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促销管理制度

促销管理制度一、前言促销活动是企业在市场上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有效手段,具有引导销售、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客户忠诚度等重要作用。
然而,如果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企业的促销活动可能会陷入低效、无序、违规等尴尬境地,甚至面临不良后果。
因此,制定规范的促销管理制度是每个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
二、促销活动应符合的原则(一)市场导向原则:促销活动必须考虑到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二)法律合规原则:促销活动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或企业利益。
(三)经济效益原则:促销活动应考虑到成本和收益关系,要保证活动成本低、效益高,可持续发展。
(四)品牌形象原则:促销活动应与企业品牌形象相符合,不得有损品牌形象,不能追求一时的市场成功而放弃长期的品牌价值。
(五)客户至上原则:促销活动必须考虑到客户需求和满意度,实现客户满意是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的根本目的。
三、促销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制定管理制度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竞争情况和消费者特点,确立企业的市场定位,为制定促销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二)按照市场需求和企业定位,制定促销方案,包括促销内容、促销时间、促销方式、促销对象和促销成本等。
(三)根据促销方案,制定促销管理规定和流程,明确促销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四)建立促销审核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流程和标准,确保促销方案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市场需求,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五)加强促销执行管理,明确各项促销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标准,实行全程跟踪和控制,确保促销活动按照计划进行。
(六)规范促销行为,加强统计和信息管理,对促销成本、销售额、客户反馈意见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后续促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四、促销管理制度的实施(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性制定促销方案,灵活性强,能够在不同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条件下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加强组织管理,实行分工、协作和有效沟通,全员参与,确保促销活动落地有力。
客户促销管理制度

客户促销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愈发激烈。
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市场份额,促销活动成为了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如何有效地管理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促销效果,成为了企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本文将会探讨客户促销管理制度,也就是企业如何针对客户进行促销活动的管理规范,为企业提供参考。
二、促销活动的重要性促销活动是企业在市场中获取客户、提高销售的主要手段之一。
通过合理的促销活动,企业可以吸引客户的关注、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销售增长。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促销活动可以帮助企业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同时,通过促销活动,企业可以推广新产品,增加品牌曝光度,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总之,促销活动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是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重要武器。
三、客户促销管理制度的内容及要求1. 制定促销策略企业在促销活动前需制定明确的促销策略。
促销策略是指企业利用促销手段,吸引客户、提高销售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促销策略的制定需要根据企业的产品特点、市场环境、消费者需求等因素来确定,并且需要与企业的营销战略相一致。
下面是一些具体的促销策略:(1)价格优惠:通过打折、满减、买赠等方式,降低产品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
(2)促销礼品:在产品购买的同时赠送礼品,增加购买的满足感,促进销售。
(3)促销活动:如举办促销活动,参与抽奖,增加客户互动和参与度。
(4)联合促销:与其他企业或品牌合作,共同开展促销活动,扩大品牌曝光度,吸引更多客户。
2. 确定促销目标企业在制定促销策略前,需明确促销活动的目标。
促销目标是企业通过促销活动期望实现的效果和目标,包括销售额增长、客户增加、品牌知名度提升等。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促销目标,并且需要具体、可量化、可达成。
3. 确定促销对象促销对象是指企业针对的客户群体。
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促销活动的对象。
库存促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库存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库存促销,是指企业为了处理库存积压商品,采取降价、赠送、折扣、返利等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三条库存促销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库存促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库存促销的告知义务第五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应当向消费者充分披露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原价、促销价格、促销期限、促销范围、促销条件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商品展示区域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库存促销信息,包括促销价格、促销期限、促销范围、促销条件等。
第七条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库存促销的,应当在商品详情页、促销活动页面等显著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库存促销信息。
第八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不得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夸大商品的性能、功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章库存促销的价格规定第九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促销价格不得低于商品成本价,不得低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
第十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应当确保促销价格的真实性,不得虚构原价、虚报价格。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应当明示原价,原价应当是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一定期间内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不得利用库存促销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虚假的折扣、优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库存促销的期限和范围第十三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应当明确促销期限,促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应当明确促销范围,促销范围应当是特定的商品或者商品类别。
第十五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不得以库存促销为由,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数量,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非促销商品。
第五章库存促销的退款和退换货第十六条企业进行库存促销时,应当明确退款和退换货的条件、流程和期限。
商场广告促销管理规定

