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管理系统债券分类监管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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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民生】沪深交易所交易对异常交易发函案例整理

【政务民生】沪深交易所交易对异常交易发函案例整理

沪深交易所交易对异常交易发函案例整理嘿,各位股市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得聊聊一件大事儿——沪深交易所对异常交易发函的那些事儿!这可不是小事儿,关乎着咱们每一个投资者的钱袋子呢!一、监管重拳出击,异常交易无处遁形!最近啊,沪深交易所那是频频出手,对市场上的异常交易行为发出了多封监管函。

这些函件就像是一记记重拳,直接打在了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人的脸上!说到异常交易,那可是股市里的一颗“毒瘤”。

什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现在好了,交易所出手了,这些“毒瘤”终于要被好好整治一番了!二、案例盘点,看看谁是“榜上有名”?接下来啊,咱们就来盘点一下那些被交易所发函的异常交易案例,看看都有哪些“大佬”上榜了!案例一: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因为频繁进行短线交易,被交易所点名批评。

这位大佬啊,可真是“财大气粗”,但再粗也粗不过交易所的监管大棒啊!案例二:某游资大佬,因为涉嫌操纵市场,被交易所发出了警示函。

这位大佬啊,平时在股市里那是呼风唤雨,但现在看来,也得乖乖听从交易所的安排啊!案例三: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也被交易所发了函。

这事儿啊,说到底还是公司管理不规范,得好好反思一下了!三、监管升级,投资者如何自保?面对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严打态势,咱们投资者又该如何自保呢?别急,我这就给大家支几招!首先啊,咱们得时刻保持警惕,对于那些突然暴涨暴跌的股票,得多个心眼儿。

说不定啊,这里面就藏着什么猫腻呢!其次啊,咱们得学会看公告、读财报。

这可是咱们投资者的基本功啊!只有了解了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咱们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最后啊,咱们还得学会举报。

要是发现了什么异常交易行为,千万别犹豫,赶紧向交易所举报!这可是咱们每一个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啊!总的来说啊,沪深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严打态势,那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咱们投资者啊,也得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提升自己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意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5•【文号】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各证监局:近年来,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约束机制持续强化,市场运作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

与此同时,出现了新股发行上市首日“破发”、新股中止发行等新情况,公开增发中大比例包销风险也日益凸显,对证券公司管理证券承销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对此,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积极督导辖区证券公司持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保荐承销专业水平,有效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为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经商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证监局结合辖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积极引导辖区证券公司提升保荐承销专业能力。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切实履行保荐与承销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服务能力,综合分析经济与市场状况,结合询价情况,合理评估相关证券的内在价值,与拟发行人审慎确定发行价格。

二、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承销义务,健全承销机制。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完善承销团协议,合理界定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比例,明确吝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发挥承销团成员作用,做到实质分销,依照协议合理分担承销业务风险,避免出现承销风险集中于主承销商的情况。

三、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开展专项压力测试。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在充分预计包销风险和明确界定承销责任的基础上,审慎设定相关压力情景,开展证券承销项目专项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承销业务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流动性不足或风控指标不达标的,相关证券公司应事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预案,确保具有充足、合理、可行的资金准备和净资本补足机制的实施安排。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2•【字号】鄂财产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的通知鄂财产发〔2021〕27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为推动全省“无申请兑付”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审查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据有关信息系统以及大数据库等,对我省企业上市(含报辅、报会报审、成功上市)相关数据进行审查,对符合省级上市奖励条件的,明确奖励金额,并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函告市、县(区)财政部门办理奖励政策兑付(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境外上市、买壳或借壳上市的,暂不纳入此次试点范围,仍按照《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鄂金发〔2019〕27号)执行。

二、及时兑付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来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先行兑付给企业并将兑付情况同时反馈省财政厅。

三、预算安排根据《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每年10月底前将全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金额情况集中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结果,经报省政府同意,将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全省财政预算。

待省人大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四、绩效督促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无申请兑付”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督促。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部门职责3第三章情景分析4第四章授信调查5第五章授信审批6第六章授信发放13第七章集团授信14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一是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

