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不公开的原因

裁判文书不公开的原因
在司法领域中,裁判文书是指法院根据审理案件产生的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文书。
它记录了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对案件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然而,有时裁判文书并不对公众开放,这引发了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下面,我们将探讨一些裁判文书不公开的原因。
第一,保护当事人隐私。
有些案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
因此,裁判文书不公开能够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得到妥善保护。
第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恐怖主义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裁判文书的公开可能会导致社会动乱、公共恐慌或个人安全受威胁。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裁判文书可能被限制公开。
第三,保护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
在商业领域的诉讼中,有些案件的判决可能涉及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
若裁判文书公开,可能导致其他竞争对手获取公司的商业计划、技术信息等敏感数据,进而对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尊重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
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保密裁判文书的条件和要求。
例如,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暴力案件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文书的公开。
此外,司法原则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等也需要考虑在,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公开裁判文书。
虽然裁判文书不公开可能引发一些争议,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商业利益以及遵守法律和司法原则。
公正的司法体系必须权衡各种利益并寻求一个平衡点。
促进司法透明和公开,同时确保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最佳的目标。
中国裁判文书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案例
以下是一些中国裁判文书案例:
1. 人民法院对某抢劫案案件的判决书:该案件涉及一名被告人因为抢劫行为被起诉。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 环境污染刑事诉讼案例:该案件涉及一家工厂违反环保规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该公司需要支付巨额罚款,并负责修复受损的环境。
3. 婚姻纠纷案例:该案件涉及离婚纠纷,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分割,并判定抚养权归亲生母亲。
4. 名誉侵权案例:该案件涉及一位公众人物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对其名誉造成损害。
法院判决媒体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这些案例只是中国裁判文书的一小部分示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法律案件。
请注意,具体案例的详细情况可能根据当事人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024年裁判文书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2024年裁判文书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自2024年起,裁判文书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成为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为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量,我国司法系统加强了对裁判文书的自查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首先,自查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为了全面掌握自查情况,各级法院建立了自查台账,并对每个案件进行自查记录。
同时,建立统一的自查报告系统,对自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及时发现自查情况,以便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加强自查机制的建设。
法院制定了详细的自查制度,明确自查的内容、责任主体、自查周期等。
对于各级法院的自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定期、专门的统计报告,以提供决策参考。
同时,加强对自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自查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加强对裁判文书的规范管理。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部门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重点对裁判文书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
比如,在判决书的表述上,对托辞、模糊、含糊不清的语言予以整改;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加强专业能力的培训,确保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此外,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持。
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裁判文书进行在线自查,确保裁判文书的整改记录真实可查。
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估,提高自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建立裁判文书质量检测库,定期对裁判文书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和规范。
最后,加强对自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自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自查工作的公正、透明。
建立自查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自查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对自查工作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并将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用于评价法院的工作绩效。
综上所述,2024年裁判文书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将会有所改进和加强。
通过建立统一的自查制度、加强自查机制的建设、加强裁判文书的规范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持以及加强自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将有效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和规范,实现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的提升。
论述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意义

论述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意义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在实践中具有深远的意义。
它如一扇明窗,让公众窥见司法公正的内在和外在,是司法透明度的具体体现。
它承载着案件的审理过程、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判决结果等详细信息,使公众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整个司法程序,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赖。
公开民事裁判文书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基石。
