定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从而避免因虚假原因导致的不必要的赔款和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

2. 确定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需要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并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这样,保险人才能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3. 提高保险人的反欺诈能力近因原则也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反欺诈机制,因为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所以保险人可以通过认定事故原因的真实性来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虚假故意损坏、诈骗等行为,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要针对性地适用近因原则只针对接近时间上的因素,只有具体的时间与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关系的原因才可以被认定为最接近的因素,如被保险人发生车祸时的疲劳、酒驾等因素皆可视为最具针对性的原因。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1、单一缘由:即损失由单一缘由造成,则该缘由即为损失的近因, 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付。 单一缘由认定较简洁。
2、多个缘由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缘由危急连续发生造成损害,假设后因是前因直接、必定的
进展结果或合理的连续时,以前由于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 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 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 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打算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 因。保险人的责任可依据以下状况来确定:
就这起保险纠纷案 双方在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均无 异议,只是对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损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车辆患病泡 浸后,没有进展修理、清洗,而连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 损,属于操作不当,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 关于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 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局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 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的费用不予偿付,只需 赔偿合理的清洗费用。
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 因心肌堵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损害 ――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担当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 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堵塞因 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打算性作用,故成立多 因连续。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 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定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假设 加强监管,也不必定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 担当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期末复习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期末复习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期末复习范围案例导读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A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

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严重,只能降价出售,该货损失原价值的20%。

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或称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不论哪一类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须订立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下述原则(给付性保险合同有例外)。

一、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三、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四、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一、保险利益原则w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它可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连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

w 保险合同真正保障的是保险利益。

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w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怎样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到达时,被保险人就受益;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灭失,被保险人就受到损害或负有经济责任。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即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w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是确保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保险人在承担责任时,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近因原则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

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损失的发生同时存在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

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
- 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 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 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

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
- 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 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保险人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在承保范围内,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否则不予赔付。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一)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的保险原则。

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种一果多因的情况下,从多个原因中寻找出最近的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近因”是舶来品,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在中文中很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直译成“近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

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但其中“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

该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

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近因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法对于何为近因、如何确定近因等具体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判例法,由法官通过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解决这一问题。

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为近因。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

比如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那么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长的行为,而被保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这样,保险人仍需负赔偿责任。

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新的确定近因的标准应运而生。

保险基本原则-近因原则等


仲裁处理
如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由仲裁机 构对争议进行裁决。
诉讼处理
如仲裁不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 议。
04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概述
保险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险行业的政府机构,旨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
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保险监管方式
01 02 03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保险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保险 公司进行监管。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实地走访保险公司 ,对其业务、财务等方面进行检查;非现场检查则通过数 据分析、报表于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撤销业务许可等措施。同时,监管 机构还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整改,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内 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 任的能力,偿付能力监管是确保 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市场稳
定。
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关注保险公司的业 务运营、产品销售、费率设定等 行为是否合规,防止不正当竞争
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公司治理监管
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 完善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等,以确保公司决策
近因原则的意义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它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应该承担 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定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该秉持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 ,如实告知对方重要事项,不隐瞒、不欺骗。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法官判决:近因为战争,虽然在时间上看致损
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 终没有脱离险境,触礁也是由于险境未解除而 导致的后果。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 属于一般船舶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无赔偿 责任。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及险别三者之 间的关系: 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所承保的责任范围

(二)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时
投保人必须诚实地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正确 的陈述;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必须 严格地履行其承诺的保证义务。
三、 补偿原则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补偿损失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案例5
:
1991年,我某公司与科威特外商签订一 份出口合同。合同签订后,在装运前,我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货运到科威特卸船后,存进码头仓库。在 存进码头仓库第三天,被炮弹击中,货物 全部灭失。问此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为什么?
二、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 基础上加保。 (一)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
分析指导: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
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 成的损失和费用属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 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 为修船,将货物卸到岸上,一些货物遭到正常 损坏以及有关卸载储存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起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 船长下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茶叶和儿童 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海损案例4: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

论保险法上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摘要:自英国海上法把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逾一个世纪。

