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银行培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法规日益繁多,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银行培训部门需要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案例分析培训。
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银行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银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笔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6%。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甲公司未按时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银行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降低贷款风险。
3. 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2. 案例二: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误导(一)案情简介某银行销售人员向乙客户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声称该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且风险较低。
乙客户购买后,发现实际年化收益率仅为5%,且产品存在较大风险。
乙客户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未如实告知客户产品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银行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银行法律案例以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女士,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一项定期存款业务。
2019年5月,王女士准备取出这笔存款用于购房。
然而,当她前往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时,却被银行告知存款账户余额为零。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王女士的存款被他人冒领。
经进一步调查,银行发现王女士的存款账户密码被他人破解,并通过网络银行将存款转账至另一账户。
经警方介入,最终抓获了涉嫌冒领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有义务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本案中,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导致存款账户被他人冒领。
2.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银行有义务保护客户信息不被泄露。
本案中,王女士的账户密码被破解,暴露了银行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
3. 银行网络银行安全监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银行网络银行系统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破解密码的方式成功转账,暴露了银行网络银行安全监管的漏洞。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银行因未能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加强银行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2. 强化客户信息保护:银行应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
对于内部员工,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客户信息。
3. 完善网络银行安全监管:银行应加强网络银行系统的安全监管,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4. 提高客户风险意识:客户应提高风险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账户密码,定期更换密码,避免密码泄露。
法律常识银行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银行纠纷的剖析,探讨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常识进行风险防范。
案例一:存款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21年5月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一个定期存款账户,存入人民币10万元。
存款合同约定,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2.5%。
到期后,张先生发现银行支付利息为2500元,而非合同约定的25000元。
张先生遂向银行提出质疑,银行则以系统错误为由拒绝支付差额。
法律分析: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银行与张先生签订的存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存款期限和利率,银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2. 民法通则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银行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协商,银行最终同意支付张先生差额利息,并向其道歉。
二、案例二:信用卡透支纠纷案情简介:李女士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李女士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未及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
银行在逾期还款后,向李女士发送催收短信,要求其立即还款。
李女士认为银行催收方式过于强硬,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本案中,银行在催收过程中,未采取过激手段,但短信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侮辱性,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女士未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银行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A银行积极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然而,在业务扩张过程中,A银行也遭遇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围绕A银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遇到的一起法律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A银行与某市B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4.5%。
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每月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逾期还款,A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贷款期间,B公司按时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然而,2019年12月,B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辩称,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经营困难,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B公司提出,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其贷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项目,进而导致经营困难。
因此,B公司请求法院判决A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A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合同条款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如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还款的具体责任等。
这为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贷款审查不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项目,增加了贷款风险。
(二)B公司在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培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提高银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银行通常会定期开展法律培训。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银行在办理一笔个人贷款业务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贷款金额多出10万元。
在客户发现后,银行立即进行了核查,确认了错误。
但客户坚持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否则将诉诸法律。
银行在面临法律风险的同时,也意识到加强员工法律培训的必要性。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合同违约: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贷款金额,实际发放时却出现误差,构成合同违约。
(2)侵权责任: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操作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声誉风险:银行因操作失误被客户起诉,可能对银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2. 案例原因(1)员工法律意识薄弱: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操作失误。
(2)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员工操作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3)培训力度不足:银行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力度不够,导致员工法律意识淡薄。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员工法律培训(1)制定培训计划: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计划,确保员工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
(2)邀请专业律师授课:邀请专业律师为员工讲解典型案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3)开展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激发员工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操作规范:制定详细的业务操作规范,明确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行为准则。
(2)加强监督考核:对员工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业务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3. 建立客户沟通机制(1)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流程:明确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确保客户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银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银行与客户李某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购买一处房产。
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5.76%,每月还款金额为1万元。
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李某逾期还款,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加收罚息、起诉至法院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贷款期间,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银行是否可以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措施?3.李某应否承担逾期罚息?三、法院判决1.李某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2.银行可以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措施。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李某应承担逾期罚息。
法院认为,李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逾期罚息。
四、案例分析1.李某违约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2.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逾期罚息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本案中,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罚息,李某违约,应承担逾期罚息。
五、启示1.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查,该行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1. 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导致部分信用不良的借款人获得贷款。
2. 违规发放贷款。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存在违规操作。
3. 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该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违反了该条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违反了该条规定。
3. 违反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违反了该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该商业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信贷管理整改该商业银行被要求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
3. 内部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2018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用于开发公司新项目的资金周转。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然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违规将贷款发放给了开发公司。
2019年5月,贷款到期后,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银行违规放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金融政策,依法开展业务,不得违规放贷。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违规放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开发公司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银行诉讼请求的合法性银行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判决。
”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4. 案件审理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考虑到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在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法院认定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银行法律小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银行业务的日益复杂化,使得银行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银行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银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银行在办理一笔个人贷款业务时,由于审查不严,导致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被银行接受。
借款人实际收入远低于证明上的金额,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在追讨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已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被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2. 案例分析(1)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
