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征地补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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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全面落实沿海开发战略,推进城乡一体化、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已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全覆盖、可持续、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原则,做到先保后征,即征即保,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同时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建立相应台帐;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民政、监察、农委(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以及相关户籍管理工作。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各区人民政府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4.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六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七条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耕地每亩为168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为216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表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市区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000元。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

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80%的土地补偿费;

(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三)政府按每亩不低于9000元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和列支的部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所有者,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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