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理霍姆斯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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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我们所研究的并不是一个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所研究的是我们出现在法庭上应需要的东西,或者以某种方式劝说别人不要打官司。

这之所以成了一项职业,人们之所以付费给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咨询的原因,乃是因为在某些情形下,诸如我们这样的社会把公共权力的行使托付给法官,且如果必要,国家的全部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

人们总想知道:在何种情形并在何种程度上,他们要冒风险去得罪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权力.因此,弄清楚这种风险在什么时候应使人望而却步便成了一种职业。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

在美国和英国,研究的手段是一整套判决、专著和立法;它们可追溯到六百年前,但现在每年仍成百地增长。

它们像女巫们用的叶子,其上聚集着过去的零星的预言;凡是针对现在案情的,就被斧子采下。

它们可被恰如其分地称为法律的神谕.就其最重要和美妙的部分而言,至今为止的每一次法律思维的新努力,其几乎全部意义就在于使这些预言更加准确,并将它们概括为一个彻底联系的体系。

从律师对案件的陈述来看,这一过程是消除他的委托人叙事中夹杂的夸张成分,仅保留在法律上重要的事实,直至理论法学的最后分析和抽象概括.一位律师之所以不提及他的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戴了一顶白帽子——尽管魁克利夫人却注定要对它漫无边际地长篇大论下去,是因为他预见无论他的委托人头上戴了什么,公共权力都将以同样的方式运作。

过去案例的教诲之所以被解说为普遍的命题,并被收集到课本里,或立法之所以采纳普遍的形式,乃是为了使这些预测更易于记忆和理解。

法学所关注的基本权利、义务问题只是预测而已。

混淆法律和道德观念--关于后者我过一会儿再谈-—的许多恶果之一,就是理论总是倾向于“车马倒置”,(注:“把车放在马前面”,即因果倒置—-译注.)认为权利或义务是存在于违法行为的后果之外并独立的东西,然后再对这类行为加以制裁.但我将试图表明,这里所谓的法律义务不是别的,而仅是一种预测:一个人如果做了或忽略去做某件事,法院判决就将使他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承受痛苦;法律权利也可如此说明。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已有中文版)、《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

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

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

于是,辨别何时危险会真正降临就成为一桩买卖。

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预测公共力量何时假手于法院。

我们研究的材料是我国和英国的大量的报告、专著和制定法,它们可以回溯到六百年前,现在仍以每年数以百计的速度递增。

过去案件中各种零乱的预言被收罗在这些文献里,而未来的判决将会依据它们做出。

它们就是法律的宣示,这一称谓是恰当的。

至关重要的是,法律思考新探索的全部意义基本就在于使这些预言更简洁明了,并把它们概括成一个自洽的体系。

以律师对某一案件的描述为例,这个过程是这样的:删除他的委托人的案件中包含的戏剧性因素,仅保留那些对法理学理论的最后分析和抽象规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霍姆斯 法律之道

霍姆斯 法律之道

霍姆斯: 法律之道吾人之研究法律,并不是在研究某种不可思议的神秘物事,毋宁乃一项著名的职业。

我们在研究吾人之所欲,以便诉诸法官,或向人们提出忠告,着其避讼。

为何此乃一项职业,为何人们付与律师报酬为己争辩或提供咨议,原因即在身处类如我们这样的社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法官已然获得公众授权行使公共权力,而且,倘若必须,则动用全部国家权力执行其判决与裁定。

人们想知道在何种情况及多大程度上,他们乃在冒险犯难对抗较其自身远为强大者。

由此,查明何时应对此种危险心怀怵惕,遂成一业。

职是之故,吾人研究之旨,乃在预测(prediction),即对公共权力经由法庭而作出何种反应之预测。

在我国和英国,回溯、绵延六个世纪,如今且按每年数以百计增长的法律报告、法学论著和议会立法,构成了该项研究的原始资料。

这些诡谲通灵、预知未来的(sibylline)叶瓣,将立基于展示了斧斤将会落下的案例、已然四散飘零的往昔的预言(prophecies)庋辑成体。

此即所谓法的昭谕(the oracles of law)。

尤有甚者,最为重要而精妙的是,几乎法律思想的每一新的努力的全部意义,均在于力使此种法的预言更为精确,并将其归纳、综合成为一个圆融自恰的体系。

此种程序,依承办案件的律师之见,通常乃一将其顾客的叙述所纷乱杂陈的枝蔓除却,仅仅保留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从而达致最终的分析与理论法学的抽象概括的过程。

