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5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2018年8月1日医疗器械新版目录及法规细则

综普咨询,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医疗器械目录,是医疗生产企业和销售器械的一个行业标准。
新的版本发布,都有哪些改动的?快来瞅瞅吧~2017年9月4日,CFDA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分为22个子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与2002版相比,新版主要变化如下:综普咨询,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综普咨询,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综普咨询,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即将正式启用,还未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企业请抓紧时间。
新《分类目录》的框架和内容均有较大调整,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都将产生影响。
具体如下:综普咨询,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22个子目录名单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骨科手术器械放射治疗器械医用成像器械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物理治疗器械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有源植入器械无源植入器械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患者承载器械眼科器械口腔科器械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医用康复器械中医器械综普咨询,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医用软件临床检验器械有关各类机构所需的医疗器械目录,可以猛戳这里!卫计委最新发布:各类各级别医疗机构必备医疗器械目录(1)卫计委最新发布:各类医疗机构必备医疗器械目录(2)妇产科和计划生育手术器械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回到新《分类目录》的事儿上来:一、新《分类目录》的总体说明(一)新《分类目录》按技术专业和临床使用特点分为22个子目录,子目录由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品名举例和管理类别组成。
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时,应当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分类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用于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不代表相关产品注册内容的完整表述。
交通运输部五个禁止

交通运输部五个禁止【篇一:交通运输部专项整改“十个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交通运输部专项整改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最敏感十个突出问题一、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上路检查执法。
二、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执法。
三、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只罚款(收费)、不卸载。
四、为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办理罚款“年票”、“月票”。
五、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运输车辆。
六、违规收取检测费和车辆保管费。
七、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亲友参与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八、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
九、向治超工作机构及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十、使用无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地磅。
要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上路执法,二是严禁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三是严禁趋利执法,四是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五是严禁乱罚款和乱收费。
【篇二: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1、《档案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答:《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2、《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答:《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什么?答:《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法规体系?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5、《档案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答:《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7、《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工作的原则是什么?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体外诊断试剂----基本概念与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体外诊断试剂: • 体外诊断试剂是医疗器械的一个类别; • 在临床使用中不与患者接触,风险的判断方式与其他医 疗器械不同; • 是临床上重要的诊疗信息的来源; • 技术复杂,品种众多;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通常是诊断先行。
一、基本概念
检测系统构成的基本要素: 仪器:与试剂配合共同使用 试剂:通过各种形式存在 校准品:溯源性 质控品:赋值准确 软件:结果的判读需要特殊的计算(如有) 操作程序:从样本采集开始的所有过程
三、体外诊断试剂性能与技术要求
主要原材料: 主要原材料来源通常是二种方式,一种是生产企业自行 制备,另一种是外购于其他供应商。 企业自制的,应当明确制备原理,简要描述制备过程 以及质量标准的确立,同时应当有验证数据。如单抗应当 说明生物源性与免疫原,核酸类产品应所有引物、探针的 合成、纯化、验证及主要技术指标的要求。 外购的,应当有明确的供应商,一但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及必要的验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与命名
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 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 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三、体外诊断试剂性能与技术要求
影响产品性能的主要因素: 1、原材料 2、工艺及反应体系的建立 3、性能评估 4、企业内部参考品的确立 5、临床评价
四、体外诊断试剂的说明书
1、是注册证的附件 2、承载了产品的重要信息 3、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 4、为临床提供重要的诊断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5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于2015年6月3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5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我国医疗器械分类实行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存,以分类目录优先。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2000年4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第15号令《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以下简称原《分类规则》),实施十余年来,在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业界也反映原《分类规则》还应进一步满足医疗器械分类工作实践的需要。
为配合新修订《条例》的实施,结合医疗器械分类工作积累的经验,需要对原《分类规则》部分条款和分类判定表予以细化完善。
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着手起草《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初稿,于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10日通过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审核阶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总局网站转载一并征求意见。
针对意见梳理结果,总局召开专门研讨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
2015年6月3日,总局局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送审稿,7月14日以总局令第15号发布。
二、主要内容原《分类规则》包括正文10条和1个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本《规则》同样包括正文10条和1个附件,体例结构一致,主要涉及语言表述的调整和技术内容的细化。
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一)原《分类规则》第二条全文引述了原《条例》中的医疗器械定义。
五人小组职责
五人小组职责五人小组职责一、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各区、市安监局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特别是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促使企业强化安全责任。
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能力采掘关系、开拓部署、工作面布局情况以及劳动组织情况的监管监察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加强节日检修矿井恢复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和全市安委会会议精神确保节日期间、节后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
一是节日坚持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矿长经理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要认真落实井下各主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停产检修的矿山在停产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就盲目恢复生产。
