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爆炸的预防与报废
报废灭火器处理流程

报废灭火器处理流程
1. 停止使用与标识:
- 发现灭火器达到报废标准(如超过使用期限、无法正常充装或维修、筒体严重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报废”标识,防止误用。
2. 安全卸压:
- 由专业人员对灭火器进行安全卸压处理,释放内部压力。
这一步骤需要在特定的安全环境下操作,以防钢瓶因压力过高而发生爆炸。
3. 物理破坏:
- 对钢瓶进行打孔、切割或其他方式的物理破坏,确保灭火器无法再次被充装和使用。
4. 回收与拆解:
- 应将报废灭火器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点或生产厂家进行集中处理。
在那里,灭火器会被进一步拆解,其中可回收的材料会被分类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部分则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置。
5. 环保处理:
- 干粉灭火器中的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中的高压液态二氧化碳以及其他化学灭火剂需根据其特性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6. 记录与报告:
- 整个报废处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可能需要向当地消防部门或环保部门报告,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报废灭火器处理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个人不应擅自处理,务必交由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置。
消防火灾灭火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灭火器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灭火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灭火器设施管理第四条灭火器设施的管理责任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灭火器设施的管理工作。
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灭火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灭火器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灭火器设施的配置1.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和《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合理配置灭火器设施。
2. 灭火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场所性质、火灾风险等级、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2)保证每个灭火器箱内的灭火器数量和种类满足实际需求;(3)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取用、不易受损的位置。
第六条灭火器设施的检查与维护1. 灭火器设施的检查应定期进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 检查内容包括:(1)灭火器外观是否完好;(2)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3)灭火器阀门、喷嘴等部件是否完好;(4)灭火器箱体是否牢固;(5)灭火器是否过期或损坏。
3. 发现灭火器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七条灭火器设施的更换与报废1. 灭火器设施达到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的,应立即更换。
2. 灭火器设施的报废标准如下:(1)灭火器压力表指示低于规定值;(2)灭火器喷嘴、阀门等部件损坏;(3)灭火器箱体严重变形或损坏;(4)灭火器过期。
第三章员工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 消防安全知识;3.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4. 火灾应急处理措施;5. 火灾逃生技能。
第十条培训方式可采取以下形式:1. 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2. 组织消防演练;3. 利用网络、宣传栏等途径进行宣传教育。
【规定】灭火器的报废规定及维修条件(14页)

灭火器的报废规定以及维修条件和技术一、报废规定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水基型灭火器——6年;(2)干粉灭火器——10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筒体严重变形的;(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灭火器维修条件1、维修用房(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²。
(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2、维修设备(1)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下表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1.外观检查规定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2.维修检查规定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引用标准GB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灭火器的检查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 (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外观检查发现有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灭火器简体维修单位必须按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 (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第款的规定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二氧化碳贮气瓶 (以下简称贮气瓶)贮气瓶必须符合 GB《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条的要求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的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没有按 GB《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器头换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
2019年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doc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标准号:GA95—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2019年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doc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标准号:GA95—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2019年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完整.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标准号:GA95—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国公安部出版单位:中国标准【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容包括:围、规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容为推荐性的。
1、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标准号:GA95—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标准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标准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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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LX-FS-A58368 灭火器爆炸的预防与报废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灭火器爆炸的预防与报废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灭火器,一般是由筒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压力将所冲装的灭火剂喷出,达到灭火的目的。
灭火器的筒体一般由1.2至1.5毫米的钢板焊接成,所能承受的压力有几兆帕,有的高达20兆帕。
灭火器是用来灭火的,可保管和操作不当,也能发生爆炸,那么,如何避免灭火器爆炸伤人呢?
第一,二氧化碳、卤代烷、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不能存放在高温的地方,以避免其发生物理性爆炸。
第二,使用后的灭火器严禁擅自拆装,防止存在故障的灭火器在拆装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应送到具
有维修资格的单位灌装维修。
第三,如果发生灭火器锈蚀严重或者筒体变形,以及达到报废的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送维修单位处理。
第四,严禁将灭火器做废铁卖出,对报废的灭火器应按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在筒体上打孔。
第五,灭火器在搬动的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以免发生碰撞变形后爆炸。
然而,您知道灭火器也有使用期吗?一个失去效应的灭火器是没有灭火作用的。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另外,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报废年、月;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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