为何律师对于其顾客头戴白帽缔结契约,而“辣婆”(Mrs. Quickly)此时却肯定会喋喋不休于谈论镀金高脚酒杯和海煤炉火(sea-coal fire)只字不提,原因就在于他已预知不论其顾客戴上什么帽子,公众权力将会作出同样的反应。

正是为了使法律预言更为易记易懂,才将往日判决的训谕变成一般的命题,写进教科书,或者,以统一的形式通过议会立法。

法学所殚思竭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即仅此预言者。

法律理念与道德理念混淆不清──有关于此,容我稍后略陈管见──的诸多负面影响之一,就是理论总是倾向于置车于马前,将权利或义务当作某种与其违犯后果两相分离或独立之物,而违犯总会招致惩罚的。

法律帝国读后感

法律帝国读后感

法律帝国读后感首先,这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的是法律的力量。

法律被视为任何社会的基石,因为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在《法律帝国》中,我了解到不同时期的法律家们不仅致力于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更努力使法律成为一种正义的力量,它可以保护老百姓的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

其次,法律帝国中的法律家对社会和历史的影响不容忽视。

他们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通过运用法律原则,推动了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通过对书中多位法律家的深入研究,我了解到他们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例如,民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思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益,对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美国法律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则提出了“斯丹顿”判决,改革了美国的合同法,并为法律学校的教育和研究奠定了基础。

这些法律家的思想和实践为后来者提供了很多启示和借鉴。

此外,法律帝国也让我对法律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通过书中描述的法律家的人物形象和经历,我了解到成为一名法律家需要强大的才智和毅力,同时也需要对法律的热爱和对正义的追求。

法律界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领域,只有不断修炼和努力才能在这个职业中获得成功。

同时,法律帝国也提醒我们法律的力量和影响是有限的。

尽管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但它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也无法完全阻止人们的违法行为。

书中描述了一些法律失误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些都提醒我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需要慎重考虑,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总而言之,《法律帝国》是一本深入研究法律的力量和法律家对社会的影响的杰作。

通过对不同时期法律家的研究和介绍,作者成功地向读者展示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家的影响力。

这本书不仅给我带来了对法律的新认识和理解,也让我对法律这个职业充满了兴趣和激情。

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还是从个人生活的角度,法律都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了解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之门》读后感

《法律之门》读后感

《法律之门》读后感《法律之门》读后感品味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东西,需要写一篇读后感好好地作记录了。

怎样写读后感才能避免写成“流水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之门》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之门》读后感1《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

长久以来,不断有人提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尽管人们在理论上为法律定制了各种答案,但是实践中的法律却往往不以人的观念为转移。

其实,法律存在于社会各种力量的较量当中,每种力量都承载着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而每一种需求在不同的情景和观点下都有其应被满足的理由和价值。

读《法律之门》,也许能够解答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

这是一本不同凡响的书,它提出诸多开放式的话题,意在鼓励读者独立思考。

它的设计让法律人不能单纯为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旨在鼓励以多种方法研究法律:政治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历史学的、文学的和哲学的。

所以,书中每一个论题都可以作为一个开端,并导出其他的阅读材料,让读者能够多角度思考“法律是什么”。

这些材料的编排总是能在文化和历史的广阔背景下启发你对法律的思考和讨论。

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

在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是因为受到法律理性的召唤,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背后所依仗的暴力所驱使。

尽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们的质疑,但是没有暴力支撑的法律,就失去了保障。

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

但是在日常司法运用中,若是想给法律制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其实是颇有难度的,但是就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法学界的重要人物,他对现实主义法学观点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的主要内容:1. 法律的社会性: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是从抽象的自然法或理性推论中衍生出来的,而是在社会中形成和发展的。

他强调法律应该从实际社会关系和实践中获得支持和认可。

2. 法律的演进: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和适应的系统,它必须与社会的变革和需求保持一致。

他反对将法律看作是永恒不变的,而主张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对法律进行调整和改革。

3. 法律的实用主义:霍姆斯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实用性,认为法律的目的是解决争议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实际可行性,并且对于促进社会利益和公正至关重要。

4. 法官的角色:霍姆斯强调法官应该以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为基础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他主张法官在判断案件时应该注重对事实和现实情况的分析,并根据这些分析来作出公正的决策。

5. 立法权的限制:霍姆斯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应过于干预个人自由和私人权益。

他主张尊重合同自由、个人选择权和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对于美国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对现代法学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他的观点引发了对法律与社会关系、法律变革和法官角色等问题的广泛讨论,为后续的法学思潮提供了理论基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一些人认为他过于强调实际效果和实用性,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性。

