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天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戴正存,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架子塘村兰田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碧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戴正存诉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正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正存诉称,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3年6月底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2005年1月16日,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梁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2005年2月4日后坪二号项目部财务负责人龙梦君对已付原告的款项也签字确认,但此后被告下属项目部对剩余工程款却一直借故拖延结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 934.92元。

原告戴正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责任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则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证据二、工程款金额确认单,拟证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证据三、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会计出具的已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的报告,拟证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至2005年2月4日止向原告已支付了3 531 608.68元工程款。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辩称,被告所属项目部与原告没有签订施工协议书,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我们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后坪二号桥项目已与施工队结算完毕,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即算原告可以代表施工队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主张也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记账凭证153页,证明当时二号桥项目双峰施工队已领钱的凭据,拟证明施工队负责人不是原告本人;证据二、欠条及施工队负责人廖国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原欠廖国林施工队工资47 500元整,被告已于2006年6月19日将欠款支付给廖国林:证据三、廖国林的承诺书,拟证明廖国林已收到上述款项且与其负责的施工队的工程款已结清。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对原告戴正存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认为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未与原告签订过上述协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确认单上我公司王能和杨树南都不是本人签字,项目部公章现在已无法核对,同时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和原告的结算关

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三该证据不是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项目部也未盖公章,我们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原告戴正存对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能够和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也证明了被告和原告签订了施工协议,领款人廖国林为原告的姨妹夫、戴正意是原告的弟弟,原告本人是施工队的总负责人,票据截止日期是2003年6月13日,而被告对工程量的确认是2005年1月16日,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工程施工完毕后退场时出具的一个条据,不是双方结算的金额,对证据三承诺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承诺书上的签名和领款栏上的签名是否同一人不能确定,但上述款已经收到。

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未向本院提供原件,被告否认上述证据,原告亦未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施工队已完成工程金额及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不能证明原告享有上述债权。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为承建后坪二号桥工程,将部分工程交给双峰民工队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于2003年6月16日向廖国林为代表的双峰施工队出具欠47 500元的欠条一张。2006年6月19日,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向廖国林支付47 500元工程款,同日,廖国林向其出具承诺书,明确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与双峰施工队发生的工程款项已结清。现原告以与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有施工责任协议,被告未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 934.92元。

本院认为,原告戴正存称与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其未向本院提供合同原件,亦未提供确实证据证明签订了上述合同,同时,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了上述合同,结合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向施工队付款的付款凭证及廖国林出具的承诺书,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施工责任协议,且原告戴正存亦不能代表施工队向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主张权利,原告戴正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正存对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 00元,减半收取3 300元,财产保全费2 320元,以上共计5 620元,由原告戴正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铁军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市东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代理费251763元。

2、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签署了一份名为《苏州金龙特约经销商协议》的汽车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在广州市白云区经销被告生产的各类金龙牌客车,被告按照原告的销售成绩给付代理费。原告依约履行了汽车代理销售义务,双方于2005年12月13日通过对账确认,截止该日被告共计欠原告代理费251763元。

然而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前述款项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俱状贵院,肯请支持下列诉求,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此呈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俱状人:广州市东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一起抵押借款合同案件的一审答辩状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您们好!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王X四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被告王X翔、王X泰、王X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参予了两次的开庭审理,现结合事实及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两笔借款发生在1997年3月份,款项到期日分别为1997年10月11日和1997年11月12日。债务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诉讼时效未过的证据有:1、付(催)还款通知书(3份)

2、还款计划

3、电报(只2004年11月8日写给被告王X翔那份有原件,其余电报仅出具复印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现针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A、三份付(催)款通知书,2000年4月29日那份,由被告王X翔签收,其中王X祥的签名由王X翔代签(此事实有被告王X翔的承认及字迹可确定),另二份还款通知书由王X翔一人签收,其中一份未注明签收时间,该份通知书是对本金为20万元那笔主张权利。另一份是于2002年5月17日签收,因该三份还款通知书上均是要求债务人及早安排资金还款,即还款时间非无限制,正常理解应当是几天时间内,非一年或半年那么长。为此,该通知书的时效应当从签收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开始计算,但至今最近那份也已超过5年,为此,该三份付(催)款通知书是已超过诉讼时效的。

