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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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一、引言: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评价细则旨在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进行全面评价,以帮助相关方面发现问题、改进管理,并提高工程质量和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评价内容:1.法律法规的依从性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等。

2.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性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应用了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评价指标:- 项目设计是否参考了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施工是否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项目运营和维护是否遵循了相关的运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3.质量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了有效的应用。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建立了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推行和落实;- 项目是否进行了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4.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与执行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在施工、运营和维护中采取了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进行了执行。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编制了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等;-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项目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处理。

5.经济实用性的评估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考虑了经济实用性,并进行了评估。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利部评价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利部评价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利部评价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水利部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准化管理是指依据
相关规范,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评价是指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
估和监督,以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水利部作为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监管与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标准体系建设评价:评估水利工程标准体系的完备性与合理性,包括标准的
覆盖范围、标准的规范性、标准与法规的一致性等。

2. 标准制定与修订评价:评估水利工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流程是否科学合理,
是否经过专业论证,是否充分参与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

3. 标准执行与监督评价:评估水利工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包括标准的宣传与推广、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的监督与检查等。

4. 标准效果评价:评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对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效果,包括标准引导的效果、标准执行的效果等。

水利部在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时,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和成果,
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指标体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标准化管理不足的地方进行指导和整改,以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创建阶段验收承担单位:大型水利工程、影响县城安全 或坝高 50m 以上的中型水库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 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 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负责验收;中型水利工程、小(1) 型水库及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或省直 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小型水利工 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巩固提升阶段评价承担单位: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 局负责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自行 评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评价,其它工程全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 价。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 验收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抽查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每个 县(市、区)每类工程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形成复 核报告(格式见附件 2)。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组织完成,并于 1 月 15 日前将复核报告汇总后报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采取交叉检查方式,以县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原则上各县 (市、区)每三年至少被抽查复核一次。被抽查复核县(市、 区)所属工程不少于 15 个,其中达到标准化管理一级标准 的应全部复核;达到二级及以下标准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 水闸、大中型灌区、农村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国有 堤防工程、泵站工程、小型水库、乡村管理堤防等每类工程 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复核 的工程原则上应抽查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通过复核的达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 验收评价内容为水利工程年度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 护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国科〔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24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9月6日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我国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技术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蓄滞洪区、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利工程移民、数字孪生水利、流域治理管理、综合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水利生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利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和认证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的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措施、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标准化评审。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对象为水利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

第七条评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评审资料,并按要求支付评审费用。

第三章评审管理机构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水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评审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2. 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审能力。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评审申请人应按照评审要求和程序,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申请后,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复核评审和终审评审三个阶段。

1. 初步评审:评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评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2. 复核评审:评审人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复核和核实。

3. 终审评审:评审人员对复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最终的评审和认证。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在评审过程中与申请人保持沟通,及时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

第五章评审标准与要求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运管字〔2020〕3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9月3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拦河闸(橡胶坝)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大中型河道的堤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权限及标准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主要评价内容为工程设施、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第四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

省级直管、市级直管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县级直管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进行审核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建立健全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库,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二)具备独立、公正的评审能力;(三)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良好的行业声誉;(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机制。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评审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评审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评审专家第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二)具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三)具备独立、公正的评审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针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备案、组织评审、评审报告和审核。

第十四条评审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评审申请的要求进行备案,并制定评审计划。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三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如下:一、评审管理机构1. 设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标准化评审工作。

2. 评审管理机构由水利部门组织人员组成,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

二、评审要求1.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2. 评审范围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各个环节。

3. 评审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技术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

4. 评审过程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审流程1. 评审申请:项目申请方向评审管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

2. 评审准备:评审管理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准备工作,如准备评审材料、组织专家等。

3. 评审会议:评审管理机构组织评审会议,对评审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和讨论。

4. 评审报告:评审管理机构撰写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结论和建议。

5. 审核批准:评审报告提交给水利部门进行审核,并由水利部门做出批准决定。

四、评审结果1. 评审合格:项目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评审合格证书将予以颁发。

2. 评审不合格:项目需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五、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对评审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项目,水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中止施工、暂停使用等。

六、其他事项1. 评审管理机构应保护评审信息的保密性。

2. 评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评审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二)是指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组织与职责、评审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一、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设备、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二、评审程序:1. 组织评审前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评审对象、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审,并通过评审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的一项工作。

为了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将针对该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评审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评审管理机构1.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应由水利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的评审团队,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三、评审范围和对象1. 评审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 评审对象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四、评审程序1. 评审申请:相关单位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信息。

2. 评审准备:评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申请,开展评审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评审团队、准备评审指南等工作。

3. 评审实施:评审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团队对评审对象进行现场评审和文件材料审查,了解评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 评审报告:评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对评审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

5. 评审结果反馈:评审管理机构将评审报告反馈给评审对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要求评审对象整改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6. 整改和复评:评审对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工作。

评审管理机构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评和复查。

五、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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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以及3级以上堤防等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其他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水利部标准化评价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标准化评价工作,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水利部评价的具体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标准化评价按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
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泵站、灌区工程标准化评价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19〕125号)执行。

调水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利部确定的标准化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单位)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评价认定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管理工程。

第七条水利部评价按照水利部评价标准执行,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
(二)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五)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六)已通过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评价。

第八条水利部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评价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主要类别评价
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部直管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初评后,直接申报水利部评价。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按照工程所在流域委托相应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评价。

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评价。

第十一条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标准化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评价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价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评价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流域管理机构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复评。

对复评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在工程复评上一年度向水利部提交复评申请。

第十四条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未按期开展复评;
(二)未通过复评或抽查;
(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运行管理问题;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有关考核标准(2019年修订发布,2021年部分修改)同时废止。

已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的,在达到规定复核年限前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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