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案件的平台,使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并评价司法行为。
同时,公开裁判文书也有助于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避免法官擅断乃至贪赃枉法的情形。
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各个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可以交流审判经验,学习不同的审判思路和裁判方法,为法官判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公开民事裁判文书对于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素养具有积极作用。
公众通过了解裁判文书,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规则、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从而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同时,公开裁判文书还可以强化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使公众能够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促使法院更加公正、规范地行使审判权。
公开民事裁判文书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公众对于法院的裁判结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能够更加信任法院的审判活动。
同时,公开裁判文书也可以增强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和尊重,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这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此外,公开民事裁判文书还可以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通过公开各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各个法官之间可以相互了解和学习彼此的审判思路和方法,从而在法律适用上达成一致。
这有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和统一。
总的来说,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具有深远的意义。
它不仅能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素养、强化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还能够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并积极推动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化进程。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一、首部易出错情形1.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三、裁判理由部分易出错情形21.裁判说理不充分,未将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认定事实有机结合起来分析认定。
22.裁判说理观点不明确、内容不全面。
不能做到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作出正面论证和回答,对争议焦点不能逐一阐述,对法律性质、责任性质、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不作具体说明。
23.裁判说理逻辑混乱。
不能做到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对每个争议焦点进行逐层递进式的分析和论证。
24.对于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没有将给付数额的确认依据和计算方法在裁判理由中叙明。
25.引用法条不规范,存在错引、漏引、多引法律条文的问题。
如不公开开庭、缺席判决的案件,只引用实体法,忘记引用程序法。
二审改判案件只引用程序法,忘记引用实体法。
26.引用法律条文顺序不符合要求。
裁判文书报告范文

裁判文书报告范文一、案件背景。
嘿呀,咱今天来说说这个挺有意思的案子。
这个事儿呢,是发生在[具体地点],主角就是原告[原告姓名]和被告[被告姓名]。
就像那种电视剧里常见的矛盾冲突一样,这俩人之间是因为[简要说明纠纷事由,例如一笔钱、一处房产或者某件事的分歧]杠上了。
二、双方主张。
# (一)原告这边。
原告那可是一肚子苦水啊,觉得自己特别委屈。
他的说法呢,就是[详细阐述原告的主张,比如“他说被告答应了要在某个时间把借的钱还给他,可到现在都没还,他都指望着这笔钱去做什么什么事呢”]。
而且他还拿出了一些证据,像[列举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例如借条、聊天记录啥的],感觉自己是证据确凿,胜券在握。
# (二)被告那边。
被告呢,也有自己的一套说辞。
被告表示[详细说明被告的反驳理由,例如“他觉得这钱不是借的,而是当时一起投资的,现在投资亏了,不应该他一个人还钱”]。
被告也没干等着,也拿出了自己的证据,像[列出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投资协议之类的]。
反正双方就这么你来我往,各执一词。
三、庭审过程。
庭审的时候啊,那场面就像一场激烈的辩论赛。
双方律师就跟辩手似的,在法庭上唇枪舌战。
原告律师是抓住那些借条啊、承诺还钱的聊天记录猛攻,强调被告的承诺和欠债还钱的道理。
被告律师也不甘示弱,拿着投资协议分析来分析去,试图说明这不是普通的借贷关系。
法官呢,就坐在那儿认真地听着,时不时地还会问一些关键的问题,像[举例法官可能问的问题,比如“这个投资当时是怎么约定收益分配的呢?”],把整个事情的脉络一点点地理清楚。
四、裁判结果。
最后呢,经过法官深思熟虑,裁判结果出来了。
就像一场比赛有了胜负一样,这次是[原告或者被告]赢了。
法官的判决理由是这样的,[详细解释判决依据,例如“法官认为根据借条的内容,非常明确是借款关系,被告提供的投资协议存在很多漏洞,不能证明这是投资款,所以判定被告要还钱给原告”]。
这个结果出来以后,那真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啊。
原告那是松了一口气,感觉自己的公道终于得到了伸张;被告呢,可能就有点垂头丧气的,不过法律就是这样,讲究证据和事实嘛。
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区别
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区别篇一:-司法文书课程标准陇东学院法学专业课程标准司法文书说明:1.课程性质《司法文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2.教学目的本课程以基本的写作理论为指导,按照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要求,讲述各类司法文书的性质、特点、作用和写作要领,并通过学生的实际练习,使学生基本掌握司法文书及其他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学生写作各类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
3.教学内容本课程理论部分主要讲授司法文书的概念、特征、各类司法文书的制作要素与基本要求。
实训部分主要让学生训练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和诉状、法庭演说词等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基本写作格式与技巧。
4.开课时间、学时、学分第5学期,共36学时,2学分。
5.教学方法与要求(1)改变《司法文书》教学重格式轻内容、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结合教学内容及目的,在讲透司法文书写作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并通过让学生多看、多分析、多练习的方法,让学生较轻松地把握司法文书及其他一些常用诉讼文书的写作技巧。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3)司法文书教学要与民诉实训、模拟审判等课程衔接,指导使用《法硕》教学软件。
6.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第一章司法文书的概念、特征(4课时)本章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对司法文书概念、特征等问题的分析,明确司法文书与其他公文的联系和区别,并把握司法文书的显著特征。
本章重点与难点:司法文书的特点第一节司法文书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1.法律文书的概念2.法律文书的种类二、司法文书的概念和种类1.司法文书的概念2.司法文书的种类第二节司法文书的主要特点一、主旨的鲜明性二、材料的客观性三、内容的法定性四、形式的程式性第二章司法文书的制作要素与基本要求(8课时)本章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学习把握司法文书制作的主旨、选材、格式、叙事、说理、说明的要求,为学习制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各种重要的司法文书打下基础。
裁判文书出错检讨书范文
您好!在此,我深感愧疚地向您呈上这份《裁判文书出错检讨书》。