B、在2002年5月20日的《还款计划》上有约定还款时间,该约定如下:2002年6月1日开始还3500元,10月1日还5000元,2003年3月每月还10000元,直至还完为止。本代理人认为,该还款时间的约定是具体的,所要还的钱约为70万元,其中本金50万元,利息约为20万元,(从原告提交的2002年5月17日的付(催)还款通知书可知,并且该数是原告单方计算,且包括原告认为的罚息、复息,但实际应当没有20万元),被告在不按时归还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也相应开始计算,至算到2005年12月12日(即原告起诉状落款日的前两年)应归还的款项为348500元,但被告未归还,此款应超过了诉讼时效,相应的利息也不可能得到支持。当然,又因在该《还款计划》上没有约定要收取被告王X翔的违约金,即针对该《还款计划》约定的余款未过时效的为351500元。

C、但是,又因被告王X翔仍不按时归还,为此,原告在2004年11月8日向被告王X翔发电报,电报内容要求被告立即还款。本代理人认为:因电报内容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已不能按上面所说(即B点2002年5月20日的《还款计划》)的还款时间来还款了,又因立即还款时间非无限制,正常理解应当是几天时间内,非一年或半年那么长。为此,截止于2006年11月时,原告所享有的债权均已过了诉讼时效。

D、再有,即使原告能提供到其它电报的原件,也不能证明该主张还款的文件已送达被告,因电报是发给原借款单位东莞市厚街XX油漆店,并非发送给被告王X翔,而该店已于1997年倒闭,为此,该电报被告王X翔是不可能收到的,其余发给其他被告的电报,不能作为中断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依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收到电报。

为此,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了案件的胜诉权。

二、本案所涉及的担保合同为无效担保合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不需以本案所涉及的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土地类别为宅基地,正是《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为此,双方以该财产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无效的担保合同。

为此,本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当然的事,但责任应如何承担?是本案的关健,本代理人认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于原告,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提供1997年3月12日的担保书,担保书上抵押人王X祥的签名,并非为王X祥本人所签订,王X祥的签名是王X翔所代签,该事实已得到王X翔的承认,法官也能从签名的字迹上辨认,以确定王X翔所说是否为事实。为此,被告王X祥并未与原告建立担保合同关系,也未曾想过要为被告王X翔的借款提供担保,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因被告王X翔骗取土地证后交由原告,原告不加审查,在未见过王X祥及未见其真实签名情况下就违规发放了贷款。

其次,即使合同真为王X祥本人所签订,但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也非王X祥,理由:A、《担保法》已于1995年公布施行,在该法中明确规定本案的土地是不可设定抵押的,作为金融机构的原告,在明知有此规定的情况下,仍要求被告王X翔提供该种担保物作担保,不严格执照法律的规定来审查贷款、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B、王X祥是一名老人,普通的法律知识都不懂,更不会清楚法律规定那种财产可担保、那种财产不可担保,及担保要履行那些手续,而原告是具备该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在此情况下仍批放贷款,难道责任不在原告吗?C、该借款发生于1997年,借款到期日也为1997年,时隔10年,原告在借款人无还款情况下,仍不通过法院追偿,导致利息翻陪,现王X祥也过世,难道仍要其后人即本案的被告二至被告五为原告无视法律规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吗?

为此,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无过错的,当然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原告所诉请的复息、罚息无任何法律依据,因原告已向借款人主张了相应的利息,复息及罚息就不应该重复主张。再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十年以来,原告在被告一分本金未归还的情况下,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向被告王X翔主张权利,导致王X翔有钱都不还。

四、因被告一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原告也同意了被告该还款计划,双方属于变更了还款方式及时间,因该变更的协议,未经其他被告同意,同时因原告在明知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同意被告王鸿翔的推迟还款,导致损失不断地增加,该责任在于原告。

五、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原告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而原告在明知担保合同无效前提下,没有向法院主张担保合同过错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法不请求不理会的原则,即使被告二至被告五真有过错责任,也不应在原告无请求前提下判决其承担过错责任,为此,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至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8年7月3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市德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桂芝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桂芝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确为2002年4月9日与原告李桂芝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该事实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单、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及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后至2002年12月2日家中财产被盗期间,按照合同的规定尽到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原告李桂芝在朋友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朋友王振铎的介绍下,分别于2002年4月9日及2001年5月12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签订了两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并分别交纳保费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整。并在签署第二份财产保险合同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强调了其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中包括其于2001年5月12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价值16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表和价值28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钻表,在宋书盟未提出核实保险标的的异议的前提下与其签订了第二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在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署两份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原告的朋友王振铎均在场。