商场广告促销管理规定1、广告宣传1)凡以城市广场名义发布的媒体广告,由城市广场企划部统一办理,任何个人皆不得私自发布。
2)商户发布的媒体广告中,若涉及到城市广场内容或体现城市广场名称的,须由该商户到城市广场客服大厅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3)为了维护城市广场整体形象,商户商铺内所售特价商品须有偿使用城市广场统一的POP宣传纸张。
4)如有违反上述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商户须支付200--2000元的违约金。
2、印刷品广告1)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未经管理公司批准,商户不得在城市广场公共区域发送各种印刷品广告。
发送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城市广场正常经营秩序。
3)未经管理公司许可,城市广场内的墙面、柱面严禁张贴各种印刷品广告。
4)商户所使用特价促销宣传单(POP),必须使用城市广场统一的POP纸张。
5)商铺内使用的广告宣传单、书写POP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各商铺所悬挂、摆放使用的广告宣传单、POP必须崭新、干净、平整。
7)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商户须支付50--200元的违约金。
3、招牌广告1)除原已获批准的招牌外,不得摆放、陈列其它宣传物品于墙身、公共区域或外墙上。
2)所有临时招牌须为专业制作,手写、萤光笔或油剂水笔所画的概不批准。
3)宣传横幅悬挂不得防碍其它商户经营,同时横幅不得妨碍商铺的视线。
4)自立式招牌应放置于商铺内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放置位置。
5)所安装的招牌不能妨碍商铺的出入及妨碍视线。
6)所有招牌均需先获管理公司的批准,方可安装。
7)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商户须支付50--200元的违约金。
4、灯箱广告及平面喷绘广告1)商户制作的灯箱广告、平面喷绘广告必须报请管理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
2)商户制作的灯箱广告必须符合管理公司工程部规定的电路设计要求。
3)商户制作的灯箱广告须保证营业时间内处于光亮状态。
(指大雾天和00:00以后)4)商户制作的灯箱广告、平面喷绘广告须符合管理公司规定的安装要求。
促销商品管理制度

促销商品管理制度文件修改控制目录1.目的 (4)2.适用范围 (4)3.术语或缩略语 (4)4.职责 (4)5. 促销商品管理总体原则 (4)6.促销品的确定及选择 (5)7. 促销品陈列位的确定 (5)8. 促销品的订货 (5)9.各节点时间控制表 (5)10.罚则 (6)11. 附则 (6)12. 附表 (6)1.目的通过对促销商品的管理,提高促销商品质量,吸引顾客,提升销售业绩。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东福万家超市采购部及所有门店。
3.术语或缩略语无4.职责4.1市场部经理:负责全年促销方案的制订。
4.2 门店4.2.1门店运营部门经理(1)结合市场部促销主题负责提报促销商品建议需求。
(2)负责本部门各档期内促销商品陈列图的确定工作,并提报店长室进行审核。
4.2.2 门店店长:负责对门店各经营部门经理提报的促销商品的审核工作。
4.2.3 门店人事行政主管:负责对门店各经营部门经理提报的促销商品陈列图的汇总及提报工作。
4.2.4 门店主管:负责对确定促销商品订货,并做好开档前各项准备工作。
4.2.5门店理货员:依据陈列图进行商品陈列工作。
4.3 总部4.3.1采购经理:负责提报促销商品,并针对所提商品及门店建议商品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完成促销商品协议及陈列协议的签订工作。
4.3.2 采购支持:负责促销商品变价及单据传递、存档工作。
4.2.3运营管理部经理:负责组织研讨及促销商品的确定和审核工作。
4.2.4主管副总:负责促销商品的审核工作。
4.2.5总经理:负责促销商品的审批工作。
5. 促销商品管理总体原则每一档期,促销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门店提报的促销品,一部分为采购提报的促销品,此两部分经总部档期促销选品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为门店当期促销活动商品。
5.1以消费者需求、门店销售及利润为导向。
5.2严格按照《促销商品管理操作标准》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提报。
5.3提报的《档期促销品建议表》,内容必须完整、真实,有据可依。
门店折扣管理制度