近日,我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由于工作疏忽,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为此,我深感自责,特此检讨如下:一、检讨原因1. 对案件审理不够重视。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我未能充分认识到案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对案件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导致在裁判文书中有误。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我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书规范,对裁判文书的格式、用语等方面把关不严,致使出现错误。
3. 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自身业务水平的重要性。
然而,在日常工作中,我未能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业务学习,导致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失误。
二、改正措施1. 提高思想认识。
深刻反思自身在工作中的不足,认识到裁判文书出错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今后在工作中严谨、细致、负责。
2. 加强业务学习。
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规范地运用法律法规。
3. 严格审查文书。
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认真核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文书内容准确无误。
同时,加强对文书格式的审查,确保文书规范、整洁。
4.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交流。
在工作中,积极与同事探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互学习、借鉴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请求处理鉴于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给当事人和法院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请求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同时,我也愿意接受组织对我的批评教育,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再犯类似错误。
最后,我再次对此次错误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恳请领导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将以此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为我国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谨此检讨!检讨人:XXX年月日。
裁判文书的分类
裁判文书的分类
裁判文书是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决、判决、调解等文书。
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审理程序,裁判文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判决书:指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内容的书面记录,包括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等。
二、裁定书: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包括不予受理裁定书、中止审理裁定书、管辖异议裁定书等。
三、调解书: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书面确认的文书。
四、裁决书:指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内容的书面记录,包括国内仲裁裁决书、国际仲裁裁决书等。
以上四类裁判文书是常见的裁判文书类型,还有其他的裁判文书,如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
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文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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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类型
裁判文书类型
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件的书面记录。
根据不同的审判程序和审判程序中不同的阶段,裁判文书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判决书:判决书是最常见的裁判文书类型。
它是法院在判案过程中作出的最终结果,包括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量刑和责任判定等内容。
2. 裁定书: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不构成判决的结果,如对举证证据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等。
3. 决定书:决定书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行政法律行为,如对诉讼保全措施的决定、对申请再审的决定等。
4. 调解书:调解书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的协议书,具有强制力。
5. 判决书补正笔录:判决书补正笔录是指当判决书存在笔误或其他错误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发现而作出的修正记录。
6. 裁定书补正笔录:裁定书补正笔录是指当裁定书存在笔误或其他错误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发现而作出的修正记录。
7. 其他:包括通知书、传票、证据清单等其他与审判有关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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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天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戴正存,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架子塘村兰田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碧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戴正存诉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正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正存诉称,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
该工程于2003年6月底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2005年1月16日,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梁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
2005年2月4日后坪二号项目部财务负责人龙梦君对已付原告的款项也签字确认,但此后被告下属项目部对剩余工程款却一直借故拖延结算。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 934.92元。
