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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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精选五篇)

论文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精选五篇)

论文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精选五篇)第一篇:论文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摘要]近些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如何遏止、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从青少年犯罪表现出来的特点入手,全面分析了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据以提出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对策,目的是动员全社会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遏止、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对策综合治理研究[目录]一、青少年犯罪的几个特点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剖析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这一严峻现实已越来越引起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忧虑。

仅据保定市两级法院统计,1990—1994年五年间共判处青少年罪犯1651名,1995年至2000年五年间,判处青年罪犯2330名,2000年至2004年间判处青少年犯罪4352名,后五年的增长的幅度竟达41%。

以上情况表明了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遏制、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青少年犯罪的几个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青少年犯罪集中表现为几个类型根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中,侵犯财产型犯罪,突发性暴力伤害型犯罪,性犯罪和流氓犯罪占有较大比重。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1990年至2000年,全省法院判处的青少年罪犯中,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罪犯,占到了总数的70%多。

此外,突发性暴力伤害型犯罪、性犯罪、流氓犯罪的人数也分别占到了总数的9.3%、7.5%、1.4%。

(二)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且罪犯年龄趋于低龄化近些年来,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上升势头,如秦皇岛市海港区1993至1998年11月份,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0件,涉及罪犯134人。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摘要:本报告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从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引言
二、犯罪率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整体犯罪案件的比例为15%,而到2024年上
升到20%。

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新兴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
问题更为突出。

三、犯罪类型
四、犯罪原因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调查显示有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家庭教
育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的不和谐、家长的过度
溺爱或冷漠,都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社会环境也是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例如,缺乏良好的教育资源、社会文化风气不
健康等。

最后,个体因素也会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影响,如自我认同、人
际关系、心理健康等。

五、对策建议
六、结论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
力来进行预防和控制。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原因
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希望该报告能够对相关部门
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2.赵林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现状与对策研究[J].齐鲁学刊,2024,30(4):204-206.。

刑法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刑法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刑法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法律角度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

这种界定主要基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和社会认知能力的考量。

2.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性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适应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考虑到其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采取相应的教育和矫治措施。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刑事制裁,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法律应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二、心理学角度1. 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包括家庭环境、社会压力、心理问题等。

家庭的不健全、教育方式的不当以及社会的不公平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2. 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与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在心理发展上还未完全成熟,他们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弱。

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心理发展水平。

3. 心理矫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心理矫治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手段,帮助未成年人纠正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心理矫治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三、社会学角度1. 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贫困、失业、教育机会不平等等社会问题都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

2.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干预为了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应加强对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支持和关注。

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社会福利和心理咨询服务,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教育预防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教育预防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教育预防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研究刑事教育预防在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合分析和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刑事教育预防可以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社会安全和稳定。

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作至关重要,应该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教育预防、社会安全、教育环境、资源引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和程度也在不断演变,需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刑事教育预防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涉及多种因素,包括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学校教育等。

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1)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个环境,家庭成员的行为和价值观会对孩子产生深远的影响。

如果一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亲子关系紧张或者缺乏亲子沟通,孩子可能会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易受到外界负面影响的侵害。

此外,家庭中的家庭教育方式和家庭规则也会对孩子的行为产生影响。

缺乏家庭教育、家庭纪律不严明的孩子可能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社会环境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社会环境中的贫困、失业、社会不公平等问题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

对于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缺乏教育和社会资源的孩子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生存压力而选择违法行为来谋求生活改善。

此外,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也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行为。

如果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而忽视了犯罪背后的原因和解决途径,可能会导致犯罪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3)学校教育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学校作为孩子的第二个家庭,承担着教育孩子的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不仅对个人、家庭造成困扰,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深入调研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寻找最有效的应对措施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研究目的本调研旨在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及其原因,进一步探讨如何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水平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和文献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网络和实地调查的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四、研究结果1.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涉毒等属于轻微型犯罪,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重大犯罪也时有发生。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中还有网络犯罪、欺诈等非物质财产犯罪也越来越多。

2.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复杂。

经调查,主要原因包括家庭问题、学校问题、社会问题等。

家庭问题包括父母关系不和谐、父母离异、家庭贫困等;学校问题包括教育质量不高、学校治安问题、学校学风浮躁等;社会问题包括社会环境恶劣、社会价值观失衡等。

3.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觑。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个人情感、道德价值观等造成深刻影响;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对家庭、社会带来巨大负面效应;最后,未成年人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隐患。

五、建议鉴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防治,以下建议供参考。

1.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体验阶段的心理特点,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宣传,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素质。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3.加强学校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教育场所,需要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并建立有效的心理咨询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心理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报告1.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报告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成因及对策,为政策制定者和相关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我国官方统计资料、学术研究及实地调查,力求客观、全面地反映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2.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2.1 犯罪数量及类型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10年至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年均增长率为 4.7%。

其中,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占比较高,分别为40.2%、28.6%和17.9%。

2.2 犯罪地域分布未成年人犯罪地域分布不均,城市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比较大,占比为61.8%。

