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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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浅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下)浅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姜程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期间遇到诸多问题。

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为例,同样涉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同的认定原则往往带来不同的结果,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为此,笔者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以期探寻出一条可行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反垄断;合理性原则;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7-0239-01作者简介:姜程(1993-),女,江苏常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国内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排除限制竞争是否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是构成要件,有观点则认为此条款仅规制横向协议。

对排除限制竞争是否应同时包括目的和效果,或者目的、效果为选择要件,亦或仅包含目的或者仅包含效果,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因而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原则存在不同的观点:包括合理性原则,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原则。

例如有的学者支持合理原则,认为认定垄断协议违法不仅要求协议的存在,即不能因为协议目的违法就认定违法,还要综合考量产生的负面效果和积极效果,若积极效果能弥补其负面效果则不应受到禁止,反之则应受到禁止。

然而有的学者则支持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原则,认为若存在《反垄断法》第14条的垄断协议则推定其违法,换言之垄断协议因其目的违法就可判定违法,之后通过第15条的豁免程序进行抗辩。

而行政部门的执法更倾向于本身违法,其一般指出协议的存在,即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给出排除限制竞争的结论或者指出存在行为,认定排除限制竞争,然后定性违反第14条。

在这期间并不会对竞争效果进行实质性分析。

而法院一般采用合理原则,认为在认定垄断协议的违法性时需衡量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效果,若促进竞争的效果高于限制竞争的效果则不用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反之则应禁止。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有哪些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有哪些内容

反垄断法禁⽌的垄断⾏为类型有哪些内容我们经常会认为凡是规模巨⼤的企业都有垄断的嫌疑。

那么到底哪些情况才是反垄断法禁⽌的垄断⾏为呢?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反垄断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垄断法禁⽌的垄断⾏为类型有哪些内容⼀、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滥⽤市场⽀配地位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滥⽤市场⽀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垄断⾼价与垄断低价⾏为2、掠夺性定价⾏为3、拒绝交易⾏为4、限定交易⾏为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7、其他滥⽤市场⽀配地位的⾏为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政权⼒,实施下列⾏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实⾏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段,阻碍外地商品进⼊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由流通的其他⾏为。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一、概述反垄断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竞争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

2.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通过垄断行为限制、排除或扭曲市场竞争。

3. 公正竞争: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进行业务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 垄断协议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限制竞争等行为。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价格歧视、拒绝交易、限制供应等行为。

3. 限制集中经营的审查:反垄断法要求对企业的合并、收购、联营等集中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形成垄断。

四、反垄断法的案例分析1.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被指控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操纵搜索结果排名来排斥竞争对手。

反垄断机构对谷歌进行调查,并最终要求其改变其搜索算法和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

2. 微软反垄断案: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反垄断机构最终要求微软改变其销售方式,并对其进行罚款。

3. 苹果反垄断案:苹果被指控滥用其在应用商店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存在来限制竞争。

反垄断机构对苹果进行调查,并要求其开放应用商店,以保护市场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维护消费者权益。

2. 促进创新和发展:反垄断法的存在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发展。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综述

纵向垄断协议综述

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范静波2011年10月13日,我院组织召开了“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部分法官、上海高院、上海二中院、长沙中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法学院校学者应邀出席。

此次会议由我院汤黎明副院长主持,我院知产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也参加了本次研讨。

与会专家就我院受理的一件纵向垄断纠纷案例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原告系被告在指定地域范围内的非独家授权经销商,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销售产品时,销售价格不得以低于被告公司规定的最低价格。

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低价向第三人销售产品、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价格政策为由,对原告进行了处罚。

原告遂诉至我院,认为被告通过协议限制了其销售产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垄断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与会专家形成了不同意见:一、关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认定要件的问题徐士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认为,就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要件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考虑该要件,即适用合理分析原则。

这种意见主要是以法律解释论为依据:首先,从文意解释方面看,所谓“垄断协议”实质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要件,则其与一般协议无异。

其次,从体系解释方面看,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条规定采用了“本法所称”而非“本条所称”的表述方式,自然应当将该“垄断协议”的含义置于整部法律框架中加以理解。

最后,从目的解释方面看,《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如果法院认定垄断协议时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这一要件,则不能证明垄断协议具有反竞争性,而制止不具有反竞争性垄断协议并非立法初衷。

五粮液、茅台反垄断分析

五粮液、茅台反垄断分析

五粮液、茅台反垄断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2012 年末,受塑化剂和禁酒令影响,内地高端白酒在本应旺销的季节遭遇寒冬。