原告戴正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责任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则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证据二、工程款金额确认单,拟证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证据三、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会计出具的已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的报告,拟证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至2005年2月4日止向原告已支付了3 531 608.68元工程款。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辩称,被告所属项目部与原告没有签订施工协议书,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我们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后坪二号桥项目已与施工队结算完毕,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即算原告可以代表施工队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主张也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记账凭证153页,证明当时二号桥项目双峰施工队已领钱的凭据,拟证明施工队负责人不是原告本人;证据二、欠条及施工队负责人廖国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原欠廖国林施工队工资47 500元整,被告已于2006年6月19日将欠款支付给廖国林:证据三、廖国林的承诺书,拟证明廖国林已收到上述款项且与其负责的施工队的工程款已结清。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对原告戴正存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认为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未与原告签订过上述协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确认单上我公司王能和杨树南都不是本人签字,项目部公章现在已无法核对,同时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和原告的结算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三该证据不是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项目部也未盖公章,我们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原告戴正存对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能够和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也证明了被告和原告签订了施工协议,领款人廖国林为原告的姨妹夫、戴正意是原告的弟弟,原告本人是施工队的总负责人,票据截止日期是2003年6月13日,而被告对工程量的确认是2005年1月16日,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工程施工完毕后退场时出具的一个条据,不是双方结算的金额,对证据三承诺书的真实性有异议。
承诺书上的签名和领款栏上的签名是否同一人不能确定,但上述款已经收到。
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未向本院提供原件,被告否认上述证据,原告亦未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施工队已完成工程金额及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不能证明原告享有上述债权。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为承建后坪二号桥工程,将部分工程交给双峰民工队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于2003年6月16日向廖国林为代表的双峰施工队出具欠47 500元的欠条一张。
2006年6月19日,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向廖国林支付47 500元工程款,同日,廖国林向其出具承诺书,明确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与双峰施工队发生的工程款项已结清。
现原告以与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有施工责任协议,被告未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 934.92元。
本院认为,原告戴正存称与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其未向本院提供合同原件,亦未提供确实证据证明签订了上述合同,同时,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了上述合同,结合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向施工队付款的付款凭证及廖国林出具的承诺书,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施工责任协议,且原告戴正存亦不能代表施工队向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主张权利,原告戴正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正存对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 00元,减半收取3 300元,财产保全费2 320元,以上共计5 620元,由原告戴正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铁军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向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起诉状原告:广州市东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代理费251763元。
2、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签署了一份名为《苏州金龙特约经销商协议》的汽车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在广州市白云区经销被告生产的各类金龙牌客车,被告按照原告的销售成绩给付代理费。
原告依约履行了汽车代理销售义务,双方于2005年12月13日通过对账确认,截止该日被告共计欠原告代理费251763元。
然而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前述款项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俱状贵院,肯请支持下列诉求,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此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俱状人:广州市东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一起抵押借款合同案件的一审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您们好!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王X四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被告王X翔、王X泰、王X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参予了两次的开庭审理,现结合事实及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发表代理词如下:一、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诉讼时效已过。
理由如下:1、本案的两笔借款发生在1997年3月份,款项到期日分别为1997年10月11日和1997年11月12日。
债务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诉讼时效未过的证据有:1、付(催)还款通知书(3份)2、还款计划3、电报(只2004年11月8日写给被告王X翔那份有原件,其余电报仅出具复印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
现针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A、三份付(催)款通知书,2000年4月29日那份,由被告王X翔签收,其中王X祥的签名由王X翔代签(此事实有被告王X翔的承认及字迹可确定),另二份还款通知书由王X翔一人签收,其中一份未注明签收时间,该份通知书是对本金为20万元那笔主张权利。
另一份是于2002年5月17日签收,因该三份还款通知书上均是要求债务人及早安排资金还款,即还款时间非无限制,正常理解应当是几天时间内,非一年或半年那么长。
为此,该通知书的时效应当从签收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开始计算,但至今最近那份也已超过5年,为此,该三份付(催)款通知书是已超过诉讼时效的。
B、在2002年5月20日的《还款计划》上有约定还款时间,该约定如下:2002年6月1日开始还3500元,10月1日还5000元,2003年3月每月还10000元,直至还完为止。
本代理人认为,该还款时间的约定是具体的,所要还的钱约为70万元,其中本金50万元,利息约为20万元,(从原告提交的2002年5月17日的付(催)还款通知书可知,并且该数是原告单方计算,且包括原告认为的罚息、复息,但实际应当没有20万元),被告在不按时归还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也相应开始计算,至算到2005年12月12日(即原告起诉状落款日的前两年)应归还的款项为348500元,但被告未归还,此款应超过了诉讼时效,相应的利息也不可能得到支持。
当然,又因在该《还款计划》上没有约定要收取被告王X翔的违约金,即针对该《还款计划》约定的余款未过时效的为351500元。
C、但是,又因被告王X翔仍不按时归还,为此,原告在2004年11月8日向被告王X翔发电报,电报内容要求被告立即还款。
本代理人认为:因电报内容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已不能按上面所说(即B点2002年5月20日的《还款计划》)的还款时间来还款了,又因立即还款时间非无限制,正常理解应当是几天时间内,非一年或半年那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