本次修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

二是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修订于2021年。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家机构和4名个人提供的11条意见。

总体而言,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的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经研究,采纳了6条意见,其中,未采纳的主要是部分关于制度调整的具体建议,如注册批文有效期从两年缩短至一年,在发行条件中增加发行主体社保缴纳比例的要求,将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也纳入专业投资者范围、限缩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等。

企业 债务融资 ABN

企业  债务融资  A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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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继 续发展债券市场
加大债券发行规模,加快债券审 批

提高审核要求,重点审核偿债保障措 施,强化券商责任
偿债保障文件要完备,要有实实在在 的保障
主承销商报送“偿债保障措施分析报 告”;平台公司要求地方政府出文说 明“偿债保障措施”
最新监管政策

对原有政策进行梳理,看其 是否合适,是否需要调整
法规规定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债,通过固定收益电子平台(上交所)或综合协议平台(深交所)挂牌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无明确限制,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即有资格担任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
5
2. 公司债券
2.2 最新监管政策
公司债券监管动态
证监会连续召开会议,积极推动公司债市场发展,大力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 2011年以来,证监会加快了公司债的审核速度,同时从并行申报、发行规模、外部审批等多方面为上市公司发
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介绍
财富管理中心 汪晔 2012年8月
1. 主要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概览
证监会
公 司 债 券
非金融企业
发改委
企 业 债 券
交易商协会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渝银保监函〔2020〕210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市工商联:贵单位提出的《关于防范化解我市民营企业债务风险的建议》(第0021号)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和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为严格落实《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9〕1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具体措施》(渝委办〔2019〕76号)等部署要求,重庆银保监局联合有关市级部门持续提高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提供精准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丰富融资渠道,提升融资效率;同时,充分发挥债委会机制在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一企一策”制定脱困帮扶计划,全力化解公司债券违约、股票质押等重点领域风险,确保民营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一、多措并举,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工作纳入我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工作部署,组织开展重大信用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9〕81号),成立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举措和责任分工。

建立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项目机制,优先在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商贸物流等领域开展项目推介,吸引民间资本。

持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产品有市场的重点工业企业降低综合用电成本,对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降低配气价格。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

附件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6年2月目录使用说明 (5)一、注册文件清单 (10)1.1 注册文件清单(Y表) (10)1.2 备案文件清单(YB表) (12)1.3 文件说明 (13)1.4 注意事项 (18)二、信息披露表格 (21)2.1 M系列表(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 (21)2.1.1 M系列表目录 (21)2.1.2 M表(募集说明书) (23)2.1.3 BM表(补充募集说明书) (33)2.1.4 XM表(项目收益票据募集说明书) (44)2.1.5 M.1表(涉及安全生产的信息披露表) (58)2.1.6 M.2表(涉及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表) (59)2.1.7 M.3表(涉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表) (60)2.1.8 M.4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 (61)2.1.9 M.5表(涉及信用增进的信息披露表) (61)2.1.10 M.6表(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表) (63)2.1.11 M.7表(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 (68)2.1.12 M.8表(涉及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表) (69)2.1.14 M.10表(创投企业信息披露表) (73)2.1.15 M.11表(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表) (76)2.1.16 M.12表(投资人保护条款信息披露表) (77)2.1.17 M.13表(涉及重要事项的信息披露表) (80)2.2 C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表) (83)2.3 F系列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 (87)2.3.1 F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 (87)2.3.2 XF表(项目收益票据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 (91)2.4 P系列表(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 (98)2.4.1 P表目录 (98)2.4.2 P.1表(主体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 (98)2.4.3 P.2表(债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 (100)2.4.4 P.3表(信用增进机构主体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 (103)2.4.5 P.4表(跟踪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 (105)2.4.6 XP表目录 (107)2.4.7 XP.1表(项目收益票据主体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 (108)2.4.8 XP.2表(项目收益票据债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 (110)2.4.9 XP.4表(项目收益票据跟踪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 (112)2.5 Z系列表(信用增进信息披露表) (115)2.5.1 Z系列表目录 (115)2.6 FA表(发行方案信息披露表) (117)2.7 SG表(申购说明信息披露表) (121)2.8 特定表格 (122)2.8.1 XS表(项目收益评估预测报告信息披露表) (122)三、第一类企业表格范例 (124)3.1 第一类企业注册报告 (124)3.2 第一类企业注册文件清单(Y表) (129)3.3 第一类企业募集说明书 (131)四、行业分类说明 (143)4.1 行业分类填写说明 (143)4.2 附件一:Nafmii行业分类 (145)4.3 附件二:统计局行业分类(2011年版) (151)使用说明(一)表格体系的基本内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包括注册文件清单、信息披露表格等,具体如下:1、注册文件清单(Y表、YB表)列示企业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的要件。