2002年12月2日原告家中被盗,原告的丈夫张义发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损失清单》,损失物品总价值共约377813元。随后李桂芝电话通知其友王振铎,通过其友通知宋书盟其家被盗,要求宋书盟到现场处理问题,并向其提交了张义发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损失清单》,和部分被盗物品的购物发票,这其中包括两块劳力士手表的购物发票和一套西装的发票,并提出理赔要求。

以上事实由证人王振铎的证人证言、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和《受理回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国际部《出险通知》、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两份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国际部赔偿通知信函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被告未尽按照合同规定赔付原告损失的义务。

在原告李桂芝尽到上述义务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拿到原告提交的《损失清单》及劳力士手表等物品的发票后,以对劳力士手表的购物发票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为理由拒绝赔付原告的损失。被告称原告于2001年5月12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编号为16233#价值16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表和编号为18238#价值28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钻表的购物发票的开票商行所在的地址不存在,及这两块手表的价格明显与市价不符。但原告是于2001年5月12日再香港购得的这两块劳力士手表,原告收到被告拒赔付损失的信函是2004年2月2日,此时距离原告的购买日期已过去两年九个多月,购买时的手表的价值与现在市场存在差额是不可避免的。再者香港作为一个繁华的国际购物城市,其发展变化是日新月异的,店址的变更也不可避免,不能以现在店址与当时不符推断原告购买手表时的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不存在,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四、原告在其财产遭受损失后,为理赔积极提供损失财产的证明,且其不存在伪造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的主观意图。

首先,由于原告李桂芝平时购物并没有索要购物发票或者购物小票的习惯,仅对一些贵重物品的购物发票注意保存,被告不能以原告不能提供全部被盗物品的发票为由拒绝赔付。由于被告在于原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之前并未对保险标的进行核查,不能仅以前述理由就推断原告被盗物品的真实性。

其次,原告不存在伪造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的主观意图。原告与被告签署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付被告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合同约定的总保险金额为375万元整。但原告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仅为377813元,还未达到其交付的保险费用,因此称原告损失物品中不包括两块劳力士手表的推断是不符合逻辑的。

综合上述理由,被告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被盗物品的损失377813元,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春田

日期

全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全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全国裁判文书网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 台之一。该平台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全面、准确、高效的裁判文书查询 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治透明度。下面将就全国裁判文书网的 背景、功能、使用方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全国裁判文书网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是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唯一 官方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该平台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公、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实时、全面地提供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供公众查询和阅读裁判文书。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主要功能包括裁判文书查询、法院查询、案件 查询等。裁判文书查询功能可以根据关键词、案由、法院、案件编号 等信息对裁判文书进行快速查询。法院查询功能可以通过输入法院名 称或地区,查找该法院所发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查询功能则可以通过 输入案件相关信息,查询特定案件的裁判文书。此外,全国裁判文书 网还提供按照发布时间、级别、地区等进行筛选和排序的功能,方便 用户更加精确地获取所需的裁判文书。 在使用全国裁判文书网时,用户可以通过网站、APP或微信公众 号等渠道进行查询。只需输入相关信息,即可获取到相关的裁判文书。查询的结果以列表形式呈现,用户可以点击具体的文书进行查看。文 书页面包含了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全文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 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全文查看、下载或打印。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推动了司法公正和法治透明的进程。通过 公开裁判文书,全国裁判文书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和监督司法活 动的重要途径。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了解不同案件的审理过 程和结果,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 公正审判意识。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还对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积累案例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好

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 第二章写作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首部 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 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某某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如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 第七条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从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应分段表述。 2 第八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姓名(名称)前括号注明其曾经诉讼地位。一审(原审)裁判文书遗漏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必列事项的,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予补全。 第九条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写明案由(指控罪名)、案件由来、起诉(公诉)日期、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形式、开庭时间、开庭方式、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等,有指定管辖、延期或中止审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回避、鉴定及其他程序事项的,也应写明。 二审(再审)裁判文书还应写明一审(原审)裁判文书的字号和作出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括号注明其简称。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括号注明其简称,但法院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裁判文书评查报告