此外,对于法官的广泛裁量权,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讨论。

总体而言,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为法学界带来了新的思考和讨论,对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对当代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2-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编者按: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是美国诗人老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之子,他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载于《哈佛法律评论》第10卷。

【内容提要】在法学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是一个无人不知的人物。

在上一个世纪之交,美国的经济、社会与法律处于关键的发展阶段。

生活在那个时代的霍姆斯大法官对美国法律的各个领域都作出了杰出贡献,并对以后法律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从公法到私法,到处都留下了他不可磨灭的足迹。

在合同法领域,他利用传统的“思虑”概念导致了一场“现实主义”(或称“客观主义”)革命,经过威廉斯顿等学者的发展而成为合同法的主流理论,至今仍统治着美国法学界。

在宪法学领域,他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发展了言论自由的法律标准,积极保护宪法赋予在美国处于少数的左翼党派的自由权利。

尽管霍氏的观点在当时没有被法院多数所接受,但他对理性说服的坚持最终使他孤独的反对意见获得了法院和社会的认同。

当然,人们还不会忘记他在1905年的洛克勒诉纽约州中的著名反对论断:“宪法并未制订赫伯特·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

”霍姆斯无疑是一位伟大的法官,而每一位充满能力、才识与自信的法官都会多多少少对平庸流露出一点本能的蔑视;但他十分清楚他生活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人民的事情主要应该通过他们自己或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制订他们认为明智的法律来管理,而不应由自以为是的法官们一手包办。

他把民主的时代精神融入他的司法哲学中,使得他总是披着高贵的法袍还能和谐地与许许多多的普通人站在一起。

霍姆斯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法官,还是一位卓越的学者(这当然在普通法系中是一点不奇怪的)。

不必说,他的《普通法》历来是法学研究者的必读书;几乎每个人都知道那本书在一开始的那句不折不扣的经验主义名言。

法律之道--霍姆斯

吾人之研究法律,并不是在研究某种不可思议的神秘物事,毋宁乃一项著名的职业。

我们在研究吾人之所欲,以便诉诸法官,或向人们提出忠告,着其避讼。

为何此乃一项职业,为何人们付与律师报酬为己争辩或提供咨议,原因即在身处类如我们这样的社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法官已然获得公众授权行使公共权力,而且,倘若必须,则动用全部国家权力执行其判决与裁定。

人们想知道在何种情况及多大程度上,他们乃在冒险犯难对抗较其自身远为强大者。

由此,查明何时应对此种危险心怀怵惕,遂成一业。

职是之故,吾人研究之旨,乃在预测(prediction),即对公共权力经由法庭而作出何种反应之预测。

在我国和英国,回溯、绵延六个世纪,如今且按每年数以百计增长的法律报告、法学论著和议会立法,构成了该项研究的原始资料。

这些诡谲通灵、预知未来的(sibylline)叶瓣,将立基于展示了斧斤将会落下的案例、已然四散飘零的往昔的预言(prophecies)庋辑成体。

此即所谓法的昭谕(the oracles of law)。

尤有甚者,最为重要而精妙的是,几乎法律思想的每一新的努力的全部意义,均在于力使此种法的预言更为精确,并将其归纳、综合成为一个圆融自恰的体系。

此种程序,依承办案件的律师之见,通常乃一将其顾客的叙述所纷乱杂陈的枝蔓除却,仅仅保留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从而达致最终的分析与理论法学的抽象概括的过程。

为何律师对于其顾客头戴白帽缔结契约,而“辣婆”(Mrs. Quickly)此时却肯定会喋喋不休于谈论镀金高脚酒杯和海煤炉火(sea-coal fire)只字不提,原因就在于他已预知不论其顾客戴上什么帽子,公众权力将会作出同样的反应。

正是为了使法律预言更为易记易懂,才将往日判决的训谕变成一般的命题,写进教科书,或者,以统一的形式通过议会立法。

法学所殚思竭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即仅此预言者。

法律理念与道德理念混淆不清──有关于此,容我稍后略陈管见──的诸多负面影响之一,就是理论总是倾向于置车于马前,将权利或义务当作某种与其违犯后果两相分离或独立之物,而违犯总会招致惩罚的。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一、法律预测说美国法官的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1814—1935)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

这是他一生中的最著名的一篇演讲。

在西方法学中,特别在美国法理学历史上这篇演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霍姆斯开宗明义地说,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讨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他说,在美国社会,公共权力掌握在法官手里,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条件和何种程度上将要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钱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职业。