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地区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和犯罪机会,导致犯罪率较高。

2.3 犯罪主体特征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以中学生和高中生为主,占比分别为45.6%和38.2%。

此外,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分别为21.6%和18.9%。

3.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3.1 家庭因素家庭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家庭氛围不良、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关爱缺失等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据调查,有45.2%的未成年人表示,家庭因素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3.2 教育因素教育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

学校教育质量、师生关系、同伴影响等均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据统计,有32.6%的未成年人表示,教育因素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3.3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较大影响。

网络不良信息、不良社交圈子、就业压力等均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据调查,有51.8%的未成年人表示,社会因素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4. 未成年人犯罪对策4.1 家庭层面加强家庭教育,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提高家长教育素养。

对于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要加强关爱和监护,确保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这种情况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都普遍存在。

未成年人犯罪的解决方法之一是对其实施监禁处罚。

但实际情况中,监禁处理往往会导致并发症,如犯罪再犯,加重犯罪性质等。

因此,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呼吁采用非监禁处遇的方法来处理少年犯罪问题。

二、研究意义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的意义在于探索一种有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方式。

非监禁处遇的方法可以使少年犯罪者得到更好的教育和帮助,重新回到正常生活轨道上。

除此之外,对非监禁处遇方法的研究也可以提供政策和实践建议,促进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

三、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不同非监禁处遇方式的优缺点,评估非监禁处遇对被犯罪者的抗御能力和自我价值的提升是否有效。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进行探讨。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非监禁处遇的相关概念和分类;2.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式及其实施情况;3.对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4.比较不同非监禁处遇方式的优缺点;5.评估非监禁处遇对被犯罪者的抗御能力和自我价值的提升是否有效;6.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应注意的问题;7.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的政策和实践建议。

五、研究预期结果本研究预计得到以下结果:1.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的相关概念,分类和实施情况;2.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处遇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3.比较不同非监禁处遇方式的优缺点,评估对被犯罪者的抗御能力和自我价值的提升是否有效;4.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制定政策和实践建议,促进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对策文献综述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文献综述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对于年满14周岁的人犯罪在我国才负刑事责任。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1.作案主体低龄化趋势犯罪低龄化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经降到15.7 岁,许多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他们经常性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与其他成年或未成年人一起实施抢劫、伤害和杀人。

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一般是从10-12 岁开始就有不良行为,个别8 岁就有偷窃行为,13-14 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17 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阶段。

“危险的14 岁”现象是指许多未成年人已经知道十四周岁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出现了14 岁前疯狂作案的现象。

2.作案手段成人化、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未成年人作案性质趋于恶性化。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冲动,加上近年来影视出版作品中大肆渲染暴力因素,因此造成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时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3.犯罪类型多元化未成年人犯罪种类繁多,侵害客体广泛,涉及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等。

在众多的犯罪类型中,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型犯罪和人身损害型犯罪两大类,而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型、危害后果严重的六个罪名尤其集中。

另外,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惩治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特征,那就是不成熟和易受影响,他们在犯罪时往往是在长辈或同伴的非理性引导下,缺少主观判断力。

而刑罚是惩治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问题也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

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教育,以期重建其法律意识、纠正其不良行为,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通过文献综述等研究方法,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形式及效果。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梳理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法规,并分析其实际应用效果。

此外,还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不同刑罚形式对未成年人重建法律意识和纠正不良行为的作用,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3、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及其影响因素。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探讨影响未成年人再犯的因素,为制定有效预防再犯措施提供参考。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方法,以翔实的数据和客观的事实为支撑,力求阐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问题的真相和科学性。

三、预期目标本文的预期目标如下:1、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及其原因,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

2、分析不同刑罚形式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和教育效果,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水平。

3、针对未成年人再犯率高的问题,探索有效的预防机制,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的预防能力,为保障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贡献。

四、研究计划本文的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阶段性研究计划的制定和文献综述,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问题的研究计划。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研究》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处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减少其因犯罪记录而遭受的社会歧视,从而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已有一套基本制度。

该制度要求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封存,以保护其隐私权和发展权。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实施不统一目前,不同地区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上存在差异,有的地方执行得较为严格,而有的地方则执行不力,这导致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封存范围及条件不明确当前制度对于哪些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何时可以封存等具体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制度执行中的不公和滥用。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措施(一)统一制度实施标准应由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各地在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能够做到公正、统一。

(二)明确封存范围及条件应对哪些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何时可以封存等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例如,对于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等非恶性犯罪的未成年犯,应设定更为宽松的封存条件。

(三)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

同时,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质询,提高制度的透明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律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从而更好地配合制度的执行。

五、结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护未成年犯权益、促进其再社会化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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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出现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其主体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必须重视主
体制度的研究。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良。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
其权力运作机制中不应当由村委会的介入。

(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民法通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集
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
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
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也有相同规定。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
集体,在法律上有三类: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