裁判文书评查报告 裁判文书评查报告是对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评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评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裁判文书中可能存在的不当、错误之处,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次裁判文书评查报告主要对某地法院最近一段时间内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评查结果如下: 一、裁判文书数量及质量。 本次评查范围包括该地法院最近一年内的裁判文书,共计1000余份。经过评查发现,其中大部分裁判文书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较高。但也有少部分裁判文书存在适用法律不当、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严谨等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裁判文书审理程序。 在裁判文书的审理程序方面,评查发现该地法院在大部分案件中均依法进行了充分的审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也有个别案件存在审理程序不严谨、程序违法等问题,需要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 三、裁判文书书写规范。 在裁判文书的书写规范方面,评查发现大部分裁判文书格式规范、文字清晰、逻辑严谨。但也有少部分裁判文书存在格式混乱、文字模糊、逻辑不清等问题,需要加强规范书写,提高文书质量。 四、裁判文书公开透明。 在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方面,评查发现该地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中做得较好,及时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保障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也有少部分裁判文书公开不及时、不完整,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开透明工作。

五、裁判文书执行情况。 在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方面,评查发现大部分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良好,当事 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但也有个别裁判文书存在执行不力、执行不彻底等问题,需要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确保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本次裁判文书评查结果显示,该地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质量、审理程序、书写规范、公开透明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希望法院能够认真对评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司法公正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记录了案件 的事实、理由和结果,而且也是法官权威性和司法公正的象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裁判文书存在一些问题,如格式不规范、语言表达不 准确、证据应用不严谨等。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我们需要深入 了解裁判文书的问题所在,并探讨一些提升经验做法。 一、裁判文书问题的深度剖析 1. 格式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裁判文书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缺少标题、标 号混乱、段落结构杂乱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整体美观 度和可读性。 2. 语言表达不准确 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件,对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有很高的要求。然而, 一些裁判文书存在表述模糊、用词不当、语法错误等问题,这不仅影 响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也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3. 证据应用不严谨

裁判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证据应用的准确性是其重要特点之一。但在 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未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导致 裁判文书的证据应用不够严谨,从而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的经验做法 1. 规范化培训 为了解决裁判文书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加强对法官和书记员的规范化 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文书功底,规范裁判文书的 格式和语言表达,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 2. 建立审查和评估机制 另外,建立审查和评估机制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通过对裁 判文书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形成长效机制,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持续提升。 3. 鼓励技术应用 鼓励技术应用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途径。借助人工智能和大 数据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自动化辅助,能够提高裁判文书的准确性

裁判文书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裁判文书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裁判文书自查情况 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文件,裁判文书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对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裁判文书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和错误,这就需要进行自查和整改。 自查工作是对已经出具的裁判文书的全面检查,目的是发现文书中的错误、遗漏、模糊不清和不科学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改正和完善。通过自查工作,能够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准确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司法裁决。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对裁判文书的内容、结构、表达和逻辑进行了全面的审查。首先,我们仔细核对了文书中的事实描述,确保其准确、完整和客观。其次,我们对法律适用进行了严格的检查,确保裁判依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同时,我们对文书中的理由和结论进行了细致的推敲,确保其表达清晰、合理和有力。最后,我们对文书的格式、用词和语法进行了仔细的校对,以确保文书的规范和规范。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在一些文书中存在事实描述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客观的情况,这可能会影响到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其次,在一些文书中,法律适用有时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科学之处,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一些文书的理由表达不够清晰和有力,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改。

最后,个别文书的格式、用词和语法存在一些错误,需要进行修订和改进。 二、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 1.加强对事实的审查。在编写裁判文书时,我们将严格按照事实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进行描述,确保文书中的事实描述准确无误。 2.加强对法律适用的检查。我们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对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准确和科学的判断,确保裁判依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加强对理由和结论的表达。我们将提高文书编写的逻辑性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确保理由和结论的表达清晰、合理和有力,使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楚地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和结果。 4.加强文书的校对和审查。我们将加强对文书格式的规范控制,对用词和语法进行仔细校对,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5.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我们将加强对法官和书记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文书写作能力,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准确性。 6.加强信息化建设。我们将继续推动裁判文书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提高文书编写的效率和质量。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范例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范例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范例 裁判文书是法院对于审理案件的结果进行书面表述和记录的重要文件。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具备规范、精练、条理清晰等基本要素。针 对这些要求,各地的法院都积极探索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裁判文书 写作规范和流程,促进了全国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下面,笔者选择 了两份优秀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 一、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文书摘要:该判决书是广东省某地民事案件的裁决文件。本案涉及的 争议焦点是购房合同的有效性和返租承诺的履行情况。法院通过对证 据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研究,判定了购房合同和返租承诺的 效力,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具体的判断。 该裁判文书在书写方面规范、精练,使用了整洁、易于理解的分段句式,使得文书的逻辑结构清晰。同时,该文书注重事实的描述,细致 地梳理了案件涉及的各项情况,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和归纳,揭示了问 题的本质。此外,该文书判决结果合理,紧扣案件实际,体现了审判 人员的公正和清晰。