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为使这种预测精确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霍姆斯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人和外在表现。

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

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

但是,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

他说,在尽量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一个“坏人”要比一个“好人”更具有理智。

也就是说,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并不在意和实践伦理规则的人最有可能避免支付金钱和远离审判。

从实际上讲,坏人只看法律的实在结果,从而由此进行预测。

而好人总是用模糊的良心准则从法律里外来寻找其行为的理由。

从理论上讲,法律充满了来源于道德的术语,通过语言的力量就可以应用法律,而不必从道德上再去认识它们。

而且,诸如权利、义务、恶意、目的和疏忽等法律术语的内容并不比其道德含义简单。

如果把一个人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等同于宪法或法律上的含义,其结果只能导致思想的混乱。

在此基础上,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概念。

“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即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企求什么公理或推论,但他的确想知道麻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

我很同意他的观点。

法律的“坏人理论”

法律的“坏人理论”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个著名的“坏人理论”,即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认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

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

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要罚当其罪;等等。

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

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诚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等等,一句话,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

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污辱。

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则,法律也没有规定,因而背信弃义,不受“上帝”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

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坏人,这正是所谓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如果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

“坏人理论”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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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理霍姆斯读后感
这是霍姆斯在给哈佛大学本科生演讲的一篇结束文。从这一篇文
章中,我读到了法律职业的理想性和崇高性。“法律并不是一个属于
艺术家或者诗人的领域,法律是理想的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
当是一个思想者,思想者的任务就是“使某种事物到全部事物的路径
显得更为清晰,说明你的事实与宇宙框架之间的理性联系”。法律职
业需要我们用更多的精力去思考分析问题,并且将所思考的东西能够
变得清晰明了。
文中提到我们学习法律的人,还需要做到不但要精通法律的知识,
也需要精通一些相邻的学科的知识,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出有实践性的
判断。文章原文如是说“如果你的专业是法律,那么通向人类学、政
治经济学、立法理论、伦理学的道路都是清晰的,因此有许多条道路
都通向你对生命的最终观点。对于其他任何专业也都是这样,唯一的
区别在于发现那条道路的难度。要精通任何一门知识,你都必须精通
那些相邻学科的知识。”“想要理解任何东西你就必须理解全部。”
这些话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挑战,法律职业虽然是一个理想的职业,但
也需要去面对这些挑战,精通这里所有的知识,才能够在法律职业上
有所建树。
同时,既有的法律职业的发展方向并非是已经固定,没有新鲜的
东西可以发掘了,如文中所提“在法律这个职业里还有一些开放的领
域,也还有一些道路将从那里把你们引向你们想去的地方”,也就是
说这一法律职业的生涯需要我们去不断的探索,不断的进取,而且这
些引导的所去的方向并不一定是美好的,并不一定有鲜花拥簇,也并
不一定如玫瑰般的温床在等待着我们。
文章在也提到“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结果是轻松的”,言下之意让
我体会到霍姆斯讲道法律职业要有好好的进步与发展也不会是一件
轻松的事情。法律职业也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磨合,“当你们为了指
定的任务而接受生命赋予你们的事实的时候,你们的教育才刚刚开
始”,法律职业更是一门实践的职业,法律职业的路上需要理论和实
践不断结合。
读到最后,也体味到了法律职业的理想与法律职业的现实之间还
是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奋斗的。法律职业生涯是艰辛的,不过要在
这里有所成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信心,“要得到伟大的思想,你必须
成为英雄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只有当你已经独立工作的时候—
—你已经感觉到自己周围是比围绕着垂死者的孤独更加孤独的黑色
港湾的时候,当你已经怀着希望和绝望相信自己不动摇的信念的时候
——你们才能如愿以偿。”如是便是对法律职业者艰辛的描述。
综合全文,我看到的这篇《法律的道德》透视着一位伟大的法律
人对法律职业的解读,讲到了法律职业是属于理想者的职业,除非有
英雄的气概和十足的信心,决不能带一个人走过黑色港湾的生活。看
到了法律职业者必须是一个有思想的人,并且不仅要能够思考自己法
律知识的思维,也需要更多的相近关系到法律问题的学科知识的思维,
只有掌握了这些才能真正的在法律职业上有所发展。同样法律职业中
还存在着许多“未得之地”,有一些道路正引导着我们慢慢去开拓这
一些领域。在这一路上,并非到处都是鲜花拥簇,更多的是艰辛和孤
独,唯有那些怀着希望和绝望相信自己不动摇的信念的人才有可能在
法律职业上能够一直努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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