面对经销商竞相低价出货的态势,茅台下发通报文件,对3家低价销售和串货的经销商开出罚单,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

贵州省物价局在其2013(1)号公告中指出:“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其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2.47 亿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五粮液公司公布《五粮液营销督查处理通报(督字001号)》,对14家经销商“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的行为给予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等处罚。

2013年2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依法对五粮液公司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白酒最低价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员会认为五粮液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二亿零二百万元。

这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首次根据《反垄断法》对固定转售价格行为予以处罚。

此外,两笔罚款的总金额高达4.49亿元人民币,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金额最高的罚款。

本文将就茅台、五粮液案例进行分析。

本文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简介,第二部分回顾一下美国、欧盟和我国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规制情况,第三部分相关茅台、五粮液相关文献回顾,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五部结论。

2.国内外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规制2.1外国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规制2.1.1美国反托拉斯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早期,美国法院对于纵向价格限制采用与横向价格固定相同的行为评价规则,即本身违法规则①。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纵 向 限 制竞 争 行 为 的 利 弊 殛 其
得较少。
规 制之 必 要 性
但是 ,纵 向限制行 为在实践 中对 市
场竞争的消极作用也显 而易见 : 其一 , 它
所谓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 以下简称
纵 向限制行为 )是指两个 或两个 以上在 同一产业 中处于 不同环节或层次而有交
限制 了品牌 内部 的竞争 ,即 同一 品牌 的
向限制行 为一般 是非竞争者之 间达成 的
协议 ,首先 应该 肯定 其对于市场交 易和
排除竞争 ,从 而使 销售商封锁 了相关 产 品的市场 , 其他 同类产品的竞争者无法
进入该 市场 。 三 , 其 导致价 格卡 特尔 。 如
经济发展 的积极 意义 : , 第一 有利 于企业
进入市场 ,尤其 是推动企业进入外 国市
上 予 以 禁 止 不 是 一 概 而 论 ,而 需 要 对 企
利于遏制价 格的不 当抬高 。 四 , 助于 第 有
价格就是一种垄 断高价 。维护最低转售
价 格 的协 议一 般 出 现在 垄 断性 的市 场
改善售后服务,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在销
售产品后承担对 商品的 “ 三包”责任 、 要 求 电器 销售 商在一定时期 内提供免 费维 修服务等 , 有利于扩大销售 和生产 , 利 有
外,纵向价格约束因为可以固定销售商
的价格 ,这种 协议 也有助于不 同品牌 的
限制竞争法 》 对纵 向限制竞 争协议采取
微观经 济分析理 论的方法 ,其 对纵向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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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的同时 ,可能会损害反垄 断执法 的公平 和正义 。
由于该原则过 于绝对 ,不进行必要 的经济分析 ,
具体规定 中将两类 垄断协议分别 作 了规定 。其 不考虑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合理理 由, 就认定该垄断协议 中,反垄断法 》 十三条是关于横 向垄断协议的 是否存在促进 竞争 的效果等 , 《 第
往往对市 场竞争产 生严重负面影响 , 并且对 经营者 达成 的垄断协议 , 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 议 , 济层面 , , 如 销售 同类 产品或者提供 同类服务 的 社会和经 济发展一般不会 产生任何积极 价值的
经营者。纵 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 同经济层 面 , 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的经营者达成的垄 断协议 。
々 ∥
济生活 , 过对经 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多种 因素 通 进行综合性 分析判定 ,其结果更 为准确 和公 正。 但合理原则 也存在 一些不足 : 一是 由于运用合理
原则 ,反 垄 断执 法 工 作 变 得 十 分 复 杂 和 繁 重 , 需
合理 原则 指 判定 经 营 者实 施 的垄 断 协议 行 为 是 否违 法 , 在 具体 分 析 经 营者 行 为 的 目的 、 为 要 行
否 违 法 的两 大 基本 原则 。 两个 原 则 是 由美 国 法 这
院在 司法实践 中首先创立 的,其主要 内容是 , 对
不 同 的垄 断 协 议 采 用 不 同 的违 法 性 判 断 原则 。 本 身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只 要 经 营 者 实 施 了 法
根 据参与垄 断协议 的经 营者之 间是 否具有 律 禁止 的特定 的垄断协议 ,无 需考虑实施垄 断 竞争关 系 , 一般将垄断协议 分为横 向垄断协议和 协议可能存在 的其他 因素 ,而直接认定该垄 断 纵 向垄 断协议 。 横向垄 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 系的 协议具有违 法性 。适用本 身违法原则 的垄 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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