二、文书名称:行政判决书 文书摘要:该行政判决书是上海市某法院针对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的裁 决文件。该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原告认为该工程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对该案 做出了详细的行政判决。 该裁判文书以事实为主导,通过严谨的逻辑和清晰的表达方式陈述了 全案事实,尽可能将案件争议的本质揭示出来,使得读者能够通过文 书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此外,该文书为了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提 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针对各项证据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使 得最终的判断合理、准确。 总体来看,这两份裁判文书都具有规范、精练、逻辑清晰的特点,同 时突出了事实描述的重要性,均较好地体现了审判人员的公正和权威。这样的裁判文书不仅对于当事人诉求的公正体现具有重要作用,对于 全社会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信仰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裁判文书典型案例

裁判文书典型案例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产物,它记录了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发表的法律观点、裁定结果以及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典型的裁判文书可以提供法律界和社会公众针对类似案件的参考,对于法律的透明度和司法公正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裁判文书的参考内容。 1. 事实背景:裁判文书通常会开头介绍当事人的身份、争议焦点以及本案的事实背景。这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让读者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更好地理解后面的论述和裁定。 2. 法律观点:对于裁判文书特别重要的部分是法律观点的阐述。在这部分,法庭会通过引述相关法律条款、先例判决以及理论研究,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这一部分的目的是为了向读者展示法院是如何依法判断案件,并给出相应的裁决依据的。 3. 证据分析:在裁判文书中,法院通常会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这包括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评估,以及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对证据的分析有助于读者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和对法庭裁决的理解。 4. 法律适用:在裁判文书中,法院将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来支持其法律观点和裁定结果。这一部分的目的是对法律适用的过程进行说明,解释为什么法院选择了特定的法条,并如何解释和解决法律条款之间的矛盾或不明确之处。

5. 裁定结果:裁判文书的最后部分是法庭的裁定结果。它明确了案件的胜败,明确责任和赔偿的范围,以及可能的后续行动等。这一部分的目的是给当事人以及公众一个明确的法律结果,以及进一步解决争议的方向和机会。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产物,其参考内容应该全面、客观,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当人们通过裁判文书来了解某个案件时,他们可以获得案件的背景、事实、法律观点和裁定结果等重要信息。这对于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裁判文书整改方案

法院裁判文书整改方案 背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作出并向外界公开 的重要文书。它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对案件做出的 结论和裁决。裁判文书的编写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公正、透明 和服务性。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司法公正透明的要求不断 提高,一些地方或单位的法院裁判文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用词不当、格式混乱、结论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性的体现。为此,有 必要制定一份法院裁判文书整改方案,力求在规范法院裁判文书的编写、提高文书质量、提升司法公正透明水平等方面做出一些努力和探索。 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规范法院裁判文书的编写,提高文书质量,增强 司法公正和透明度,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司法改革 和建设。 方案内容 一、制定和完善裁判文书的规范 1.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要求,制定一份规范的法院裁判 文书编写指南; 2.在规范中要明确文书的基本结构、格式、语言表达、文字 规范等内容;

3.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要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以满足不 同需求。 二、加强裁判文书的审查和把关 1.强化裁判文书的质量监控和管理,加强审查和把关工作; 2.对已经发现的根据规范编写不规范的文书进行反馈和整改,设立整改措施或机制; 3.增加标注或修改机制,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三、建立落实制度和推进机制 1.通过制度建设全面落实整改方案; 2.加强推进机制,按照部门分工和职责,确保整改方案的执行; 3.进行经验交流和成果总结,不断完善整改方案,推进司法 公正和透明度。 预期效果 通过规范法院裁判文书的编写、加强文书的审查把关和建立落实 制度和推进机制等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标准化 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的逐步提高,提高人民对司法工作的信 任感和满意度。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