随着实践的发展,各国逐渐把近因原则作为本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近因的认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尤其是我国保险法上没有对”近因”这一概念进行具体的、明确的界定,在发生损失的时候保险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损失的真正近因,从而也就无法确定责任。

特别是一果多因的情况下,更是复杂。

立法的缺失给司法的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在我国入世以后,保险市场需要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我国应加快确立近因原则的步伐,完善保险立法,给司法实践以指导。

关键词:近因;近因原则;近因的认定;立法缺失;可行性一、近因原则的涵义关于近因原则在法律上的确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确立了”近因原则”,其第5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根据本法,保险人对由于承保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对不是保险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

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可以说,这个条文是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规范,事实上也是近因原则的规范。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具体认定(运用)(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认定近因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都能找到事件发生近因。

一是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也称之为顺向方法)。

二是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果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也称之为逆向方法)。

(二)近因的具体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近因原则在理论上看来简单,但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却不容易。

在保险实践中,发生事故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也可能是除外风险或者是未保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
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
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
用和/或责任。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
在普通法中称为“近因原则”。①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
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承保危
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果,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的前提条件。
英国海上保险法学者Victor Dover在考虑诸家判例及一切情形
后,将近因原则综合归纳为:
损失的近接原因,乃是在效率而非时间上所近接于损失的原因。
在决定此原因时对于原因虽然可不计,但此学说必须以常识解释,才
能支持而非否定当事人的订约意思,也就是在近接原因与最后损失之
间,必须有一未被阻断的直接连锁关系;倘如有任何新的阻断原因发
生于近接原因与最后损失之间者,此一新的阻断原因将排除以前的各
原因,而依据该新原因自己所具有的效率、控制力等性质来决定。
在1938年,“拉纳萨 弗鲁特汽船和进口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
案中,“绿宝石”轮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被
保险人认为,“搁浅”是货损的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
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则认为,腐烂或固有缺陷是近因,根据保险单的
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有效的原因,
不是仅仅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该案中货物装船时是完
好的,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因是海上风险——搁浅,不是因
搁浅而引起的迟延,根据海上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对货损应负
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理论和案例,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含归纳为如下几
点:
1、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不作近因考虑。
2、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
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
知,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
力,而是从属于另一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从
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分析:
如果 A→B
B→C
则 A→B→C
假设A是B的充分条件,B是C的充分条件,那么A必然可以
推导出B,B又必然可以推导出C,则A的存在就注定了C的发生。
B是A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C的直接原因。在这里B不具有独立
的支配力,它是由A引发,而直接导致C的结果,可以说,B在A
与C之间架起一座桥梁。B只是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对事物的结
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A是C的近因,尽管它是间接原因;B
不是C的近因,尽管它是直接原因。
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均没有关于“近因”原则的明确确
认,但在司法实务中,因果关系还是成为一种似乎不言自明的法律思
维。比如在某水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
纷一案:
198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单背面条款,由于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1988年4月2日13点45分,“湛水运706船”
航行于湛江外罗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浅,
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以被保险船舶该航次超载和不适航拒赔。经查:1、“湛水运706
船”船检证书载明,该船核定载重量为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
1342.5吨。事故发生后,船检部门对该船重新丈量,证实该船载重
量为1350吨,并重新签发船检证书。2、“湛水运706船”自1983
年底进坞修理后,一直未进坞检修。按照国家船检局的规定:沿海货
驳船应每隔3年进行坞内检修,并应取得船检部门认可。发生事故时,
该船仍持有有效的适航证书。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系驾驶人员未谨慎
驾驶导致搁浅,属于保险单背面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湛水运
706船”超期进坞检修,违反了国家船检局的规定,但与搁浅事故无
因果关系。该船本航次装载1342.5吨货物,经船检部门证实未超载,
且该次搁浅不是因超载造成。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①对于该案的判决,
实际上已经运用了近因原则的法律思维:天气原因和驾驶过失是损失
即搁浅的近因,超载和不适航不是损失的近因。因此损失由近因所致,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
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
所采用,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
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
法上确认近因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