本案中,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欺诈,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焦点。
2)借款合同的解除: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贷款?3)借款人的责任: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导致银行损失,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案例分析1)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构成欺诈,导致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应属无效。
2)借款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预期违约;(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三)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贷款。
3)借款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导致银行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银行业法律法规作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商业银行A因涉嫌违反反洗钱法规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000万元。
经调查,A银行在办理一笔大额资金转账业务时,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进行客户风险评估,未对大额交易进行合理怀疑,导致涉嫌洗钱行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完整。
A银行在办理大额资金转账业务时,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了反洗钱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规,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A银行因违反反洗钱法规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000万元,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2.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完整。
具体要求包括:1)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2)了解客户职业、收入来源、交易目的等基本信息;3)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进行合理怀疑,并按规定报告。
(2)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对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变更
• 商业银行变更包括登记事项变更及主体变更 (合并、分立)。变更须批准。 •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4、调整业务范围; •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 • 6、修改章程; •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 更事项。
2.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规定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 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 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 业投资。 • 我国现阶段是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 管理,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主要指信 托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业务不 能交叉。
•
• •
第四节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 一、接管的条件、目的及其法律后果。 1、接管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 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利益。 2、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 3、接管的法律后果:接管行为是一种行政行 为,其实质是终止被接管人(商业银行)的经营 管理权,被接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 而丧失,因此,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3、贴现业务
1) 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以折扣方式预收利息购入未到期的商 业票据,向票据持有人提供短期的资金融通。 2)贴现票据的限制:商业汇票 3)贴现银行的限制:商业汇票和贴现银行除另有规定外, 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 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 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4)贴息计算: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法律规定贴现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 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贴现利率按有 关规定执行。
二、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
• 1、《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商业 银行法》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 (2001年) • 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 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 有关规定。(93) • 3、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94)
第二节商业银行组织法
• • • •
设立条件
•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经济犯罪): •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 • 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设立程序:申请,批准,登记,公告。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原则
• 一、业务:1、负债业务。吸收存款、发行金融 (资本)债券、借款(含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 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 2、资产业务。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证券投 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买卖外汇、 票据贴现等。 • 3、中间业务(不动用资产而产生的业务)包括办 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规定
• 1、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规定: •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 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 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法
•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 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2、性质:是企业;是金融企业;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其 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 ); • 3、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存款和贷款) 2)支付中介职能 (节省了资金流通费用) • 3)信用创造职能 (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 • 4)金融服务职能 :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代交公共费 用、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
• 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二、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 三、分支机构(核准制):总分行制, 分支机 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在总 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总行 承担。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 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关系人案例
• 案例一:香港某证券公司为国内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子 公司,该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兼任该证券公司法定代表 人。现该证券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欲向该国有商业银行 申请免担保的隔夜资金拆借授信。在审查授信时有业 务人员提出疑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禁止商业 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免担保的授信是否 与该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案例二:某银行发行免担保的信用卡(贷记卡), 该银行内部职工欲申请办理。有人认为,向内部员工 发放免担保的信用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 1998年9月11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 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汇票到期 日均为1999年3月11日,其它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 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 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 意公司。(为有色公司期货部组建而成,一套人 马两套班子),创意公司于1998年9月10日与二轻 公司签订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将上述汇票又背 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 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 于同月17日为二轻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 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
二、基本原则
• 1、经营原则: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和流动性 •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 •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 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 5、公平竞争原则。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 2.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违反拆借规定利率如何定) •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 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 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 3.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4.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三) 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 • 1.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 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2.存贷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 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 放贷款。 3.银行账户管理: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 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营业时间的规定:应当公告 5.业务手续费的规定:办理业务,提供服务,规定收取 手续费。
票据贴现
• 5)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 织。(法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开户银行 贴现与向开户银行贴现具有同等效力。但持票 人与贴现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 6)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 品交易关系; • 7)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 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形式审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解散、被撤销和被宣 告破产。 2、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按不同 的终止事由有不同的程序: (1) 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解散。银监会监督清算。 (2) 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 (3) 破产的,经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组织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按管的程序及实质
• 1、作出接管决定:银监会必须公告作出。包 括:被接管人名称、按管理由、接管组织、按 管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 2、按管的实施及实质: • 实施: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而非自接 管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 • 实质:是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的移 转,是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工作的改组和再造, 而不是商业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
贷款管理
•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 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件。(案例) 关系人是指: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B、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 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 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 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四、商业银行的设立
• • • • 1、不是采取注册制(形式审查),而是采取核准制(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各种银行的具体数目)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任 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10亿元以上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须有经济、金融本科以上学历,从 事金融工作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 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15年以上; 具有金融、经济硕士专业以上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各种12年 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