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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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安健函[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健函〔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抓好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规范》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总局50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过程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是依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其监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宣传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把《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要组织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范》,深刻领会其内涵,全面掌握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强化其依法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发挥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将《工作规范》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资质认可及延续现场技术评审口试、笔试、实操的必考内容。

各地贯彻实施《工作规范》的意见和方案,请于6月30日前报总局职业健康司(技术服务监管处)。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并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包括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监测服务、职业卫生评价服务、职业病危害评价服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等。

第五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和可靠性。

第六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不得泄露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职业病的监测、诊断、治疗、康复和职业福利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医师、助理医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建立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所提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进行评价和监测,并及时纠正不合格的工作做法。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测服务第十二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卫生监测服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采集和分析劳动者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提供合理的防护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工作。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为了科学防护职业健康,全面提高职业健康状况,改善职业环境,保护职业病危害人员的健康,提高职业健康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绿色安全发展环境而设立的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开展条件,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水平,有能力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实行质量责任制,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客户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认识,解决客户的咨询,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规范,是保护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把规范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为职业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做出贡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摘要:技术机构应做职业卫生技术质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建设与提高,通职业卫生调、工程分析、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程、生产环境、劳动程可能存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检测地、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容国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0〕39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行提高水平保证质量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安全监管总局令50)等规定国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0年月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规条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从业行提高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安全监管总局令50)等规定制定规二条技术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准则()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并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强化社会责任做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理念强化识加强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市场规则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律要;(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觉抵制不正风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每检测项目应由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项目责人应具备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验四条技术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活动确保每年取得定数量评价、检测业绩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五条技术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上公开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5日将有关信息上公开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密、商业密、技术密及人隐私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除外)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容()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专组评审见六条技术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事项;由计量认证围限制或样品保存限有特殊要等原因无法行检测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质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单位面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明确双方承担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样品总数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样品总数0%七条技术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体系件应覆盖检测、评价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质量要并有可操作性技术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责人、技术责人、质量控制责人等人员责任八条技术机构应做职业卫生技术质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建设与提高九条技术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应与被单位签定技术合(或协议)约束各方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签订技术合前技术机构应组织开展合评审合评审记录应按要归档保存合评审主要容包括()被单位要是否合国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二)机构是否具有承担项技术能力其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三)技术报价是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十条技术机构应按要向被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质证影印件;(二)所有参与项目技术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格证和项目所承担工作容等十条建立收集与审核管理制对收集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单位提供技术真实有效十二条开展技术应按要做职业卫生调和工作日写实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工作日各种活动及其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现场调应满足()现场调容和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要实施;(二)使用受控记录表格实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并被单位陪人员签确认;(三)现场调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四)被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十三条通职业卫生调、工程分析、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程、生产环境、劳动程可能存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二)国(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三)国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十四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目、性质、容、方法、质量和费要等评估能力和能否满足检测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检测地、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容十五条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GBZ59)要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职业接触限值加权平容许浓有害物质采样应优先采用体长采样(采样介质液体除外);采用定、短采样方法采样应有害物质不浓段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段平行采集样品记录不段采集样品;(二)对成分不明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三)对成分不明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 (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工况条件;(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涂改要对某数据更正应按要进行划改;(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填写并被检测单位陪人签确认原始记录要誊写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并保存;(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设置示图并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责人签确认;(八)现场采样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十六条应检测样品建立唯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保存应合规定()样品运输程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二)样品接收、流各环节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样品有异常或处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重新采样;(三)对不稳定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有效保存期限完成测定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89)、《工作场所空气粉尘测定》(GBZ9)等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检测方法选用准确;(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合标准和规要;(四)检测程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写、审核、签;(五)应按要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换程应有记录不得随剔除有关数据人干预检测结当出现可疑数据舍弃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十八条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质量控制措施外应建立和实施充分部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控制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编制应用等方法确保并证明检测程受控以及检测结准确可靠;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以验证其能力十九条职业病危害评价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对作检测或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二)对标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化学物质应重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低接触水平(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劳动者(包括劳派遣用工、外协用工)应纳入评价围(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工作必须由机构完成要委托检测应按照办法六条执行(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应按有关规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二十条除满足办法十条、十二条规定外技术机构还应通下列(不限)措施对评价程进行质量控制()对所收集进行研与初步现场调基础上按规要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评价方案应项目责人、技术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要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容应全面完整、用语规、表述简洁报告格式应统规报告有关性附件应详实、准确(三)应制定评价报告审核程序件明确报告审核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容并按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实施审核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质量监督员应对评价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评价报告审核所使用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填写、签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四)评价报告应有唯性标识并按要打印和签发(五)评价报告及原始应完整归档并按要保存(六)委托单位对评价报告持有异议技术机构应认真了委托单位申述理由做记录及对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和复并做分析和复记录二十条应按照合期限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活动并出具技术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汇总检测结并给出是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检测报告容应完整、规、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受检机构名称和地进行检测地; 3检测报告应有唯性标识(如系列)和每页上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检测报告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清晰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所用标准或方法标识;5检测类别;6检测样品描述、状态和唯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使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唯性标识; 9检测结和建议结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人签名或等效标识;必要结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声明;检测机构面批准不得复制(全复制除外)检测报告声明(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节、容组成以及报告格式应合有关规定要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依法定期限进行保存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容()技术委托件(合、协议或委托);(二)合评审记录;(三)评价、检测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五)技术程影像;(六)技术所技术(设计件、类比检测等);(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相关记录、二十三条对技术程发现问题技术机构应积极助被单位做整改工作指导被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1. 引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负责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的专业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一系列的检测工作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规范要求。

