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61号),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功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积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主动送《指引》上门,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
要按照《指引》的规定,加强具体操作性的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和工会(职工)发挥协商主体作用,依法开展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全方位、广覆盖推进协商工作。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度,超额完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同时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健全、协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面,要通过排查对工资分配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主动出击,及早介入,正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的途径寻求工资分配的共识,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鄂人社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为落实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2024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2024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我省2023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2024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通过对影响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相关指标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2024年全省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下线为3.5%。
二、有关要求(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确定。
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
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渝劳社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产业促进局、经开区、高新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分配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要约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重要意义《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为开展要约行动,推进平等协商,规范集体合同,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可操作、可监督、可约束的法律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富民兴渝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由试点阶段转入逐步推广阶段,到2010年,全市50%的建制企业都要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有利于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企业效益与工资同步增长,有利于促进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条件全市所有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辽市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发〔200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专项工资集体合同)。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帮助广大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建立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为此,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和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制发的《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辽工发〔2006〕27号),现就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依法监控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贯彻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主要内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当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为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59号)精神,现就我省创建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通过认定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充分展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重要成就,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厚植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和谐文化底蕴,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企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引导职工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充分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团结动员广大企业和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推动形成企业得效益、职工得实惠、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和合文化得弘扬的良好局面。
二、创建示范范围、名额和命名方式(一)创建示范范围全省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赣劳社劳[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省直中央单位,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维权力度,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现就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省大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要求。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吉三方〔2021〕1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吉三方〔2021〕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推进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在全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专项行动,通过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育和选树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措施,推动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专业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是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保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全省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企业与职工双方劳动关系利益问题的桥梁纽带,既是不断健全完善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直接参与者,又是协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问题的专业工作者,是构建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各类用人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以创新实干的精神,推动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联席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纪要篇一:联席会议纪要2潭市统发?20XX?2号关于印发《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中共湘潭市委统战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中共湘潭市委统战部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中共湘潭市委统战部20XX年3月1日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中共湘潭市委统战部联席会议纪要2月2日,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召开两部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周放良,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宋厚源,两部部务会成员,两部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以及电视台、日报、晚报负责人及记者。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统战宣传工作,提高全党全社会的统战意识,形成大统战格局。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郑月英就近年来全市统战宣传工作作了题为《加强统战宣传塑造统战形象》的情况通报。
报告回顾总结了近几年统战宣传工作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建立健全宣传统战两部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议,提出了20XX年统战宣传工作要点。
会上,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周放良,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宋厚源分别就进一步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两部联系,加强统战宣传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近几年来,统战宣传工作以学习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为契机,开展了统战理论宣传;抓了统一战线特色工作、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通过举办各项统战知识竞赛和对先进人物事迹的报道,开展了统战知识普及宣传。
会议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统一战线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的特点日益突出和明显,宣传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
党中央和省委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统一战线宣传提出了新的要求。
推动我市统战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实现新的跨越,需要进一步加大统一战线宣传力度。
会议决定,建立健全宣传统战两部联席会议制度。
两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宣传统战联席会议制度是宣传、新闻部门与统战部门共同建立的一项工作制度,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统战部共同牵头,两部的部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广电局、电视台、电台、报社、湘潭在线网等新闻单位参加,根据研究的议题,必要时邀请台办、侨联、民宗局、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工商联等相关统战系统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1.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名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辽宁省工商联2020年6月9日附件1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推进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省三方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组成人员省三方会议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成员单位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三方会议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政府部门的执行主席牵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的领导同志担任执行主席。
三方各自确定相对固定的机构负责人作为三方会议成员。
其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成员为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局、仲裁信访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
省总工会的成员为权益保障部、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和基层工作部、法律和社会联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成员为中小企业部、雇主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省工商联的成员为法律服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的汇报_百度文库概要
陕西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汇报陕西省总工会一、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情况我省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步于 2000年,多年来, 我们始终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特别是 2008年杭州会议召开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工会干部的不懈努力,此项工作从点到面全面铺开,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涌现出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陕西八方纺织公司等一批工作开展得比较规范的企业。
2009年以来,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纵深发展,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开始起步。
截止 2009年底,全省共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 7601份, 覆盖企业 10164户,覆盖职工 113万人,其中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435份,覆盖企业 3647户,覆盖职工 28万人。
二、主要做法1、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省总工会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要点都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布置。
2009年 8月, 我们及时转发了全总《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形成全省工会系统齐抓共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局面,我省各级工会都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省委考核省总,省总考核各市、产业,一级考核一级,已经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今年,省总工会成立了由常务副主席带队的调研组,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 有针对性地对基层进行帮助指导。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省总要求市、产业、县(区工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去年省总工会依据全总《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经过培训,聘任了 119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同时聘请政法大学、工运学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总法律援助中心的 4名专家作为此项工作的顾问,提供咨询和指导。
各市、县工会通过培训考核,也建立了各自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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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2001]8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1-10-22
【实施时间】2001-10-22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确
保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
商指导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
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拨。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
,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
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
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
字、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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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
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
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
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
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
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
,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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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
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
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4、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总工
会和企业家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
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要重视这项工
作,加强领导,总结经验,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挑选工资
集体协商指导员,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发展。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