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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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交哪些人不交

工伤保险交哪些人不交

工伤保险交哪些人不交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交纳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交哪些人不交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因此,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通常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通常是独立经营的个人,他们不属于任何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作人员,也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

比如,一些临时工、实习生、兼职工等,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能不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

此外,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农民工、海员等,也可能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另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劳动者也可能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

比如,一些因年龄、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人员,可能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一些因为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而暂时失去工作的人员,也可能暂时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以上所说的情况下的劳动者可能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仍然需要注意自身的保险情况,尽量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式,以免发生意外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交哪些人不交,主要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用人单位情况、个人身体条件等因素来确定的。

对于不同的人群来说,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选择和参加工伤保险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决策。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为自身的权益和保障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力的变动,企业社会保险成为保障员工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以确保企业和员工的权益。

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确保企业和员工享受到合理的社会保险政策,促进员工的福利和社会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企业从事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

1.3 定义(1)企业社会保险: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2)员工:指在企业注册的劳动关系存在的个人。

二、养老保险管理2.1 缴纳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个人账户企业将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分别划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由社会保险局进行管理,并为员工开设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2.3 养老金发放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方式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应得的养老保障。

三、医疗保险管理3.1 缴纳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报销员工在享受医疗服务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方式和比例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报销。

四、失业保险管理4.1 缴纳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4.2 失业补偿员工在失业后,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申请领取失业补偿金。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手续支持,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失业补偿。

五、工伤保险管理5.1 缴纳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时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范例(4篇)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范例(4篇)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伤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兼职工等。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包括一次性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第四条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应遵循及时、准确、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工伤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五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给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情况等。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和急救措施,并将事故报告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第八条工伤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和人员信息;(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处理措施;(四)事故发生后的救护和抢救情况。

第九条工伤事故报告表的填写应准确无误,如有漏报、谎报等情况,涉及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工伤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制为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第三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主管部门指派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注意以下工作要点:(一)搜集现场证据,包括照片、录像、事故现场示意图等;(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三)了解事故发生前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管理缺失的情况;(四)了解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并对现场救护情况进行评估。

工伤 工伤 区别

工伤 工伤 区别

工伤工伤区别工伤和工伤之间的区别在于其在法律和保险领域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不同。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身体损伤或疾病所引起的伤残和死亡。

而工伤是指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工伤通常是指一次性的意外事件,而工伤则是指长期暴露于固定的工作环境中所导致的疾病或伤害。

比如,如果一个工人在厂房里摔倒导致骨折,这就是工伤。

而职业病,则是通过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者工作环境导致的疾病,比如长期的远程销售工作导致产生腰椎间盘突出。

其次,在法律方面,工伤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雇员因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患上职业病而由雇主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而工伤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工伤赔偿制度。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规定,雇员在遭受工伤后,有权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而工伤制度是指国家规定的从事某些特定职业或行业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害会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这种赔偿是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产生的。

此外,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工伤赔偿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无论其是全职还是兼职工作者。

而工伤保险则只适用于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雇员。

一些自由职业者和临时工可能没有享受工伤保险的资格,但仍然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工伤和工伤在法律和保险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工伤是指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身体损伤或疾病,而工伤是指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工伤赔偿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而工伤保险则只适用于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雇员。

了解和适当运用这些术语对于雇员和雇主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5篇)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5篇)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

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2)一、制度目的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员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和操作,保障员工的工伤权益,降低公司的风险和责任。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包括参保范围、保险费用、索赔管理等,并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包括保险费用、责任范围、索赔管理等。

安全生产法104条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104条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104条规定1、临时工发生工伤雇主是百分之百责任么劳动关系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务关系具有过错减轻雇主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没有临时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不因本身在事故中具有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但按《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中确有过错的,有关机关和用人单位可以按安全生产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关系是雇主和雇员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但雇员在事故中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来源:作者:日期:2011-08-17 我来说两句(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公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员工应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公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1.所有企业的员工。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

3.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1.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2.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

宣传。

教育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市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1.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和保险业务。

2.工伤保险业务由劳动部门。

工会。

企事业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1.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3.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条件部门公布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交纳比例由市政府根据行业性质。

劳动工作条件。

大学生兼职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在大学期间通过兼职来丰富自己的社会经验、提高实践能力,同时也为家庭减轻经济负担。

然而,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们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文特此整理了一份大学生兼职适用法律指南。

