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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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1)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 (4)第一节一般规定 (4)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 (6)第三节城乡规划的修改 (7)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8)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8)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9)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0)第一节建筑基地规模及出入口控制 (10)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建筑间距 (15)第四节日照控制 (20)第五节建筑离界及退让 (24)第六节城市道路绿地与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27)第七节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31)第八节停车场配建规定 (33)第九节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40)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2)第一节道路交通 (42)第二节给水工程 (54)第三节排水工程 (58)第四节供电工程 (62)第五节通信工程 (67)第六节燃气工程 (69)第七节输油管道工程 (73)第八节管线综合 (75)第九节附属设施 (79)第六章城市景观环境管理 (79)第一节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二节临街建筑景观 (81)第三节临各类景观风貌地区建筑景观 (82)第四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82)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84)第八章批后管理 (88)第一节一般规定 (88)第二节规划放线、验线 (89)第三节规划验收 (92)第九章附则 (9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科学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应范围) 在揭阳市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揭阳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承办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原市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实施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揭东县负责市区空港经济区1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市区外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

发改、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卫生、文广新、公路、人防、地震、房管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 (城乡规划内容及制定基本要求)揭阳市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揭阳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应与有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职责分工及审批权限)揭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条(停车配建)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一匚程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保障城乡发展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自然规律和人文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设计、高效管理的原则,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应以科学统筹、规划先行、分类管理为原则,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以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统一,实现城乡一体化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注重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性和民主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配套制定有关的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规划审批和监督第十条城乡规划应依法进行审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审批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城乡规划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的准确执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实施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规划评估和调整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为规划调整提供依据,促进规划的及时优化和完善。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评估应综合考虑规划目标、执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调整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

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3月12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2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前期物业第二节物业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节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公共施项目配置表类别项目中心村基层村设置要求一行政管理1居委会村委会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用地规模50300m二教育机构2初级中学单独设置不小于18用地面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执行3小学地面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执行4幼儿园看护点单独设置看护点用地规模不小于1000幼儿园规模不小于6个班用地面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执行三文体科技5文化站室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用地规模不少于50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 15
第六章 建筑控制............................................... 15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章
建筑间距 ................................................................................................................. 15 建筑退让 ................................................................................................................. 18 建筑高度 ................................................................................................................. 21 建筑的其他控制 ..................................................................................................... 22 临时建设 ................................................................................................................. 23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庆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日附件:庆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庆阳市“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持续推动我市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甘肃省“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甘肃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甘肃省“十四五”防灾减灾规划》和《庆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市情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取得主要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着力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全力防范化解风险,坚决守住红线、筑牢底线,营造了安全稳定发展环境,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现了“十三五”规划目标。

(一)全面推进应急体制改革,有效构建应急管理体系。

一是制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市新型应急管理体系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明确了坚持“一个中心”、实现“三大目标”、建设“六大体系”、实施“九大工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构建了新型应急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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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必须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凡在我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所使用的地形图,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第八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的规定和庆阳市勘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并纳入庆阳市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我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中使用的地形图平面坐标系统应以省、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高程系统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条本市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汇交。

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并且应当采用国家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二)根据《基础测绘条例》,我市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至少5年更新一次;1:2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绘和更新属基础公益测绘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的领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5年全面更新一次;对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容:(一)规划建设用地地形及界址点测量。

(二)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和建筑设计规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应当与房产测量相衔接。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代征绿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代征绿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十四条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围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围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以下用地不得计入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一)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养老院、菜场等用地;(二)独立的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三)独立的规划控制线围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特殊管线安全距离用地及河涌水系用地等;(四)城市道路用地及代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建设工程地上全部建筑面积应当计算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奖励注:开放空间是指在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代建绿地;认定为城市开放空间的代建绿地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绿地属性为城市代征公园绿地;(二)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三)代建绿地地块一方向的净宽度在10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四)绿地中应设置园路、座椅等游憩设施,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公园绿地的设计规;(五)代建绿地于项目开发中首期建设,代建绿地竣工后,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并交由城市绿化对于未达到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者形状不规则、周边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注:①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②不同比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③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应当以相关层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二)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当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三)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筑区划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

城镇公共道路包括:(一)新建建筑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第二十四条建筑区划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城镇公共绿地包括:(一)新建建筑区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公共绿地。

(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

第二节建筑工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容。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

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涵义明确,商业建筑应当明确允许的商业类型。

住宅楼下配套商业用房不得用于餐饮、娱乐等排放油烟及高噪音项目。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周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城乡规划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当根据该特殊规定综合确定建筑工程高度。

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物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6米;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5幢。

(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物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的高差不应小于6米;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不应超过3幢。

(三)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支路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应满足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S)之和的1.0倍,即H≤1.0(W+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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