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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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4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5
6
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7
8
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9
10
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细则(新检规)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细则(新检规)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1.目的为了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检验工作质量,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与定期检验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对《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新检规》)未阐述清晰的检验方法加以补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不排除采用更先进的、精度更高的检验方法。

当需采用与本细则不同的检验方法时,按《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执行。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3.1《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检验前准备事项4.1 受理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检验任务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技术水平等安排检验任务。

对重要的、复杂的、改造的和新机型设备的检验等需要制订检验方案的,还应指定人员制订检验方案。

4.2 检验人员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及其他事项。

4.3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检查确认检验仪器、原始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

4.4 检验用仪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 主要检验仪器及其精度要求符合《新检规》规定。

b. 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见各自操作规程。

5.检验工序及流程图、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5.1 检验工序5.1.1检验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应确认受检电梯是否符合《新检规》规定的检验条件,符合条件方可实施检验。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5.1.2.1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并应当向申请检验的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5.1.2.2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5.1.2.3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设备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在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TSG T7005-2012介绍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安全要求1.检验现场一定要放置表明正在检验的警示标识2.打开驱动站或者转向站的盖板后,一定要用围栏围闭3.在试验开关的时候一定要和配合人员沟通好,避免误操作4.卸下梯级以后,注意安全,及时完成试验,及时装上梯级。

2016年5月29日中午12点,重庆北碚西南大学门前永辉超市一扶梯发生事故,初步了解为一维修工在未断电情况下维修电梯,误动作检修开关,不慎将另外一名维修工卷入扶梯内。

2016年5月21日在北京复兴门百盛购物中心北楼四层,由于维修时没有做好围闭,一名女童掉入自动扶梯盖板内,导致大腿擦伤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要求1.4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1.4(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以上资料应保存完好*至少应保存二个定期检验周期*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有三级签名,有盖章,有实施。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有盖章、有编号、在有效期内1.4.(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是否和本人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聘任记录2.2 防护 C【检验内容与要求】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检验方法】目测【检验工作指引】对于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的转动部件,如轮、链,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自动扶梯检验规则TSG T7005-2012

自动扶梯检验规则TSG T7005-2012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前言略3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33)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细则1 编制依据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规》)及其第1号修改单(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91号公告)。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3 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3.1 监检人员从事本细则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电梯检验资格证书,现场监检至少有2名监检人员进行。

3.2 监检仪器设备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用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满足对检测检验结果能正确判定的要求,并符合JSTJ-CX-24-4.0《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程序》中的有关要求。

推荐用仪器设备见附件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仪器设备推荐表》。

4 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4.1 监检程序监检申请的受理-监检前的沟通-施工(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检验、过程自检结果对比、试验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查验、试验-竣工后文件、资料审查-出具监检报告、电梯使用标志-资料汇总归档。

4.2 安装监检4.2.1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流程图见附件2。

4.2.2 监检工作要求4.2.2.1 各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和要求(1)A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自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未经监检人员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检人员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监检。

(2)B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3)C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存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附件A修改1.将1.1(2)修改为:“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2.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3.将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4.将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5.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6.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7.增加:“2.8 主要部件铭牌B“(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8.将“2.10 断错相保护C”修改为“2.11 断错相保护B”9.将“2.14 紧急停止装置B”调整为“2.15 紧急停止装置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

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TSGT7005-2012

整体思路:与直梯7001相同。 检验内容:有很多新增项目;部分原有项目要求有变化; 部分项目对于在用扶梯和人行道也须按照新检规要求执行。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检验内容
技术资料
驱动和转向站 相邻区域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梳齿和梳齿板 安全保护装置、检修装置、自动启动停止 标识、运行检查
二、驱动和转向站
2.1 维修空间
对调试、维修或检验人员在控制柜或驱动主机等 装置前安全站立的面积做出了规定。
二、驱动与转向站
2.2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
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 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2.3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是永久、固定的。
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
三、相邻区域
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 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三、相邻区域
(2)阻挡装置: 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 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
二、驱动与转向站
二、驱动与转向站
三、相邻区域
3.1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
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 50lx
三、相邻区域
3.2出入口
(1)畅通区域:
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纵深尺
注:复印件须经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4.使用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制造、安装资料,监督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报告,自检报告、维保记录、运行故障和事

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2号修改单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1 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3(5)
1.3(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1.3(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增加:2.8主要部件铭牌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1.1(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3)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增加:2.8主要部件铭牌B
2.8
2.8电气绝缘C
2.9电气绝缘C
2.9
2.9接地C
2.10接地C
2.10
2.10断错相保护C
2.11断错相护C
2.11
2.11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C
2.12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C
2.12
2.12释放制动器C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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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1. 4.2修改为:“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C”2. 4.5修改为:“围裙板接缝C”3. 5.1修改为:“梳齿与梳齿板C”4.“9标识”修改为:“9标志”(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3.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4. 2.8修改为:“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5.2.13修改为:“(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6. 2.14(2)修改为:“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

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7. 4.2修改为:“★(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

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8. 6.13(1)修改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③提升高度超过6m;“④公共交通型。

”9. 7.2修改为:“(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

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6.7,6.8,6.9,6.10,6.11和6.12所述除外)应当有效”10. 9.2修改为:“应当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标识:“①制造厂的名称;“②产品型号;“③产品编号;“④制造年份”(三)“检验方法”栏修改1. 1.4中的“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7);”修改为“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5);”2.2.1修改为:“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3. 4.2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4. 4.4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5. 5.1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6.6.2修改为:“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动(或者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7.6.3(1)修改为:“通过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和其他相关随机文件,判断是否需要设置超速保护装置;”8. 6.5修改为:“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9. 6.6修改为:“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10. 6.7修改为:“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1)检查安全装置离梳齿相交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的最大制停距离;“(2)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3)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11. 6.8修改为:“(1)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运行至返回分支内与回转段下部相接的直线段位置, 正常启动设备上行和下行,分别检查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2)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12. 9.2修改为:“目测检查”(四)注A-4修改注A-4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三、附件B修改1.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5(即2.1维修空间)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所示:表13.序号17(即2.13手动盘车装置)检验项目细化,如表2所示:表24. 序号18(即2.14紧急停止装置)检验分项目名称调整,如表3所示:5.序号20(即3.2出入口)检验项目细化,如表4所示:6.序号26(即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5所示:7.序号35、36、3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6所示:8.序号39、40检验项目细化,如表7所示:9.序号44、45、46、4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8:10.增加“注B-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四、附件C修改1. 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 序号7(即2.8电气绝缘)检验类别修改为“C”3.序号9检验项目细化,如表9所示:4. 在序号9之后增加“2.14 紧急停止装置(1)设置”一项,检验类别为B ,作为序号10内容,如表10所示:5. 在序号11(原序号10)之后增加“3.2 出入口”一项,检验类别为C ,作为序号12内容,如表11所示:表116. 序号16(原序号14即检验项目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2所示:7. 序号25、26、27(原序号23、24、25,即检验项目6.3、6.4、6.5)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3所示:8. 序号29、30(原序号27、28,即检验项目6.7、6.8)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4所示:表149. 序号34、35、36、37(原序号32、33、34、35,即检验项目6.12、6.13、7.1、7.2)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5所示:10.将原序号39内容删除11.注C-3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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