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研究】关于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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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为非企业单位的组织。

第三条非企业单位成立应当有重大社会公益性或者专门服务性需要,并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主管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循自愿组织、民主管理、合法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非企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保护非企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非企业单位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自主权,有权根据其宗旨、目标和需要自由设立、调整、解散、改组等。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八条非企业单位成立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的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活动。

第九条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所需材料和程序,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书、单位章程、主要负责人名单、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后,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同意登记;但第三方对该非企业单位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一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名称、负责人、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经济活动、社会服务、资产收益等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非企业单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重大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宗旨、章程等重要内容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变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当经过单位领导机关的决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进行公告和报告工作。

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龙霞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7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作为一项组织创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自身的优势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至今已有十余年,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其发育和成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民办养老院问题对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图书馆、美术馆等,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8.8万个,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如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解决呢?笔者将从民办养老院的角度来试析上述问题。

一、我国民办养老院的现状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表明目前中国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49亿,正处在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发展阶段,并呈现出老龄化规模大、速度快、区域发展不平衡、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等特点。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每10个年轻人养一个老年人,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出现4个老年人、1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所谓“4、2、1”格局,居家养老的传统模式受到极大挑战,养老问题将更多地求助于社会。

有调查表明,2008年底,我国养老服务机构近4万家,床位238万张,远不能满足老龄化的需求,中国的养老事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兴办民办养老院必将为社会养老提供更多渠道。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了使本单位成为一个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民主决策、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们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一、民主决策制度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所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决定。

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确定,并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必须经过理事长同意,并向理事会报告。

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才能进行。

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必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本单位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

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必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为了保证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本单位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赞助,但必须确保赞助资金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和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京政办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涉及领域不断拓展,登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贯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明指导思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既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提高对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条例》为依据,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统一登记、双重负责和稳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为了加强民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纪律和职责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结合民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预算制度财务预算由董事会(所、中心领导)根据年度计划,必须在年末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项收支计划报告,经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研究评审后逐项批准实施,重大项目开支(1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决定,无预算计划的不得开支,特别情况支出项目应做追加预算。

二、财务报表制度财务报表,由财务专人负责,有关财务工作人员每月月初5日前报上月财务报表,报董事长(主任、所长)签署,凡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填写报表,其收入及时上缴财务。

做到报表清楚,帐款相符,若发生错误,其经济损失由财务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三、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出纳员收入的帐款应及时存入银行,正规现金支出,应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帐目要日清日结,严禁以白条借据抵顶现金,严禁挪用公款。

四、因公借款或使用支票(500元以上),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员写出借款单据,登记签字方可;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报销单由董事长(所长)签字,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五、重大开支,由董事长(所长、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事后向董事会(所长、主任办公会)报告。

六、严禁外借账户、支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

实行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开管理的规定。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颁布后,目前,一些特点突出的行业,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体育等,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了行业财务制度,这些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

没有行业财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组织,今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执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则。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2000年4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中办、国办[1996]22号文件及[1999]34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根据年初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各地陆续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试点。

为使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城市(地区)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体育、编制、公安、税务、工商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成。

试点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且相对稳定的同志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经费和办公条件要予以保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城市或地区作为本省(区、市)的试点单位。

试点城市或地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地方政府领导关心和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已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二是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初步确定,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已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三是当地有相当数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渐成为补充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强调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意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个人、组织等依法设立并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构第三条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核、备案存档、年度报告审查等工作,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需具备法定的设立条件、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章程、人员配备等要求,以保证其能够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第五条登记申请的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单位发放登记证书。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章程和经费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制定规范的组织章程,并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确保公益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七条人员配备和规范运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公益活动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并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从业能力。

另外,对于开展的公益活动,需按照规定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年度报告审查、举报投诉等方式,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共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和惩处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登记和吊销登记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同时也凸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

如部分会计人员素质较差、缺失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它的业绩评价应以综合效益为标志,因而只能用收入支出表或业务活动情况表来反映收入支出变化情况。

针对出现的会计问题,文章提出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制度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目前,我国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以与企业的营利性相区别。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不能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中获取回报。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该特征强调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民间非营利组织后不再享有相关所有者权益,如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资产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结合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和上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以下类型的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为了对所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填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空白;能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效率;有利于出资人监管机制的形成;能有效地与国际非营利组织会计进行接轨。

但是,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尽人意,有许多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方面:(一)组织内部的会计管理不利1、部分会计人员素质较差。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4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概念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民办非企业组织为实现有效的财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流程和制度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各个方面。

二、目的1. 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办非企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财务活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2. 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组织资金的安全,并规范组织财务活动,防止财务犯罪和财产损失的发生,保护组织和社会财产的安全。

3. 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组织实现良好的财务管理绩效。

三、重要性1. 维护组织的财务秩序。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和约束组织的财务活动,防止财务混乱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组织财务秩序的正常运行。

2. 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通过规范的财务报告和审计程序,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3. 优化资源配置。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金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和优化组织的财务状况。

4. 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组织的财务决策能力和运营效益,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体内容1. 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财务报告和预测、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会计政策和准则、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预算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管理和控制、预算评估和分析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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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制的建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概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民办学校、医院、慈善福利机构、科研院所、文化馆所、体育机构、咨询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促进政府职能转移、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更新社会服务理念,创新社会服务方式,拓宽社会服务领域,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培育社会的慈爱氛围,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期,随着十二五规划的顺利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元投资主体进入经济和社会事业领域,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民办非企业单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得以发展,并受到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

二、浦东新区民办非企业发展现状2012年上海市第十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继续高举浦东开发开放的旗帜,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着力在扩大开放、完善市场体系、新引人才等方面先试先行、率先突破。

浦东新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上海现代化建设的缩影,为在新一轮发展中,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快速发展,将把体制创新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