门店折扣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门店折扣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门店折扣行为,保障门店利益,提高销售效益,加强门店管理。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经理、店长、销售人员等。
三、折扣权限1. 经理/店长拥有最终折扣决定权;2. 销售人员需经过经理/店长同意才能给予折扣;3. 折扣需要在系统中记录并得到经理/店长审批;四、折扣种类1. 会员折扣:针对已登记的会员,根据其会员等级给予相应的折扣;2. 促销折扣:针对特定商品或特定时段给予的折扣;3. 团体折扣:针对大宗购买的客户给予的折扣;4. 生日折扣:针对生日客户给予的特殊折扣。
五、折扣审核1. 销售人员在给予折扣之前,需要填写折扣申请表,包括折扣的理由和金额;2. 经理/店长在收到折扣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系统中记录;3. 不符合折扣条件或者无合理理由的折扣将被拒绝。
六、折扣管理1. 门店的折扣政策需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销售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2. 经理/店长需要对折扣行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折扣的实施符合规定;3. 经理/店长需要对折扣进行统计分析,查找折扣不当的问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审核的折扣,经理/店长有权取消相关折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2. 对于恶意违规折扣,经理/店长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奖金、降级甚至开除。
八、奖惩制度1. 对于执行折扣制度严格,且没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2. 对于违规行为频发,没有改进的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九、制度宣传1. 门店需要对本制度进行全员培训宣传,确保所有员工对折扣制度有充分的了解;2. 门店需要在醒目的地方张贴折扣制度宣传海报,提醒员工随时牢记制度要求。
十、制度更新1. 门店折扣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门店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2. 更新后的制度需要进行及时通知和培训,确保所有员工能够及时掌握相关内容。
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
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帮助经营者理解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增强消费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身维权能力,提高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促销的含义本指南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三条促销的原则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采取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要标明“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五条经营者促销明示义务经营者商业零售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商业地产销售活动促销品管理规定
商业地产销售活动促销品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规范促销品管理,提高促销品使用效率,使促销活动管理更加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促销品分为案场类促销品、现金类促销品、活动类促销品三类。
1.3 促销品的采购和定制,按照有关招标或直委程序执行。
1.4 促销品的入库、出库、领用、发放必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设立台账进行登记,指定专人管理。
1.5 促销品的采购(或定制)、与其入库、领用发放,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不得由同一人员负责。
2案场类促销品管理2.1 案场类促销品指单位价值在 200 元(含)以下,主要用于案场促销、节日赠送、入伙发放等一般用途的采购或定制礼品,如雨伞、水杯、笔记本、月饼、电影票/卡、KTV 欢唱卡等各类礼品。
2.2 购买(或定制)及发放2.2.1 案场类促销品采用按需购买或定制,适量库存;2.2.2 案场类促销品购买或定制后,由项目公司营销部策划专人负责验收,经项目公司营销部经理签确后统一入库,由项目公司营销部客服专人统一管理;2.2.3 项目公司营销部客服专人负责案场类促销品的出库、发放:公司内部人员领用,需登记姓名、联系电话、数量及用途;外部客户领用,需登记姓名、房号(如有)、联系电话、数量,并由客户签字确认,以使每项促销品都能够反映去处。
2.2.4 项目公司营销部和财务部应对上述案场类促销品领用情况进行抽查。
2.3 保管原则2.3.1 案场类促销品入库后,由项目公司营销部客服专人制定入库明细表,每月盘点并报营销部经理签字确认;2.3.2 如盘点发现案场类促销品发生遗失、过期、损毁等情况,由项目公司营销部客服专人负责,特殊情况经由项目公司营销副总和财务副总会签确认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3现金类促销品管理3.1 现金类促销品指加油卡、购物卡、储值卡等可以折抵现金使用的促销品。
3.2 购买及发放3.2.1 营销部应在促销开展前十五天,上报促销方案报营销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审批,需要的现金类促销品购买数量和清单作为附件同时提交审批;3.2.2 现金类促销品的购买由项目公司营销部负责,日常保管由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3.2.3 现金类促销品采购后,应由项目公司营销部及时向财务部移交,并签署书面交接记录;3.2.4 项目公司财务部制定现金类促销品台账,指定专人进行保管;3.2.5 销售推广需要领用现金类促销品,需经项目公司营销副总、财务副总签字确认,由项目公司营销部向财务部申请领用;3.2.6 项目公司营销部每次申请领用现金类促销品,原则上总值不超过一万元,遇集中促销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超出此领用额度的,需经项目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3.2.7 项目公司营销部向财务部领用现金类促销品,需做好领用登记,注明数量、金额、用途;3.2.8 项目公司营销部领用现金类促销品后,需指定客服专人保管,由客服专人制定入库明细表,每月盘点,并报项目公司财务部备案;3.2.9 营销部客服专人负责现金类促销品的发放,审批流程为置业顾问-销售经理-营销部经理-营销副总,最后由客服专人发放并登记;公司内部人员领用,需登记姓名、联系电话、数量金额及用途;外部客户领用,需登记姓名、房号(如有)、联系电话、数量,并由客户签字确认,以使每项促销品都能够反映去处。
促销方案管理制度
促销方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促销方案管理行为,提高促销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促销方案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促销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旨在提高销售额、促进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
第四条公司促销方案应当合理、有效,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公司促销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第六条公司促销方案应当保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良好的销售体验。
第七条公司促销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的管理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公司促销方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促销方案的制定第九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调研市场和顾客需求,明确目标和定位。
第十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制定应当考虑产品特点和竞争优势,制定针对性的促销策略。
第十一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促销手段和资源,提高促销效果。
第十二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数据和信息技术,提高决策分析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制定应当与销售部门、供应商和渠道合作,形成合力。
第三章促销方案的审批第十四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审批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符合公司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审批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审批应当考虑风险和成本,保证合理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审批应当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整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八条公司促销方案的审批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促销方案的执行第十九条公司促销方案的执行应当由专门的促销团队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促销方案的执行应当明确责任和权利,保证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公司促销方案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十二条公司促销方案的执行应当及时反馴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策略。
第五章促销方案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公司促销方案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制定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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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12
•【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施行日期】2006.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年第18号)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
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XXX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公安部部长:XXX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
活动。
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