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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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债权部分(彩色版)笔记

债权部分(彩色版)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要素(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

二、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3、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6、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与债法概述

债权与债法概述
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 即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债权、 债务关系。 合同是人们进行各种经济往来, 以满足物 质文化生活需要, 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的手段, 是债发生的最重要、 最普遍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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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2.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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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一、 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发生根据, 又称债发生的原因, 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或是产生在债权、 债务关系中的法律事实。
• 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 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 我国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是以下几类:
• 1.合同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特征在于, 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时即已特定, 具有不可替代性。 种 类物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的根本特征在 于, 其标的物为种类物, 于债成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确定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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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根据债的主体人数, 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
第十四章 债权与债法概述
• 第一节 债的概述 •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第三节 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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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概 的概念, 源自罗马法中 “债” 的含义。 它既不 同于中国民间所谓的“债”, 也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中所谓的债。
•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 单指债务, 且多指金钱债务。 《辞源》 中对 “债” 的解释是 “欠别人的钱财”。 在我国传统法律中, “债” 专指借贷。 自汉律以来, 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直到清末 《大清 民律草案》, 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罗马法中的 债, 既指债权、 债务, 也指债权、 债务的关系。 《法学阶梯》 认 为: 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 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债与债权法概述

债与债权法概述
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和履行中,应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显失 公平的行为。
合法原则
债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 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将无法受到法律的 保护。
债权法的功能
80%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保护 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合法 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侵 害债权人的利益。
02 03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实际履行和替代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直接履行义务,而替代履行则允许债务人通过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替代 实际履行。
履行抗辩权
当债权人的权利请求不合法或者条件不成就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自 己的义务。
债权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 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 自己的权利。这些措施包括查封、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 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 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
不当得利
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 的违法行为。
02
债权法的概述
债权法的定义
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0%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债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之 一,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 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 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80%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债权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经济纠 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 谐,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03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障

合同法债权债务

合同法债权债务

合同法债权债务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合同法中,债权和债务是重要的概念。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定义、性质、来源、转让以及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在合同法中,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通常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人,例如借款人、购买者、租赁方等。

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偿还借款等。

债权的主要特点是权利性、财产性、相对性和权益性。

债权人的债权是有权对债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且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务人通常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人,例如出借人、卖方、出租方等。

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债务的主要特点是义务性、财产性、相对性和责任性。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甚至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债权和债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种:合同、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

合同是债权和债务产生的最主要来源,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除了合同,法律也是债权和债务产生的来源之一。

法律规定了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侵权赔偿债权、遗赠债权等。

此外,其他法律行为也可能产生债权和债务,例如法律赋予的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债务的转让是指债权或者债务的权利主体转移给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可以通过合同转让、法律规定的转让和协商转让等方式进行转移。

债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或者无偿的,但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的转让需要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一致,否则转让无效。

债权和债务的终止是指债权或者债务的效力消失或者失效。

债权和债务可以通过合同履行、债权人放弃、债务人履行或者债务人无力履行等方式终止。

债法重点

债法重点

一、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主要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则债关系就当然发生。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单独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是自由的。

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的债;二是指债成立时标的物虽未确定,但是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而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式的债,其履行,除非债务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既将种类物作为履行标的的部分从该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加以确定之后,才可以履行,此时发生了种类物之债向特定物之债的转化。

3、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处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数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的时候可以选定其中的一个为给付的债,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履行,或是为了将来的需要,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民法 债的概述


• 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家
的大意撞伤了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 乙下车并付款。乙误将两张100元的人民币 当作一张给了甲,甲取钱后即逃走。这一 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严重, 遂将其送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共计 2000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在报 纸上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肇事者线 索的,愿付1000元奖励。后丁将甲举报于 丙。问:
• 甲与乙:运输合同、不当得利 • 甲与丙:侵权行为 • 乙与丙:无因管理 • 丙与丁:悬赏广告(单方允诺)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
一、债的概念
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民事法律关 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 享有请求他 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而他方 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一方 债务人。
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称为“法锁”。
我国《民法通则》策84条规定:“债是按 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给付义务Βιβλιοθήκη 从给付义务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 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 的履行行为。 给付一般是指 债务人应为的行为, 而履行作为债消灭的原因,是指 为应为的行 为。
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合法,即不违反强 行法和公序良伤原则;
债的内容 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一)债权
债权 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 84th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 +不作为 =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 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 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 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与请求权:(1 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 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 (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 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 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 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9th ——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 :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 >国家利益 >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 :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债权法每章重点

第一章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1)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3)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1)债权: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他是财产权、请求权(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2)债务: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3.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简答)答: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4.债法的性质与特征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

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2)债法为任意法。

(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4)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5)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5.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章1.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1)法定之债:①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②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

③法律对于债的内容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来说属于强行性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而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权人有放弃自己权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部分请求权甚至全部请求权。