2. 检测人员要求2.1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技能,且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2.2 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规标准,了解职业卫生检测的原理和方法。

2.3 检测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2.4 检测人员应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测设备和仪器要求3.1 检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3.2 检测设备和仪器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检测设备和仪器应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正确使用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3.4 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检测结果应与标准值存在一定的符合度,且误差应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检测样品采集和保存要求4.1 检测样品的采集应按照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4.2 检测样品的采集过程应记录必要的信息,包括采样时间、地点、方法等。

4.3 检测样品的保存应符合相关的要求,并配有相应的标签和防护措施。

4.4 检测样品的保存期限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并及时进行更新和销毁。

5. 检测报告要求5.1 检测报告应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晰。

5.2 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项目、方法、结果和评价等内容。

5.3 检测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客户,并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5.4 检测报告应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6. 质量管理要求6.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6.2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评估等内容。

6.3 质量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附件 (2)

检测工作流程现场调查记录表表2-1 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表2-2 劳动者作业情况调查表3表2-3 设备设施及测点布局情况调查表4表2-4 物料及工艺情况调查表5附件3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采样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6附件4现场采样记录表表4-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定点采样记录7表4-2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个体采样记录8附件5现场测量记录表表5-1 噪声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温度:℃相对湿度:%RH9表5-2 脉冲噪声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温度:℃相对湿度:%RH10表5-3 个体噪声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温度:℃相对湿度:%RH 检测任务编号:表5-4 噪声倍频程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温度:℃相对湿度:%RH表5-5 高温(热源稳定)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6 高温(热源不稳定)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7 手传振动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检测任务编号:车间名称:测量依据:表5-8 超高频辐射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9 高频电磁场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10 工频电场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11 微波辐射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12 紫外辐射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表5-13 照度测量记录用人单位:测量依据:检测任务编号:21附件6实验室分析记录表表6-1 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1)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表6-1 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2)表6-1 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3)表6-2 目视比色法原始记录(1)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表6-2 目视比色法原始记录(2)表6-2 目视比色法原始记录(3)表6-3 电化学法原始记录(1)表6-3 电化学法原始记录(2)表6-3 电化学法原始记录(3)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检测人:年月日复核人:年月日表6-8 原子荧光光谱分析原始记录(1)表6-8 原子荧光光谱分析原始记录(2)表6-9 标准溶液配制与标定原始记录记录编号:第页/共页表6-10 粉尘浓度测定原始记录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表6-11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原始记录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44表6-12 石棉纤维浓度测定原始记录45表6-13 粉尘分散度测定原始记录检测任务编号:第页/共页附件7检测报告样式检测任务编号:检测报告(宋体初号居中)用人单位(委托单位):(宋体三号)检测类别:(宋体三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宋体二号)年月日(宋体三号)扉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扉二:声明与签字页声明XXXX(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为XXXX(用人单位名称)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过程中,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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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三)现场调查应当至少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应当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现场调查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