一、兼职前的法律准备1. 明确兼职性质:大学生在兼职前,首先要明确兼职的性质,是实习、兼职工作还是临时工。

不同性质的兼职,其法律关系和权益保障也有所不同。

2.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大学生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签订书面协议: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口头协议带来的风险。

二、兼职过程中的法律保障1.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加班。

2. 劳动报酬: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克扣。

3. 劳动保护:雇主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 社会保险:大学生在兼职期间,若雇主为合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 劳动合同:大学生兼职期间,若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雇主应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兼职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1. 违法用工:部分雇主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违法用工,如使用童工、非法雇佣外籍人员等。

大学生在兼职时应提高警惕,避免参与违法用工。

2. 拖欠工资:部分雇主可能会拖欠工资,大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与雇主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3. 劳动伤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医院工伤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医院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医院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规范工伤管理流程,提升医院工伤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兼职、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医院工伤管理的原则包含防备为主、责任明确、权益保护、公开公正、保障就业、协调处理。

第二章工伤报备第四条任何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医院工伤管理部门报备。

第五条工伤报备内容包含:工伤发生时间、地方、经过、工伤类型、受伤情况等认真信息,并需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和证人证言。

第六条医院工伤管理部门收到工伤报备后,应及时组织工伤调查,确认工伤性质和受伤程度,并报告医院领导。

第七条医院工伤管理部门应对工伤报备进行初步审核,并结合工伤保险规定,推断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报备未定时报告或虚报、谎报情况的员工将受到相应惩罚,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第三章工伤待遇第九条经医院工伤管理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员工,享受工伤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赔偿和病愈费。

第十条工伤医疗费依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由医院统一垫付,医保部门依照工伤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工伤津贴由医院依照工伤保险规定发放,标准为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80%。

第十二条伤残赔偿标准依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由医院工伤管理部门依照工伤保险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病愈费用由医院负责布置和支出,包含病愈治疗、辅佑襄助器具和病愈培训等。

第十四条工伤员工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连续享受医院相关福利待遇,并在病愈期满后,依照医院规定布置工作。

第四章工伤防备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工伤防护设施和工作流程,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医院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工伤防备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工作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医院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兼职人员工伤事故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 也 不认定为劳 动关系, 而只能认 定为劳务 关为: 一个人 在同一 时间 只能 与一 个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 关系, 而不能 同时 建立 多个 劳动法律关系; "、 依据 《 劳动 法》 第 && 条 关于用 人单位 招用 尚未解 除劳动合 同的 劳动 者, 对原 用人 单位 造 成经 济损 失 的, 该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的 规定, 推 断出 《 劳动法》 禁止多 个劳 动关 系的并 存; E、 如 果承 认多 个劳 动 关系的 同时存在, 将使社会保险关系变得复杂甚至混乱。 对 于上述否认数个劳动 关系可以 并存 的理由 我们 认为 是不 足以成立的。首先, 我们必须明确劳动关系与劳 务关系 的区 别, 这是确定兼职 法律性 质的关 键问 题。从理 论上 讲, 劳动 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 间在实 现社会劳 动过 程中 产生 的关系, 具有管理 与被管理 的关系; 劳 务关系 是劳 动者 与用 工者之间在提供一次 性的或 者是特 定的劳动 服务 过程
[ ’] 外事故。 ” 依据对兼 职含 义和 工伤 事故 概念 的分 析, 将两
定: 兼职人员工伤事故指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员在兼职 的工作 时间 , 工作场所内, 因兼职的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以 及罹 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二! 兼 职的法律性质 由 于社会劳动用工制度 的复杂 性, 兼职情 形的 多样 性, 关于 兼职的法律 性质 还没 有达 成共 识, 关于 兼 职性 质的 争 论, 主要在于认为其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者 ( 兼 职人 员 ) 与 原用 人 单位 建 立的 是 劳 动关 系 ( 包括事实劳动关 系) 这一 点上并 无争 议, 但在 兼职 人员 与 其他 用人单位的关系方面 存在争 议。有的 学者认 为在 双重 劳 动关系之下, 后一个 劳动关系 即使符 合劳动 关系 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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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

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

2012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

2012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

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2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孙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该服装厂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因服装厂没有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应由服装厂自行承担,与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服装有限公司无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答复符合规定吗?
律师回答: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孙某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否则,到头来还是要由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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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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