由“五洋债”引出合规风险 德邦证券收到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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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针对的就是德邦证券合规管控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上海证监局称,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子公司管控等先后出现合规风险,已影响公司的稳健运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前周,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同时也表示,对为五洋建设本次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如存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惩,而德邦证券正是“五洋债”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近期,上海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德邦证券合规管控的有效性存在不足。债券承销业务、子公司管控等先后出现合规风险,已影响公司的稳健运行。具体如下: 1.作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过合规检查,但未能发现2015年以来该公司自有资金被挪用等情况。这反映出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过于依赖外部会计事务所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在风险防范意识、手段和措施运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2.作为“15五洋债”“15五洋02”两期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公司在债券存续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未及时向市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目前,两期五洋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债券持有人信访不断。这反映出公司的合规执业意识不足,业务的合规管理存在问题。 3.控股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风险控制管理薄弱,董事会组成、重大事项报告流程不符合该公司制度要求,谨慎勤勉义务履行不到位,部分项目存在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这反映出公司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覆盖不足。 “其实,合规经营是券商的生命线已被业内视为核心发展理念,为促进证券公司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今年监管部门还首次启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能力专项评价,这也就意味着在今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加分项上,合规管理能力将会体现更为重要的一面。”有业内人士这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因“五洋债”暴露合规问题 就在前一周,证监会开出的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就牵涉了德邦证券。 中公财经培训网:http://www.zgcjpx.com/ ACCA考试 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以上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证监会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五洋建设本次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如存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惩。 而上述提到的证券服务机构之一,就包括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到,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即“15五洋债”和“15五洋02)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各占一半左右。最终结果却是两只债券发生实质违约。 因此,作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就成为债券投资者的众矢之的。 对于上述监管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方求证发现,此次监管函披露的德邦证券在五洋债存续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未及时向市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非五洋债的最新进展或责任认定。证监会2018年7月6日发布的对五洋建设所作的处罚,是监管部门就五洋债违约所发布的最新消息,主要对五洋债发行人及20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此外,德邦证券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直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要求,大力加强合规管理。公司亦积极有序运营。对于五洋债,德邦证券一直在法律框架下积极推进债券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遵府办函〔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四大集团:《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0日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第三章项目决策评估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第五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六章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七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九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七)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八)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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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 分类监管的函

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 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规、健康发展,加强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偿债能力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契约条款安排,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强化承销机构核查要求,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试行分类监管。具体要求函告如下。

一、房地产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 (一)适用对象 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适用于申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相关指引执行。

(二)基础围和综合指标 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围”是房地产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基础条件,综合指标评价是对符合基础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作进一步分类,根据指标将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1.基础围 发行人应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1 及以上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的以下类型的房地产企业:

(1)境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 (2)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 (3)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2;

(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

鼓励和支持主要从事保障房建设等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导向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报告期违反“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尚未按规定整改;

(2)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地王”,哄抬地价等行为;

(3)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者报告期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

1 对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引用发行人其他公司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有效期内的评级报告,不强制

单独为此次发行出具评级报告

2 实际控制人为省级(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对因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被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查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意见。

2.综合指标评价和遴选 对符合基础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作进一步遴选。房地产业综合指标如下:

序号 指标及参数值 1 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小于200亿 2 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30亿 3 最近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4 最近一年末扣除预收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65% 5 房地产业务非一二线城市占比超过50%

