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章行政诉讼参与人
法庭纪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庭纪律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庭纪律的管理,确保法庭秩序的严肃性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第四条 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法庭纪律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法庭内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法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擅自录音、录像、摄影; (三)擅自发布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擅自进入审判区域; (五)未经许可,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六)其他有碍审判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法庭内应当保持肃静,禁止大声喧哗、吵闹。 第八条 法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九条 法庭内禁止乱扔杂物、随地吐痰。 第十条 法庭内禁止随意走动、追逐打闹。 第十一条 法庭内禁止擅自离开座位。 第十二条 法庭内禁止擅自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 法庭内禁止随意触摸法庭设施。 第十四条 法庭内禁止擅自使用法庭内的电话、电脑等通讯设备。 第三章 法庭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 第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着装整洁,佩戴工作证; (二)按时到庭,不迟到、不早退; (三)严肃认真,公正司法; (四)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五)不得擅自对外发表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信息;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擅自透露案件审理情况和审判结果; (九)不得在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 (十)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尊严。 第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案件审理情况和审判结果。 第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审判活动中的信息。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 (二)尊重审判人员,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摄影; (四)不得擅自发布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不得擅自进入审判区域; (六)不得未经许可,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法庭内吸烟、饮酒; (八)不得乱扔杂物、随地吐痰; (九)不得随意走动、追逐打闹; (十)不得擅自离开座位; (十一)不得擅自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十二)不得随意触摸法庭设施; (十三)不得擅自使用法庭内的电话、电脑等通讯设备。 第五章 违反法庭纪律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指定的审判人员予以制止。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行政诉讼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为法律中的一个独立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自愿参与行政诉讼的利益相关人,也可以是法院根据事实认定的必要参与人。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和结果产生着影响力,因为他们的存在可以使得争议更为全面地被审查和裁决。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也需要履行法院的指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可以根据他们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第三人也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被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以干预人的身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诉讼提出补充意见、提供证据等,从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享有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作为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享受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且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同时,他们也要提供证据、出庭听证等,履行参与行政诉讼的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将对行政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第三人的参与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结果的监督。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全面审查,避免了因行政诉讼当事人片面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通过综合各方观点和意见,可以促进纠纷的和解或达成妥协,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然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第13章行政处罚案例1:1998年元旦,某县卫生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某乡卫生所正在出售假药.县卫生局于第二天对该乡卫生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卫生所已出售假药得款4150元,还有两箱假药藏匿在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依照这一规定,于1998年2月10日对乡卫生所做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问:试分析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无错误?如果有,错在哪里?答:(1)县卫生局的处罚决定有错误.(2)其错误主要在于行政处罚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违背了依法处罚的原则.具体表现在:1.<<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是:"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以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虽然对该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没有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从而有可能使假药再度流入市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县卫生局在没有弄清该批假药所冒充正品价格为多少的情况下,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做出罚款12000元的决定,将有可能违背<<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第17章行政程序案例2 1998年1月,张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时被张某单位下调两级工资.同年3月,张某所属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张在上班当日,径直到劳资科询问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并与劳资科主管人员薛某发生争执.期间,张某多次捶击办公桌,并对薛推推攘攘,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薛打电话给该单位所在公安局,公安局有关人员到达后,立即口头做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问:结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相关内容,说明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答: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于案件发生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而径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背了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1: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其它救济途径.因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在适用程序上是违法的.第21章行政复议案例3 甲与乙是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捶打,各有轻伤,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机关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问: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机关.答:本案的复议参加人分别是:甲为申请人,县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乙为第三人,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机关案例4 1996年5月5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该区居民王某在家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经讯问,王某供认了自1995年以来多次在自己家中设置赌场并先后伙同邻居,同事近50人进行过赌博活动的事实.1996年5月12日,区公安分局做出对王某罚款2500元,拘留10日的第2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于1996年5月15日送达王某.王某发现该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的落款日期是5月5日.王某根据常识,知道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15日,于是他于1996年5月18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5月20日市公安局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向王某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决书问:1,王某提出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说明理由答:符合法定条件,其理由是:1:王某是认为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符合申请人的条件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区公安分局3: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此案的复议管辖机关应为市公安局6: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2)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该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当如何计算?答:不合法.因为王某的复议申请事实上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在本案中,尽管去公安分局裁决书上的日期为5月5日,但王某受到处罚裁决书为5月15日,因而王某于5月18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所以,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不合法第22章行政赔偿案例5 1997年6月7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后发展为相互撕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1997年7月20日,刘某一面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不予受理,而建议刘某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于1997年12月1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答:李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因为,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对刘某肆意殴打,并造成刘某终身残废的,因而,不属于个人的行为(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答: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当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某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第24章行政诉讼概述案例6 公务员张某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裁决通知后,经研究做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答: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张某的两项起诉.其中,公务员张某对其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不能提前诉讼的原因在于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本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尽管这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却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不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虽包括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却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治安处罚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张某未经复议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第25章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案例7: 某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外国带回来若干违禁小物品,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太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的处罚和处分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李某德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受理李某对海关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李某不服其所在行政机关给予他的撤职的行政处分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当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人民法院只受理李某对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李某对撤职处分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第26章行政诉讼管辖案例8 某省工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如果国家工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作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例9: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从国外带回来违禁物品,被某地海关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之后,又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王某不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位被告向法院起诉问:(1)王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某对海关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王某不服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他的记大过行政处分不应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