(二)缺陷及分析

第一,土地权属依然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难定。《民法通
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所有权主体显然是村、乡两级农民集体,而农
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其经营者、管理
者;《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乡、村、村
内集体经济组织三级集体所有,并分别由乡、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
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和管理,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同
之处在于增加了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级所有者。然而,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组织形式,现在早已不存在,现在的乡是一
级政府,不同于当年的公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均是村民自治组
织,不同于过去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不是经济组织,而村集体企
业如某种农产品加工厂等都不是享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显然,
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组
织在法理上也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乡、村两级农民集体也指代不明,
则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经营和管理农村土地的主体根本不存
在。
第二,农民集体对土地没有任何处分权,所有权权能不健全。所
有权为自物权,是最完满的物权状态。虽然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可
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设立他物权,但根据物权法理论,处分权通
常是不能与权利主体分离的,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行使,除非权利主体
授权或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所有权进行一
定限制固然已经是世界立法的通例,我国也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
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制度等对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却不能成为限制和剥夺农民集体
土地处分权的理由。反观我们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或农民个人均
无任何处分权,有处分权的只有国家,任何有关土地处分的行为均须
国家“批准”,而不是审核或备案。

第三,土地所有权法律地位不明。首先,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
关系如何,孰重孰轻,在认识上仍很混乱;其次,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同国家的税权、管理权是一个什么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分歧巨大;再
次,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化、抽象化同其法律地位,甚至其存废之间是
怎样一种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尚无正面回答。

第四,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不合理。《物权法》规定, 对于集
体所有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
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
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
组当然的成为农村土地物权的代表人,然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相冲突

第五,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规定为集体所有弊端百出。自
留山多为森林、山岭,将其归集体所有,由于主体虚位,管理不力,
导致极为严重的短期开发行为,林木被过度砍伐,野生动、植物的毁
损灭失严重;自留地、宅基地当初本来都是农民个人支配自由比较大
的菜地和居住地,属于保留地,自分包到户后,集体对现有的自留地、
宅基地也从来没有进行过调整,俨然农民的私人领域,将自留地、宅
基地规定为集体所有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反而影响了农民在投入
上的积极性。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导致主体虚位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通过土地改革,引导农民成立互助组、
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正式形成了现今为止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经
过数十年的发展,理想式的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为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在我国基本上已
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失去了主体条件,然而,
集体土地所有权却一直保留至今,成为无主之权。

(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动摇农民集体所有的基础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和我国特有的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化”
社会结构的政治背景联系在一起的1[⑤]。过去我国依靠这一政策将
农民能够比较稳定的固定在土地上,起过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我国自
建国以来一直推行非均衡的经济发展政策,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
策” 2[⑥],人为制造了分割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楚河汉界”,
使农民得不到“国民待遇”。

(三)根本原因是缺乏宪政和法治观念,公权扩张,私权得不到
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一)将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修改
为单一的村民小组一级所有,以此消灭传统三级所有带来的尴尬和流
弊。为什么要保留组一级集体所有,而不是乡、村两级呢?这主要是
考虑到原来“队为基础”的实际和习惯,而乡、村两级集体人数又太
多,不利于全乡或全村农民通过村民大会方式行使所有权。

(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规定全小组农民共同对土地
所有权拥有处分权,但不可分割土地归个人所有,即改总有为合有
3[13]。国家对农村土地只保留宏观的治权,即宏观调控权,包括用
途规划,环境监测、登记备案等权利,农民处分或发包土地,只要不
与宏观调控冲突,无须政府批准,只需必要的审核(看是否符合规划
等)并备案即可进行,真正还权于民,避免那种名为集体所有,实为
国家所有,以至少数干部利用行政权力侵害农民土地权利的局面继续
下去。

(三)重新确定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权利归属。由于自留
山多是森林、草地,对环境影响大,关涉公共利益程度较高,而传统
的集体所有制下管理松散,破坏严重,为了人类环境安全这一公共利
益,应当收归国有,从而减少短期开发行为带来的各种危害;而自留
地、宅基地自从划分到户之后,多年来一直未进行过任何调整,事实
上已经等同于农户私人所有,甚至还可以变相买卖宅基地4[14]。因
此,直接将自留地、宅基地规定为私有土地,并允许出租、继承和买
卖,这样既与现实状况不发生多大冲突,又可以改变我国土地公有水
平过高,不适应相对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的状况,同时使农民获得部分
真正私人财产性质的土地,可以灵活地经营或处分,甚至进入流转渠
道,通过买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种买卖即使可能导致土地兼并,
也可以通过对私人拥有土地的量进行限制,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四)为了革除实践中乡、村、组干部“当然”代表集体行使所
有者权利、以权谋私的弊端,也为了解决村民代表的代表性差的问题,
笔者不主张通过对农民集体进行形式上的法人化处理来实现农民的
土地所有权,倾向通过明确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处分问题由全组集
体成员大会多数通过决议的方式处理。

(五)对于对土地所有制影响巨大的土地征收制度,一方面应着
重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并将其类型化,从而避免假借公
共利益的名义的征收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应重新界定土地征收的补偿
标准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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