根据上述综合指标,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其中,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其余划分为正常类。

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扣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总负债-预收账款)/总资产;房地产业务非一二线城市占比=最近一年末涉及非一二线城市房地产业务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最近一年末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主承销商应按上述要求对拟申报公司债券的房地产企业的基础围和综合指标进行尽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三)综合指标评价结果的具体要求 1.对于评价结果为“风险类”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严格风险控制措施,审慎承接相关项目。

2.对于评价结果为“关注类”的发行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按以下要求作进一步披露和核查:

(1)发行人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和《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等相关要求,对其房地产业务作针对性披露,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2)发行人应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现金流等因素,量化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偿债安排的可行性,并细化偿债安排。偿债安排测算涉及现金流预测的,应提供明细及预测依据。主承销商应对偿债安排的可行性和测算依据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原则上应对本次债券设置抵质押等增信措施,并在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增信措施的具体细则,明确触发条件及相关责任人。

(4)发行人应对本次债券增加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并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和承诺事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限制性条款。相关契约条款可参考附件一。

(5)若发行人房地产业务非一、二线城市占比超过50%,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房地产企业特殊信息披露要求外,还应约定并细化存续期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非一、二线城市业务开展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说明业务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投资及销售情况,对此的风险分析和判断等。受托管理人应完善存续期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6)发行人应对已做出的承诺、未来的预测、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等相关容,约定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受托管理人应做出存续期受托管理报告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四)承销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核查要求 承销机构应强化对发行人执行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的尽职调查,加大对房地产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核查力度,强化相关的信息披露。

1.承销机构应强化尽职调查责任。对于房地产企业主承销商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说明推荐理由、尽职调查过程、主要核查工作、核开展情况、发行人执行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情况、偿债保障安排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安排,以及对公司债券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和判断,并详细列明若出现违约将采取的相关处置措施。

2.承销机构应加大对发行人违规经营行为的核查力度。除了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外,还要求对是否存在扰乱房地产业秩序、以异常高价购买土地等其他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核查意见。

3.承销机构应强化房地产业的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中,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对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作针对性披露,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同时,约定并细化存续期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 (一)适用对象 产能过剩行业分类监管适用于申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煤炭、钢铁企业。煤炭、钢铁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相关指引执行。

(二)产业政策和综合指标 产能过剩行业分类监管采取“产业政策+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本所仅接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炭、钢铁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并根据综合指标评价将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1.产业政策 煤炭、钢铁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产业政策3要求,不得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新增产能或其他违反产业政策的情形。

(1)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煤炭产业,本所暂不受理其发行(挂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违反国发〔2016〕7号文新增煤炭产能的; b.未按照国发〔2016〕7号文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 c.不符合国发〔2016〕7号文要求,存在不安全生产、违规建设、涉及劣质煤以及生产规模不足300万吨/年的;

d.根据《关于对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存在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行人。

(2)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钢铁企业,本所暂不受理其发行(挂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违反国发〔2013〕41号文及国发〔2016〕6号文新增钢铁产能的;

b.未按照国发〔2016〕6号文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 c.不属于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条件》三批企业中的企

3 相关产业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对

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等。 业及企业所属集团的。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照国家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政策以及省级主管部门规划,说明或核查是否存在相关情形及其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出具专项说明或核查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其中,若省级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相应去产能规划,则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债券的发行出具推荐函。

2.综合指标评价和遴选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的煤炭、钢铁企业,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作进一步遴选。煤炭和钢铁业综合指标如下: 序号 指标 煤炭业指标参数值 钢铁业指标参数值 1 最近一年末总资产 小于400亿 小于800亿 2 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 小于150亿 小于450亿 3 最近一年度毛利率 小于10% 小于5% 4 最近一年度净利润 小于0 小于0 5 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 超过75% 超过80%

6 最近两年(三年)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平均值 小于0 小于0

根据上述综合指标,将煤炭、钢铁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其中,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其余划分为正常类。

主承销商应按上述要求对拟申报煤炭、钢铁企业的综合指标进行尽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三)综合指标评价结果的具体要求 1.对于评价结果为“风险类”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严格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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