(五)现场调查应当实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表参照附件2),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七)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现场调查时开展预采样,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

第八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和《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要求,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现场采样点设置示意图。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岗位(工种)、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方式(个体采样或定点采样)、采样时段、采样时间、样品数量、采样日期、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采样流量、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等信息(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表参照附件3)。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经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下达现场采样任务,做好任务分工。

(二)准备好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

校准流量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记录。

(四)准备好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五)备齐现场采样记录表格。

(六)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测量):(一)按照GBZ159、GBZ/T189、GBZ/T192及《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现场采样。

(二)每个采样点现场采样应当由至少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采样前应当观察和了解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核实确认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测项目等信息。

(三)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四)有害物质样品的采集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

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整个工作班;采用定点短时间方式采样的,应当在有害物质浓度不同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时段的样品。

作业人员在不同工作地点工作或移动工作时,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在每个工作地点或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不得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

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当在1个工作班内不同时段进行多次采样。

(五)化学因素现场采样的频次应当满足GBZ159要求,物理因素现场应当至少测量1个工作日。

(六)现场环境条件应当满足采样条件及仪器设备使用要求。

采样时,应当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保持流量稳定,在空气收集器的采集容量饱和前及时更换收集器。

采样时,不得在采样点处理样品(如打开滤膜夹或倒出吸收液),防止样品污染。

(七)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采集空白对照样品,同一检测项目同一批次样品至少采集3个空白对照样品。

(八)采集样品应有唯一性标识。

(九)现场采样记录应当实时填写,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逐页签字确认。

记录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采样人、陪同人等相关信息(现场采样记录表和现场测量记录表参照附件4和附件5)。

(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现场采样情况进行拍照(摄影)留证。

因故不能拍照(摄影)留证的,需用人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

空白对照样品应当独立包装,与采集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储存。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样品接收、流转管理,保证各环节受控。

样品接收人员检查并确认样品标签、包装完整后,填写样品交接记录。

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样品交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保存条件、交接日期、交接时刻、交接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采集样品、空白对照样品进行预处理。

样品应在检测方法要求的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预处理和测定。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样品测定:(一)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测定。

(二)仪器设备性能应当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实验室环境条件应当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要求。

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热解吸室等,应当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并实时记录相关参数。

(四)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记录仪器使用时状态、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样品编号、使用人等信息。

(五)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当满足检测方法要求,并保证其质量。

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使用、配制应当实时记录,记录应当完整、清晰,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标准物质或化学试剂的名称、批号、生产单位、配制时的环境条件、配制浓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

标准溶液优先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进行配制,低浓度的标准溶液宜当日配制和使用。

(六)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配制相应的标准系列,制作标准曲线;标准系列应现用现制,不得使用过期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

对同一天分析的不同检测任务的样品,使用相同标准曲线时,应当有可溯源的标准曲线使用记录。

(七)在样品测定前,应进行质控样品测定,测定结果满足质控要求后,方可进行样品测定。

样品测定过程中,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同一检测项目每分析10~30个样品应进行质控样品分析,检查分析条件的变动。

质控样品测定结果应在质控标准值范围内,或在质控图控制线范围内。

质控样品可直接外购或单独配制。

如无质控样品,可采用加标回收率进行质量控制,加标回收率应保证在75%~105%。

(八)根据样品、空白对照样品的实验室分析结果和采样体积计算待测物浓度。

(九)对保存时限有要求需进行现场测定的样品,应按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使用的便携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现场测定应在对样品无污染的场所进行,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和检测方法要求,并做好记录。

(十)实验室分析(包括现场测定)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样品编号、检测依据、检测参数、检测日期、环境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样品处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条件参数、标准物质、标准曲线、质控样品、检测结果等信息(实验室分析记录表参照附件6)。

第十五条检测结果处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值转换,并记录转换过程。

(二)应当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值修约。

(三)检测结果按照以下原则表示:1.职业接触限值为整数的,检测结果原则上应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职业接触限值为非整数的,检测结果应比职业接触限值数值小数点后多保留1位。

2.当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表示为小于最低检出浓度,最低检出浓度至少保留1位有效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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