因而,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成长,无疑是整个体制创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十二五”开局以来,2010年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社会组织共9900家,其中社会团体356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225家(含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34家),基金会115家;2011年相较2010年新增社会组织568家,其中社会团体11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42家,基金会10家。

而浦东新区截至2012年八月份浦东登记的社会组织刚刚超过1000家,作为上海市改革开放的龙头,从数据比例上可以看出浦东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不是很健全,整体社会公共服务层次也无法达到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水平。

三、浦东新区民办非企业管理问题分析1. 体制障碍增加民非审查难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行所谓“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即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

二者在管理领域上的差别主要是:业务主管单位单独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以及指导清算事宜,而民政部门则单独负责监督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有协助的职责)。

其实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分工上主要并非管理领域的不同,而是一般来说就相同事项如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等由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初审,由民政部门做最后的决定。

有两个机关主要参与对非营利组织的行政管理,这种模式本身无可厚非。

但关键是在各主要职能上,业务主管单位不过是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也就是说,同一事项,必须经两个机关分别审查一次,实际上就是给两个机关分别以“一票否决权”。

2. 双重管理造成监管责任缺失鉴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有:一,目前不少民间组织为避开体制障碍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一直在无业务主管部门、无挂靠单位、无审批机关的“三无”状态下开展活动,这都给一些不法分子和不当行径留下了可乘之机;二,就民非组织自己而言也不希望自己的业务受到主管单位的过多干涉,但是一旦民非组织在运作上出现大的法律问题,业务主管单位要承担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而业务主管单位有自己的主业,一般也没有太多的精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与管理。

因此存在着责任不明确、分工不清晰,有问题时互推责任,表彰时则互争荣誉等诸多问题;三,不少区县民政部门由于缺少人力,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构,即使有人管理,力量也非常有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无法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因此难以形成制度化、合法的途径对其进行财政补贴等。

3. 政策严苛导致发展空间瓶颈体制障碍、双重管理造成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门槛的严苛,纵使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缺失,但是在政策层面上的严苛条件造成了其在后续开展业务上的重重困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不予批准。

这里反映出的政策,就是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出现竞争。

可是另一方面,实际导致的结果就是民间再组织同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变得更小。

上海市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负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其中更是确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负责管理基本原则,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变更到注销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其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涉及科学、政治、经济等应向主管单位征求宣传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就民非组织开展活动涉及境外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等。

上述条款虽是规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开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大、做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亟需更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承担社会服务职能,政府也需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改进、转变政府工作职能,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沟通。

然而严苛的准入条件,双重管理领导模式,多重业务审查,都让有志于为社会公共服务贡献力量人士望而却步。

四、关于改善浦东新区民办非企业管理机制的思考与建议与时俱进、弘扬时代精神乃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执政、行政上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因素。

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乃是1998年颁布,到现在已经实行十五年之久。

十五年里,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初级目标,上海市也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

虽然浦东新区于2012年4月份颁布了《浦东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但是文中也只是强调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规划,但对于一些设立审批条件并没有放宽限制。

在创新驱动条件下,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不断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与作用,必须转变传统观念,切实提高认识,不仅要把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构筑“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内容,而且要使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切实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1.取消部分民非主管单位挂靠制、推进民非企业市场化运作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扼杀了民非企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也造成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混乱。

民非企业主要包括民办学校、医院、慈善福利机构、科研院所、文化馆所、体育机构、咨询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民非企业中涉及学校、医院、慈善福利机构的,因为与百姓息息相关,更有的涉及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其在社会中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力。

这一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加强准入审核,必须严格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相对来说,科研院所、文化馆所、体育机构、咨询机构、公共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成立主要是起到社会服务性功能,更多的是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相关。

取消这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单位挂靠制,一是可以调动民间力量的积极性促进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二是减少政府在今后管理此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过程中的投入;三是此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业务更多是涉及市场运作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取消主管单位挂靠,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独立承担法律风险,使得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运作过程中更加审慎行事,一定程度上防范不法行为。

民间组织运行是否需要引入市场化机制?实践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排除民间组织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以民间组织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他们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会直接扼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致力于社会公益服务和福利服务等公共目标的组织,与企业组织有着不同的组织目标,不以利润取向,但又同企业一样,必须进行成本核算,追求在既定条件下的产出最大化。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完全可以借鉴企业组织的运作技巧,广泛进行市场需求调查,开展各种公关活动,像企业那样尽可能有效地运用资源,不断提高组织知名度,寻求最优的管理方式等,由此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充分运用市场化运作技巧树立品牌,提高经营意识、成本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建立完善的宣传、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非组织服务意识在调查中发现,社会上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并不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什么组织,甚至听都没听说过。

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舆论宣传力度和广度,使社会上更多的人群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关心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一些行为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进行大力宣传,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良好形象。

舆论监督作为我国硬性监督机制的有益补充,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其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

政府部门大力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打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社会基础的同时,利用公众和舆论的力量,充分利用新媒体时代网络、电视等等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服务组织,其宗旨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如何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意识这不仅仅是主管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要求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升自身素质的必然要求。

定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学习交流会,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定期组织专门培训,提升其社会公共意识。

3. 加强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队伍建设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扶持培育最重要的还有资金方面的支持,通过政府的扶持,实现政府所期望的公共目标,壮大民间组织的服务能力。

在资金扶持上,政府可通过委托经营、购买服务、补贴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扶持。

以浦东罗山市民会馆为例:浦东新区罗山市民会馆是上海市首家采取公有民营托管方式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其突破旧有体制,由政府推动有经验、有能为的专业社团在探索中发挥其潜力,走上充分发挥社会公共设施功能的公共服务产业的道路。

政府部门在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的同时,也应加强自身管理队伍建设:一是强化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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