专题五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考题每年在11-12题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解释》”)也于2018年2月8日起实施,以上两个规范是重点学习的内容。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1. 诉权(《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提示】新《行政诉讼法》为便于当事人起诉的受理,将原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统一改为“行政行为”。
2.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法》第10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总结】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但是,二者相比又有非常大的不同,区别如下: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处理机关 法院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行政监督受案范围 排除一定范围的行政行为 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审查标准 原则上限于合法性 合法与适当审查方式 两审终审 一次复议法律效力 二审终审 一般可起诉是否收费 法院收取诉讼费 不收费二者关系 部分行政行为需要先复议。
复议、诉讼同一时间段内二选一。
【总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
二者相比主要异同点如下: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性质 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是否调解 不适用调解原则 适用调解原则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相同点 合议制度、起诉条件、审查程序等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受案范围(1)一般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①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③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⑥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⑩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014年电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前专家押题与答案解析

2014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押题与答案解析一填空题1 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2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 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5 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8 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9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10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
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4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15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6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7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
18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19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20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2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2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行政法期末复习
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津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
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9、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14、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15、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务和人身自由。
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方式。
22、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2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代理人授权书
兹有本人(以下称“授权人”),因与[被授权人姓名]存在[具体法律关系],现就本人参与[具体诉讼事项]的行政诉讼活动,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参与以下诉讼活动:一、授权范围1. 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起诉、答辩、上诉、撤诉等一切诉讼活动。
2. 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
3. 代理人有权参加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提出辩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4. 代理人有权与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
5. 代理人有权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件。
6. 代理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本人的意愿,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
7. 代理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本人的意愿,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法律措施。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诉讼终结之日止。
在授权期限内,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本授权书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费用代理人因履行代理职责而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代理权限的限制1. 代理人不得超出本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行事。
2. 代理人不得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3. 代理人不得泄露本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代理人的义务1. 代理人应恪守职业道德,公正、诚实、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2. 代理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本人报告。
3. 代理人应保守本案的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代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六、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可由授权人和代理人另行协商解决。
3. 如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异议,有权撤销本授权书,并另行指定代理人。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签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本授权书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 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被告须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 2 被告须是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作出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
➢ 3 被告是被原告指控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机 关或组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其《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被告有以下几种情形:
➢ 1 直接起诉的被告。
➢ 2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 3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 4 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 5 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 6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 7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 8 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 行为时的被告。
➢ 1 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
➢ 2 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人。
➢ 3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 原告资格通常不能转移。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
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 判拘束的人。
▪ 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 共同被告;
➢ 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 本书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 5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 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 6 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 7 企业投资者的原告资格。 ▪ 8 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
资格。
▪1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 诉讼。
➢ 2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 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 1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 2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 3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 4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 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和第 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 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 虽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 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 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
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 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经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 通知其应诉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 当事人的这些不同称谓,表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他 们相应地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 1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 体。
➢ 2 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 3 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原告的概念
▪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 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原告。”
▪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9 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
关系的人。
➢ 4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 (三)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 1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 ➢ 2 行政诉讼行为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 一、原告的概念 ▪ 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 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 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被告和第 三人;
➢ 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则被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称谓与在第一审程序 及第二审程序中的称谓相同。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 (一)原告资格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
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也可以说是某一公民或组织 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的规定以及《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资格可概括为以下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