三是要落实对新招录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未经培训教育和考核合格不得下井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三、严格节后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节后恢复生产之前要认真进行隐患自查和整改各区、市安监局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而恢复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严肃进行查处。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故类别分析 3年中共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 92%和77.4% 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县官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 10年后又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
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 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2022年煤矿整改措施例文煤矿整改措施写
煤矿整改措施范文煤矿整改措施写1、强化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每周五一次政治学习,每月一次党小组学习会,每季一次党支部生活会,认真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___”重要思想,深刻领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 ___”重要思想的丰富内涵,统一全体党员的思想认识,巩固理论基础,使每一个党员能够把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宗旨作为自己的思想指南和行为准则,在政治上与 ___保持一致,在行动上保持 ___先锋战士本色,与时俱进,永不退色。
从基础抓起,从提高认识入手,在党支部学习会及组织生活会上,继续重点组织学习新《党章》、《党支部生活手册》、“先进性教育材料及文献”以及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思想讨论,使每一个党员的认识更清晰,观点更统一,方向更明确,为保证党支部每项制度的执行和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增强党员学习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既要塌实苦干,又要扎实苦学,科学地安排时间,珍惜时间,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把功夫下在学习上。
扎扎实实地组织学习活动,做到学有计划、学有笔记、学有记录、学有质量,防止流于形式。
加强党员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以多种手段促进理论学习不断引向深入。
2、强化组织,加强支部建设。
(1)要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提高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各项组织活动,强化组织生活,催促党员自觉遵规守纪,使支部的组织生活更完善,更健全。
(2)坚持制度,严格管理,强化支部工作。
坚持“一课三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定期召开支部会议,每季至少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把学习列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党课内容既注重理论实际,更突出时效性,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增强党课的针对性,做到上一次党课,解决一两个问题。
严格党员管理,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严格按照“争优创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制定严格规范的管理目标制度,使“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2、某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3、统计档案; 4、市属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反映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的档案。
第七条 市档案馆通过协商收集、接受捐赠、代存、购买等形式征集对国家和 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
1、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 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四)进馆档案质量要求
文书档案
1、相关法规文件 1)参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表》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 380—2016)具体要求将到期
需移交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
2、立卷文书档案整理规范
1)立卷要求: 保持全宗内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区分不 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反映某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突出成就或反映本 市名优特产品、工艺美术、名胜古迹、遗产保护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
3、某市籍贯或在某市行政区域工作过的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 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八条 市档案馆收集上述单位形成的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 历史面貌,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30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 形态的档案。
12—04发布 2003—05—01实施)进行规范化整理。 移交的电子档案必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2002—11—09发布 2003—04—01实施)进行规范化整 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2004年01月17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 (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 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 (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有关补偿事宜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 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 (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三)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必须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 市场上尚未出现的 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试验的题目; (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三)临床评价标准; (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 (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 (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
第十八条 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 实施者职责: (一)依法选择医疗机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 (三)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四)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产品; (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六)向医疗机构提供担保; (七)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机构通报; (八)实施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九)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给予受试者补偿。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试产品原理说明、适应症、功能、预期达到的使用目的、使用要求说明、安装要求说明; (二)受试产品的技术指标; (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受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四)可能产生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 (五)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第五章 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二)熟悉实施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第二十三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 (一)应当熟悉实施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 (二)与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三)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 (四)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副作用的,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五)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有权立即中止临床试验; (六)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实施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七)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 (八)对实施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六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注明日期、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