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doc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2条号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校办企业管理的经济实体第3条号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损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监事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因管理不善、领导不力造成的不良经济影响或监督不力造成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对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承担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对所负责的经济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事后处理不力以及因决策失误而导致违法经营,给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不佳的经济责任。
第4条号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时;或办理调动、降职、辞退、辞职、退休等事宜时。
,应进行审核企业重组: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应伴有审计。
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交,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第6条号|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计划,经协商后将其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报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第7条号企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应先审核后离任。
第8条号在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9条号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企业负责人与直接责任区分开来。
实施审计应当审计整个任期长期工作的,以最近一年为主要年度,但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审计。
发现重大问题的线索,应追溯到前一年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1)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损益真实性、国有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保值增值性、债权债务清晰性、争议及遗留问题;(2)外商投资和资产处置企业;(3)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4)企业收入分配;(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实施情况;(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11条号审核组在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与企业资产相关的各项经济指标: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无挪用国有资产、违反财政收支廉政条例等违法违纪行为区分责任人对企业不真实的资产、负债、损益、投资效益差和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责任。
一文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文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什么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又应该做些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什么是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该责任有以下特征:●该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义务。
●该责任是与职务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该责任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该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二、领导干部应当负有哪些经济责任?一是职务上的职责、义务,包括法定、约定或本单位制度规定的职责、义务;二是基于特定的职务身份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可归纳为五个方面的责任:事业发展责任,经济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政策责任,廉政建设责任。
三、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时应强化哪些意识?●依法行政和按程序办事意识。
●集体民主决策意识。
●档案意识。
●效益意识。
●红线意识。
四、什么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鉴证的活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根据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在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后,由组织部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部门联动的合作。
五、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是什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管干部的一项经常性制度,是一项常规的干部管理与监督工作。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是为了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也是促进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教审〔1997〕2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2.31【实施日期】1997.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1997年12月31日教审〔1997〕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的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怎样;(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三)学校种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四)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九)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的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院(系、所)、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均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经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
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五条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一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第二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分析及对策

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分析及对策修订后的《审计法》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从而明确了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各大高校纷纷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然而“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所处的审计环境更特殊、更复杂,审计风险因素更多。
”(王道成,2003)各大高校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各持己见,在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面临很大困惑。
本文就当前高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进行分析,对进一步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以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有利于节约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一、高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分析近几年来,高校在教学、科研、产业等方面有较大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经济管理方面仍然屡屡出现相关的问题,与当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不够、范围不广、时间较少等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如何从多方面大力加强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加以重视。
当前很多高校在经济责任制审计还处于初始阶段,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在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方法上更是没有借鉴的依据。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不明确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细则规定中只说明了什么可以评价,并没有规定不可以评价或不可以过多评价的内容。
因此,在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为使审计报告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往往存在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的倾向。
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只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高校经济责任制条例

高校经济责任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的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院(系、所)、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均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经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
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五条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一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第二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实施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条通过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相关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为人力资源部考察、任免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
必要时与人力、纪检等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共同实施。
另外,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
第五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应及时向审计工作组全面提供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和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审计工作组及其审计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实施审计,并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包括:(一)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进行的任期终结审计;(三)对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四)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五)其他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审计立项第七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结合公司管理岗位配置情况,在征求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意见基础上,向总经理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将批准后的名单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评析

1 影 响高校经济责 任审计质量的因素
1 1 内部审 计大 环境 的影响 .
设置, 仅设审计科或审计室, 但 在级 别上 低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外 , 般 的 行 政部 门 和 学 一 于 被 审 计 单 位 , 审 计 工 作 处 于 被 动 的 地 院 都 没 有 明确 的 经 济 责 任 规 定 , 即使 形 使 或
策依据 。 着经济 的发展 , 机的成熟 , 随 时 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国高校 陆续开 展学校 中层领导干部 任期 、 并 提 供 经 费 保证 和 工 作条 件 审 计 实 施 过 程 中 审 计 部 门越 位 现 导
部管理 、 明确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 进干 部 计 机 构 在 本 部 门 、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领 促 本
勤 政 廉 政 并 为 组 织部 门提 供 考 察和 使用 干 导 下 , 据 国 家 法 律 、 规 和 政 策 , 及 上 依 法 以 部 的依据等具 有十分 重要的 作用。 国家 教 级 部 门 和 本 部 门 、 本单 位 的规 章 制 度 , 立 独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业 务 ,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并
象 突 出 , 易 引起 被 审 计 对 象 的误 解 , 响 容 影 求 高 校 单 独 设 立 内 审 机 构 , 单 位 主 要 负 审 计 工 作 的 开 展 和 审 计 的 质 量 。 在
成 绩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作 为 一 项 全 新 的 审 责 人 即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 提 1. 经济 责任不 明 的影 响 但 并 5 计 业 务 , 没 有 多 少 实 际 的 经 验可 供 借 鉴 ,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工 作 条 件 , 在 实 际 工 作 并 但 开 展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 先 需 要 明 首 经济责任审 计质量仍 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 环 境 中 , 的 高校 审 计 机 构 下 设 于财 务 处 , 有 确 被 审计 对 象 的 经 济 责 任 , 才能 有 米 下 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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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长、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以及这些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这些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高等学校中层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 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得到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2.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使用效益怎样,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学校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机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3.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 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经济决策是否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对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如下内容: 1.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主管校办产业的副校长和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2.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机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对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九条 高等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是否健全、有效; 6.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对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 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和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 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各类资产是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3.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它经费的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6.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对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后勤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所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5.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 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授权审计通知书和组织或人事部门的提请审计通知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六条 评价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七条 评价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 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校级行政负责人和高等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行政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应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