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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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佛府[2016]5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2

【实施日期】2016.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佛府[20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

通过推进“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2.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新时期我市城市转型发展的战略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3.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二、总体目标与实施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力争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其中禅城、南海、顺德区不少于15平方公里,高明、三水区和佛山新城不少于10平方公里;到2030年力争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实施要求。

从2016年起,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新城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含公园、公共建筑等)和城市水系项目应率先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新、改建长度超过2公里的城市道路、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广场、占地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的绿地、公园类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与小区(包括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市、区投资计划超过1000万元的水务项目等作为海绵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管理。

三、重点任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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