债法简要笔记

债法扼要一、概述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权债务关系以给付为中心,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有关。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但债权不只有请求权还有代位权、撤销权等权能,请求权也不只有债权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通以给付可成立数个债权,未实现的债权转化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债权具有平等性。

不论时间先后,效力平等。

《民法典》基于立法技术及现实考量等多种因素,没有单设债权编而以合同编整合债权,以准合同的形式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并单设侵权责任编。

债权的权能请求权保持受领权能,债权人有权接收债务人的给付并保持因此而获得的利益。

是债权不可欠缺的权能。

保全权能,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债权,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财产处分,效力及于第三人,是对债权相对性的扩张。

处分权能,对债权抵销、免除、让与、设定债权质权等处分。

债务特定性,有期限性,债务履行强制性。

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债权性质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基于法律。

基于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3,附随义务,基于诚实守信原则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4,不真正义务,不基于债权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但不履行将发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591条,减轻损害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债发生的原因合同之债,最常见,最重要侵权之债,最典型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以债的设定方式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确定分,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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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反映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 2.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故而债权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物权人所有的直接处置的权利(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 3.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物权、知识产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 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内容相同的数个债,且相互间平等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性。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1.债权为请求权 但两个概念部分重合。债权除了请求权权能外还有受领权等权能;请求权除了债权请求权外还有物上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而物权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因为债权只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 实例说明 1.债权与物权 举例: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且均为合法有效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应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实仍然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2.债(合同)之相对性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 实际施工人以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体现合同的相对性不得突破) 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实际施工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又限于债的相对性不得突破,因此如果以发包人为被告,人民法院会帮原告把转包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联系债的移转 (二)债务 1.概念:债务为债务人以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特点: (1)债务具有特定性:义务人与义务内容都是特定的 (2)债务具有积极性:一般来说债务是债务人的作为,不作为只能作为附随义务。 (3)债务与责任:债务由法律强制力约束。责任是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

• 债务与责任:区别 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责任制度的宗旨。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公权力的国家强制力。 3。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态;而责任才是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 举例:债务的真正约束在于“不得不”履行——责任。你有一个义务,而义务的履行被法律强制力保障,你不履行这个义务就必须承担责任。 你应该给钱是债务,而你不给钱的法律后果是责任。

• 自然之债(责任和债务脱节的部分) 在一些特定情形,为维持民事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必要、基本的自由往往进行责任限制的考虑,在民事债务中体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克制,当事人之主观意思如何,在所不问。例如: (1)限定继承下超出被继承人遗产价值范围之外的债务(《继承法》第33条第1款)。 有限责任:父亲有10万遗产和100万债务,儿子可以不继承遗产,也可以继承十万遗产但也只有十万债务的责任。 假定,儿子还到了50万不想还了,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偿还的超出遗产继承部分的40万,以债权人“不当得利”起诉。 法院不支持——自然之债(天然,没有法律强制的),失去责任强制保护的债。但如果你还了,同样产生清偿的效果。即,法律不强制偿还,但但已经偿还的部分发生清偿的效果,也要不回来了 (2)民间借贷中超过法定有效年利率限度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存在24%-36%之间这样一个空白地带,此处为自然之债。例如一个年利率订的是30%,中间这一部分就是“自然债务”

【时效届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变——即债权还在,但法院不保护了,没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自愿还的就还了无法追回。

各类“责任”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自己责任(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单方责任、双方(多方)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其他:垫付责任、补充责任、等等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种类、情形)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 一、债的发生 (一)行为——人的行为: 1.合法行为——又分两种: (1)法律行为: ①. 单独行为——即单方行为,例如遗赠、各种票据行为 ②. 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③. 共同行为——如设立公司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增设因而发生公司与股东间的债的关系)等。 合同与契约:契约中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如买卖合同,买的希望越便宜越好,卖的希望越贵越好)而合同中双方的目标是统一的(如一伙人一起成立一个公司,也就是现在法律中的共同行为)因此在现在的法律中合同行为不等于共同行为。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合同行为既包括共同行为也包括契约行为。合同assignment 契约contract (2)准法律行为——如无因管理 2.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

(二)事件——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如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在不知情,或者说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获得了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利益。因为是不知情的所以是“不当”。如果是故意的话就是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之债】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侵权之债】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之债】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缺失了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单方允诺之债。但是,单方允诺之债在民事交往与社会生活中,比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更为多见,例如悬赏广告、有奖抽彩、遗赠,以及运送人允诺特殊人群可以免费乘车、公共场所允诺老年人持证免费游园等等,都会发生单方允诺之债权。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如下:“表意人向他人作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得他人无须付出对价而取得权利的意思表示,受允诺人有权请求表意人承担其所允诺的给付义务。” (杨立新) 【缔约上过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上述所谓“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违反有效的要约和要约邀请。(2)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3)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4)未尽到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实际上缔约过失时还没有形成合同,也不存在“违约”。但根据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节 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券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因此在单一之债中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多数人之债中则至少有三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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